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筑物观测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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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建筑物观测规程
水工建筑物观测规程
前 言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
1 范围
1.1 本规程包括对水电站大坝坝体、坝基、坝肩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备的仪器监测和巡视检查。
1.2 本规程适用大坝的安全监测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
《土石坝安全技术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169-96)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5209-2005)
各等级的水准测量技术规范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三角测量规程、规范
3 总则
3.1 大坝安全监测的意义
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改善运行方式,以保正工程安全运行。
3.1.1 监理运行期间大坝的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异常现象。
3.1.2 掌握施工期大坝状况,满足施工需要。
3.1.3 对水工建筑物观测资料及时研究分析,掌握其变形规律,以验证设计理论的正确性,为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3.1.4 为科学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
3.1.5监测部位:
大坝、溢洪道边坡,厂房边坡、泄洪洞及导流洞堵头、发电引水隧洞、压力钢岔管。
3.1.6测量内容:
大坝表面变形、内部变形、面板应力、周边缝、面板与填涂料之间的脱空、面板垂直缝、坝基渗流渗压、坝基坝身渗漏、闸门开启适时库水位;溢流道边坡锚感应力、表面变形、深部位移、地下水位;导流及泄洪洞堵头混凝土温度及应力、混凝土与围岩缝隙、孔隙水压力;引水隧洞混凝土与围岩缝隙、钢管与混凝土缝隙、混凝土应力、钢管应力、钢筋应力、钢管外水压力、厂房后边坡地下水位监测、外部变形等监测项目。
3.1.7观测人员必须做好自身的安全保护措施和测读仪表的安全使用措施。
3.1.8测读仪表的率定检验:
差阻式、振弦式读数仪等观测仪应每年自行检验一次,若发现偏差较大应寄回厂家进行校正。
全站仪、水准仪等观测设备应每年送有资质的质量检定单位检验和校正一次,其结果应作好正式记录,存档备查。
3.2 安全监测的原则
3.2.1 全面研究,总体布置,分期分批实施,建立总体和局部的可靠联系,确保观测系统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3.2.2 监测仪器设备应精确可靠,稳定耐久,操作易于掌握。
3.2.3 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测次、时间,进行系统、连续的观测。
现场观测要求做到“四无”(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精度、无违时),“五随”(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随分析),“四固定”(人员,仪器,测次,时间)。
3.2.4 严格遵守规程、规范,保证观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 对观测人员的要求
3.3.1 严格遵守规程、规范,认真负责。
3.3.2 掌握水工建筑物及其特点,掌握测量的一般知识。
3.3.3 掌握各类观测仪器的使用方法,快速、准确地使用仪器。
3.3.4 了解观测设施的设计、布置及一般的变形规律。
3.3.5 了解资料分析的一般方法,能够判断异常现象。
3.4 变形监测工作的应遵守的规定
3.4.1 建筑物上各类测点应和建筑物牢固结合,能代表建筑物变形。
建筑物外各类测点应埋设在新鲜或微风化基岩上,保证测点稳固可靠,能代表该处岩体变形。
基准点应建在稳定区域。
3.4.2 观测设备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观测站及人行通道应有人身安全保护设施。
3.4.3 变形观测所用的仪器、设备的精度应相适应,并保持长期稳定可靠。
3.4.4 有联系的各观测项目,应尽量同时观测。
3.5 变形量的正负号规定
3.5.1 水平位移:
向下游和左岸移动为正,反之为负;
3.5.2 垂直位移:
下沉为正,上升为负;
3.5.3 接缝和裂缝开合度:
张开为正,闭合为负;
3.5.4高边坡位移:
向下滑为正,反之为负;
3.5.5水位:
上升为正,反之为负。
3.6 测量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3.6.1 必须对水工建筑物进行全面的必要的测量,测量资料必须反映建筑物的变化规律和运行状态,因此在确定测量项目时,必须考虑相互联系的现象,考虑外界荷载因素。
3.6.2 必须对水工建筑物进行不间断的测量,全部的测量,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而测量时间的确定,应考虑到建筑物的荷载情况,互相联系的测量项目,建筑物的状态的变化速率以及外界的干扰(如避免折光影响,其他作业干扰等)。
3.6.3 测量结果要保证一定精度,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测量设备,测量资料要保证完整统一,测量方法在施测过程中不能随意变更。
3.6.4 测量内业分析工作要及时计算分析整理,以便掌握水工建筑物的运行规律及状态。
发现问题及早处理,每隔一个阶段(如汛前,汛期高水位阶段)应进行一次综合性分析,摸清建筑物运行状态,找出问题,确定运行措施。
