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账务处理示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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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
以从事进料加工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有限公司2007年8月有关业务如下:
1、当月取得进项税金13.6万元,出口销售10万美元,内销30万元。
出口电缆退税率5%。
取得进项税金:
原材料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万元
应付账款93.6万元
10×
7.55(汇率)=75.5万元
应收外汇账款75万元
销售收入75万元
根据当月退(免)税出口收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
7.55(汇率)×
(17%-5%)=9.06万元
产品销售成本9.06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06万元
2、收到*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载明“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10万元,用红字记:
产品销售成本 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元
3、当月收到*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载明“当期免抵税额”18万元和“当期应退税额”11万元: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11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应纳税金)18万元
29万元
4、收到运保佣单据5万元,冲减原以到岸价申报的出口免税销售,以红字记:
5×
(17%-5%)=0.6万元
销售收入5万元
应收外汇账款5万元
产品销售成本0.6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6万元
例三:
出口生产企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
1、2007年9月,*有限公司出口不予退税铜材一批50万美元。
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
50×
7.55(汇率)=377.5万元
377.5÷
(1+17%)×
17%=54.85万元
应收账款377.5万元
销售收入322.6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4.85万元
2、由于*有限公司上年已申报退税材料中,有10万美元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1%。
且未能在规定时间补齐相关材料,税务部门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文件要求,对这部分出口销售进行征税:
75.5÷
17%=10.97万元
以前年度检查调整10.97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97万元
同时红字冲减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转出进项部分:
75.5×
(17%-11%)=4.53万元
以前年度检查调整4.53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53万元
笑语公司当月有留抵3万元,经批准可以冲减,余款开票入库:
10.97-4.53=6.44万元
6.44-3=3.44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6.44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银行存款3.44万元
例四、来料加工出口(包括进料加工免税深结转)货物账务处理
*有限公司从事来料加工业务,2006年8月份从*国税局进出口处取得《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当月进口保税原材料8万美元,购进国内辅料11.7万元(含税价)。
当月来料加工手册项下出口5万美元,其中加工费1万美元。
国内销售同类货物6万元(含税价):
材料购进:
11.7÷
(1+0.17%)×
0.17=1.7万元
原材料-辅料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应付账款11.7万元
国外报税材料进口不作账务处理,设台帐管理。
内销:
6÷
(1+0.17%)=5.13万元
应收账款6万元
销售收入-内销收入5.13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87万元
出口销售:
1×
7.55(汇率)=7.55万元
应收外汇账款7.55万元
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7.55万元
计算来料加工进项转出:
7.55(汇率)÷
(1+0.17%)=32.26万元
1.17×
32.26÷
(5.13+32.26)=1.01万元
销售成本-出口销售成本1.01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1.01万元
二、外贸企业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一般贸易账务处理
*国际贸易公司收购纺织品出口,具体业务如下:
1、购进布一批,价税合计6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0÷
(1+0.17%)=51.28万元
60-51.28=8.72
库存商品51.28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8.72万元
应付账款60万元
2、转出征退税率之差部分。
51.28×
(17%-11%)=3.08万元
销售成本3.08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3.08万元
3、出口离岸价8万美元,并申报退税
11%=5.64万元
8×
7.55(汇率)=60.4万元
应收出口退税5.64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08万元
应收外汇账款60.4万元
出口销售收入60.4万元
外贸企业作价方式进料加工账务处理
1、*国际贸易公司从印度购进香料8万美元:
商品采购-进口材料60.4万元
应付外汇账款60.4万元
2、材料入库
材料物资60.4万元
3、作价70万元(不含税)销售给淮安成城化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到税务部门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应收账款81.9万元
商品销售收入7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11.9万元
4、结转销售成本
商品销售成本60.4
5、%公司以80万元(不含税价)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并收到专用发票:
库存商品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13.6万元
6、%公司出口销售10万美元
应收外汇账款75.5万元
出口销售收入75.5万元
7、结转应收出口退税
13.6-11.9=1.7万元
应收出口退税6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6万元
应收出口退税11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万元
外贸委托加工方式下进料加工账务处理
1、*有限公司进口电机一批10万美元
商品采购-进口材料75.5万元
应付外汇账款75.5万元
材料物资75.5万元
3、委托%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成机床
委托加工材料75.5万元
4、加工机床收回,同时收到*加工费发票15万元(不含税价)
委托加工材料1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2.55万元
应付账款17.55万元
5、商品入库
库存商品90.5万元
委托加工材料90.5万元
6、出口并持加工费发票等单证申报退税(退税率17%)
应收出口退税2.5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55万元
例四:
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产品账务处理
*进出口公司出口钢材一批,作价40万美元。
40×
7.55(汇率)=302万元
302÷
17%=43.88万元
应收账款302万元
销售收入258.12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43.88万元
例五:
外贸企业补征税账务处理
*进出口有限公司,上半年有委托加工方式进料加工出口床单20万美元的单证,因申报过期不能通过审核,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规定应予补税:
该笔业务加工费100万元(不含税价),退税率11%。
由于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已作如下账务处理:
100×
17%=17万元
11%=11万元
20×
7.55(汇率)=151万元
销售成本6万元
应收外汇账款151万元
出口销售收入151万元
所以,补税时:
销售成本11万元
应纳税金=151÷
17%=21.94万元
出口销售收入21.94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1.94万元
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提问:
是否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上的不予抵扣或退税额(如金额是100)作如下会计分录借:
主营业务成本100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然后拿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根据上面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如金额是100)再作如下会计分录借:
主营业务成本-100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蛾转出)。
回答:
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的同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入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免税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予抵扣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当月“不予抵扣税额”累计发生额应与本月免税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一致。
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以红字借记“产品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