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十三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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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十三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据抽样调查,2015年末城镇居民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31.5平方米。

截至2015年末,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基本建成56.4万套,其中保障性住房23.2万套,棚户区改造33.2万套,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覆盖率超过20%,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居民住房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二、“十二五”发展成效

“十二五”期间,是青岛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不平凡的五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合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政策体系逐步健全,管理机制更加完善,住房保障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十二五”期间,全市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累计开工建筹保障性住房9.6万套,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5.3万套,切实解决和改善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政策日趋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逐步健全

“十二五”期间,我市不断创新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修订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先后出台实施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发〔2012〕4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3号),启动实施2011-2013年和2014-2016年两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逐步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市政府印发实施《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27号)、《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青政发〔2014〕21号),为人才公寓建设的加快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二)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更多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十二五”期间着力解决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先后两次降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准入门槛,将市区申请住房保障的户籍家庭收入线标准由“十一五”末家庭人均月收入1916元/平方米提高至2936元/平方米,通过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了约4.9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通过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保障4.5万户,实物保障率超过91%。

面向低收入家庭配租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均实施统一装修,配套设施齐全,满足居民基本入住需求,使被保障家庭切实感受到住房保障政策带来的实惠。

实施棚户区改造约7.9万户,有效缓解老城区人口拥挤现状,棚户区改造工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三)保障范围逐步扩大,新市民共享城市发展成果

在保障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同时,我市将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鼓励园区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配租。

“十二五”期间,建设面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共计3万余套。

(四)着眼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加大对解决人才住房困难问题的支持力度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为发挥住房在吸引人才方面的作用,围绕我市人才强市战略,通过发放安家补贴、住房货币补贴、提供人才公寓等方式多渠道解决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

“十二五”期间积极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开工建设人才公寓450万平方米,竣工185万平方米,分配144万平方米,部分人才的住房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五)创新建立配建制度,建筹方式多元发展

我市不断完善“建、购、改”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建筹模式,在全国首批创建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市区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均配建规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配建制度的实施优化了保障性住房区位布局,提高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有效缓解了土地资源紧缺、保障性住房房源落地难等问题,为“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筹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了有效保障。

(六)财政投入大幅增加,投融资渠道不断拓宽

“十二五”期间,我市加大财政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力度,直接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约48.9亿元,是“十一五”期间财政性资金投入额的2.1倍。

同时,通过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等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压力,为保障性住房项目顺利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七)土地资源统筹配置逐步加强,保障用地及时供应

“十二五”期间,我市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结合土地资源分布和住房保障需求情况,将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确保用地应保尽保、及时供应,为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力实施奠定了基础。

(八)实施机制不断创新,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创新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资格准入上,实行街道、区“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建立了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税务“六部门联审”机制,提高资格审核效率和质量;

分配方式上,按照轮候排序和综合计分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予以保障;

租金标准上,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对收入水平变化的承租家庭实施“梯度退出”制度;

管理机制上,采取主动申报和年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清退;

信息化管理上,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提升了住房保障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建立青岛市住房保障网站、微博,搭建起部门与住房困难群体新的沟通平台。

(九)绿色建筑强化实施,建设品质不断提高

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不断提升。

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获得2012年中国人居环境奖,高实馨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别获得2013年山东人居环境范例奖和2015年中国人居环境奖。

虽然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部分区域土地资源稀缺,供需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

二是个别在建项目进展较慢,难以顺利交付使用;

三是公共租赁住房竣工交付后的后期管理压力日益增大;

四是住房保障基层机构尚不健全,协调共享机制有待完善。

第二章发展环境与趋势分析

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住房保障工作面临新形势

新常态下,青岛市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城市空间及产业布局也在加快调整,市区老企业搬迁如期开展,“一谷两区”成为投资发展新的热土,新的产业布局带来人口结构和空间布局的改变,这对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房地产市场面临新形势,扩大住房消费,消化存量市场,是“十三五”稳定房地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加大货币补贴保障力度,完善房源筹集模式,将是今后几年住房保障工作发展的新方向。

二、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保障需求进一步增长

我市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正由快速发展进入稳定优化提升阶段,到2020年,全市人口规模将达到1000万人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

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加快推进,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将带来城镇户籍人口规模的增加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集聚,住房保障需求将持续增长。

预计至2020年末,全市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2.8万户,主要通过住房保障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可通过棚户区改造以及市场化等方式改善住房条件。

