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案例库相关业务案例选编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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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案例库相关业务案例选编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选编案例要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工作具有指导和示范意义,有利于深化监狱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提高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二)典型性。

选编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

(三)公开性。

选编案例要经过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可能泄露监狱工作内部敏感情况的,要进行脱密、脱敏处理。

三、案例选编的内容

各类型的案例应包括相应内容并遵循统一格式,字数在3000字左右。

(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例内容

1.案件基本情况(包括罪犯个人情况,判决罪名、刑种、刑期及现实表现等)

2.案件办理过程(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工作过程)

3.案件办理结果(法院裁定结果等)

(二)教育改造案例内容

1.罪犯基本情况(包括罪犯个人情况,现实表现等)

2.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监狱针对罪犯个人情况,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改造方案情况)

3.教育改造成效(实施后的效果等)

四、案例选编的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和燕城监狱应成立案例选编工作小组,并确定案例选编工作的专门联络员。

案例经逐级审核后上报。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戒毒系统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方案》的要求,结合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戒毒系统案例选编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法律服务典型案例主要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工作范围内对以下五类案例进行选编。

(一)综合性教育戒治案例

反映司法行政戒毒、康复场所(以下简称戒毒所)综合运用戒毒医疗、教育矫治、康复训练等手段对戒毒人员开展综合性教育戒治工作的内容、过程和效果。

应结合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开展诊断评估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进行撰写。

(二)戒毒医疗案例

反映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开展稽延性症状治疗、所内诊疗、所外检查、所外就医、紧急伤残处理等戒毒医疗工作中一项或几项工作的内容、流程和效果。

(三)教育矫治案例

反映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开展卫生常识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戒毒常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素质教育等教育矫治工作内容、流程和效果。

案例应突出个别化教育理念,凸显个别化教育矫治的效果。

(四)康复训练案例

反映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开展体质测试、身体机能训练、身体素质训练、身体形态训练等身体康复或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团体心理辅导等心理康复工作中一项或几项工作的内容、流程和效果。

(五)禁毒宣传教育案例

反映各级司法行戒毒系统利用禁毒宣传宣传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毒品识别教育、毒品危害教育、禁毒戒毒法律法规教育等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一项或几项工作的内容、流程和效果。

2、案例选编的原则、标准

案例选编严格遵守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尤其注意突出案例的“七性”。

一是指导性。

案例对类似工作的开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有利于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

二是代表性。

案例既能够反映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整体面貌,也能够反映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具体特点和工作方式、方法。

三是时代性。

要既能反映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历史发展脉络,又能重点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行政戒毒工作面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新形势下对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发展的新要求。

四是可公开性。

案例应能够向社会公众公布。

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泄露司法行政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可能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案例,未经技术处理、脱密、脱敏不得选编。

五是规范性。

案例按照相关要求统一案例格式,字数一般控制在3000字左右。

六是真实性。

案例内容真实有效,是各级司法行政强制戒毒工作中真实发生的事件。

七是合法性。

案例的制作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案例选编的内容

各类型的案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教育戒治案例

案例应包括:

1.案例背景;

2.戒毒人员教育戒治计划的制定(修改、完善);

3.对戒毒人员开展教育戒治的情况;

4.效果与反思。

2.戒毒人员医疗方案的制定(修改、完善);

3.对戒毒人员开展戒毒医疗的情况;

2.戒毒人员教育矫治计划的制定(修改、完善);

3.对戒毒人员开展教育矫治的情况;

2.戒毒人员身体/心理康复计划的制定(修改、完善);

3.对戒毒人员开展身体/心理康复的情况;

(五)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案例

案例应包括

2.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3.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领导

在司法部案例选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司法部戒毒管理局成立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案例选编领导小组,组长由曹学军担任,副组长由顾元龙担任,相关处室一把手担任组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戒毒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戒毒管理局应成立相应组织,并确定案例选编工作标准和职责,选定专门联络人员,实现专人负责案例选编工作。

