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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理论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驳回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破产案件的唯一依据。

本案育华大酒家未对其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而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应收款明细表数据不一致。

也就是说,育华大酒家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确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育华大酒家确是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

但由于资不抵债并不是企业破产的要件,仅仅是无力清偿的原因之一。

结合本案,资不抵债未考虑育华大酒家的信用因素。

因此,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带来无力清偿。

也就是说,育华大酒家即使资不抵债,也不一定是无力清偿。

故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是正确的。

2、破产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保障债权在最大限度内得到公平的清偿。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享有豁免剩余债务的权利,同时也就负有保管、追偿破产财产的义务。

本案育华大酒家的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和应付款明细表数字之间有一个132万元的差额,而在已知的应收款中,竟有54.6万元之巨额是个人白条借款不去追索。

这笔款是什么性质未能查明。

如是经营性借款,应报帐冲销计入费用;

如是个人借款,则应积极主动追索。

这是破产企业应负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资产流失的不可推卸的义务。

本案育华大酒家在交由鑫兴公司承包经营和邱天成受委托负责期间,对邱天成对外大肆举债以及个人大量白条提取现金或支票划款不闻不问,甚至在向检察部门举报尚无结论情况下,就急于申请破产还债,其必然造成两个严重结果:

1、让可能存在的侵吞国家、集体财产的犯罪分子在破产的掩护下逍遥法外,免受惩处。

2、无法做到“最大限度”地清偿债务放任债权人不应有损失的发生和扩大。

这种意义的破产,违背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应予驳回。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

长鸿食品公司为集体企业,因长期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较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经其主管部门某市某区商业局批准,于1999年5月14日向该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审查了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发现该企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债务数额达64万元,并且难以扭转亏损局面,同时,还听取了其上级主管机关的意见,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1999年5月20日,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第14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作出裁定:

(1)对长鸿食品公司所有库存商品与固定资产予以扣押。

(2)对长鸿食品公司在工商银行某市分行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帐号只能供法院和清算组使用。

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即向区政府发出公函,聘请区属有关部门的8名同志组成清算组,对长鸿食品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令长鸿食品公司提供亏损情况、财务报表、债权和债务清册。

在审查破产财产时,发现A公司和B公司欠长鸿食品公司货款12万元,法院为长鸿食品公司追回这部分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法院向已经确定的债权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30日内到法院申请债权。

为了避免遗漏债权人,法院又在当地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发布公告,要求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3个月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债权。

之后,法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向全体债权人介绍了情况,并选定了会议主席。

在清算组对破产财产清算后,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通过了破产分配方案。

最后,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按照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分配。

1999年12月15日,该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终结裁定:

宣告某长鸿食品公司破产还债案的破产程序终结。

本案中,长鸿食品公司为集体企业,所以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的,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参考理论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应依下列法定程序进行:

1、提出破产申请和受理。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债权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债权数额、性质及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证据。

债务人提出申请时,事先必须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应说明企业亏损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本案中,债务人是申请人,事先也征得了主管部门商业局的同意。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条件,决定审理破产案件,即为受理。

法院受理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法院在收到债务人之债务清册后,应通知已知债权人。

公告和通知中主要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在公告和通知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出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视为自动放弃债仅。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执行程序必须终止,也不得对部分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清偿除外。

2、关于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参加,是债权人在破产开始后参与破产程序的组织,但不是执行机关。

所有债权人在会议上都享有表决权。

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其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时没有表决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地位,享有表决权。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答复债权人的询问,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一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其后会议在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度认为必要时召开,或在清算组要求时,或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决议一经作出,全体债权人必须遵守。

如债权人认为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时,可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3、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素质太差,无法整顿的;

或企业在整顿期间,由于自身过错或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法院终结其整顿的;

或整顿期满,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企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领导,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清算组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可依法进行必要的经济活动。

4、破产财产的变卖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付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则按比列进行分配。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本案中,长鸿食品公司为集体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的,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0条关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3条规定,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外,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规定”。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并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四、破产债权。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

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与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

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可以自己直接申请公司破产么?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

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能。

5、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6、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之间的100万元的债务,可以抵销。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尚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是破产债权。

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所以,在本案中,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这里还涉及到别除权之概念。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财产担保”,包括三种形式:

