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试大纲19页word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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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

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

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

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人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

包括:

销售货物收人,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人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人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三)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

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

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有11项。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人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1.收人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费用扣除的方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人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人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四)每次收人的确定

  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人计算征税。

  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代扣代缴;

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人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人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六、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

  

(2)纳税人取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3)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人不足4000元的:

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

20%

  

(2)每次收人在4000元以上的:

  =每次收入额×

(1-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税率×

(1-30%)

20%×

  6.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人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人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10.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1.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参考文献:

http:

//dongao/cjks/ksdg/201906/1675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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