(2)案例的筛选、审核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案例库的建设,从讲政治、抓业务、促改革发展的高度,抓好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案例选编工作。

各工作小组要精心挑选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中的优秀案例,全面反映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成效,及时对本级机关和下辖戒毒所的相关案例进行筛选、审核。

要严肃选编纪律,坚决杜绝人情选编,选编工作中发生政治、业务等方向性错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案例选编实行署名制,由具体负责编写的单位或个人署名。

各级评审均实行实名制,由具体负责评审的个人署名。

(三)案例的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戒毒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戒毒管理局应在每月20号前,按照格式要求,将案例的电子文档通过刻盘的方式上报司法部戒毒管理局。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社区矫正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方案》的要求,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社区矫正系统案例选编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案例选编范围、类型

主要筛选2016年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典型案例,包括2016年以来已上报司法部案例中符合本次选编范围、标准等要求的案例。

(一)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包括居住地核实、调查评估、报到接收、组织宣告等环节内容)的案例。

(二)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

(三)被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符合法定收监执行条件,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案例。

(四)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案例,或者依法实施教育矫正的案例,或者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案例,或者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的案例,或者依法实施监督的案例。

(五)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中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等特殊典型案例。

二、案例选编原则、标准

(一)选编的案例应当具有指导性。

选编的案例对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具有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借鉴经验或吸取教训,有利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统一适用,有利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规范运行。

(二)选编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选编的案例能够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体现社区矫正工作各有关环节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方式方法,体现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法律要求和工作模式。

选编的正面案例应当反映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依法依规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中作出的决定、制定的实施措施或者取得好的效果;

选编的反面案例应当真实反映实践工作中不足、失误的具体事实,有原因分析、对策建议,具有较强借鉴、参考作用。

(三)选编的案例应当具有时代性。

选编的案例应当是自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生的案例,能够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历史发展脉络,重点应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职、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有关情况。

(四)选编的案例应当具有可公开性。

选编案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案例公开的规定和相关保密制度。

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可能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案例,未经技术处理、脱密、脱敏不得选编。

社区服刑人员称谓均使用化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户籍地均只写到县(市、区),不得写到街道具体住所。

文中涉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父母等其他亲属时,使用“其父”、“其母”等适当的称谓,不得使用真实原名。

如选编涉及重点案件的案例,必须向部社区矫正管理局请示,批准后方可选编。

三、案例选编工作的组织

(一)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成立案例选编工作小组,负责案例的审核和考评。

组长由姜爱东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刘晔副局长担任,各处负责同志担任组员。

刑罚执行处曹坤同志担任联络员。

(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社区矫正局(处)成立案例选编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级社区矫正机构和下辖机构的相关案例进行筛选、审核,并及时做好案例层报工作。

同时,确定案例选编专门联络人员,实现专人负责案例选编工作。

(三)严格审核及报送程序。

案例选编实行严格审核及报送制度,逐级审核上报省(区、市)司法厅(局)社区矫正局(处),经本省(区、市)司法厅(局)案例选编工作小组审核后,报送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案例选编工作小组审定,选入社区矫正案例库。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电子文档格式、模板编写案例。

每个案例字数一般在3000字左右。

(二)案例选编实行署名制,供稿人、审稿人分别实名署名。

(三)案例的报送。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社区矫正局(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光盘形式将选编的案例报送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

(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将于2017年底前对外开放使用,请各地于2017年12月1日前,报送选编的第一批案例,对于选编范围内的五类案例,每类案例各省(区、市)报送数量不少于5个(第五类案例如不足5个,可根据工作实际报送)。

之后,应及时按程序报送。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法治宣传教育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方案》要求,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案例选编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案例选编范围及类型

主要选编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法治创建三个方面的典型案例。

二、案例选编标准

(一)典型性。

以案释法案例要选取具有代表性,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对于社会公众认识法律、了解法律具有借鉴意义。

(二)指导性。

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法治创建案例要能反映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具体特点和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价值,对于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不涉密或经过脱密处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统一格式。

