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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经办人须为该单位正式员工,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上述材料每页均须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六、谈判时间、地点:

1、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

2018年5月23日15:

00~15:

30(北京时间)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时间:

递交地点:

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谈判时间:

30(北京时间)开始

3、谈判地点:

七、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苏州市干将西路120号3号楼四楼邮政编码:

215000

电话:

0512-2,8019传真:

联系人:

汪成超、郇为凯

八、采购人:

潘宁联系电话:

苏州工业园区苏茜路18号

九、请贵单位领取本次谈判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谈判准备,并按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并按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谈判。

十、本次采购的相关信息刊登在苏州政府采购网。

十一、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2018年5月15日

谈判采购文件

一、谈判编号:

二、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

四、采购数量及采购要求:

(一)采购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及技术要求

数量

备注

1

挂式空调

能效等级:

二级

电压:

220V

带电辅热

制冷量(W)/制热量(W)含电辅热:

≥3570/≥5005

循环风量:

≥670m3/h

噪音室内≤39dB,室外≤49dB

11台

原有空调中:

1)拆除5匹柜式空调47台;

2)拆除3匹柜式空调2台;

3)拆除2匹挂式空调1台;

4)拆除匹挂式空调11台。

2

2匹柜式空调

5250/7400

≥1000m3/h

噪音室内≤39dB,室外≤53dB

1台

3

3P柜式空调

7300/10510

≥1200m3/h

噪音室内≤42dB,室外≤55dB

2台

4

5P柜式空调

380V

12OOO/17100

≥2000m3/h

噪音室内≤50,室外≤60dB

73台

5

5P变频柜式空调

1870m3/h

噪音室内≤51,室外≤60dB

(二)空调辅材数量

序号

名称

单位

匹不锈钢支架

型材

11

2匹不锈钢登架

3匹不锈钢支架

5匹不锈钢支架

31

5匹不锈钢登架

32

6

匹空调铜管(含保温及电源线、信号线)

7

5匹空调铜管(含保温及电源线、信号线)

509

8

¢32UPVC水管及保温(建议公元)

140

9

制冷剂

30

公斤

10

电源线RVV5*42(国标)

367

8*10PVC线槽(排电源线使用)

35

12

25A三相电插座

27

13

电源线施工人工费

个/人工

(三)安装要求

1、本项目采购范围包括以上设备及材料的供应、安装调试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配套工作。

2、空调辅材中的铜管及不锈钢支架必须满足本次空调安装要求。

3、所替换的原有部分空调由成交单位负责安排专业人员拆装,并负责搬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该些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各响应单位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该费用,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四)质量要求

1、供方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合格商品,均应是原装商品,保证货物为全新、未使用的原装正品;

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其余均为标准配置;

货物上均有合格证,包括品牌的有关标志;

2、货物验收地点即为到货地点。

验收时,供需双方派员一起当场验货,如发现货物短缺、质次、损坏、产地和规格不符等问题,应作详细记录,由供方立即无条件为需方调换或补齐,同时由供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3、验收标准:

供方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最新颁布的与之相关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同时须满足谈判文件中所列全部规格、技术条件及功能要求和供方承诺的其它指标;

4、货到需方地址后,由需方负责保管和看护,若因保管和看护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修理。

5、要求全部机器原包装,所有配置均需要出厂时自带,所有设备外包装箱不得自行拆封,包装箱上所有标签等不得涂改或撕毁。

6、成交单位签订合同前须向采购单位提供所投空调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

(五)售后服务及交付期

1、免费质保期不低于6年。

产品出现问题后,成交单位应以优良的服务态度4时以内完成甲方提出的维修要求。

如需更换或送修,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负责解决。

2、交付使用时间: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

3、交货地点:

由供方负责办理运输,直接送至甲方指定安装地点。

五、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一)文件组成(部分格式见附件)

1、参加谈判的响应函

2、供应商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3、谈判响应报价表

4、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5、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谈判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所投型号所在政府采购最新一期节能清单的所在页面复印件,并标注出所投型号

8、投标产品彩页或样本(对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进行标注)

9、生产厂家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

10、投标人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复印件;

11、所投型号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产品备案信息公告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对照表

13、详细的售中、售后服务承诺

14、供应商企业情况简介

15、投标人2017年完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16、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内容如有缺项或不符的均为无效投标。

(二)文件要求:

1、数量要求为一本正本,两本副本,装订成册;

