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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应从作物一病虫草等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

  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农药时,应遵守以下准则:

1.1 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

1.1.1 应首选使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

1.1.2 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不能满足植保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以下农药及方法。

1.1.2.1 中等毒性以下植物源杀虫剂、杀菌剂、拒避剂和增效剂,如除虫菊素、鱼藤根、烟草水、大蒜素、苦楝、川楝、印楝、芝麻素等。

1.1.2.2 释放寄生性捕食性天敌动物,昆虫、捕食螨、蜘蛛及昆虫病原线虫等。

1.1.2.3 在害虫捕捉器中允许使用昆虫信息素及植物源引诱剂。

1.1.2.4 允许使用矿物油和和植物油制剂。

1.1.2.5 允许使用矿物源农药中的硫制剂、铜制剂。

1.1.2.6 经专门机构核准,允许有限度地使用活体微生物农药,如真菌制剂、细菌制剂、病毒制剂、放线菌、拮抗菌剂、昆虫病原线虫、原虫等。

1.1.2.7 允许有限度地使用农用抗生素,如春雷霉素、多抗霉素(多氧霉素)、井岗霉素、农抗120、中生菌素、浏阳霉素等。

1.1.3 禁止使用有机合成的化学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杀线虫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1.1.4 禁止使用生物源、矿物源农药中混配有机合成农药的各种制剂。

1.1.5 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1.2 生产A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

1.2.1 应首选使用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

1.2.2 在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不能满足植保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以下农药及方法。

1.2.2.1 中等毒性以下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微生物源农药。

1.2.2.2 在矿物源农药中允许使用硫制剂、铜制剂。

1.2.2.3 可以有限度地使用部分有机合成农药,并按GB4258、GB驱8321.1、GB8321.2、GB8321.3、GB8321.4、GB/T8321.5的要求执行。

此外,还需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a)应选用上述标准中列出的低毒农药和中等毒性农药;

(b)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见附录A);

(c)每种有机合成农药(含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的有机合成产品)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其中菊酯类农药在作物生长期只允许使用一次)。

1.2.2.4 应按照GB4258、GB8321.1、GB8321.2、GB8321.3、GB8321.4、GB/T8321.5的要求控制施药量与安全间隔期。

1.2.2.5 有机合成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最终残留应符合GB4285、GB8321.1、GB8321.2、GB8321.3、GB8321.4、GB/T8321.5的最高残留限量(MRL)要求。

1.2.3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治贮藏期病虫害。

1.2.4 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1.3专业术语

1.3.1 绿色食品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1.3.2 AA级绿色食品

在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1.3.3 A级绿色食品

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1.3.4 生物源农药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病虫草害的农药。

1.3.5 矿物源农药

有效成分起源于矿物的无机化合物和石油类农药。

1.3.6 有机合成农药

由人工研制合成,并由有机化学工业生产的商品化的一类农药,包括中等毒和低素类杀虫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

1.3.7 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1.3.8 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指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A级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1.4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

1.4.1 生物源农药

1.4.1.1 微生物源农药

1.4.1.1.1 农用抗生素

防治真菌病害:

灭瘟素、春雷霉素、多抗霉素(多氧霉素)、井岗霉素、农抗菌120、中生菌素等。

防治螨类:

浏阳霉素、华光霉素。

1.4.1.1.2 活体微生物农药

真菌剂:

蜡蚧轮枝菌等。

细菌剂:

苏云金杆菌、蜡质芽孢杆菌等。

拮抗菌剂。

昆虫病原线虫。

微孢子。

病毒:

核多角体病毒。

1.4.1.2 动物源农药

昆虫信息素(或昆虫外激素):

如性信息素。

活体制剂:

寄生性、捕食性的天敌动物。

1.4.1.3 植物源农药

杀虫剂:

除虫菊素、鱼藤酮、烟碱、植物油等。

杀菌剂:

大蒜素。

拒避剂:

印楝素、苦楝、川楝素。

增效剂:

芝麻素。

1.4.2 矿物源农药

1.4.2.1 无机杀螨杀菌剂

硫制剂:

硫悬浮剂、可湿性硫、石硫合剂等。

铜制剂:

硫酸铜、王铜、氢氧化铜、波尔多液等。

1.4.2.2 矿物油乳剂、柴油乳剂等。

1.4.3有机合成农药

2、肥料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是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是生产绿色食品的重要一环。

为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实施对生产绿色食品的肥料质量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2.1、术语

