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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推行协议责任人。

....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推行协议责任人。

  7.社会监理:

甲方委托含有法定资格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监理总责任人。

  9.设计单位2甲方委托含有和工程对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

本协议工程装饰或二次及以上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含有对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设计协议。

  10.工程:

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成一定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工程。

包含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l3.协议价款;

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用以支付乙方根据协议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价款总额。

招标工程协议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协议价款:

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定后按计算协议价款方法增加协议价款。

  l5.费用:

甲方在协议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开支或乙方应负担开支。

  16.工期:

协议条款约定、按总日历天数(不包含任何节假日)计算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绝对或相正确工程开工日期,该日期须报香港相关部门。

  18.完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绝对或相正确工程完工日期。

  19.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用以施工全部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

协议条款约定组成全部工程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

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场地及乙方施工包含周围场地〈包含一切信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

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设备或设施。

  23.工程量清单:

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按法定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全部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

依据协议发生手写、打印、复写、印刷多种通知、证实、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定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爆炸、火灾,和协议条款约定自然灾难等。

第二条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以下:

  l.协议条款;

  2.协议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5.监理协议;

  6.招标发包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相关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协议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措施处理。

第三条协议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和适使用方法律。

协议文件使用英语,并附同意义汉语翻译文本。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标准、规范。

所发生购置、翻译和制订标准、规范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图纸。

甲方在开工日期10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施工图纸。

乙方需要超出协议条款双方约定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负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飞翻译、购置标准图纸等责任和费用负担。

二、双方-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根据以下要求,行使协议约定权利,推行协议约定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相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需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书面确定,乙方对甲方代表指令应予实施。

甲方代表不能立即给书面确定,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5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定要求二十四小时后不予回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定。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实施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实施指令,乙方应予实施。

因指令错误而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和对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协议约定,立即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同意、图纸并推行其它约定义务。

不然乙方在约定时间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理由和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回复,应负担由此造成追加协议价款,并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推行协议文件约定前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委托监理。

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和监理单位签署监理协议。

并在本协议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推行职责。

本协议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元权解除本协议中乙方任何义务。

协议推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处理。

为确保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决定。

对总监理工程师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推行给予前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责任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协议约定权利,推行协议约定义务:

  l.乙方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协议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和甲方代表联络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汇报。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负担由此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对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乙方,由乙方负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5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推行协议文件约定前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障碍;

或负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内施工采取对应方法所发生费用,一并计人协议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确保乙方施工期间需要;

  3.负责本工程包含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相关部门联络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确保乙方按协议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相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负担由此造成追加协议价款,并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工期对应顺延。

  第九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l.在其设计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和工程配套设计,经甲方代表同意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汇报;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看管、围栏和警卫。

乙方未推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主负担责任及所发生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香港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要求,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相关手续,由甲方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罚款除外);

  5.遵守香港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一切要求和要求,负担因本身原因违反相关要求造成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对应管线、设备;

  7.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给予修复。

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经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或乙方修复,由甲方负担追加协议价款。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方法保护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负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甲方在完工验收前发生损坏修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因为乙方不推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负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给予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同意。

乙方必需按同意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收甲方代表对进度检验、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和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提出方法,甲方代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开工日期5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5天内回复乙方。

甲方代表5天内不予回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对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一样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完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取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负担乙方所以造成追加协议价款,对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需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回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回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负担追加协议价款,对应顺延工期;

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负担发生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立即作出回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协议,由甲方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工期延误。

因为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定,工期对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改变和设计变更;

  3.7天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出10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内容和所以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汇报,甲方代表在收到汇报后7天内给予确定、回复,逾期不予回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定。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协议工期完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署提前完工协议。

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同意。

甲方应在7天内给同意,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提前完工协议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1.提前时间;

  2.乙方采取赶工方法;

  3.甲方为赶工提供条件;

  4.赶工方法追加协议价款和负担;