案例符合法治宣传教育案例选编标准及格式要求。

三、案例选编内容

以案释法案例是运用已办理完结并可以公开的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结合案情阐述案件的调查与处理情况,分析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及典型意义。

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案例是围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如开展领导干部、青少年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法治宣传主题活动、法治文化建设等,介绍活动概况、重点宣传内容、活动特点和效果。

法治创建案例是围绕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部门行业法治创建等活动开展情况,介绍创建工作的基本情况,阐述具体任务措施,分析创建工作的特点和效果。

除特别情况外,每个案例字数在3000字以内。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牵头负责抓好案例选编工作。

普法依法治理部门要把案例选编作为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承担案例选编日常工作,并指定1-2名业务能力强、熟悉法律法规的联络员负责案例选编工作。

联络员名单于9月25日前报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地方处。

(二)初核。

各省(区、市)普法依法治理部门负责对本省(区、市)报送的案例进行筛选、审核。

重点报送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三)报送。

各省(区、市)普法依法治理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案例的电子文档报送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四)复核。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对各省(区、市)报送的案例进行审核后,报司法部研究室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司法部信息中心编入司法行政案例库。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律师行业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方案》要求,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案例选编范围和标准

(一)选编范围。

律师代理、辩护的成功诉讼案例;

涉及政府法律顾问、公司法律咨询、并购、上市、反垄断、涉外案件等成功的非诉讼案例;

维权和惩戒案例。

(二)选编标准。

诉讼、非诉讼案例能够充分代表律师在本业务领域中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彰显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维权案例要充分彰显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惩戒案例要对促进律师依法依规执业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案例选编原则

(一)依法原则。

选编案例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案例公开要求,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

(二)典型原则。

选编案例能够从正反两个方面反映律师工作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对于开展类似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有利于促进律师制度改革发展。

(三)规范原则。

选编的案例文书要遵循统一格式,符合规范化、信息化要求。

(四)客观原则。

选编案例应当尊重事实,真实反映律师行业发展实际。

(五)全面及时原则。

选编案例既能反映出司法行政工作的历史发展脉络,又能重点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法治建设的新动向和律师工作新面貌。

(一)诉讼案例。

包括案情介绍、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司法文书、案例评析、结语和建议,篇幅在3000-5000字左右。

(二)非诉讼案例。

包括案情介绍、争议焦点、律师代理思路、案件结果概述、相关法律规定解读、案例评析、结语和建议,篇幅在3000-5000字左右。

(三)维权、惩戒案例。

维权案例包括被侵犯执业权利、人身权利的律师姓名、所在执业机构名称;

何单位因何案件侵害律师何种类型的权利;

维护律师权利的单位名称、维权过程和维权效果。

惩戒案例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业处分决定决定书的方式体现,包括违法违规事实、处理情况和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依据等。

维权、惩戒案例篇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一)成立案例选编工作小组。

成立由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担任组长的案例选编小组,对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例进行评选,经案例选编工作小组同意的案例可以入选案例库。

成立由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相应专门委员会主任20余人组成的案例选编小组,对上报案例的专业性和典型性进行匿名评选,经选编小组半数以上同意的案例可以入选案例库。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负责案例选编和报送工作的联络员,明确联系方式和通信邮箱。

联络员名单报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备案并适时更新。

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应当指定负责案例选编和报送工作的联络员,明确联系方式和通信邮箱。

联络员名单报全国律协备案并适时更新。

(三)建立逐级审批报送制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选编范围和标准对相关维权、惩戒案例进行选编、审核,逐级审报后,由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统一报送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应根据全国律协关于报送案例的统一要求,对本省(区、市)内具有代表性的律师代理的诉讼、非诉讼案例和律师维权惩戒案例进行整理汇总,确保案例中不出现政治、专业等方向性错误,及时统一按照标准格式将案例电子文档报送全国律协。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公证行业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方案》要求,结合公证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传统公证典型案例和新型公证案例(不仅限于案例模板所涉业务类型);