2.1.1、绿色食品

系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2.1.2、AA级绿色食品

系指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

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它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2.1.3、A级绿色食品

系指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应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及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2.1.4、农家肥料

系指就地取材、就地使用的各种有机肥料。

它由含有大量生物物质、动植物残体、排泄物、生物废物等积制而成的。

包括堆肥、沤肥、厩肥、沼气肥、绿肥、作物秸秆肥、泥肥、饼肥等。

2.1.4.1、堆肥

以各类秸秆、落叶、山青、湖草为主要原料并与人畜宽粪便和少量泥土混合堆制经好气微生物分解而成的一类有机肥料。

2.1.4.2、沤肥

所用物料与堆肥基本相同,只是在淹水条件下,经微生物嫌气发酵而成一类有机肥料。

2.1.4.3、厩肥

以猪、牛、马、羊、鸡鸭等畜禽的粪尿为主与秸秆等垫料堆积并经微生物作用而成的一类有机肥料。

2.1.4.4、沼气肥

在密封的沼气池中,有机物在嫌气条件下经微生物发酵制取沼气后的副产物。

主要有沼气水肥和沼气渣肥两部分组成。

2.1.4.5、绿肥

以新鲜植物体就地翻压、异地施用或经沤、堆后而的肥料。

主要分为豆科绿肥和非豆科绿肥两大类。

2.1.4.6、作物秸秆肥

以麦秸、稻草、玉米秸、豆秸、油菜秸等直接还田的肥料。

2.1.4.7、泥肥

以未经污染的河泥、塘泥,沟泥、港泥、湖泥等经嫌气微生物分解而成的肥料,

2.1.4.8、饼肥

以各种含油分较多的种子经压榨去油后的残渣制成的肥料,如菜籽饼、棉籽饼、豆饼、芝麻饼、花生饼,蓖麻饼等。

2.1.5 

商品肥料

按国家法规规定,受国家肥料部门管理,以商品形式出售的肥料。

包括商品有机肥、腐殖酸类肥、微生物肥、有机复合肥,无机(矿质)肥、叶面肥等。

2.1.5.1、商品有机肥料

以大量动植物残体、排泄物及其它生物废物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商品肥料,

2.1.5.2、腐殖酸类肥料

以含有腐殖酸类物质的泥炭(草炭)、褐煤、风化煤等经过加工制成含有植物营养成分的肥料。

2.1.5.3、微生物肥料

以特定微生物菌种培养生产的含活的微生物制剂。

根掘微生物肥料对改善植物营养元素的不同,可分成五类:

根瘤菌肥料、固氮菌肥料、磷细菌肥料、硅酸盐细菌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

2.1.5.4、有机复合肥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击禽粪便及其它生物废物加入适量的微量营养元素制成的肥料。

2.1.5.5、无机(矿质)肥料

矿物经物理或化学工业方式制成,养分呈无机盐形式的肥料。

包括矿物钾肥和硫酸钾、矿物磷肥(瞵矿粉),煅烧磷酸盐(钙镁磷肥、脱氟磷肥)、石灰、石膏、硫磺等。

2.1.5.6、叶面肥料

喷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叶面肥料中不得含有化学合成的生长调节剂。

包括含微量元素的叶面肥和含植物生长辅助物质的叶面肥料等。

2.1.5.7有机无机肥(半有机肥)

有机肥料与无肌肥料通过机械混合或化学反应而成的肥料。

2.1.5.8、掺合肥

在有机肥、微生物肥、无机(矿质)肥、腐殖酸肥中按一定比例掺入化肥(硝态氮肥除外),并通过机械混合而成的肥料。

2.1.6、其它肥料

系指不含有毒物质的食品、纺织工业的有机副产品,以及骨粉、骨胶废渣、氨基酸残渣,家禽家畜加工废料、糖厂废料等有机物料制成的肥料。

2.1.7、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2.1.8、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A级绿色食品生产要求,正式推荐州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2.2、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

2.2.1、AA级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

2.2.1.1、2.1.4所述的农家肥料。

2.2.1.2、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肥料类产品。

2.2.1.3、在2.2.1.1和2.2.1.2不能满足AA级绿色食品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2.1.5.1-2.1.5.7所述的商品肥料。

2.2.2、A级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

2.2.2.1、2.2.1所述肥料种类

2.2.2.2、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肥料类产品

2.2.2.3 

在2.2.2.1和2.2.2.2不能满足A级绿色食品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2.1.5.8所述的掺合肥(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不超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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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使用规则

