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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中明确禁止州行使的权力有不得订立条约、同盟或联盟,不得铸造货币等;

从性质上属于联邦专有的权力有战争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等;

属于联邦与州共有的权力有征税权、借款权、为公共福利开支的权力等。

管制州际贸易的权力也是一种共有权力。

汉密尔顿在讨论宪法授予联邦的权力与州权力之间的关系时就明确指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一种同时存在的权限”,宪法专门授予给联邦的权力只在三种情况下存在“在宪法明文规定授予联邦专有权的地方;

宪法在某些情况下授予联邦一种权力,在另一种情况下,却禁止各州行使同样权力;

宪法授予联邦一种权力,而这种权力是与各州的类似权力绝对和完全矛盾而且不相容的地方”。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第三十二篇,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

美国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分为:

联邦的权力、州的权力、联邦的专有权力、州的专有权力、禁止联邦行使的权力、禁止州行使的权力、联邦与州的共有权力和保留权力。

——杨百揆编:

《现代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研究》,春秋出版社,1988年

3、德国的联邦制

德国的州对联邦法律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执行都作为州的行政权,但这两种执行在性质上仍是有不同的。

基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是将联邦法律的执行完全作为州的职权,因此执行费用由州承担,联邦仅具有合法性监督权;

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实际是将联邦的事务委任给作为整体的州执行,因此联邦承担执行的费用,并享有合法性监督权和合目的性监督权。

后者类似于我国台湾学者所称的“团体委任事务”。

而由州的行政机构作为联邦的行政机构执行联邦公务,则类似于台湾学者所称的“机关外借”。

——许宗力:

“论国家对地方的自治监督”,载许宗力:

《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

德国基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共同立法范围内“联邦在需要联邦立法的事项的范围内,基于下列理由有立法权:

1、个别州的立法不能作有效规定;

2、如果某一事项由州的法律规定,势将损害其他各州或全体人民的利益;

3、为在超越一州地域界限的范围内维持法律上或经济上的统一,特别是维持生活条件的统一,需要作出这种规定”。

4、其他国家的联邦制

奥地利宪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全部司法权来自联邦。

判决和裁定,以共和国的名义宣布”;

它的法院体系由区法院、巡回(州)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宪法法院组成,法官由联邦政府提名,总统任命。

印度宪法建立了最高法院和各邦高等法院,对下级法院作了原则规定;

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薪俸由宪法规定;

下级法院的建立和组织是联邦与邦的共同职权,法官由邦长和该邦高等法院协商任命。

马来西亚宪法设立了作为最高法院的联邦法院,并在东、西马来西亚各设立了一所高等法院;

联邦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由总理提名,统治者会议协商,国家元首任命;

诉讼程序和司法管理属于联邦的专有职权,联邦有权建立和组织除伊斯兰教法庭之外的所有其他法院,并确定它们的管辖权和法官的待遇。

委内瑞拉宪法规定,司法行政和法庭的设立、组织与权限属于国家职权;

宪法设立了最高法院和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法官由议会联席会议选举,其他法官由司法委员会任命。

巴西宪法第十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完整;

击退外国入侵或一州对另一州的入侵;

制止在州的公共权力机关中秩序的混乱,或消除这种混乱造成的威胁或其中的腐败现象;

确保州权力机关的任何一方能自由行使职权;

整顿州财政;

强制执行联邦法律、命令或司法决定以及要求州遵守若干原则,联邦可对州进行干预。

5、联邦制的优点

作为一种政治组织手段,联邦主义“所建立的政体是由实体组合而成的,而这些实体维持了他们各自的完整性,也因此保护了它们的公民的自由。

”…在联邦主义中,“政体的特点是非集权制,也就是说,他们内部的政府权力是分散在各个中心的,而不是集中于一个单一的中心。

这些中心及其权限的存在得到了最高宪法的保护”。

——丹尼尔·

伊拉扎【美】:

《联邦主义探索》,彭利平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6、联邦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德国在联邦与城市之间财政转移方面,市政府可以征税,并可分享全国所得税15%.市政府结成全国性的政治联合体,但与州政府的关系为首要。

