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小榄镇劳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b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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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镇内所有的工厂、企业、用人单位需要招聘劳动力的,统一到辖区内的“人才交流及劳动服务中心”办理有关聘请手续。

“人才交流及劳动服务中心”的收费原则,按国家和省、市物价局的规定,统一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计生证和暂住证的工本费。

(二)水上派出所除具有其他派出所的管理服务功能外,同时成立“人才交流服务市场”,负责配合组织人事部门为镇内用人单位对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才的招聘、交流和服务等工作。

“人才交流服务市场”要建立人才信息平台,将所有技术人才的资料输入电脑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要利用小榄电视信息频道公布人才供需情况,定期公布厂企需要招聘技术人才的信息,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

“人才交流服务市场”在镇委组织人事办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派驻1-2人常驻办公,受理各项业务,通过联网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人才交流服务市场”实行有偿服务,将按粤价[2000]57号文的规定收费。

(三)镇帮助本地群众就业办公室要做好本地人的就业指导,教育群众特别是青年要转变就业观念,动员鼓励厂企业主优先招聘本地人,尽力解决本地人的就业。

(四)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经贸等部门要做好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对口培训和成人教育工作,开展岗前培训和职业资格考核,提高劳动者的岗位操作技能,满足厂企的用工需求。

第四条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相应设立“人才交流及劳动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组长,派出所驻片民警(警长)、治保主任、民兵营长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委、计生等负责人组成。

管理小组、“人才交流及劳动服务中心”在镇领导组的领导下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

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治保会成立“出租屋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以规范出租屋管理为目标,受出租屋主委托,有偿代为承担出租屋管理责任。

管理站按300名暂住人员的比例,配备一名治安员。

治安员由公安分局统一招聘,实行持证上岗。

管理站受“人才交流及劳动服务中心”委托,按省物价局有关出租屋的收费规定,以实际出租面积每月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0.45元/平方米。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镇领导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全镇人才交流及劳动服务的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和组织部署各项工作,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管理工作,推进电脑信息化管理和联网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各领导小组是本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和促进本地人就业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本地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的管理和帮助辖区内本地人就业服务工作,开展对出租屋屋主、外来暂住人员和用工单位等的宣传教育,落实治安、劳动就业和计生等管理措施,搞好治安员队伍建设,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管理站受职能部门委托,代办外来暂住人员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监证及《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开展房屋租赁中介业务,代为收费,实行一条龙服务。

做好资料积累和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电脑管理。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公安部门:

负责治安员的审查、聘用、考核、辞退、管理等工作,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实施治安管理,及时做好对外来暂住人员的户政登记、申报、审批和核发暂住证工作;

指导、监督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核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及时发现和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打击违法犯罪;

抓好对辖区内“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固定住所、无合法生活来源)、盲流、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负责制作暂住证。

(二)劳动部门:

负责对流动人员就业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开展劳动中介管理业务,搜集用人单位职业空缺情况,配合做好镇内厂企的招工工作;

办理劳动力的输入输出业务,核发流动人员就业证;

办理特种行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及职业资格考核;

核查暂住证、《计生证》,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核发招用流动人员用工许可证,加强劳动监察,打击非法职介活动,取缔非法用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依法处理有关劳动争议、劳资纠纷问题。

(三)计划生育办:

为外来流动人员中的成年妇女,以及未持有户籍地颁发的有效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件的外来流动人员办理《广东省流入地计划生育证明》,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审验流出地计划生育证明,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其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计生办;

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与流出地(户籍地)进行信息互通,建立由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制度;

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引导育龄夫妇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和自觉参加查环查孕。

(四)组织人事办:

负责对人才的引进、招聘和交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为本镇企事业单位办理人才流动和引进手续;

受理本镇用人单位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申报;

办理本镇接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报到、就业推荐和档案接转手续;

办理招聘和求职信息的登记和查询;

办理小榄镇人才信息网有关业务;

为用人单位办理现场联合招聘和委托招聘等业务;

向企事业单位提供各项所需的培训服务;

提供出国留学、商务和外国政策咨询等服务;

提供人事政策查询及其他职能范围内的服务。

(五)经贸办:

掌握企业的人才和劳工的需求,将企业的用工信息反馈到有关部门,为企业提供相关专业的培训。

掌握企业劳工工作情绪,及时、有效解决劳资纠纷,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六)就业办:

全面掌握我镇本地待业人员的情况;

对待业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改变其就业观念;

为本地待业人员和厂企等用工单位牵线搭桥,提供信息;

负责本镇医院的陪护工作;

对本地待业人员进行家政、医院陪护等专业对口培训;