  5.提前完工受益(假如有)分享。

  四、质量和检验

  第十五条工程样板。

根据协议条款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

样板间作为甲方完工验收实物标准。

制作样板间全部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六条检验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根据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协议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收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验检验,为检验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要求返工、修改,负担因本身原因造成返工、修改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原因引发追加协议价款,由甲方负担。

  以上检验检验合格后,又发觉由乙方原因引发质量问题,仍由乙方负担责任和发生费用,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工期对应顺延。

  检验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验检验应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费用由乙方负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追加协议价款由甲方负担,对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成国际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条件。

  达不到约定条件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觉,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负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成约定条件,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负担返工追加协议价款,工期对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香港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所以造成损失,由责任一方负担。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含有隐蔽条件或达成协议条款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与。

通知包含乙方自检统计、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统计。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二十四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统计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同意,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与验收,须在开始验收二十四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出72小时,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与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认可验收统计。

  第十九条重新检验。

不管甲方代表是否参与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甲方负担由此发生追加协议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对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负担发生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协议价款及支付方法

  第二十条协议价款和调整。

协议价款及支付方法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调整:

  l.甲方代表确定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定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

  4.7天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出10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协议价款方法及范围。

乙方在需要调整协议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天数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同意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回复,视为已经同意。

  对固定价格协议,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乙方风险金额或按协议价款一定百分比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负担风险范围。

  第二十一条工程款预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百分比逐次扣回。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利息并负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量核实确定。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

甲方代表接到汇报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乙方。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汇报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汇报中开列工程量视为已被确定,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工程量和本身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支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方法,依据甲方代表确定工程量,以组成协议价款对应项目标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

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出10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停止施工,甲方负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署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

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给

  第二十四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管甲乙任何一方供给全部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给和完工验收实物标准。

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甲方提供材料。

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实。

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二十四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和甲方一起验收。

不管乙方是否派人参与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对应保管费用。

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要求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给材料和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和清单不符,由甲方负担全部差价;

  2.材料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和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和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给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

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给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48小时以内,甲方可不负担所以发生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给而造成追加协议价款,由甲方负担。

发生延误,工期对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损失。

  乙方检验经过以后仍发觉有和清单和样品规格、质量等级不符情况,甲方应负担重新采购及返工追加协议价款,并对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乙方供给材料。

乙方依据协议条款约定,根据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工程需要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实。

在材料设备到货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对和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产品,甲方代表应严禁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产品,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觉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负担发生费用。

由此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需经过试验才能使用材料,不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给,须委托香港当地专业机构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费用由供给方负担。

测试结果不合格材料,凡未采购应停止采购,凡己采购运至现场,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所以造成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负担。

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材料不合格,由甲方负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5天通知乙方。

乙方已经施工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因为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负担全部处理费用。

因为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全部追加协议价款和对应损失均由甲方负担,对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化提议包含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换用,必需经甲方代表及相关部门同意。

合理化提议节省金额,甲乙双方各负担50%。

  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

全部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变更:

  1.增减协议中约定工程数量;

  2.更改相关工程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相关部分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附加工作;

  5.改变相关工程施工时间和次序。

  第三十一条确定变更协议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同意后调整协议价款:

  1.协议中已经有适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协议已经有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2.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价格,能够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3.协议中没有适用类似价格,由乙方提出合适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同意后实施。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同意后调整完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一样意乙方提出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5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相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约定方法处理。

  八、完工和结算

  第三十二条完工验收。

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乙方按香港工程完工验收相关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汇报。

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完工图。

甲方代表收到完工验收汇报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负担由本身原因造成修改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完工验收汇报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同意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完工验收汇报已被同意,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完工日期为乙方送交完工验收汇报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成完工要求,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时限最终一天次日起负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完工时,双方签订甩项完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完工结算。

完工汇报同意后,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或协议条款约定时间、方法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汇报,办理完工结算。

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汇报后应在7天内给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

乙方收到工程款15天内将完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完工汇报后15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6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利息,并负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修。

乙方按香港相关要求和协议条款约定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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