“十三五”期间,预计新增新就业职工约40万名,至2020年末,预计全市外来人口将达到100万名左右。

三、人才战略全面升级,安居工程亟待加强

“三创”战略已成为驱动青岛经济发展的新引擎,随着我市“三个中心、一个基地”建设以及人才引进和发展工程的实施,“十三五”期间需要充分发挥政府投入引导作用,加大对新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力度,为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提供有力保障。

根据我市引才计划,年均新引进人才约11万人,预计“十三五”期间引进人才共约55万人。

四、改革工作全面深化,住房保障要求进一步提高

“十三五”期间是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国家在政策方面不断实施宏观调控,工作重点也在相应调整,住房保障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目标、新要求,深化改革,开拓创新。

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和存在问题,如何完善住房保障方式、调整房源筹集模式、加强后期管理,成为“十三五”期间面临的新问题。

第三章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

以“保基本、兜底线、促发展、惠民生”为目标,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配租和配售保障性住房相补充,政府保障和市场化方式相结合,扩展保障范围,完善保障方式,健全体制机制,不断建立完善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相承接、与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相配套、与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相协调的多层次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逐步解决和改善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新市民以及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青岛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原则

(一)满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

以逐步满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为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逐步解决和改善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人才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积极发挥住房保障在保障民生方面的作用,切实增强被保障居民的获得感。

(二)完善方式,优化结构。

不断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将保障方式以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重,通过配租配售租赁型和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解决和改善被保障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以人为本,灵活施策。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房地产市场形势以及人口结构变化等情况,统筹考虑被保障群体的住房需求特点以及各区(市)住房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保障方式、保障程度以及实施节奏,增强住房保障政策的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推进住房保障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规范管理,公平分配。

坚持高效、规范、精准、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群体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配租配售租赁型和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相结合,通过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统筹解决和改善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以及人才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完善具有青岛特色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截至“十三五”期末,住房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力争实现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3%以上。

(二)保障目标

1.保基本,使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其中通过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保障1.3万户,通过发放租赁补贴保障1.5万户,实施棚户区改造16万户。

2.扩范围,在解决好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逐步缓解约9万名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3.促发展,通过配租配售人才公寓,加大对1.5万名人才改善住房困难问题的支持力度,为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提供支撑,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三)建筹目标

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基本建成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等租赁型和产权型保障性住房5万套。

(四)资金安排目标

规划期内,市、区(市)两级财政预计投入租赁补贴保障资金3.75亿元,其中市财政投入3.55亿元。

第四章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

一、逐步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

(一)加大货币补贴保障力度

逐步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降低准入门槛,按照困难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城镇户籍最低收入向城镇户籍低收入水平的住房困难家庭延伸,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商品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和单位,采取货币化保障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等住房困难群体发放租赁或购房补贴,提高通过市场解决和改善住房困难问题的能力。

“十三五”期间,将通过租赁补贴保障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5万户。

(二)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结合市场租金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保障对象实际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并根据被保障对象收入等情况实施差别化保障。

发放租赁补贴的准入标准和保障标准根据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变化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二、稳步推进实物保障

(一)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等租赁型和产权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集中力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完善周边配套设施建设,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和品质,力争早日达到交付条件。

加快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组织排查已开工项目的配套设施情况,将配套设施不完备项目纳入全市配套设施建设计划。

“十三五”期间计划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5万套。

其中,以保障对象分类,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房源1.3万套、面向新市民和人才的房源3.7万套;

以投资方式分类,政府投资房源1.5万套、社会投资房源2.1万套、企业自建房源1.4万套;

以分布区域分类,东岸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房源1.6万套、西岸城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房源1.3万套、北岸城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房源1.3万套、外围组团(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房源0.8万套。

(二)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体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拓宽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异地安置的通道。

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作用,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缩短棚改安置房建设手续办理周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以及居民安置需求,统筹确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率。

(三)健全房源筹集机制

1.完善配建制度。

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

市区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在完成辖区建筹任务的前提下,可采取提取资金配建的方式,提取的资金专项用于筹集房源、发放租赁补贴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建设等。

2.多渠道筹集房源。

创新完善房源筹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区(市)通过长期租赁、购买等市场化方式,筹集符合建设标准的存量、在建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3.利用地铁上盖建设。