美国的地方政府没有正式的宪法承认,宪法中也没有明确提到市级政府,只是隐然归之于州议会的剩余权力。

中央(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

市政府受州的连带管辖权支配。

城市高度依赖于联邦的资助。

大城市与国会和联邦行政当局虽然有广泛的联系,但联邦制基本上是围绕抽象的州或省建立,代表着数百万居民的都市政府得不到宪法的承认。

——罗纳德·

瓦茨【加拿大】《联邦分权的模式》载于《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2年第1期

7、联邦制的问题

实行联邦制是很困难的,如果联邦制的组成部分在文化、经济、语言或历史上存在着太大的差异,那么一个联邦体系可能掩盖不了他们之间的分歧。

——迈克尔·

罗斯金等著【美】,林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

8、单一制与联邦制对比

在这方面,最近的有代表性的表述为“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是中央根据管理的需要划分建立的,地方享有的权力,不是本身固有的,是中央授予的,中央对地方享有完全的主权,对外由中央政府统一代表国家行使主权……联邦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联合而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的成员邦本是主权国,它们在组成联邦时,各自将主权的一部分交给联邦行使,其余权力保留在自己手里。

在联邦制下,联邦(中央)和各成员邦(地方)都享有主权,都有自己的宪法。

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凡宪法没有规定属于中央的权力,都属于地方的权力”。

——乔晓阳主编:

《立法法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

问题论证: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概念比较: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所表现的是一种职权划分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由于复合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联邦,因此,单一制和联邦制就成为当代国家结构的主要形式。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

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因为联邦制和单一制都是现代民族国家的结构形式,其基本政治要求也是一致的,即主权独立、国家统一、领土完整。

联邦制是联邦主义的制度表现。

从制度上看,联邦主义“在本质上局限于政府或政体之间的关系中”,“是有关于政体的形式的问题”。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特征比较:

一般而言,单一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

(1)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各个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政府的独立权利;

(3)不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达到什么程度,地方政府的权力都由中央政府通过法律文件予以规定或改变,地方政府权力没有宪法保障。

单一制国家是由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国家,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单一制下的地方政府或其他政府机构由中央政府将权力转交或委托给它们,但这种权力是委托的,并不是由宪法分配的,从法律意义上说,这些都属于中央政府。

在单一制框架下,全国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在国家内部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对外关系以及国际事务中,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主权,地方政府对外不具有独立性。

当然,虽然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控制,但中央政府并不能完全控制所有的地方事务;

地方政府在地方事务的管理中,一般也享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权。

按照阿伦·

利法特的观点,制度形态的联邦主义有五个主要特征:

(1)一个明确说明分权并保证中央和地方政府所分得的权力不能够被剥夺的书面宪法;

(2)一个两院制的立法机关,其中一个议院代表大多数人。

另一个议院代表联邦政府的组成单位;

(3)在两院制立法机构中,联邦政府议院里较小的组成单位的代表人数超出比例;

(4)组成单位踊跃参与联邦宪法修订过程的权力以及单方面改进自己宪法的权力;

(5)分权的政府,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联邦政府中享有的权力与中央集权制国家地方政府相比较拥有的大权力更多。

与此相对应,赫蒙·

费纳尔则更进一步细化列出联邦制的八个特征(也是联邦制的判断标准):

(1)对修正案的控制;

(2)与权力由各州保留相对照的权力向中央的分配;

(3)上院中由成员单位保留的特殊代表权、否决权和制止权;

(4)凌驾于联盟和地域单位之上的法院的存在;

(5)独立的财政来源;

(6)联盟在对外关系上的排他性控制;

(7)一些组成单位的独立政党组织;

(8)两套独立的法院的存在,一个是联盟法院,一个是地方法院。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类型比较:

综观单一制国家的宪法,以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单一制的类型归纳为六种:

(1)宪法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划分为中央与地方权力。

这是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普遍采用的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方式。

(2)宪法具体规范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只做原则规范,如《芬兰宪法》。

(3)宪法在详尽规定中央权力并对地方权力做原则规定时,附带地方主要权力内容,如1947年的《意大利宪法》。

(4)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的权力都详尽列出,如1978年的《西班牙宪法》。

(5)宪法在对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同时,设立某类特殊的自治机构,赋予该类机构特殊的地方权力,如《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

(6)宪法在对中央和地方权力进行规定的同时,强调中央集权的核心由神权控制,如1979年的《伊朗宪法》。

此外,还有一种常见的分类方式。

在单一制国家,按照地方政府所享有权力大小,可以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地方自治形单一制和民主集中型单一制国家。