抵押、质押、留置。

因此,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成立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而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而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作为债务人的律师,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涉及到破产清算中的抵销权问题。

破产抵销权是指: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抵销具有担保债权回收的作用。

这是目前多数国家承认破产抵销权的主要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破产抵销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破产财产及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故:

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清算人为对象,以意思表示为之。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抵销的单方意思表示为之。

这种意思表示,应向特定的对象作出。

这一特定对象就是破产清算人。

破产债权人向清算组提出破产抵销的主张,经清算组承认,始发生抵销的效果。

具体说:

首先,抵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并且必须送达于破产清算人。

其次,抵销的单方表示的生效虽不以破产清算人的同意为条件,但受到破产清算人的否认的意思表示的阻却。

这种否认的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例如,破产债权人作出抵销的表示后,清算组对其发出履行债务的催告。

这种催告意味着不承认此债务已经因抵销而消灭。

在这种情况下,该破产债权人可以以破产抵销权作为拒绝履行的抗辩。

由此引起的争议,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破产债权的申报为必要

破产抵销是破产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特殊方式。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既然我国破产法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需申报债权,那么,享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同样也属于不参加清算分配的优先债权,当然也应当进行申报。

因此,破产债权人只有在申报债权以后,才取得受破产法保护的地位。

只有取得了破产法上的受保护地位,才有权对破产财产提出种种权利请求。

债权申报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使所有对破产人财产提出的请求,都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和确认。

通过这种集体审查程序,可以保证请求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防止利用虚假债权侵蚀破产财产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因此,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其真实性、准确性未经过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不能主张抵销。

3.附条件破产债权的抵销

破产债权附条件的,依条件的性质不同,按以下两类情况区别处理。

(1)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停止条件又叫延缓条件。

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也就是,破产债权人,还没有真正有这个债权,不得主张抵销。

在条件未成就期间,破产清算人向该破产债权人要求清偿其对破产财产的债务时,应予履行。

同时,该破产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人将相当于应抵销债权额的金额提存。

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前,如果条件成就,则将提存金额支付给该破产债权人;

如果条件未成就,则按破产分配分案规定的比例,付给其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人所应分得的金额。

(2)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也就是说,在这时,破产债权还没有失去,有权主张抵销。

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如果条件成就,则抵销应予解除。

由于在破产清算进行期间主张抵销能够使破产债权人免于向破产财产履行债务,为保证日后抵销解除时破产财产能够及时地收回债权,破产债权人在解除条件成就前主张抵销的,必须按抵销债务额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提供相当于抵销额的货币交清算人提存。

在最终分配前,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则处分担保物所得或者提存金额纳入破产财产供清算分配,该破产债权人按照破产分配方案领取其分配额;

如果解除条件未成就,则抵销确定地有效,清算人应将担保物或者提存金额退还该破产债权人。

4、抵销后的差额。

破产债权大于债务的部分,应该作为破产债权,继续参加破产分配。

破产债权小于债务的部分,清算人有权要求破产债权人清偿。

5、抵销权禁止。

国外破产法有此规定。

我国现行破产法无此规定。

新破产法草案有如下四种情况,不适用破产抵销: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

例如破产债权人侵占、毁损破产财产所生的债务,应该视为破产财产,由债权人们公平受偿。

(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破产债权的。

这是为了防止破产人的债务人,以低价收购破产债权,用来与自己对破产人的债务相抵销,从而损害其它债权人的利益。

(3)破产债权人已经知道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

例如,破产债权人知道对方可能破产,先从破产人处赊购一批财产,然后用此来抵销破产债权。

(4)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知道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破产人取得债权的。

恶意取得债权,希望抵销自己的债务。

应该有一个时间限制,比如破产申请1年以前发生的债权,不被禁止。

五、破产债权

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

提出如下给付请求:

1、陈教授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三陪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

问:

如果你是清算组成员,你认为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这两项是破产债权:

1、陈教授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2、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0条的规定,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

是指债权成立的原因,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有效存在,不论其是否已经发生效力,所以,不论债权是否附有条件、是否附有期限、是否实际生效于破产宣告后,均构成破产债权。

(2)须为不享受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

例如,破产债权必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优先权。

如果放弃优先权,可以转化为破产债权。

这是一般之侵权之债,属于破产债权。

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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