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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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综合预算方案的编制要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结合本年度实际,预算
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重要项目和工
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财务预算方案由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
社、村民委员会共同提出,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及
时张榜公布。
第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按预算方案开展各项财务活动。
因特
殊情况需要对预算方案作出调整和修改的,须报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
议审核通过。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年终时要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年
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向社员公开。
街道(镇)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检查与分析,年终对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章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除出纳外任何
人不得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
现金和银行存款实行分别核算,建立现金
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应准确核算收入和支出,做到日清月结,定期
核对库存,确保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
库存现金
限额为
2000
元,超过
元时应及时存入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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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
第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日常转
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一律取消存折户,电费、水费、电话费等固定费用
由银行转账支付。
村开设银行账户,须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街
道(镇)审核,报区农业林业局审批,严禁私设账户、多头开户、民地
开户。
所有开户银行必须开通银行短信提醒业务,大额银行存款变动须
短信提醒至村主要干部和代理会计;
规范银行存款印鉴使用,严禁一人
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实行会计代理的村,必须统一启用街道
(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
第十四条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银行
取款监管。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村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一般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集体资金出借。
村级不得擅自
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须经社员
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街道(镇)审核。
凡出借资金的,必须
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
第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不得超出集体经济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
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借款。
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的,实行集
体决策,并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镇)审核。
第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一)统一使用台州市农业局监制的“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
一收据”。
有经营性收入的村可以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发票或收
据,并按规定缴纳税金。
除此之外,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二)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收款收据的管理和使用。
收款收据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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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领购、专人负责制度。
各街道(镇)要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
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
使用完毕的收款收据存
根由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查后存档保管。
收款
收据要求整本连号使用,年末对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实行剪角
作废。
对使用税务发票的村,年末应备份年度发票使用清单便于核查。
严禁村经济合作社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收款收据。
(三)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
规范的票据凭证;
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且金额
在
500
元及以下的支出,须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内容齐全的原始凭证,
严禁使用无据支出凭证。
(四)村经济合作社的各类票据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
登记管理。
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第四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应积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不断拓宽
生产经营渠道,增加集体积累,为集体扩大再生产、发展公益福利事业
提供足够的资金。
第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入账,严
禁私设小金库。
村经济合作社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年收支,
不准虚增或虚减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及各类非生产性支出,
全面推行村级公务零招待,严格规范村级商务接待支出。
应控制外出考察活动,外出考察须经街道(镇)同意。
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干部报酬、社员误工的发放程序。
干部报酬、社员误工的发放标准由各村结合干部工作实绩和村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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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确定,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报街道(镇)批准后方能发放。
第二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
村经济合作
社的财务支出实行分级审核联签制度。
经常性的小额支出由社长(或财
务负责人)审批;
较大金额的支出由副社长、社长联签,社长审批;
大
额支出由社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各成员联签,社长审批。
特大金额支出
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社长审批。
具体的审批额
度由各村集体商量决定后上报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
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健全财务工
作流程。
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写明用途,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后,出纳方可付款。
村经济合作社的所有票据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
(社监会)审核盖章后,才能向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
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可提请社员会议或社员代
表会议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原始票据的审
核,对手续不全、内容不明确的票据应及时退回,对不合法、违规的票
据一律拒报,实行“谁经手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按月报账制度。
经济业务量
特别少的村,经街道(镇)批准,可以按季度报结账。
对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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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未
报账的村,根据《椒江区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发放暂行办法》规定,扣
减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
第五章
集体“三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集体“三资”经营与管理,确保
资产保值增值。
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转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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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
集体资产、资源
的发包与租赁应当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并报街道(镇)农村集体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约
职责,同时要定期检查合同履约情况,确保合同各项指标按时兑现。
第二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应实行集体决策,大额投资项
目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报街道(镇)审核。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将集体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和
从事期货交易,不得用于购买各类理财产品。
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出售
和转让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对外投
资业务各环节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归档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有价证
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设立固定资
产卡片账,与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台账定期核对,
确保账账相符。
同时要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并注意加强日常的维修保养。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第二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应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报废、
变卖手续。
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报废、变卖要经村集体商量决
定,并报街道(镇)审核备案。
固定资产变卖、转让应合理估价,公开
出让。
第二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程建设应
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并实行公开招投标,具体招投标实施细则参照《关
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椒政发[2013]131
号)。
工程建设应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工程完工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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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行业发票。
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对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质
量验收、款项结算等实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性
资产管理,建立资源性资产台账,并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要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得随
意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
因特殊情况确需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的,须经
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街道(镇)审批同意。
村经济合作社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民主监督及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对社
务的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第三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加强日常财务事项的监
督。
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形成书面理财记录并归档。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
对财务有疑问的,可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查阅账目。
对因村
务监督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财务连续
个月不能正常报结账的,
可根据《椒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考核及基本报酬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扣减村监会主任基本报酬。
第三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
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反映,发
现村干部违规违纪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加强财务公开监督。
审
查财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
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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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度,每期记账完毕
应及时向村民公开相关财务数据,涉及重大事项须随时公开。
各村应在
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积极创新财务公开模
式,通过网络、电视、触摸屏、手机报等形式,实现村级财务有效公开。
第三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应确保财务公开内容真实完整,公开及
时长效。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做好财务公开数据的审核,
确保数据真实无误。
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镇)要组织力量,开展经常
性督查,保证村级财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三年一轮审”制度。
对财务
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强烈的村可以开展专门委托审计。
配合做好村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对涉及工程建设的专项审计,村应委托具有相关资
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村经济合作社应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如实
反映情况,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村级应配备助
理会计、出纳等财会人员;
经济业务少的村可不设助理会计,可只设出
纳。
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配备代理会计,并实
行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
策、法令、制度,遵守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财会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
原则上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提倡年轻、懂电脑的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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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上岗,逐步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电算化。
第四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社员会
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镇)考核批准。
新任财会人员应
实行公开招考制度。
村级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
意调换。
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按上级规定设置账簿,处理
账务,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票据有权
不予接受,并向村级财务负责人报告;
有权对本村有关资金的筹集、使
用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
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
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村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
手续,并由街道(镇)、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负责监督交接。
在未
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四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合理落实财会人员报酬。
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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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岁以上的财会人员应离岗。
第八章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档案包括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
协议、工程招投标书及合同、土地清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人
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会计年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
按要求整理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建立村
级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归档管理。
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蛀、
防潮等设施。
村级会计资料集中保管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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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满后逐年返还给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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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村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管理。
第四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和各街道(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
服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档案查阅使用制度。
除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
及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
要求查阅村会计档案的,须经街道(镇)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
况书面记录。
第四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
中心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非档案
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第四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
销毁簿册,报街道(镇)批准并监督销毁。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行为
的责任追究制度。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立即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
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村主要干部责任;
对因责任心不强、制度执行不
力,造成村级集体经济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
《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情节严重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农业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椒江农场、椒渔总
公司和村经济合作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实业总公司、海洋渔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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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原则上自然村财务应并入所属村
经济合作社,可以单独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实行统一核算,分账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椒江区人民政
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椒江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椒政发[2003]20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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