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参考资料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指导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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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参考资料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指导办法Word格式.docx

第十条各学校公开招考职员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公开招考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区人事部门核准。

职员公开招考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聘用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代码、经费来源、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十一条招考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

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可以区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

招考公告须明确招考职位及人数、招考范围、报考条件、报名方式、笔试时间(地点)及科目、面试时间及地点、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笔试和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等内容。

第十二条公开招考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方式,在网上打印准考证。

第十三条公开招考职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先笔试后面试,主要测试职位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笔试合格者方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

各职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之比按不低于3:

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

第十四条笔试后由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的应聘者按成绩高低顺序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招考公告公布的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所缺名额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面试。

第十五条面试由市、区人事、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各用人单位具体组织。

面试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面试的方式和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

面试后,由用人单位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并按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拟聘人选,报人事、教育部门备案后,领取体检表。

考试成绩和确定参加体检的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公布,并由用人单位通知拟聘人员。

第十六条拟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市人事局指定的医院进行。

体检的合格标准和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拟聘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而空出的招聘名额,由用人单位按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另行招考。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的个人信息报人事、教育部门。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持打印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应届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备案。

市外户籍的拟聘人员持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用人单位凭职员聘用备案表办理入编手续。

第二十条各学校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与拟聘人员签定职员聘用合同。

第三节选聘

第二十一条下列职位,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因保密需要或专业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第二十二条凡应聘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的;

(二)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三)属国家公务员的;

(四)属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

(五)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身份的人员)属于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或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

(六)因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情形被解除聘用合同在一年以内的。

以上第

(一)、

(二)种情形均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采取选聘方式招聘职员,应向主管部门申报后,自行组织考试和体检,并确定拟聘人员。

考试的方式与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体检及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按本指导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学校聘用职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签署。

校长的聘用合同由教育行政部门与之签署。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职员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按《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一和第二款制定。

示范文本见附页。

第二十六条聘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按《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府令1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员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职员退休或退职;

(二)职员被开除;

(三)职员死亡。

第二十八条职员聘用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直接续签聘用合同。

若一方不同意续聘,应在合同期满之前30日书面告知对方。

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该职员的出编手续。

第二十九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职员的人事档案,该职员应将属于学校所有但交给本人使用或者保管的资料、工具等物品如数交还学校。

第三十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各学校应按规定保存其所持的合同文本。

第三章聘任

第三十一条职员职位聘任实行聘期制,聘任期为两年。

聘期届满,据其表现和工作需要予以续聘、改聘或解职待聘。

在两年聘期内,若出现职位空缺,学校可在下学年初组织符合职位条件的职员进行竞聘。

职员职位聘任,学校应与职员签订职位聘任协议书,明确聘任的职位、聘任期限、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目标、履职要求、待遇、工作条件、违约责任及协议书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

职位聘任协议书的约定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聘任协议书的示范文本见附页。

第三十二条聘任权限: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参照现行学校领导人员任免管理权限聘任。

(二)拟任其他职位的,学校按程序决定聘任。

其中聘任学校中层领导职位的,聘任后十天内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成立由党政领导、妇女代表、工会委员、职员代表等组成的聘任考核小组,职员编制100人及以下的,工作小组由7—9名成员组成;

职员编制100人以上的,工作小组由11—15名成员组成。

聘任考核小组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校长任组长。

聘任考核小组负责职员职位设置、聘用聘任、绩效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制定本单位聘用聘任办法,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职员聘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布待聘岗位和职数及任职资格条件;

(二)应聘人员根据《职位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向聘任工作小组提交应聘申请;

(三)根据拟聘职员考核情况产生拟聘对象;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公示;

(五)按权限审批或备案;

(六)公布聘任结果;

(七)签订职位聘任协议书。

第三十五条通过公开招考和选聘首次聘用的职员,同时聘任职位。

其他职员的职位聘任,原则上按以下方式产生拟聘对象:

(一)竞争上岗。

通过考试、测评、考核等环节在学校内部竞争择优。

(二)民主推荐。

由学校内部一定范围的职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推荐产生拟聘对象。

(三)领导举荐。

学校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拟聘对象。

第四章续聘、改聘、解职待聘、解聘

第三十六条职员聘期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聘用合同和聘任协议书,聘用合同和聘任协议书应列入人事管理业务和档案材料,学校要加强对职员的聘期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职员考核制,根据职位说明书、聘用合同、聘任协议书以及有关考核指导办法进行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员职级以及职员聘用、聘任、培训、工资、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学校可根据职员职位聘任期内的任职情况和考核结果,对职员实施续聘、改聘、解职待聘和解聘。

第三十九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聘期管理,要同健全领导班子的目标责任制相结合。

第四十条职员在职位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改聘其职位:

(一)须在事业单位系统内进行正常交流任职的;

