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安装验收规范9903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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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安装验收规范99034

钢结构安装验收规范

一、总则

基本规定

二、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1、一般规定

2、钢材

3、焊接材料

4、其他

三、钢结构焊接工程

 1、一般规定

2、钢构件焊接工程

四、钢构件组装工程

1、一般规定

2、焊接H型钢

3、组装

4、端部铣平及安装焊缝坡口

5、钢构件外形尺寸

五、钢构件预拼装工程

1、一般规定

2、预拼装

六、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一般规定

2、基础和支承面

3、安装和校正

七、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一般规定

 2、基础和支承面

 3、安装和校正

八、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1、一般规定

2、支承面顶板和支承垫块

3、总拼与安装

九、钢结构涂装工程

 1、一般规定

2、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

3、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

附录A焊缝外观质量标准

附录B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

 

一、总则

1、概述

1.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钢结构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单层、多层、高层以及网架、压型金属板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2.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2.3、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

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

钢结构分项工程应有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

2.5、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2.6、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7、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二、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1、一般规定

1.1、本章适用于进入钢结构各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的主要材料、零(部)件、成品件、标准件等产品的进场验收。

1.2、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原则上应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

2、钢材

Ⅰ主控项目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Ⅱ 一般项目

2.3、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查5处。

  检验方法:

用游标卡尺量测。

2.4、型钢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每一品种、规格的型钢抽查5处。

  检验方法:

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2.5、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1/2;

  2>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

  3>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3、焊接材料

Ⅰ主控项目

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3.2、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3.3、 焊钉及焊接瓷环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焊钉》GBl0433中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套。

  检验方法:

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3.4、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检查数量:

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包。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4、其他

Ⅰ 主控项目

4.1、钢结构用橡胶垫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2、钢结构工程所涉及到的其他特殊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三、钢构件焊接工程

Ⅰ 主控项目

3.1、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

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书和烘焙记录。

3.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3.3、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3.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 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3.4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

 陷超声

 波探伤

评定等级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

 陷射线

 探伤

评定等级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注:

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3.5、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5.2.5a、b、c);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5.2.5d),且不应大于10mm。

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4mm。

  检查数量:

资料全数检查;同类焊缝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条。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用焊缝量规抽查测量。

3.6、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

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

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当存在疑义时,采用渗透或磁粉探伤检查。

Ⅱ 一般项目

3.7、对于需要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温度或后热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通过工艺试验确定。

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大于焊件厚度的1.5倍以上,且不应小于l00mm;后热处理应在焊后立即进行,保温时间应根据板厚按每25mm板厚1h确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预、后热施工记录和工艺试验报告。

3.8、二级、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的规定。

三级对接焊缝应按二级焊缝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检验。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

5.9、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2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条数各抽查5%,但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

用焊缝量规检查。

3.10 焊成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3.11、焊缝感观应达到:

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数量各抽查5%,总抽查处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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