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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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奥体中心工程
2、工程地点:
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
3、项目内容:
体育场、游泳跳水馆、球类馆、综合训练馆及配套等奥体中心工程施工图全部内容。
4、合作方式:
BT模式。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移交;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负责工程项目立项、规划等前期手续的办理、设计文件提供、回购并接收乙方移交的工程。
二、项目建设工期
计划开工时间:
2011年1月(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时间:
2013年6月30日
三、工程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
工程项目总投资额约12亿~15亿元(含“三通一平”费用,不含回购期融资费用),实际投资额最终以徐州市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价为准。
四、质量目标及保修期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江苏省、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必须符合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质量规范及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合格。
必须达到江苏省“扬子杯”标准,在工程设计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达到“鲁班奖”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事宜的办理。
2、负责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居民拆迁及安置补偿等工作。
在乙方施工期间,如遇当地居民阻挠、干涉、影响工程施工,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3、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徐州市财政局出具的回购承诺函及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回购资金担保,并配合乙方做好融资工作。
4、负责协调将工程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
5、负责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的资料,及时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
6、提供施工图纸时一并提供(甲控材料、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标准要求。
7、及时批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
8、协助乙方处理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工作。
9、按照双方商定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按时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可用于正式施工的设计文件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0、负责协调处理地方事宜,配合乙方办理城管、环保、规划验收、人防验收、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
11、接到乙方项目总体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后,在14天内组织竣工验收。
如在乙方递交项目总体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2、负责组织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工程跟踪审计,同步完成月或季度过程审计文件。
13、确保在乙方提交竣工决算报告后9个月内通过审计。
审计超过9个月未能完成的,不影响回购期的开始,仍旧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回购期。
14、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回购款。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及时提供在徐州市的开户银行和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接受甲方监督。
2、根据图纸的提供情况及时向甲方提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时报送施工方案。
3、负责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三通一平”(指施工场地内符合施工需要的给排水、电、道路和场地平整、沿红线临时围墙),“三通一平”费用另行计算,纳入工程建设费用。
4、在甲方的协调下,负责将工程所需的给排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按时自行缴纳水电费。
5、向甲方提供月度、季度、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经甲方认可的投资计划,以保证银行建设资金专户中工程用款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6、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专户存款须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并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7、及时支付材料款及民工工资等工程进度款。
8、每月25日前分别向甲方及监理方和跟踪审计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当月已完工程量等相关资料。
9、负责施工安全并确保施工范围内的安全。
10、在甲方的配合下,负责办理城管、环保、规划验收、人防验收、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
11、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前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
12、负责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及文物的保护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另计,纳入工程建设费用中。
13、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必须达到省级文明工地标准。
14、项目经理需具备同类工程施工资格,专业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15、负责工程建设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接受甲方监督。
16、竣工验收:
乙方完成总体工程的全部工作量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如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由乙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因特殊原因,在对双方均合理、有利情况下,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或乙方提出甩项竣工并获得甲方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款项的支付方法。
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即进入工程缺陷责任期。
乙方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及时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
17、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一式四份竣工文件。
18、项目竣工后一年内配合做好场馆的正常运行保障。
19、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竣工决算报告。
六、隐蔽工程检查及签证
1、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
2、乙方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资料及附件,于隐蔽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资料上签证,方可继续施工。
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资料及附件与实际不符时,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不予签证,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3、如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现场检查时,应委托乙方检查人员负责检查,检查合格并签证即可继续施工。
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事后应补签检查证,如有疑问,确需再行检查的隐蔽工程,可以提出重新检查,检查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检查不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与设计资料有差异的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参加检查并签证。
6、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七、工程转包和分包
1、乙方所承建的工程,不得转包。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分包。
2、乙方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对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八、项目停建和缓建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整体停建和缓建及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除支付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的进度价款和融资费用等,还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建和缓建及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停建和缓建及合同不能履行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九、施工图预算编制和确认原则
施工图预算执行徐州市、江苏省和国家有关定额和取费标准的现行规定。
甲方负责编制施工图预算,与乙方沟通后,报财审部门审定。
十、材料、设备及其价格的确认
1、《徐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包含的材料(甲控材料除外),由乙方自行采购,材料价格以施工期间审计工程周期(月或季度)内徐州市每月定期公布的《徐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为准。
对甲控材料、设备和《徐州市工程造价信息》所缺项的项目,由甲、乙双方采取二次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确定供货厂家和价格。
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设计与规范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和甲方进行检查监督,不符合设计与规范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按照甲方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因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用的增减由甲方、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方共同确认后据实结算。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甲方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5、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确定:
乙方在工程变更完成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批复,不能按时批复的视为予以确认,其费用纳入工程建设费用之中。
变更设计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施工图预算已有的价格调整价款。
(2)施工图预算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调整价款。
(3)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执行。
十二、最终工程建设费用的确认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根据竣工图、变更设计、新增项目等相关资料,编制工程决算,经徐州市审计部门审定,在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最终工程建设费用结算的依据。
十三、融资费用计算方式
甲方不支付建设期利息,甲方根据工程进度可部分提前支付回购款。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融资费用,融资费用以项目工程决算审定价扣减提前支付回购款为基础,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5年期)上调2.5个百分点计取。
十四、回购价、回购方式和回购期
甲方支付的回购价包括工程决算审定价和融资费用。
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开始回购,回购期为3年,每周年内支付等额工程决算审定价(扣减提前支付回购款)及相应融资费用,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
十五、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在中标通知书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甲方,在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提前已支付回购款)达到6000万时可以撤销。
十六、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
1、如甲方不能按期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予以回购乙方所建设的工程项目,属甲方违约,甲方除应支付到期回购款(其中融资费用计息至实际支付之日)外,每拖延一天,甲方按实际拖欠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履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予以赔偿。
3、因乙方责任拖延竣工工期15天以上时,属乙方违约,每拖延一天,乙方按该工程最终项目结算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4、如因乙方资金和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隐患且拒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可解除合作建设合同。
乙方按照履约保证金额承担相应责任。
5、为确保工程质量,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监理通知书后,乙方应按时整改完成,拒不整改的,按情节每次给予3000-5000元罚款。
6、施工期间要保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资料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
对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在每月中保证出勤22个工作日的人员给予处罚,由监理工程师进行考勤处罚。
①项目经理5000元/日;
②技术负责人3000元/日;
③五大员1000元/日。
7、因乙方责任致使本项目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损失。
8、如乙方获得“鲁班奖”,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800万元,如乙方未能获得“鲁班奖”,乙方支付甲方罚金人民币800万元。
9、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履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予以赔偿。
10、如因一方违约而未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七、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全额支付回购款后终止。
十九、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方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十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六份。
二十、其他
如乙方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具体权利义务的承担由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相应内容或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签字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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