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检查案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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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二)款规定: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据”。
200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围承担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国家和本市的设计规和标准进行编制。
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容”。
第六章第七十条:
“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纸,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吊销书,5年不予注册”。
对于没有按照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提供设计服务和没有按照规划许可文件编制、出具施工图纸的设计单位,本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涉及到了五种行政处罚方式,从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上可以看出,立法精神是以加大设计单位成本的方法来禁止设计单位违规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服务。
设计是建设的前提,把好设计关,是防止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从而促进本市城乡建设依法进行。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条件”,在本市具体体现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三证”,即《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案例中的设计单位在建设单位没有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没有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为建设单位提供了证章齐全、专业齐全的施工图纸,建设单位使用该图实施了建设,从客观上为建设的形成创造了必要条件。
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依法高限实施了行政处罚,主要是由于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任何规划审批文件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纸,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属于较为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的设计单位多次催促建设单位申报规划许可,否则将停止设计服务,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承诺将完善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并告知设计单位,如果不按时出具施工图并参与施工配合,就将解除合作。
虽然在《合同法》中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设计单位可以不履行合同,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与建设单位的压力下,设计单位为了经济利益而一再屈从建设单位的无理要求,为建设提供了设计服务。
为进一步规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本市依据该办法制定了《市勘察设计测绘不良信息管理办法》,并建立了设计单位不良信息数据库,这意味着设计单位一旦,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其行为将会记入不良信息记录,对企业的信誉及今后的经营产生不良影响,为了一时的小利而影响了长远的发展,得不偿失。
[案例二]设计单位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出具全套施工图并参与了施工配合和四方验收
某集团开发建设的精品商业街工程项目取得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建设单位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建设,造成了约3300㎡的建设。
经调查,某设计单位与某集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承接了位于某区的精品商业街工程设计任务。
该项目建设单位虽取得了《规划意见书》,但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开工建设,设计单位为规避责任,向其出具了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注册人员章和没有设计人员签字的但专业齐全的施工图,且全程参与了施工配合(出具了设计洽商),并参与了四方验收。
证据材料证明该设计单位对建设负有责任,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的必要前提,也是施工图设计的最重要设计依据。
本案中的建设单位虽取得了《规划意见书》,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实施建设,且没有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招投标便委托设计单位负责设计业务。
这个案例主管部门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客观上建设已经形成,设计单位违反了基本建设程序提供专业齐全的施工图纸,为建设提供了必要条件;
二是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虽然没有达到法定条件(签章齐全),但图纸专业齐全,已达到施工图深度,且主观上全程参与了施工配合,出具了设计洽商,并在四方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设单位没有取得规划审批许可手续),应对建设负有责任。
作为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出具的每一份施工图时都应考虑到自身的义务,都应想到自身担负的责任。
首先是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就应该以单位名义出具,签章齐全;
其次,应该意识到你出具的图纸很可能会被用于建设,如果建设单位利用你们出具的图纸进行施工,在没有经过施工图审查的前提下,会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后果将会是严重的。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了问责机制,其中关键一点,就是谁设计工程、谁建设工程,谁就得为工程质量负责到底。
建设由于工期紧,任务重,在没有经过施工图审查的情况下实施建设,存在质量隐患。
所以设计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与有关标准、规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将设计风险降到最低。
[案例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指标提供施工图
某大厦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70000㎡,由某集团公司负责开发建设,该项目建成后经规划监督发现其建筑面积超过原来的规划审批面积指标约3000㎡,形成建设。
经调查,某设计单位于2004年与该集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承担该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
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在平面位置、总图布局、建筑立面等多处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定不符。
在事实情况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设计单位承认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擅自更改了规划许可指标的事实,设计单位对该建设负有责任。
因该建设地点较为重要,设计单位更改规划许可指标的情节严重,且已无法消除对规划造成的影响,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规划条例》及《<
200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第七十条:
案例中的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在改制前均隶属于同一个部门管理,改制后均为国企,关系仍非常密切。
由于方案多次调整,设计单位在发现可能超出规划许可的面积指标后,主动向建设单位反映了情况,建设单位承诺会及时对相关规划许可指标进行更改,设计单位考虑以往关系和自身利益,在建设单位没有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情况下配合建设单位实施了建设。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均不得对已做出的规划许可相关容进行更改,应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做出相应的规划许可决定。
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有关法律规和技术规,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使其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实施规划管理工作重要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具有法律强制性,必须严格遵守,即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进行建设,取得建设工程审批文件不得擅自进行更改。
上述设计单位明知会造成建设的后果,但屈从建设单位的要求更改了规划许可指标,对该建设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规划、设计单位来讲,必须严格按照市的基本建设程序提供设计服务,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指标编制施工图。
只有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文件进行设计,才能把已经制定的城乡规划落到实处。
否则,制定的规划与实施的规划就会脱钩,形成规划是规划,实施是实施,实施脱离规划的局面,不仅不能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更重要的是使市城乡建设的发展与制定的规划相背离,产生城乡建设的无序。
只有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国家和本市的设计规和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才能保证其所制定的设计方案是符合城乡规划的,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建设单位及周边群众的利益,减少社会纠纷,创造社会和谐。
[案例四]分包和承包勘察、设计任务