对市区地铁上盖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按规定比例实施配建。

4.区(市)、功能区组织建设。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作为辖区人才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可委托所属国有投资公司等相关单位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5.园区集中建设。

对确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主要用于解决园区内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

6.企事业单位自建。

对确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者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人才公寓,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执行,通过安全评估认定。

7.市场运作。

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四)创新建设运营模式

1.有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积极探索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2.鼓励国有投资公司参与建设和运营。

充分发挥市级及区(市)国有投资公司作用,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提供载体和机制保障。

(五)优化规划布局

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规划布局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区域,与城市发展总体布局相衔接,综合考虑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和重大交通设施建设,结合地铁、城轨蓝色硅谷线、城轨西海岸线等轨道交通路网建设,充分考虑居住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套品质

依法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全过程监督控制,提高工程质量、功能质量、科技含量和安全性、耐久性。

以低碳、绿色为理念,大力推广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房使用绿色、环保、节能建材,探索建筑产业化示范试点工程,提升建设品质。

市政府投资建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执行《青岛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标准》,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参照该标准,根据不同的承租群体进行相应的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以确保具备入住条件。

统筹道路、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与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房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周边基础设施配套相对落后的项目,加快完善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居民生活和工作便利。

三、探索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以满足居民的多层次住房需求为目标,健全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鼓励和吸引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市场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居民,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

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居民,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

鼓励新建中小户型为主的租赁住房,鼓励以各类住房配建、现有非住宅用地改变用途等方式,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充分调动住房租赁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加强政策舆论导向,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引导居民逐步树立住房梯度消费观念。

第五章加强分配与后期管理

一、强化准入制度

(一)明确申请标准与程序

优化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程序,规范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

全面推行申请人承诺书制度,申请人对其提供的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定期向区(市)住房保障机构报告变动情况。

(二)规范准入审核程序

健全“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完善国土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地税、金融机构等部门联审机制。

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推动住房保障系统与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之间的信息对接与共享,引入“大数据”监管手段,着力提高住房保障工作效率和审核准确率。

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群众举报机制,切实将住房保障政策真正落实到住房困难群体。

二、规范分配制度

(一)完善分配制度

完善轮候排序和综合计分规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根据统一的轮候排序规则,按照困难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予以保障。

探索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限时分配和预分配制度,推动项目尽快实现分配入住。

(二)健全公平分配机制

加强信息公开,依法公开有序地组织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

坚持信息公开的制度公平、程序公正、内容透明,计分排序程序、过程、结果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对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方便居民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切实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优化租金定价机制

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

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根据被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分类确定租金标准,合理设定租金梯度,实行差别化租金。

探索建立“统一定价、分类补贴、租补分离”的租金定价运行机制,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梯度保障。

四、完善退出机制

通过主动申报和年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住房保障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合理引导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退出住房保障。

对于实物保障对象,实行梯度弹性退出机制,对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改善的,适时调整租金标准,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

逾期不腾退且确无其他住房的,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逐步探索通过公开曝光、行政手段以及法律途径加强退出管理。

对于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被保障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五、创建可持续运营机制

加快创新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机制,将公共服务向小区延伸,建立完善就业、社保、教育、卫生、文化、法律服务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一体化的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构建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后期管理机制。

加强保障性住房动态巡查工作,对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租金收缴情况进行定期排查。

对无故拖欠房租的,通过催缴通知、小区公告、媒体曝光、纳入不良诚信记录等方式催缴,对拒不缴纳租金的,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依规进行催缴。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加强维护管理,逐步建立面向全体社区居民,主体多元、设施配套、功能完善、内容丰富、队伍健全、机制合理的社区服务体系。

第六章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协调推进机制

进一步发挥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以及各职能部门在推进规划落实中的作用,坚持例会制度、协调督导制度、现场办公制度,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

健全信息沟通、工作协同机制,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以及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市)政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扎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做到资金到位、管理到位、监管到位和公平分配。

加快推进区(市)、街道住房保障基层机构建设,同时结合新型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新建镇的住房保障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基层综合服务窗口,切实保障住房保障组织机构的完善。

加强对区、街道和社区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优质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积极推进住房保障法制化进程

加强住房保障制度总体设计,探索推进将住房保障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为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确保住房保障惠民政策切实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水平、准入退出以及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管理机制,通过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法规体系,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及时向社会公布。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应保尽保。

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挖掘土地资源,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充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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