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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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Word格式.docx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4职责

4.1安全生产部

4.1.1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消防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4.1.2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及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

4.1.3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取证及管理。

4.1.4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取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证的申报及其管理。

4.1.5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及备案工作。

4.1.6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备案及取证工作。

4.1.7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进行组织和协调。

4.2市场部

4.2.1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采购、搬运、储存、包装、保管、发货、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及紧急情况的处理,并实施监督检查。

4.2.2负责申报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购买证。

4.2.3负责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做好易制毒销售台帐,并报安全部门。

4.2.4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并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2.5负责查验易制毒化学品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4.2.6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进行组织和协调。

5程序

5.1易制毒化学品范围及分类

本公司生产、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

硫酸、盐酸

5.2管理职权

5.2.1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并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

5.2.2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a)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b)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c)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d)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e)各被检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5.3作业者培训

5.3.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服务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教育和考核。

5.3.2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新的易制毒化学品作业者必须在进行相应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3.3各单位应保留相应的培训记录,必要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

5.4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

5.4.1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l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易燃,易爆的易制毒化学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5.4.2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易制毒化学品包装和检验的管理规定、规程,并严格执行。

5.4.3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5.4.4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发放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4.5易制毒化学品应实行“一书一签”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生产厂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市场部负责向购买方提供与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4.6当发现其生产的易制毒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会同生产部、安全生产部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4.7易制毒化学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5.4.8重复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使用前要检验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对有阀门和安全附件的容器进行充装前,要检查阀门和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是否处在应当关闭和开启的位置),并做出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5.4.9生产部负责组织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检查档案。

有关检查记录应报安全生产部备案。

5.4.10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须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不得随意摆放,或将残余物随意倾倒。

5.5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5.5.1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必须严格分类存放,具体属性以国家标准和产品标注为准。

应详细标识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规格、危险标志、数量等,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各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易制毒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5.5.2各厂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

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5.5.3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储存易燃易爆性物品库房必须通风、避光,安装防盗、防爆、防雷装置和防火标志,配置灭火器材,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生产部、市场部、安全生产部、保卫科对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检测。

5.5.4若生产、使用需要设置易制毒化学品临时储存点的,应有说明规划地点、储存时间、储存物品名称、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储存方案,报安全生产部;

经安全生产部现场勘察、认为符合储存条件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储存易制毒化学品。

5.5.5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均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帐》、《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表》,详细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和入库日期、库存数量、采购人员、验收人员、领用人员、领用批准人、领用数量和领用日期等信息;

库房保管员应注意验收易制毒化学品的质量和数量,包装情况,危险标志,有无泄漏等。

5.5.6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有专人管理,严禁烟火。

5.5.7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5.6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

5.6.1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环保总局《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执行。

实行减少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原则。

5.6.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5.6.3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

5.6.4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5.6.5禁止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5.6.6对过期和不再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使用单位提出安全措施,报公司生产部,生产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处理。

5.6.7对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6.8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应当报安全生产部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6.9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内带有危险性物质,必须先清洗干净,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6.10铁制、塑料制品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不得改用。

5.6.11生产中的腐蚀物、易燃固体、有毒物等废渣,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7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

5.7.1安全生产部负责向省、市安监局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办公室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年审手续。

5.7.2各相关单位不得从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5.7.3各相关单位应当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建立相应台帐,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5.7.4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5.7.4.1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查验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相应的警示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

5.7.4.2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5.7.4.3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市场部办公室负责督查,安全生产部负责不定期检查。

5.7.5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5.7.5.1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由市场部供应部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物资计划实施限量采购,不得从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由专业运输人员和专业运输工具实施。

5.7.5.2采购部门在采购前(时),应查询或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索取所购物资的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据表)及安全标签等资料,采购后随物资一起发放到现场,逐级传达有关注意事项,进行安全交底,直至操作人员。

5.7.5.3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计划采购量,及时办理领用手续。

5.8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5.8.1运输分公司应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5.8.2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交通部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第9号)中的有关规定。

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具体执行本公司《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5.8.3市场部办公室负责办理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手续,只能委托有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易制毒化学品。

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5.8.4运输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每年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

5.8.5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

5.8.6各相关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

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8.7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易制毒化学品的

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8.8不得在运输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将易制毒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5.8.9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交付托运时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

同时还应提交与托运的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10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查验托运人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不得运输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5.8.11用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5.8.12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5.8.13运输公司负责对使用前的运输槽罐以及其他容器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对使用的运输槽罐及容器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5.8.14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车辆应当悬挂“危险品”标志,并根据所运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5.8.15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8.16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5.8.17运输危险物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运输危险物化学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5.8.18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8.19易制毒化学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5.9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5.9.1安全生产部负责向市、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并为易制毒化学品

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5.9.2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经理任总指挥,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各厂、运输公司、市场部库管部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救援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9.3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公司《应急准备和紧急响应控制程序》、《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做好应急准备和紧急响应工作。

5.9.4意外事故处置完后,应及时上报并建立和保存《事故报告》,如有人身伤亡发生,还需填写《工伤事故报告》。

对重大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安全生产部及相关部门应立即报告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公安、环保、质检等部门。

5.9.5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a)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b)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易制毒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易制毒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c)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d)对易制毒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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