肥料使用必须满足作物对营养元素的需要,使足够数量的有机物质返回土壤,以保持或增加土壤肥力及上壤生物活性。

所有有机或无机(矿质)肥料,尤其是富含氮的肥料应对环境和作物(营养、味道、品质和植物抗性)不产生不良后果方可使用。

2.3.1、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原则

2.3.1.1、必须选用4.1的肥料种类,禁止使用任何化学合成肥料。

2.3.1.2、禁止使用城市垃圾和污泥、医院的粪便垃圾和含有害物质(如毒气、病原微生物重金属等)的业垃圾。

2.3.1.3、各地可因地制宜采用秸杆还田、过腹还田、直接翻压还田、覆盖还田等形式,

2.3.1.4、利用覆盖、翻压、堆沤等方式合理利用绿肥。

绿肥应在盛花期翻压,翻埋深度为15cm左右,盖土要严,鄱后耙匀。

压青后15-20天才能进行播种或移苗。

2.3.1.5、腐熟的沼气液、残渣及人畜粪尿可用作追肥。

严禁施用未腐熟的人粪尿。

2.3.1.6、饼肥优先用于水果、蔬菜等,禁止施用未腐熟的饼肥。

2.3.1.7、叶面肥料质量应符合GB/T17419,或GB/T17420,或附录B中B3技术要求、按使用说明稀秆,在作物生长期内,喷施二次或三次。

2.3.1.8、微生物肥料可用于拌种,也可作基肥和追肥使用。

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微生物肥料中有效活菌的数量应符合NY227中2.2.1及2.2.2技术指标。

2.3.1.9、选用无机(矿质)肥料中的煅烧磷酸盐、硫酸钾,质量应分别符合附录B中B1T和B2的技术要求。

2.3.2、A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原则

2.3.2.1、必须选用2.2.2的肥料种类。

如2.2.2的肥料种类不够满足生产需要,允许按2.3.2.2和2.3.2.3的要求使用化学肥料(氮、磷、钾)。

但禁止使用硝态氮肥。

2.3.2.2、化肥必须与有机肥配合施用,无机氮与有机氮之比不超过1∶1,例如,施优质厩肥1000kg加尿素10kg(厩肥作基肥、尿素可作基肥和追肥用)。

对叶菜类最后一次追肥必须在收获前30天进行。

2.3.2.3、化肥也可与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配合施用。

厩肥1000kg,加尿素5-10kg或磷酸二铵20kg,复合微生物肥料60kg(厩肥作基肥,尿素,磷酸二铵和微生物肥料作基肥和追肥用),最后—次追肥必须在收获前30天进行。

2.3.2.4、城市生活垃圾一定要经过无害化处理,质量达到GB8172中1.1的技术要求才能使用,每年每亩农田限制用量,粘性土壤不超过3000kg,砂性土壤不超过2000kg。

2.3.2.5、粘秆还田:

同2.3.1.3条款,还允许用少量氮素化肥调节碳氮比。

2.3.2.6、其他使用原则,与2.3.1.4-2.3.1.9的要求相同。

2.4、其他规定

2.4.1、生产绿色食品的农家肥料无论采用何种原料(包括人畜禽粪尿、秸秆、杂草、泥炭等)制作堆肥,必须高温发酵,以杀灭各种寄生虫卵和病原菌、杂草种子,使之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详见附录A),农家肥料,原则上就地生产就地使用。

外来农家肥料应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

商品肥料及新型肥料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登记认证及生产许可,质量指标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2.4.2、因施肥造成土壤污染、水源污染,或影响农作物生长、农产品达不到卫生标准时,要停止施用该肥料,并向专门管理机构报告。

用其生产的食品也不能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A1、高温堆肥卫生标准

编号

项目

卫生标准及要求

1

堆肥温度

最高堆温达50~55℃,持续5-7天

2

蛔虫卵死亡率

95-100%

3

粪大肠菌值

10-1-10-2

4

苍蝇

有效地控制苍蝇孽生,肥堆周围没有活的蛆,蛹或新羽化的成蝇。

A2、沼气发酵肥卫生标准

密封贮存期

30天以上

高温沼气发酵温度

53±

2℃持续2天

寄生虫卵沉降率

95%以上

血吸虫卵和钩虫卵

在使用粪液中不得检出活的血吸虫卵和钩虫卵

5

普通沼气发酵10-4-10-2

6

蚊子、苍蝇

有效地控制蚊蝇孳生,粪液中无孑孓,池的周围无活的蛆蛹或新羽化的成蝇。

7

沼气池残渣

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用作农

(二)、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包括农产品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和食品加工等操作规程。