主管部门接到情况举报,本市某污水管线项目工程勘察存在分包和承包行为,主管部门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经调查,本市某污水管线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由某勘察单位负责,该单位具有工程勘察资质,在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工程部分勘察任务分包给某不具备工程勘察资质的建筑工程咨询中心,主管部门依法对勘察单位分包和建筑工程咨询中心不具有相应资质承揽业务的行为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六十七条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七条规定: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规定: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况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所得的予以没收。
……”
在国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中,有相当多的案例与转包、分包有关。
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发生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分包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案例五]设计人员私下组织人员承揽建建筑工程设计任务
某设计人员与某镇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承揽了某旅游度假村项目的设计任务,在该项目建设单位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设计人员向建设单位出具了专业齐全的施工图。
经调查,该设计人员私自组织技术人员完成设计任务,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第三十七条规定: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
我国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具体到每一个建设项目,又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因此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全面,作为公民个人是不能独立完成的,所以,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勘察、设计任务的承包人,只有经过政府审批的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揽业务,成为勘察、设计主体,自然人是没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主体资格的。
还应加以重视的是,国家严禁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因行为造成的设计质量低下,压价竞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个别甚至导致了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应引以为戒。
某设计单位承担了某中心会所的设计任务,因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暂停了相关设计服务。
该项目设计负责人某在未征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单位的图签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
处理经过:
经调查,某设计单位与某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承担了某中心会所工程设计任务。
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设计单位出具全套施工图实施建设,设计单位予以拒绝,双方终止了合作。
建设单位通过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某(注册建筑师)私下进行工程设计,某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设计单位的图签为建设单位提供了施工图。
主管部门对某的行为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某所在的单位对其予以开除处理。
评析: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注册建筑师部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
如有违反,应给以相应的处罚。
注册建筑师在注册期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情况是继续注册的重要条件。
注册建筑师因其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被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情节严重的应被吊销其注册建筑师证书;
勘察、设计工作人员如被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设计质量责任是终身责任,不因调动工作或退休等原因而消失,个人违规、行为也将进入诚信记录,注册建筑师和设计从业人员应从本案汲取教训。
设计单位对单位图签、图章、注册师章、节能章的使用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个别人员非法盗用。
上述案例中,一类是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列举了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实施建设和违反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更改规划许可指标等情况,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了全套施工图,并不同程度的参与了施工配合或者竣工验收,为建设提供了必要条件,,给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带来干扰和破坏,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负建设责任。
还有诸如设计人员私自承接设计业务;
设计人擅自向建设单位提供图纸;
设计单位无资质承揽设计任务;
分包或允许其它单位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等,属于为了自身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干扰了正常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
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人员在从事设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领域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仍有少数单位和设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业道德操守。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对于没有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
擅自突破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许可指标;
没有相应资质承揽工程设计的单位和个人;
非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监管部门将根据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给与处罚,并记入不良信息记录。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应从案例中汲取教训,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提高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为市的城乡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部分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案例
[案例一]某小学校楼梯井净宽大于0.2m,且未设安全措施
[案例二]住宅外窗护栏设置不当
[案例三]住宅日照时间不符合规要求
[案例四]住宅厨房未设置外窗,无法自然通风
[案例五]住宅厨房外窗采光不足
[案例六]住宅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的上层
[案例七]住宅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卧室的上层
[案例八]厨房、卫生间排水立管穿越卧室
[案例九]住宅外墙表面结露
[案例十]住宅临街外窗隔声量不足
[案例十一]住宅分户墙隔声差,且耐火极限不足
[案例十二]住宅电梯紧邻卧室,室噪声超过标准
[案例十三]某体育馆未设观众轮椅坡道
[案例十四]某大型商场未设无障碍专用卫生间
[案例十五]住宅山墙间防火间距不足
[案例十六]某大学教学楼消防设计问题
[案例十七]某幼儿园每班单元面积大于120m2,仅设一个安全疏散门
第二部分后记
【案例一】某小学校楼梯井净宽大于0.2m,且未设安全措施
2007年本市某小学四年级学生某沿学校楼梯扶手攀滑,不慎由三层楼梯井坠落至首层地面摔成重伤。
事后,某家长以学校管理失职为由,将该小学诉至某区法院,提出了要求学校赔偿某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等诉求。
学校认为事故是教学楼的楼体井口较宽且未设置相应的防滑措施造成的,该小学的设计单位应负有责任,并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经调查,该小学教学楼设计于2005年9月,共三层,设有三部楼梯,其中主楼梯为双分平行楼梯。
从首层往上各梯段为实心栏板,栏板顶部固定有圆形断面木扶手。
经组织专家审查该小学施工图设计文件,主楼梯的梯井设计宽度为0.25m,且设计中未采取任何防止儿童攀滑的安全措施,违反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主管部门依法对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单位和负有漏审责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并责令设计单位进行整改。
设计单位提交了整改方案,即沿楼梯井周边加设从首层地面至顶层的通高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由竖向方钢管构成,没有可供攀登的构造,各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大于0.11m,可以有效防止儿童沿楼梯扶手下滑或攀登造成坠落的危险。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7.9条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该条文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属强制性条文。
由于儿童具有活泼好动的天性,有可能在游戏时沿楼梯扶手下滑,当楼梯井的净宽大于0.20m时(该宽度为少儿胸背厚度),稍有不慎,便会跌落在楼梯井底,造成伤亡事故。
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生命安全,规定了上述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和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