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和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项目采购需求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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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要求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含按国家规定供应商必须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应付费用)。

(二)五险一金: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采购人需求

一、招标范围

采购类别

□公务车:

辆座;

■交通车(包括客车、公共汽车等)3辆22座;

□其他车辆:

辆座。

二、服务要求

服务要求

服务具体内容

 

车辆要求

1.服务车辆必须具有合法客运营运资格,符合客运安全标准,车况良好,且为中标供应商拥有自有产权且营运年限在1年以内的粤A牌客车。

须提供每台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的复印件资料。

2.服务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做好管理,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3.服务车辆需符合国家规定安全环保等要求,车辆在使用期间如确需维修或保养或需要年审、接受定期检审或其他采购人认可的合理因素而造成需要暂停运行,中标供应商必须调派同等条件的车辆供采购人使用。

不得提供教练车、待报废车或其他车辆。

4.中标供应商投入后备车辆数量应不少于直接营运车辆的30%。

服务方式

1.费用全包,包括服务期限内中标供应商在服务范围内所发生的季审、年审、轮胎、维修、燃料、供养、税金、营运费、管理费、司机的薪金、购置交强险和乘客意外事故险等一切费用。

2.其他方式:

驾驶员要求

1.★各投标人必须承诺:

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必须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劳务人员,要求具备5年以上驾驶A牌车经验,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调度管理,中标供应商须支付驾驶员工资以及按劳动法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营运、保险要求

1.中标供应商须保证所有营运车辆的车质、车况和准时出车,确保车辆正常营运。

行车载客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合理操作,确保采购人乘车人员安全,如因违章行车或操作不合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乘客损失的,按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一切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赔偿。

2.中标供应商须按经营旅游运输乘客险的标准为采购人的乘车人员购买该车核定的乘客险:

人民币60万元/人,使采购人的乘客一旦发生意外时得到保障。

3.其它要求:

应急处理

1.中标供应商营运车辆在接送采购人乘车人员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机械故障时,中标供应商须在1小时内安排车辆转接,如1小时内不能及时安排应急车辆到达现场时,采购人有权安排乘车人员转乘出租车,以四人1台的标准、按班车指定线路接送,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2.其它处理方式:

三、行驶路线(适用于车辆租赁)

(一)路线1:

工作日早晨7:

00:

石溪-新港中路-新港东路-东圃-大观路-天鹿南路-市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中心,全程约42公里;

工作日下午5:

30:

按以上线路返程,全程约42公里。

路线2:

小北-麓景东路-云城东路-白云大道北-华南快速路(永泰)-同和-华南快速路(同和)-广河高速(八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全程约45公里

按以上线路返程,全程约45公里

路线3:

芳村花园-仲恺路-东华南路-黄埔大道-华南快速路-天河客运站-广汕路-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全程约56公里

按以上线路返程,全程约56公里。

备注:

用车期间除接送员工上、下班外,如遇其他活动任务,车辆将用于接送员工。

费用计算以实际产生使用作为标准另行支付。

具体以采购人批准开通的线路为准。

每条线路的沿途停靠点必须在征得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方能调整,具体由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执行。

如需要临时调整接送时间或增加接送趟次,采购人必须提前1天将乘车人数、路线、车型、时间安排等告知成交供应商执行。

(二)采购人有权根据需求要求中标供应商根据职工乘坐情况调整合适的车型,调整后按实际运营的车型价格结算。

(三)合同执行期间车辆严格按采购人确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如因中标供应商擅自改变线路或时间造成乘车人未能按时乘车,所产生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特殊情况(如修路、塞车等)下,采购人有权临时改变原定的行驶路线,按改变后的线路里程结算租车费。

(四)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优于上述方案的要求进行投标,如提高单趟接送比例等。

注:

请采购人根据批准开通的线路、开出时间、沿途停靠点、乘车人数、行驶路线、车型、时间安排等内容展开填写或补充。

四、租赁时间:

合同生效后一年

五、报价要求

(一)本项目报统一的平均单价。

★租赁单价最高限价600元/天/(辆)。

报价不得存在区间值(如XX~XX),如果投标单价不是唯一、固定的报价,将被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其它报价要求。