以下只说明种植和食品加工等操作规程:

种植业的操作规程系指农作物的整地播种、施肥、浇水、喷药及收获等五个生产环节中必须遵守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

(一)、植保方面,农药的使用在种类、剂量、时间、残留量方面都必须符合《生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

(二)、作物栽培方面,肥料使用必须符合《生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准则》。

有机肥的施用量必须达到保护或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的程度;

(三)、品种选育方面,尽可能选育适应当地土壤和气候条件,并对病虫草害有较强的抵抗力的高品质优良品种;

(四)、耕作制度方面,尽可能采用生态学原理,保持物种的多样性,减少或避免化学物质的投入。

绿色食品加工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一)加工区环境卫生必须达到绿色食品生产要求;

(二)加工用水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加工用水水质标准;

(三)加工原料主要来源于绿色食品产地;

(四)加工所用的设备及产品馐材料的选用,都要具备安全无污染条件;

(五)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生产绿色食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是衡量最终产品质量的尺度,是树立绿色食品形象的主要标志,也反映出绿色食品生产、管理及质量控制的水平。

绿色食品产品标准制订的依据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国外先进标准或国际标准。

在检测项目和指标上,严于国家标准;

对严于国家执行标准的项目及其指标都有文献性的科学依据或理论指导,有些还进行了科学试验。

(一)、原料要求

绿色食品的主要原料来自绿色食品产地,即经过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证明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出来的产品。

对于某些进口原料,无法进行原料产地环境检测的,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中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才能作为绿色食品加工原料。

(二)、感官要求

包括外形、色泽、气味、口感、质地等。

感官要求是食品给予用户或消费者的第一感觉,是绿色食品优质性的最直观体现。

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有定性、半定量、定量标准,其要求严于非绿色食品。

(三)、理化要求

这是绿色食品的内含要求,它包括应有成分指标,如蛋白质、脂肪、糖类、维生素等,这些指标不能低于国际标准;

同时它还包括不应有的成分指标,如汞、铬、砷、铅、镉等重金属和六六六、DDT等国家禁用的的农药残留,要求与国外先进标准或国际标准接轨。

(四)、微生物学要求

产品的微生物学特征必须保持,这是产品质量的基础。

而微生物污染指标必须加以相当或严于国标的限定,例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乙性链球菌、志贺氏菌、及沙门氏菌)、粪便大肠杆菌、霉菌等。

四、绿色食品的包装标准

(一)食品包装的概念及基本要求。

食品包装是指为了在食品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的总称,也指为了在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的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

食品包装的基本要求是:

①较长的保质期(货架寿命)。

  ②不带来二次污染

  ③少损失原有营养及风味

  ④包装成本要低

  ⑤储藏运输方便、安全

  ⑥增加美感,引起食欲

(二)、绿色食品的包装标准。

我国的包装工业起步较晚,在发展与环保问题上,现有传统的某些包装不利于环保。

包装产品从原料、产品制造、使用、回收和废弃的整个过程都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它包括节省资源、能量,减少、避免废弃物产生,易回收利用,再循环利用,可降解等具体要求和崐内容。

也就是世界工业发达国家要求包装做到“3R”、“1D”(Reduce减量化、Reuse重复使用、Recycle再循环和Degradable再降解)原则。

五、绿色食品标签标准

(一)绿色食品产品包装,除食品包装基本要求外,在包装装璜上应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要求。

标准中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以下内容:

⑴、食品名称

  ⑵、配料表

  ⑶、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⑷、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⑸、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和贮藏指南

  ⑹、质量(品质)等级

  ⑺、产品标准号

  ⑻、特殊标注内容

(二)、绿色食品防伪标签标准

  绿色食品防伪标签对绿色食品具有保护和监控作用。

防伪标签具有技术上的先进性、使用的专用性、价格的合理性,标签类型多样,可以满足不同的产品的包装。

标准规定:

⑴、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必须加贴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

⑵、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只能使用在同一编号的绿色食品产品上。

非绿色食品或与绿色食品防伪标签编号不一致的绿色食品产品不得使用该标签;

  ⑶、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应贴于食品标签或其包装正面的显著位置,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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