(二)经竞争上岗取得新职位的;

(三)按回避制度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

(四)机构撤并须对人员调整的;

(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六)因工作失误,不适宜继续在该职位工作的;

(七)受撤职、降低职级处分或受其他处分不适宜继续聘任原职位的;

(八)聘任协议书规定应当改聘的。

职员改聘职位,视情况和需要可改聘同一职级职位,也可以高聘或低聘。

其中第(六)、(七)项情形改聘的,应予低聘。

改聘后原任职位的待遇不再保留(有专门规定可保留的待遇项目除外),按改聘后的职位享受待遇。

第四十一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职待聘:

(一)单位同意自费离职学习1年以上的;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三)未履行或未达到职位聘任协议书规定要求且暂时难以改聘合适职位的;

(四)相关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对第一项的解职待聘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应重新聘任适当职位;

对第二项和第三项人员可安排其他临时性工作。

解职待聘期间因聘用合同期满等原因终止聘用合同的,终止解职待聘。

第四十二条职员解职待聘,职位聘任协议书终止执行。

解职待聘期间,职员身份不变,只保留原聘任职位的职位工资等固定工资,并按在职计算工龄;

经单位批准自费离职学习的,停发工资。

第四十三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三)经单位同意自费离职学习逾期未归超过一个月的;

(四)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学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八)拒不执行交流和职位改聘决定的;

(九)解职待聘时间超过一年仍难以改聘其他职位的(属解职待聘第四项的除外);

(十)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十一)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它签订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职员被解聘,其聘用合同和职位聘任协议书同时解除,其职员身份、现任职务和待遇同时取消。

第四十四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但有第四十三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

(五)正在接受司法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员有第四项规定情形,如与学校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可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一)经深圳市有关部门确认,学校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员身体健康的;

(二)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的;

(三)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职员聘用合同期满,学校可根据其表现及工作需要,实施续聘或不再聘用。

其中,不再聘用的,职员与单位的聘用和聘任关系自然终止。

第四十七条职员职位变动和任期届满,其职位有独立经济责任的,应进行审计。

第四十八条职员解聘、解职待聘和交流,按聘用聘任的权限、程序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经济补偿或赔偿

第四十九条职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因第四十三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原因被解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职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有约定的,用人单位按约定收取培训费,约定的培训费不能超过实际培训费用,并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计算。

没有约定的,职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第五十一条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或聘任协议书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编号:

深圳市中小学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深圳市教育局印制

说明

1、本合同系我市公办中小学与其拟聘用人员,在确立聘用关系,签订聘用合同时使用的示范文本。

2、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双方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3、本合同应当由聘用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乙方)签订,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或者聘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4、本合同如手工填写时一律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清楚。

5、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6、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书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

8、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聘用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员)

名称:

姓名:

性别:

类型:

1、财政核拨□

2、财政核补□

3、经费自给□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学历:

学位:

籍贯:

省市县

出生地:

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

批准成立文号:

执业资格:

法人登记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调进本单位工作时间:

地址:

现住址:

主管机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参照《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聘用期限

第一条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一)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除按规定变更、解除、终止外,合同期自年月

日起,至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日止。

二、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

(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任职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二)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在聘用期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解除与乙方签订的聘用合同;

(四)享有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福利待遇;

(二)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三)根据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四)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发挥乙方的专长,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提高乙方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

(一)竞聘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职位;

(二)非因法定原因或约定事由,合同期内不被解聘;

(三)聘用期满,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聘权;

(四)获得履行职位所应有的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

(五)获取工作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依法参与聘用单位民主管理;

(七)参加教育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

(三)履行职位职责,完成聘任协议书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五)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工作报酬、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

第六条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和乙方受聘职位的工资标准按时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第七条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第八条甲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保障乙方在聘用期内,享受有关住房、休假、生活补助、抚恤等福利待遇。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直接续签聘用合同,若一方不同意续聘的,应在合同期满之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甲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经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确认,工作单位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员身体健康的;

(五)聘用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职员合法权益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一)学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二)拒不执行交流和职位改聘决定的;

(三)解职待聘时间超过一年仍难以改聘其他职位的(属解职待聘第四项的除外);

(四)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五)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它签订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但有本聘用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除外:

乙方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如与甲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一)乙方退休或退职的;

(二)乙方被开除的;

(三)乙方死亡的。

第十七条本合同不因甲方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八条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乙方的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在任何致使本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均应在离职前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其他:

五、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给予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三)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签订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解职待聘时间超过1年仍难以改聘其他职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可依据乙方在甲方的服务年限,每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

月工资以本聘用合同解除前12个月乙方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聘用合同期未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乙方因甲方过错而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按规定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服务年限长短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报酬的(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除外);

3、解除聘用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应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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