装在一个文件袋里密封,封口处盖公章,并在密封袋正面有醒目的采购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和供应商全称;

2、谈判响应文件每页须要谈判供应商企业法人签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公章。

六、谈判采购程序

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谈判采购活动。

2、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

3、在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谈判响应供应商凭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未能出示保证金收据原件及身份证明原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谈判响应文件。

4、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8)11号)文件的规定,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凡经评审小组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查询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查询渠道:

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诚信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

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

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4)信用记录使用规则:

评审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

5、谈判供应商按顺序分别进行谈判。

6、由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相关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按谈判文件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性审查,确定合格谈判供应商。

7、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价格、技术、服务等内容进行谈判与沟通,确定其是否满足谈判要求。

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8、各供应商根据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的要求做出新的书面承诺并按其新的书面承诺进行第二次书面报价。

第二次书面报价应当于最后一个供应商谈判结束后15分钟内同时递交,未按上述时间递交报价的供应商,视为自动放弃。

9、谈判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包括新的书面承诺函)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10、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七、谈判成交原则及评分标准:

(一)谈判成交原则:

1、本次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即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合格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第二次报价)且不超过采购预算的谈判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2、谈判小组各成员独立对谈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如评审内容条款均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则认为该供应商谈判文件评审合格。

如某一条款内容评审不合格,评委须注明评审不合格原因。

3、谈判小组为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如某一评审条款出现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条款是否合格。

在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中以提出最低报价的谈判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最终报价相同的谈判供应商,则由采购方以抽签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4、如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则谈判小组有权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5、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评审加分: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响应单位给予评审加分:

如响应单位认定本企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需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

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提供的认定证明中所确定的企业性质,如响应单位属于小型企业,且提供自己生产的货物或其他小型企业生产的货物的,对其报价给予6%的扣除;

如响应单位属于微型企业,且提供自己生产的货物或其他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的,对其报价给予8%的扣除;

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注:

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②若响应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6、本次采购的货物如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则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在上述清单范围内选型(含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产品),否则为无效投标。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

(二)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

评审是否合格(填“是”或“否”)

不合格原因

谈判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核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核

八、综合说明:

1、报价包含所有设备的提供、运输、装卸、原有旧设备的拆除、安装、铜管(含增加的)、支架、调试、使用培训、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2、响应单位所投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应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其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且为全新、未使用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品。

材料要求中有品牌或产地的,该品牌或产地仅供投标人参考,凡达到该品牌档次及质量要求的均可接受。

3、供应商必须说明其是否响应采购文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4、谈判保证金:

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谈判保证金为16000元整。

若未成为成交供应商,该保证金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且在供应商向保证金收取单位开具等额的收款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由保证金收取单位全额返回(不计息),若为成交供应商,该保证金在供需双方合同签订生效、按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且在供应商向保证金收取单位开具等额的收款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由保证金收取单位全额返回(不计息),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扣除供应商按规定应向其交纳而未交纳的服务费或违约金。

(开标现场拒收现金)

保证金交纳账户: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5、成交服务费:

在领取通知书时按预算金额的%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交纳账户:

苏州工行道前支行

6、谈判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报价文件是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7、其他优惠条件,请予以书面说明。

8、谈判说明:

(1)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需足额交纳谈判保证金,并提供收据原件,否则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提供谈判代表的身份证明原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为谈判代表的可不提供);

(4)谈判响应文件密封和签署不符合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二次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不能成交;

(6)供应商的二次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谈判采购失败。

(7)最终合同单价按最终总报价同比例下(上)浮。

9、凡涉及谈判采购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苏州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通知为准。

10、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本采购文件条款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按邀请函列明的地址快递或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前台。

九、合同一般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合同的特殊性条款

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成交通知书、谈判采购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合同的特殊性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文件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行业或甲方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特殊性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和规范。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乙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乙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的要求,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等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6、包装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伴随服务

乙方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标的物的交付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9、检验和验收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产地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约定。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技术质量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

11、合同价款和支付

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合格的销售发票;

甲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甲方应按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2、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甲方违约责任

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4、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5、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6、索赔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七)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7、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8、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合同特殊条款

(一)合同内容:

详见《标的物清单》。

(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按此次成交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

2、付款步骤:

待合同签订生效后,在货到并经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在供方向需方提供下列单据后30日内,由需方向供方支付95%款项,余款5%待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A、需方签收的送货回单。

B、合格销售发票。

C、供需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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