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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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综合预算方案的编制要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结合本年度实际,预算

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重要项目和工

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财务预算方案由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

社、村民委员会共同提出,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及

时张榜公布。

第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按预算方案开展各项财务活动。

因特

殊情况需要对预算方案作出调整和修改的,须报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

议审核通过。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年终时要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年

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向社员公开。

街道(镇)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检查与分析,年终对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章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除出纳外任何

人不得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

现金和银行存款实行分别核算,建立现金

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应准确核算收入和支出,做到日清月结,定期

核对库存,确保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

库存现金

限额为 

2000 

元,超过 

元时应及时存入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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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

第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日常转

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一律取消存折户,电费、水费、电话费等固定费用

由银行转账支付。

村开设银行账户,须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街

道(镇)审核,报区农业林业局审批,严禁私设账户、多头开户、民地

开户。

所有开户银行必须开通银行短信提醒业务,大额银行存款变动须

短信提醒至村主要干部和代理会计;

规范银行存款印鉴使用,严禁一人

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实行会计代理的村,必须统一启用街道

(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

第十四条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银行

取款监管。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村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一般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集体资金出借。

村级不得擅自

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须经社员

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街道(镇)审核。

凡出借资金的,必须

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

第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不得超出集体经济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

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借款。

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的,实行集

体决策,并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镇)审核。

第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一)统一使用台州市农业局监制的“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

一收据”。

有经营性收入的村可以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发票或收

据,并按规定缴纳税金。

除此之外,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二)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收款收据的管理和使用。

收款收据实行

3

分级领购、专人负责制度。

各街道(镇)要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

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

使用完毕的收款收据存

根由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查后存档保管。

收款

收据要求整本连号使用,年末对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实行剪角

作废。

对使用税务发票的村,年末应备份年度发票使用清单便于核查。

严禁村经济合作社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收款收据。

(三)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

规范的票据凭证;

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且金额

在 

500 

元及以下的支出,须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内容齐全的原始凭证,

严禁使用无据支出凭证。

(四)村经济合作社的各类票据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

登记管理。

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第四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应积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不断拓宽

生产经营渠道,增加集体积累,为集体扩大再生产、发展公益福利事业

提供足够的资金。

第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入账,严

禁私设小金库。

村经济合作社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年收支,

不准虚增或虚减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及各类非生产性支出,

全面推行村级公务零招待,严格规范村级商务接待支出。

应控制外出考察活动,外出考察须经街道(镇)同意。

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干部报酬、社员误工的发放程序。

干部报酬、社员误工的发放标准由各村结合干部工作实绩和村民的收入

4

水平确定,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报街道(镇)批准后方能发放。

第二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

村经济合作

社的财务支出实行分级审核联签制度。

经常性的小额支出由社长(或财

务负责人)审批;

较大金额的支出由副社长、社长联签,社长审批;

额支出由社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各成员联签,社长审批。

特大金额支出

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社长审批。

具体的审批额

度由各村集体商量决定后上报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

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健全财务工

作流程。

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写明用途,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后,出纳方可付款。

村经济合作社的所有票据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

(社监会)审核盖章后,才能向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

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可提请社员会议或社员代

表会议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原始票据的审

核,对手续不全、内容不明确的票据应及时退回,对不合法、违规的票

据一律拒报,实行“谁经手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按月报账制度。

经济业务量

特别少的村,经街道(镇)批准,可以按季度报结账。

对连续 

个月未

报账的村,根据《椒江区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发放暂行办法》规定,扣

减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

第五章 

集体“三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集体“三资”经营与管理,确保

资产保值增值。

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转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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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

集体资产、资源

的发包与租赁应当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并报街道(镇)农村集体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约

职责,同时要定期检查合同履约情况,确保合同各项指标按时兑现。

第二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应实行集体决策,大额投资项

目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报街道(镇)审核。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将集体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和

从事期货交易,不得用于购买各类理财产品。

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出售

和转让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对外投

资业务各环节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归档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有价证

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设立固定资

产卡片账,与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台账定期核对,

确保账账相符。

同时要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并注意加强日常的维修保养。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第二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应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报废、

变卖手续。

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报废、变卖要经村集体商量决

定,并报街道(镇)审核备案。

固定资产变卖、转让应合理估价,公开

出让。

第二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程建设应

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并实行公开招投标,具体招投标实施细则参照《关

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椒政发[2013]131

号)。

工程建设应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工程完工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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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行业发票。

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对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质

量验收、款项结算等实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性

资产管理,建立资源性资产台账,并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要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得随

意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

因特殊情况确需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的,须经

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街道(镇)审批同意。

村经济合作社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民主监督及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对社

务的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第三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加强日常财务事项的监

督。

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形成书面理财记录并归档。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

对财务有疑问的,可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查阅账目。

对因村

务监督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财务连续 

个月不能正常报结账的,

可根据《椒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考核及基本报酬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扣减村监会主任基本报酬。

第三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

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反映,发

现村干部违规违纪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加强财务公开监督。

查财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

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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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度,每期记账完毕

应及时向村民公开相关财务数据,涉及重大事项须随时公开。

各村应在

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积极创新财务公开模

式,通过网络、电视、触摸屏、手机报等形式,实现村级财务有效公开。

第三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应确保财务公开内容真实完整,公开及

时长效。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做好财务公开数据的审核,

确保数据真实无误。

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镇)要组织力量,开展经常

性督查,保证村级财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三年一轮审”制度。

对财务

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强烈的村可以开展专门委托审计。

配合做好村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对涉及工程建设的专项审计,村应委托具有相关资

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村经济合作社应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如实

反映情况,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村级应配备助

理会计、出纳等财会人员;

经济业务少的村可不设助理会计,可只设出

纳。

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配备代理会计,并实

行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

策、法令、制度,遵守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财会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

原则上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提倡年轻、懂电脑的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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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上岗,逐步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电算化。

第四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社员会

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镇)考核批准。

新任财会人员应

实行公开招考制度。

村级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

意调换。

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按上级规定设置账簿,处理

账务,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票据有权

不予接受,并向村级财务负责人报告;

有权对本村有关资金的筹集、使

用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

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

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村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

手续,并由街道(镇)、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负责监督交接。

在未

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四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合理落实财会人员报酬。

原则上 

65 

岁以上的财会人员应离岗。

第八章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档案包括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

协议、工程招投标书及合同、土地清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人

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会计年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

按要求整理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建立村

级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归档管理。

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蛀、

防潮等设施。

村级会计资料集中保管期限为 

年,期满后逐年返还给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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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村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管理。

第四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和各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

服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档案查阅使用制度。

除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

及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

要求查阅村会计档案的,须经街道(镇)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

况书面记录。

第四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

中心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非档案

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第四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

销毁簿册,报街道(镇)批准并监督销毁。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行为

的责任追究制度。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立即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

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村主要干部责任;

对因责任心不强、制度执行不

力,造成村级集体经济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

《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情节严重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农业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椒江农场、椒渔总

公司和村经济合作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实业总公司、海洋渔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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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原则上自然村财务应并入所属村

经济合作社,可以单独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实行统一核算,分账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椒江区人民政

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椒江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椒政发[2003]20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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