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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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x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采购工作,完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保证采购质量,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合同预估金额在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均适用本办法。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学校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以计划明晰、预算精确、论证规范、立项严谨为前提,采用学校集中采购、学校分散采购或委托采购的方式,不断推进招标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相关名词释义
(一)采购:
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三)工程:
是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配套的绿化和景观施工,消防、安防、网络施工等。
(四)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五)学校集中采购:
是指由学校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行为。
(六)学校分散采购:
是指由各院系、各单位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
(七)委托采购:
指委托具备相关法定条件的代理机构实施的招标采购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由常务副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标、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审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研究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三)监督检查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申购单位的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四)审批紧急重大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六)招标采购工作的评奖评优。
第八条招标办负责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上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起草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执行、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汇总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根据计划合理安排招标采购活动;
(四)负责受理、审批招标采购立项申请;
(五)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和合同审批;
(六)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组织建设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库”和“招标采购供应商库”;
(八)负责招标联络队伍的建设和考评,对学校分散采购工作予以指导;
(九)负责与相关代理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十)负责招标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十一)负责受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质疑和投诉;
(十二)完成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为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
在招标采购活动的过程,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招标办建立健全评标全过程存档机制,逐步建成开标、评标、谈判等现场全过程音视频可存储调阅的监控系统,随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抽查。
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为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立项申请单位为招标采购活动的项目申购单位(以下简称“申购单位”)。
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实行归口管理,对申购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立项论证、预算核查、技术参数和标准审核、相关技术性文件的审核及释疑。
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获得的资金,可按照项目书或合同约定进行立项,但国家或相关部委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具体划分范围为: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办公用品、纪念品等;
(二)法制办公室:
法律服务等;
(三)党委宣传部:
会议布展、大型活动服务、广告、宣传用品、网络舆情监控等;
(四)工会:
生活用品、教职工福利等;
(五)人力资源处:
劳动用工类相关服务等;
(六)教务处:
本科生教材出版、教学考察、教学资料印刷、慕课制作等;
(七)科学技术处:
科研协作、理工医科科研考察、学术著作出版、期刊出版、印刷服务等;
(八)创新创业与成果转化工作办公室:
成果转化、无形资产评估与交易服务等;
(九)社会科学处:
人文社科科研考察、学术著作出版、期刊出版、印刷服务等;
(十)研究生院:
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设计和制作、研究生教材出版、教学考察等;
(十一)信息化办公室:
信息化建设、软件定制等;
(十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境外交流等;
(十三)财务处:
会计服务等;
(十四)招标办公室: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外贸代理服务等;
(十五)审计处:
审计服务、审计咨询等;
(十六)房地产管理处:
房屋租赁、家居产品、标识标牌制作、搬家服务等;
(十七)国有资产管理处:
仪器设备及维保、实验材料(含药品、化学品、试剂耗材等)、计算机成品软件等;
(十八)保卫处:
消防、安防改造及维保等;
(十九)基本建设处: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新建绿化和景观工程,基建设施设备、工程材料以及工程设计、勘察和监理;电子屏、电梯、空调及维保等;
(二十)图书馆:
各类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图书编目与加工、数据加工等;
(二十一)博物馆:
艺术品等;
(二十二)后勤服务集团:
物业管理、相关水电气设施维保、食堂大宗物资、汽车、绿化和景观工程的维护等;
(二十三)校医院:
医疗药品、医疗耗材、医疗设备等;
(二十四)体育部:
健身器材、体育器材等;
(二十五)其他项目由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划分进行论证。
职能部门作为申购单位的项目根据上述归口管理的划分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论证。
第十二条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招标采购合同的规范化和签订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招标办负责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合同审批;学校分散采购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为履约验收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招标联络制度,各院系、各单位以分管领导、招标联络员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联动、分事行权和有序管理为前提,指定熟悉财务制度和招标采购政策的领导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挑选熟悉财务预算和招标采购工作的同志兼任招标联络员,选派熟悉招标采购流程、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的招标采购项目。
各院系、各单位在招标联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熟悉并宣传相关招标采购政策和制度;
(二)制定实施本单位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完成本单位招标采购年度工作总结;
(三)制定本单位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并上报招标办;
(四)负责项目的考察调研、预算申报、立项申请、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的确认和答疑;
(五)负责学校分散采购工作,参与学校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队伍建设;
(七)负责招标采购全过程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八)配合做好学校“评审专家库”、“招标采购供应商库”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九)与职能部门、监理单位和供应商等的沟通协调。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招标采购活动需要分别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集中采购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办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法律规章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组建。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申购单位可按照1:
3的比例推荐部分评审专家。
被推荐专家必须符合学校评审专家的入库条件,招标办从推荐的专家中随机抽取参加项目评审,但评审委员会中推荐专家总数应不超过50%。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完成独立评审工作;
(二)对评审过程保密,对个人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查、评价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招标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
(四)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书面解释说明或澄清其投标/响应文件的有关内容;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将评审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七)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招标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招标采购项目主要分为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
具体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包括:
(一)货物类项目:
合同预估金额(含批量总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含基建设施设备、工程材料;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含药品、化学品、试剂耗材等)、计算机成品软件;医疗药品、医疗耗材、医疗设备;教材、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家具、窗帘、标识标牌、厨房设备、汽车、健身器材、体育器材、办公用品、生活用品、服装、纪念品、艺术品、福利用品、学生食堂大宗物资等项目。
(二)工程类项目:
按规定不需到省、市招标的项目,但合同预估金额(含批量总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含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和景观工程;消防、安防工程;网络工程等项目。
(三)服务类项目:
合同预估金额(含批量总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设计、监理、勘察等服务;合同预估金额(含批量总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咨询、会计、审计、法律、评估、非工程类设计等服务;各类维保服务;物业管理、租赁、搬家等服务;科研协作、成果转让等服务;会议布展、大型活动、广告、拍摄、境外交流、考察、医疗、印刷、出版等服务;课程制作、网站建设、软件定制和授权使用、数据库授权使用、数据加工、监控、信息技术服务;图书编目与加工服务;劳动用工、招标采购代理、外贸代理、养老服务等项目。
(四)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认定应纳入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会议费用的支出,参照《x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南字发[2016]102)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学校无相关文件明确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或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招标采购的组织和方式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的各类项目,除国家有相关要求和规定或特殊情况的,其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为:
(一)单项合同预估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委托采购,由招标办委托具备相关法定条件的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单项合同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
(三)单项合同预估金额在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
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小组(以下简称“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