每年应对测量资料作一次系统整编,每隔五年还应对大坝作一次全面的分析鉴定,总结水工建筑物的运行情况。
4监测项目及仪器设备
4.1大坝
双河口水电站水库大坝设置了表面变形、内部变形、结构缝开合度、面板脱空;坝基、坝体渗漏量,坝基渗流压力;混凝土面板应力、绕坝渗漏等观测项目。
监测系统仪器设备见下表。
3.7.1 水平位移
精密平面网的校测 每年1-2次
TB8、TB7的变形观测(含弦长观测) 每月1次
进水口的变形测量 每月1次
寸腰岩、溢洪道高边坡的变形测量 每月1次
正、倒垂线 每三天1次
引张线 每三天1次
静力水准 每三天1次
3.7.2 垂直位移
大坝的沉陷测量 每月1次
廊道的沉陷测量 每月1次
常规网的校测 每月1次
精密水准网的校测 每年1次
内观仪器 每月2-3次
厂房仪器 每月2-4次
测斜孔 每月1次
坝基渗流 每月2-4次
绕坝渗流(量水堰.压力表) 每月2-4次
中孔测缝计 每月2-4次
溢洪道高边坡多点位移计 每月2-4次
寸腰岩高边坡(溢洪道高边坡多点位移计) 每月2-4次
两坝肩(多点位移计.渗压计) 每月2-4次
水库淤积测量 每年1次
下流河库的冲刷 每年1次
3.8 水工建筑物测量期间的一般观察
3.8.1 主要裂缝
3.8.2 砼的渗水情况
3.8.3 砼的裂缝情况
3.8.4 岸坡的裂缝情况
3.9 现场测量记录
3.9.1 现场测量记录是计算水工建筑物变形量的原始数据,因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注记明确,整洁美观,格式统一,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3.9.2 为保证测量成果质量,现场测量记录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9.2.1 现场记录手薄要用统一格式,并装订成册,每册页数应予以编号,已编号的各页不得撕去,记录中间不得无故留下空页。
3.9.2.2 一切现场测量读数和记录项目,必须在现场用铅笔、碳素笔直接记录于手薄中,记录文字和数字必须清晰、端正。
3.9.2.3 观测读数与记录的小数位:
应读到及记录到测量仪器的最小分辩读数。
3.9.2.4 现场测量记录手薄中,任何原始记录(包括文字及数字)不得擦去和涂改,若原始记录有错误,应用斜线整齐划去,并在现场测量时校正,重作记录,划去的错误记录应在备考栏内注明原因。
所有原始观测数据必须在现场记录,严禁事后转抄。
3.9.2.5 一切测量记录手薄及测量成果计算必须经过班组认真的全面检查,然后交专业技术负责人员和部门进行处理检查验收,经上述检查无误后,才能作为正式成果汇报。
3.10 观测资料检查校核主要内容
3.10.1 原始记录是否准确无误,有无遗漏
3.10.2 测量读数是否符合要求
3.10.3 观测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3.10.4 各项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差错
3.10.5 发现观测资料有错误时,应进行复测
3.10.6 发现观测资料有1/3超限时,应通知重测,低于1/3时补测
3.11 测量资料分析整理的主要内容
3.11.1 对测量资料的精度进行评价,分析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及可能含有的误差成份。
3.11.2 由测量数据推算各项变形量,并分析其变化幅度、变化量的一般趋势和规律。
3.11.3 对各项变形观测项目进行数理统计和初步分析,找出各项变形观测项目的变形量与其它因素之间的统计关系。
3.11.4 分析变形异常的情况,找出原因。
3.11.5 在原始记录及成果计算,检查校核无误后,可填写出各项统计报表
3.11.6 绘制各变形观测项目变形量的时间-变化过程曲线,并进行初步分析。
3.11.7 根据实测资料及过程线,对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边坡的稳定情况进行简分析,并根据设计要求判断和鉴定水工建筑物及边坡的安全状态,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并分析其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3.11.8 根据初步分析,提出观测工作的改进意见。
3.12 观测成果的上报制度
3.12.1 每月将观测成果以报表形式上报主管部门。
3.12.2 在观测过程中,如发现变形异常情况或变形速率增大,超过安全控制设计参数或理论计算值时,并经复测校对无误后,就立即报部门及厂部。
3.12.3 每年年终将当年的观测资料整编,并写出分析报告,上交主管部门。
3.13 技术管理,观测工作应编制和保存以下技术资料:
3.13.1 水工建筑物观测规程
3.13.2 国家测绘产品规范
3.13.3 各等级的水准测量规范
3.13.4 砼大坝安全监测规范
3.13.5 三角测量规程、规范
3.13.6 观测设备档案
3.13.7 观测资料的整理成果
3.13.8 保存所有的观测资料、实验资料、技术资料、仪器的说明书、鉴定报告、检验记录及设计、施工的有关图籍文件、技术要求等。
3.13.9 观测记事薄记录观测设备的增减、观测设备的改进、观测仪器的鉴定和大修、观测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各水工建筑物的巨大缺陷以及有关部门所安排的工作情况、测量结果等。
3.14 观测工作责任制
3.14.1 观测人员必须进行专责分工,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固定不变,测量人员应熟悉本规程中属于自己职责内的各项规定,并定期进行考试。
新参加观测人员,应按计划进行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测量工作。
3.14.2 观测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观测仪器、观测方法,不得擅自停止任何测量项目。
3.14.3 观测人员必须爱护观测仪器,遵守仪器使用与维护规定和安全规程,随时注意人身及仪器安全,对主要观测仪器应按专责分工进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