(可选)

六、付款方式

(一)服务费按季结算,采购人根据每季实际使用的车辆数量和天数进行结算,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办理上季服务费的集中支付手续;

中标供应商须在采购人办理付款手续之前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当次应收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

(二)其它付款方式。

七、履约保证金(可选)

中标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为。

合同期满后中标供应商没有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评标方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推荐提出最低报价(指修正、折扣后的价格,即评标价)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推荐提出次低报价(指修正、折扣后的价格,即评标价)的供应商作为候补中标供应商。

次低报价高于最低报价20%(含)以上的,不推荐为候补中标供应商。

如最低评标价不只一家的,由评委会抽签决定推荐的中标供应商和候补中标供应商。

二、综合评分法

(一)综合评分权重

评分项目

技术评分

商务评分

价格评分

综合信用评价得分

分值

40分

35分

20分

5分

(二)技术评分

分值(40)

评审内容

评分细则

4

对采购人需求的响应程度

优:

(90%≤得分≤100%);

良:

(70%≤得分<90%);

中:

(40%≤得分<70%);

差:

(得分<40%)。

服务方案、运作流程

服务措施及服务承诺

20

拟投入车辆(船舶、飞行器)的配备方案

8

人员配备方案

(三)商务评分

分值(35)

同类项目经验:

依据2013年以来完成的单项合同不低于X万元的同类项目合同或验收报告情况进行评审。

(分公司投标的,总公司业绩可纳入评审)

每提供一个同类项目经验得8/n分,最高得8分。

(n=10)

请投标人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

5

履约能力、财务状况(依据20年度财务报表)

投标人从事(客运或货运)服务的年限(以营业执照的成立日期为准)

12

备用(车辆、船舶、飞行器)情况(必须是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年以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

6

其他信誉(证明材料:

客户评价等)

(四)价格评分

1、价格核准:

评委对有效投标人的详细报价进行复核,看其是否有计算错误或供货范围上的错误。

2、计算价格评分: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中,取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

(五)综合信用评价得分评审

综合信用评价得分=投标人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得分×

5%

注1: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标准》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

注2:

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以开标当天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分值为准(供应商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场信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进行访问)。

(六)综合评分的计算

1、综合评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价格评分+综合信用评价得分;

2、各项得分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将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综合评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综合评分相同,且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综合评分相同,且评标价和技术评分均相同的,名次由评委会抽签决定。

合同格式

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一、总则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一、租赁标的

第二条租赁服务内容

(一)车辆/船舶/飞行器用途:

(二)提供车辆类型及数量:

提供船舶/飞行器类型、数量及价值:

(三)服务内容:

(四)行驶路线和时间:

第三条租赁服务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限满后,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承租权。

二、合同总价

第四条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第五条车辆租赁:

甲方根据实际租用车辆天数及次数计算租金。

单价为:

人民币 元/天/次,包括服务范围内所发生的租赁车辆的季审、年审、轮胎、维修、燃料、供养、税金、营运费、管理费、司机的薪金、购置交强险和乘客意外事故险等商业险一切费用。

船舶租赁:

租赁单价为船,人民币 元/月。

飞行器租赁:

租赁单价为飞行器,人民币 元/月。

三、服务要求

第六条按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人需求的规定。

四、付款方式

第七条按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人需求的规定。

五、违约责任

第八条乙方在收到甲方车辆/船舶/飞行器租赁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未开始投入运行服务,即被视为无故终止合同。

第九条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无故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已发生车辆/船舶/飞行器租赁费总额%的违约金给对方。

第一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书面提出整改通知,累计提出达次,乙方向甲方支付已发生车辆/船舶/飞行器租赁费总额%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一十一条甲方应按期付清车辆/船舶/飞行器租赁费,每逾期1天,加收欠款总额‰的滞纳金,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撤回提供的车辆及服务人员,并依法向甲方索赔。

但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

六、不可抗力

第一十二条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他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及解决办法

第一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请选择):

1.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第一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份,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约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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