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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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办法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企战略,铸就工匠精神,培养造就一支技艺精湛、技能高超和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引领、带动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方式
(一)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坚持职业竞赛、技能晋级鉴定、导师带徒、岗位练兵、一专多能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使技能竞赛成为调动广大职工学技术、练技能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全面提升员工技能素质。
(二)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首先要充分发挥现有焊工、钳工、起重工等实训基地及各种实验室的作用,对高技能人才有针对性地组织强化训练,开展研讨,分析解决问题,提高技能水平。
其次,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教育资源和先进的教学手段,建立功能齐全、层次较高的技能人才教育培训示范基地。
(三)广泛开展技术交流。
选送优秀的技能人才参加行业及协会举办的相关会议,加强与同行之间尤其是标杆企业的技术交流,促进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提高。
(四)搭建平台,以工作室为载体,推进技能大师、首席(特级)技师工作室建设。
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能攻关、技能推广、技艺传承等方面的引领及辐射功能,着力将
工作室建成高技能人才基地、技术难题解决基地、现场创新基地。
(五)发挥各单位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
公司所
属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高技能人才进修和培训制度,以岗位培训为主,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培训;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传授技艺方面的重要作用,组织技术攻关,挖掘和整理高技能人才的绝招绝技,完善技能传授方式,促进岗位成才。
二、激励机制
(一)鼓励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1.对参赛选手的激励机制。
对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奖的,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同时,对获奖选手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文件规定晋升技能等级。
公司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名次赛事类别
国家级一类国家级二类省级
市、公司级
备注:
①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竞赛活动为国家级一类竞
单位:
元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至6名
第7至20名
500000
400000
300000
100000
50000
400000
300000
200000
60000
30000
100000
50000
20000
10000
——
10000
5000
3000
——
——
赛,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国家级二类竞赛。
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公司组织、选送选手参加的比赛,参赛工种为炉前、炼钢、金属轧制等行业特有工种以及钳、电、焊、天车等通用工种。
公司组织参加的文体类等比赛不适用本办法,仍依《公司职工奖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③公司组织的竞赛若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④奖金超过10万元的须与公司签订企业服务协议:
30
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约定5年服务期;30万元以上的
约定10年服务期。
在服务期内离职的,根据已履行的服务时间按比例返还相应奖金。
2.对教练员和相关单位的激励机制。
按不高于获奖选手奖金额的50%奖励技术指导专家组,组办部门根据贡献大小对技术指导专家、教练等进行合理分配;对培训效果良好、竞赛成绩显著的组办部门和选送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参赛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在集训及参赛期间其工资、绩效奖金由所在单位承担,原待遇不变。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1.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以直接申报专业相近工种的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可免去理论考试,只考实际操作。
2.大专毕业生可以直接申报专业相近的高级工职业技
能鉴定,可免去理论考试,只考实际操作。
3.对于初中以上毕业文凭的在职工人,从事本工种达4年以上经用人单位推荐,可以允许其直接参加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
(三)鼓励职工立足岗位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大力引导高技能人才立足岗位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对在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中创造的经济效益将按照5—15%的比例提取奖励给个人,对在岗位上获取专利的职工,将专利转化后所取得经济效益的50%分享给发明人。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由人力资源部、工会工作部、公司团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竞赛组织、职能管理,建立学习档案及技能人才库。
(二)资金保障。
加大对培训基地的经费投入,提供优
质的培养环境,尤其是硬件设施的完善,包括基地建设设备、工具购置等费用。
根据参赛需要,由组办部门编制费用预算报公司审定,确保参赛费用及工作经费的落实。
(三)舆论造势。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优秀技术工人的典型事迹,在全公司弘扬“学技术成才有路”和“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良好风尚,使高技能人才同工程师一样,技能岗位和管理岗
位一样,受到各方的广泛尊重,成为劳动者普遍性的职业选择。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
释。
(二)公司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