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与被执行成了明星最大的雷兼谈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高的区别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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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明星所持股的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屡见不鲜,公众对于明星持股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关注度较高,但极易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与“老赖”混淆。
本文拟通过对与强制执行相关的几个“身份”—被执行人、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介绍,以厘清这几个“身份”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所谓“被执行人”即指的是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立案,据此被强制执行的主体则为被执行人。
只有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协商一致的,才会被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院会在全国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名下的动产、不动产、股权、银行账户、工资收入等)进行查询和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清偿。
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查询网址:
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
关于限制消费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实施下列九种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或法院依职权决定的,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其自身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将一并被限制高消费[1]。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的,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失信被执行人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未履行生效判决,并不必然导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5、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
1、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限制的高消费包括以上九种,由此可见,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并不必然是失信被执行人,但失信被执行人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
2、限制出入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3、对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限制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规定,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4、任职资格限制
限制的具体范围为: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
5、准入资格限制
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包括: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授信限制等。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使用草原限制、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等。
8、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9、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主要措施有: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
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10、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被执行人、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可简单归纳如下图: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被执行人存在以下六种行为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笔者的话
事实上,明星持股的单位因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导致明星本人或持股单位被列为被执行人是一个与道德评价无关的事件,在成为被执行人后,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无论是明星个人还是其持股的公司均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但如上所述,如在被列为被执行人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则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将均被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如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的6种行为的,则单位本身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在此情况下,明星如作为其持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则明星本人也将会被限制高消费。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中进一步规定,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司,应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该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可见,未来国家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控手段将越来越严格。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诚信社会的建设、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并鼓励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受限的范围将逐步被扩大是必然的趋势。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也应务必爱惜自己的名誉和征信,在其作为持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重要地位时,应着重关注该公司的债务履行情况和诉讼情况,诚信履行债务,方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征信。
[1]参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与王思聪发布的《限制消费令》(案号:
(2019)沪0114执4909号)
(原创郭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