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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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方面,二者的关系也非常密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许多法律史著作都在法律前面加上了“政治”二字,这尤其体现在思想史当中。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大多以“修齐治平”的儒家理论为出发点,他们的政治思想与法律是无法分开的,从学科的角度出发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更能使我们对法律史学作全面的观察,但是他们毕竟不属同门,各有自己的研究领域,而且政治学与政治本身的概念也不相同,在某一时期里我们之所以热衷于此,如果我们结合上述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内容与研究对象方面的问题,后者属于研究方法的问题。
不过我们也应注意自九十年代以来这一现象有了明显的改善,尽管可能在某些学者的意识当中可能尚有模糊不定的一面,但是我们的学科分类已不再将他们混而为一了。
2、经济学。
经济学是社会科学当中一门重要的学科,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经济学以外的社会学科进行观察是非常普遍的一种方法。
二十世纪的六七十年代,西方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
经济分析法学派。
该学派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学科之间相互渗透、政治面临推行经济效益与社会福利两难境地的前提下产生的。
事实上,早在中世纪就有不少学者讨论法律与经济共同关注的问题,如关于教会的高利贷问题、十一说问题,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发展,银行信贷等方面问题也同时出现,这些问题大多与经济学有关。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法律史研究当中很早就运用了经济学的方法。
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也有人尝试以西方的经济分析法学的成本、效率等手段来分析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史学界也有学者正在开创新的研究方法,尽管这仅仅是一个开端,许多方面还不成熟,在某种程度上也许还谈不上“分析”,更没有采用西方经济学运用成本、效率等等的研究方法去对中国古代法律作全面的分析,但是它毕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这种方法虽然在我国尚未流行,还处于探索阶段,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方法会渐渐成为我们熟悉与运用。
3、社会学。
用社会学的观点对法律进行研究是二十世纪以来非常流行的一种方法,由此而形成了一个著名的学派,也就是社会法学派。
这种方法也逐渐地被运用于法律史的研究当中了。
最早时期的孟德斯鸠对影响法律的各个社会层面进行过研究。
从人类社会学的角度去思考法律问题也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
1947年,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出版,标志着中国学者开始运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去思考法律问题。
九十年代以来,法律社会学又重新发展,主要活跃在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界,但法律史学界也出现了极大的兴趣。
这种研究方法与传统方法的不同在于它注重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及其价值,而不在于考证具体的制度。
4、历史学。
法律史是一门历史与法律交叉的边缘学科,历史学的许多方法同时也是法律史的研究方法,甚至有人认为法律史本身就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不管观点如何,历史的研究方法已经成为法律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论。
法律史研究中的历史研究方法不仅仅限于考据、注释,还在于从社会历史的长河当中把握法律的沿革与发展。
我们关于法律史的历史研究方法基本上还停留在关于考据与对古代法典的注释方面,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其重要性。
这种方法到目前为止依然是传统的、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取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
自从清末修律以来,沈家本、程树德在这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仍有一批学者从事这种法律的基础性研究。
但是,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扩大观察的视野,事实上我们已有学者在作这方面的努力,并已取得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但是这些学者所做得还远远不够,他们只是将礼法文化视为我国法律的固有特征,甚至片面强调它的优越性,“本土性”,而没有像梅因一样将法律制度放在世界文明史当中运用各种方法对法律进行全面的考察,并同社会现实结合起来。
从这点看来西方的历史法学派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密尔松认为,“与其他领域的历史学家相比,法律史学家们更容易被迷惑,从而把本来与某一特定历史阶段无关的某些概念、甚至社会结构适用于该历史阶段。
”这里要说明的是历史法学派与历史的研究方法也不是一回事,历史法学派是西方的一个法学流派,而历史研究法则是方法论,但是研究内容往往决定了研究的方法。
三、比较研究方法。
这是法律史研究中又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
有比较才有鉴别,才能区分优劣,才能知彼知己。
这种研究方法广泛运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法律史的研究也不例外。
早在清末薛允升就开创了比较法律史的研究方法,随后的杨鸿烈、徐道邻等人也都在其著作中分别运用了比较的方法。
尽管他们的比较并不系统,但我们不能苛求他们,这有其时代的局限性。
比较的方法在西方一直是法律史学科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穗积重远在其所著的《法理学大纲》介绍说,比较的方法为孟德斯鸠首创,法国的朗贝、日本的穗积陈重都是比较法的重要代表。
事实上,关于从事比较法学研究方面的重要学者远不止这二人,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著名的有英国的格特里奇,美国的威格莫尔`沃森,法国的达维德,德国的茨威格特与克茨。
比较作为一种方法,随着世界“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已经运用于各个领域,近几年又有新的发展,关于比较法的讨论也异常激烈。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比较法作为方法论并未取得多大的成绩。
八十年代初,有一些学校为研究生开设了“比较法”课程,之后比较法才逐渐为人们所重视。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关于比较法及其法律移植等问题还有过不少论文见诸于杂志,随后也出版了几本有关比较法的著作,这些著作为我们提供了经验与研究方法,应该予以肯定。
四、“文化”的研究方法。
这种提法可能有问题,但是“文化”确实已成为我们研究的一个热点。
对此我们可以做各种类型的划分,如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本土法律文化与外国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此外还有古代、近代、现代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冲突,法律的文化解释,礼法文化等等。
这种研究方法通常与其他的研究方法结合一起,如与比较结合在一起就是比较法律文化,与时代结合在一起就成为古代、近代、现代的法律文化,与解释学在一起就成为法律的文化解释。
从文化的角度去研究法律史大大拓宽了研究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应该研究的更细、更深一点,法律“文化”的研究需要较高的文化素养,否则就是蜻蜓点水,难有实效。
五、信息研究法。
信息研究法是指综述、通览、便览、因特网等研究的方法。
这些研究法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在于使我们能够便利、快捷地查到所需要的资料。
综述、通览、便览,将历年或一年的有关法律史的研究成果分类整理,这样就能为我们提供法律史研究所需要的信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因特网使我们无须出门就能获取大量的法律信息,为我们进行法律史研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事实上,法律史研究的领域极为宽广,方法多种多样,而且研究方法很少采用单一的研究方法。
可以这么认为,采取的方法越是复杂多样,对问题的研究就越深,越全面,当然著者所付出的代价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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