(二)违法处罚、行业处分案例。

(一)坚持依法原则,选编案例应示范性地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及时原则,选编案例应反映公证工作取得的成绩,反映当前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新动向,并按照月度及时更新;

(三)坚持规范原则,选编案例体例应符合要求,遵循统一格式,满足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需要;

(四)坚持实用原则,选编案例应当对于社会主体知晓公证、认可公证并办理公证具有促进推动作用,对于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具有指导作用。

(五)坚持分类原则,选编案例应当从正反两个方面,反映公证工作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既要编选正面案例,也要编选公证违法违规案例。

三、案例选编标准

(一)案例内容符合《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证程序规范严谨,证词表述准确,适用格式正确;

(二)充分彰显公证预防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优势,具有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和良好社会效果,或展现公证人员爱岗敬业服务为民的奉献精神;

(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或行业影响,或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改善,具有普法和引导作用;

(四)案例具有同行参考和研究价值,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公证业务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

(五)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公证事项,或适用新颁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统一类似公证案件办理具有规范作用;

(六)其他具有编选价值的案例。

四、案例内容要求

(一)案例选编要按照统一的文字格式要求填写,检索主题词要规范;

(二)公证业务类案例每类案例字数相对统一,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以说清事实为准;

违法处罚、行业处分案例以实际行文为准;

(三)每篇案例须注明案例编写人实名及单位;

(四)每篇案例须进行逐级实名审稿。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逐级审核报送制度。

各省(区、市)、市(盟)、县(区、旗)司法行政机关,各省(区、市)公证协会应当及时对公证机构相关案例进行遴选、审核、报送。

公证业务类案例由各公证机构、各省(区、市)公证协会逐级审核报送至中国公证协会。

违法处罚、行业处分类案例由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各省(区、市)公证协会报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各省(区、市)、市(盟)、县(区、旗)司法行政机关,各省(区、市)公证协会应当指定联络员,明确联系方式和通信邮箱,向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协会备案并定期更新。

(三)层层落实责任。

各省(区、市)公证协会要高度重视公证案例选编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人,形成工作制度机制,从讲政治、抓业务、促发展的高度做好公证案例选编工作。

公证机构对案例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省(区、市)公证协会对案例的公证文书的严谨性和社会效果负责。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法律援助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方案》要求,结合法律援助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法律援助系统案例选编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案例选编范围和类型

(一)案例选编的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规定,结合各省(区、市)法律援助条例扩大的事项范围进行选编。

(二)法律援助案例:

刑事类、民事类和行政类。

(三)不予法律援助案例:

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

二、案例选编原则和标准

(一)合法性。

案例必须符合法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业务规范标准,同时遵守有关案例公开的规定和相关保密制度。

法律援助案例应从受援人方面突出援助重点群体,包括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

从案件类型上要包含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民事案件要突出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案例。

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

(三)全面性。

要反映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取得的主要成绩,涵盖各个工作方面、各个业务领域和各个工作程序环节,具有业务指导性;

也可总结典型做法和教训,具有启发性、警示性。

(四)创新性。

案例要反映出十八大以来法律援助工作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适应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新需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举措和做法。

(五)规范性。

选编的法律援助案例文书要遵循《案例填写文字统一规范要求》和《法律援助案例文档格式》要求。

(一)法律援助案例。

案例编辑体例应包括以下内容:

标题、案件类型、办理方式、指派单位、承办单位、承办人、报送单位、编写人、检索主题词,案情简介(可包含办案经过),案件点评(可包含争议焦点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等相关内容),审稿人。

(二)不予法律援助案例。

申请时间、案件类型、审查单位、案例报送单位、案例编写人、检索主题词,案情简介,不予法律援助原因,法律依据,审稿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法律援助处(局、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应成立案例选编工作小组,并确定案例选编工作的专门联络人员,实现专人负责案例选编工作。

(二)案例的筛选、审核。

各地应及时对本级机关和下辖法律援助机构的相关案例进行选编、审核后报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对法律援助案例负责汇总、审核后送研究室复核。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人民调解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方案》要求,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人民调解案例选编实施办法,请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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