综观联邦制国家的宪法,以划分纵向政府间权力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单独列举全国性政府事权,而把全国性政府权力之外的国家权力归州、邦、省或其他地方组织,即“联邦政府事权列举,地方成员单位事权概括”,典型代表为美国。

(2)仅列举地方事权,而将未列举的职权推属于联邦中央,即“联邦政府事权概括,地方成员单位事权列举”,典型代表为前《南非联邦宪法》。

(3)既列举中央事权。

又列举地方事权,即采取并列制,早期代表是《加拿大宪法》。

(4)既列举联邦事权,又列举联邦和地方成员单位共同管辖的事权,而将未列入的事权归属于地方成员单位行使,典型代表为1993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宪法》。

此外,美国学者威廉·

瑞克尔主张将联邦制划分为完全集权联邦制与部分集权联邦制。

而我国学者童之伟主张将各国宪法中明示或默示的组成联邦制的宪法原则与主权权力的分享格局结合起来进行分类,将联邦制分成中央集权型、分权制衡型、民主集中型、自治民主型四种类型。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优缺点比较:

单一制制具有以下的优势:

一是权力集中在中央,中央在决策上与地方相比更有远见;

二是中央集权有助于中央集中资源办大事;

三是通过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控制和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平衡各地经济;

四是可以节省资源,减少地方政府不必要的开支。

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事事听从中央政府的安排而压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灵活性,中央严密控制地方也容易导致中央专制和个人独裁,而且层次繁多也容易损害管理效率。

对一个政治共同体来讲,实行联邦制有以下优点:

(1)保护个人自由、落实公民权和扩大民主参与。

增加政府层次也相应增加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层次,公民选票的分量得到增加,政治决策定位于平民百姓所最易知晓的层面上,有利于知情的理性的民主参与。

(2)有利于保持政治的灵活性。

在理想的联邦之中,能把分权与集权统一起来,把自治与对集体的认同较好的结合起来,也有与他所强调的伙伴关系所形成的解决分歧问题的合理程序,从而既有利于维护一个共同体的政治稳定,又有利于保持共同体在应对各种问题时所具有的灵活性。

(3)有助于推进国家的稳定繁荣。

联邦制既是“自治加上共享治理”制度结构,又是一种协调合作的程序,它内含着各构成要素之间所具有的以契约为基础形成的伙伴关系和伙伴意识,根据承诺就某个问题在所有政治团体内进行公开谈判,力求一致,如果谈判失败,也力求进行调和以保护所有参与方的基本完整性。

联邦制具有包容性,能够协调好地区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异。

但是,联邦制并非一种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联邦制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联邦制的弊端在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各州政府之间各自为政,导致运行效率比单一制低,决策过程可能相当漫长。

当国内政局不够稳定或多种矛盾交叉时,容易引发种族、民族矛盾,引发各邦脱离联邦而独立的倾向,严重的可能导致联邦的解体。

结论:

从对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概念、特征、类型和优缺点的比较可以看出,单一制与联邦制之间存在的差异是相对的,也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只有适合于不适合之分。

单一制和联邦制并非相互对立的两个概念,其区别也并非像有些学者归纳的那样泾渭分明,直截了当。

实际上,两者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区分,而不是相互排斥。

每个民族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取决于这个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现实国情以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

联邦制和单一制也无“姓资姓社”之分,它们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国家结构。

我们不能说搞联邦制就是资本主义,搞单一制就是社会主义。

资本主义国家也可以搞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搞联邦制。

就中国来讲,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国情。

中国要建立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就必须走一条有选择性集权的道路。

这意味着在集权的同时还要进行分权。

在那些涉及到全国性意义的领域,中央政府要把权力集中起来,并通过垂直系统行使这些权力。

但在管理地方事务上,地方政府不可或缺。

没有足够的名实相符的权力,就会很难履行其应当的政府责任,应当视地方政府为一级政府,让地方政府拥有包括地方司法、立法和行政在内的权力,以适应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童之伟:

2、丹尼尔·

3、罗纳德·

瓦茨【加拿大】《联邦分权的模式》,载于《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2年第1期

4、王丽萍:

《联邦制与世界秩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4—25页

总字数:

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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