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证转采矿证办证程序及方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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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式五份。
开采特殊矿种的必须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步:
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由审批登记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该项工作在管理部门接收你的报件(资料)后,会在40个工作日内给你下达《划定矿区范围通知书》。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在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同时对一个区域内有几个申请人的,按申报在先原则处理)。
矿区范围预留期:
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第三步: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的工作
1、预留期内,采矿权申请人应办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凭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2、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其方案编写要求和审查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文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其方案进行评审,并下达方案认定书。
3、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和企业设立的有关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4、请有资质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完成后须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下达认定函。
5、请有资质的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完成后须报环保管理部门认定。
6、请有资质的安全服务机构做《安全预评价》,报告完成后须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7、请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须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上述所有报告由那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就由那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认定。
如果下一级机关组织评审认定,须由上一级机关委托。
第四步:
采矿登记
采矿权申请人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将矿区范围用拐点标定,用红线将其连接,并附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
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方案。
并附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件;
8、《安全预评价》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文件;
9、《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
10、储量占用登记表(该表要请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计算机上填写);
11、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12、《采矿权出让合同》;
13、参与招标、拍卖的《成交确认书》;
14、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根据管理政策的变化而定)。
以上资料一式五套。
二、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要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机关通知采矿权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采矿权登记费、采矿使用费等),颁发采矿许可证;
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收费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
1000元/平方公里,采矿权价款:
按照拍挂成交价或协议出让评估价款的2倍收取,登记费:
大型:
500元/证;
中型:
300元/证;
小型:
200元/证
三、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工作。
五、收费依据
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8]106号)、《关于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
案例:
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新设采矿权许可流程
市(州):
湘西自治州
县(市、区):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2011-05-16
事项名称
新设采矿权
子项名称
事项编号
433100
006686808A
20500
子项编号
办件类型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是
■否
转报单位
是否前置审批
■是
□否
前置审批单位
州国土资源局(矿区范围划定)
是否联合审批
联合单位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挂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许可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8]106号)、湘价费[2003]42号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6个工作日(26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的领导审批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申请人缴纳费用所需时间不计算进许可期限内)
许可条件
1.
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
具备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决定是否受理。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矿产开发管理科。
(三)时限:
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
矿产开发管理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矿产开发管理科负责人复审。
3、时限:
4个工作日
(二)复审
矿产开发管理科负责人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办分管领导决定;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分管领导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7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湘西州行政效率投诉中心
0743-*******
窗口地点
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一楼政务大厅
交通到达线路
6路公交车市政府站下
工作时间
星期一~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上午8:
00-12:
00
下午2:
30-5:
30(夏季)上午8:
00-12:
00下午3:
00-6:
00
业务咨询电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申强
单位网址
办理环节信息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进行特别程序
执行人
所在部门
职
务
受
理
待定
政务大厅
初
审
4
个工作日
王申强
矿管科
科员
复
12
彭伟、黄智勇
副科长、科长
决
定
3
袁昌全
湘西州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办结告知
7
提交材料信息
序
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份
数
1
采矿权申请报告、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批复材料
文件
3
2
划定矿区范围内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书
其它
矿产资源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4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含土地复垦、恢复治理方案)及评审意见
5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6
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7
依法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8
企业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
证照
9
采矿权申请人资金、技术等资质条件证明
10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11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还需提交勘查许可证
12
探矿权经转让取得后,还需提交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
13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还需提供水利部门提供的取水许可证
证照6
14
申请开采金矿的,还需提供黄金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5
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还需提供河道、航道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16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需提交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及资料(含计划批复、成交合同确认书)
17
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上述资料中,除第一项需提供原件外,其余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审批流程图
附图
负责人(签字):
袁昌全
填报人(签字):
黄智勇
联系电话:
0743-8512756
填表说明
1、表内有“□”的栏目,
选定项请用“■”标示。
2、填写事项的基本信息,如果事项包含多个子项,需要对所有子项逐一填写事项信息。
3、如事项涉及转报上级机关、前置审批、联合审批等环节,须填写具体的转报、前置及联合审批单位,并提供详细的审批流程图。
4、办理环节信息以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五个环节为基础。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涉及特别程序的环节需要注明。
5、办理环节时限以承诺时限为依据,由各单位科学、合理分配。
6、提交材料信息中涉及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填写的表格,请报送表格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下载使用。
7、此附件可自行打印或增、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