拓宽待业人员的就业渠道;

做好对再就业人员跟踪工作。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出租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产权或经营管理权。

(二)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

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设置,必须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

房屋结构应当安全牢固,通风设施良好,出入口、通道和厨房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要有适合本房屋规模配套的标准三级化粪池厕所,以及污水排放系统。

(三)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四)综合市场、仓库、高压走廊线底非安全区、易燃易爆化工厂和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重污染企业,以及石油化工仓库100米范围内,不得建出租屋。

第十条对出租屋实行屋主治安管理百分制,具体奖惩考核办法另发附件。

(一)各管理站必须严格按照出租屋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对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坚决不准出租。

群众有房屋要出租或已找到承租人的,一律要到辖区内管理站办理委托手续。

外来流动人员需要租屋的,必须持身份证、计生证和就业证到管理站办理有关手续。

(二)镇内居民区内的出租房屋只能租给家庭住户。

(三)建立出租屋信用制度。

将出租屋分为放心户、一般户和问题户三种类别,全部挂牌上墙公布。

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对遵纪守法、自觉办证和做好管理工作的放心户,可减少清查;

对一般户要进行定期清查;

对存在治安、消防隐患和管理混乱的问题户,坚决进行不断清查,直至整改达标为止。

第十一条管理站对出租屋及外来暂住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镇内私人雇请保安员管理的出租屋、厂企自有的员工宿舍和集体兴建的出租公寓,都要统一纳入辖区内管理站进行规范管理。

厂企员工宿舍和出租公寓都要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可免交管理费,但入住人员必须申报户口领取暂住证,保安员由管理站代为雇请。

第十二条政府鼓励有条件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村小组兴建集体出租公寓,并在规划、报建审批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第十三条出租屋实行资格许可证管理制度。

符合条件的出租屋,由屋主或有效代理人(以下统称出租人)凭房屋产权证明、有效租赁协议(合同)、个人身份证明向辖区管理站领填《出租房屋许可申请表》,经治安员、驻片民警上门查核合格,由派出所核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实行“一屋一证”,《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需每年审核一次,逾期不参加年审的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私人出租屋不得作“三合一”厂(场),村住宅群内的出租屋不得出租用作生产工场或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在住宅群外出租用作生产工场的房屋,除按本办法第十条管理外,还须按有关规定经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生产等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外来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要申报暂住登记及办理租赁手续,出租人要对承租人的入住情况进行登记,并与承租人、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承租人凭身份证及出租人的《暂住人员情况登记簿》到派出所“人才交流及劳动服务中心”申报暂住、办理租赁手续,并提供计生、劳动等有关证明。

暂住期满或移居时要办理申请延期或申报注销手续,出租人在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3天内报告管理站。

第十六条临工、民工人数达30人以上,集中住宿在工厂、企事业单位、工地工棚的用工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送辖区管理站,并申报、办理暂住证。

用工单位负责人需与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履行责任规定。

所有外来暂住人员需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所住的宿舍、工棚符合“四防”要求,并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进行房屋租赁的,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在本镇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不办理换证手续、遗失暂住证或者需要变更登记项目而没有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或办理变更登记的,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可处50元以下罚款。

(二)雇用单位、雇主没有为雇用流动人员申领暂住证的,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可对雇用单位或雇主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转借、转让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四)违反规定扣押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出租人不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或者不签订《治安责任书》,擅自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七)出租人不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对发现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出租3个月,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凡吊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后,继续出租的房屋,实行停水停电处理。

(八)出租人不按规定报告承租人退租情况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出租人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而不检举的,责令暂停出租3个月,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十)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暂停出租6个月或者吊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并处月租金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十一)出租人、承租人利用出租或者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劳动、计划生育、工商等管理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招收未经“人才交流及劳动服务中心”登记备案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违反规定的,按《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处罚,按每收留一个处500-1000元罚款处罚。

对暂住证过期者不辞退又不补办手续的,对用人单位每人处500-1000元罚款处罚。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镇领导组每年对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实行达标考核评比制度,并表彰奖励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个人。

考核情况作为镇对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一个重要依据,并与主要领导的奖金挂钩。

镇综治委每月排队公布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发案增减数,普遍开展公众安全感测评,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治安员监督考核机制。

结合公安分局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在全镇范围内重新划分安全小区,治安员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受理责任区内出租屋主、暂住人员登记建档和收集信息,负责辖内的治安巡逻、安全防范等治安综合管理。

治安员报酬与绩效挂钩,奖惩办法以检查考核情况为依据进行奖惩,具体做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小榄镇出租屋屋主治安管理百分责任制。

2、小榄镇治安员岗位责任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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