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习笔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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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法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破坏和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总称。
3.环境法的任务: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法的目的:
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环境法的指导理论
(1)土地伦理
含义:
人、土地、动植物都是自然环境的一员,人与环境作为伙伴依赖共生,应当尊重自然的生存权利,不侵害自然。
第一个类型的伦理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二个类型的伦理是人与社会的关系,第三个类型的伦理是人与土地的关系。
(2)生态服务
自然的生态价值无排他性,无法用市场价值衡量,可自由获取,提供公共服务
发展与自然的权衡
环境的主要生态功能:
提供基因库、医药、涵养水源、防洪、防盐碱化、娱乐、渔业、调节气候
(3)公有物悲剧和囚徒困境理论
人们普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不关注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愿意参与公众利益的保护。
需要加强管理作为公有物的环境,人类应当集体行动以达致最优效果
(4)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
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权的内容与限制由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行使须符合公共利益。
私有财产的本身价值与附着的环境价值分离,为了公共利益,要对利用私有财产的行为作出限制。
国家可以限制私有财产但有限度,否则在对私有财产用途造成极大贬损时构成管制型征收。
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三、环境法的体系:
相互协调的和谐体系,但实际上有冲突
1.宪法中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
指导和依据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对环境保护的目的、任务,保护对象,基本原则和制度、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做规定。
3.单行法规:
关于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单行法规。
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
4.环境标准:
行政机关执法的基本依据。
环境标准、人体健康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样品标准
5.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民法、刑法、行政法,如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民法通则124条
6.国际公约:
转化、纳入的方式
四、环境法的发展
中国大陆环境法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比较完备的体系,其大体经过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
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点源控制:
在工厂等重点地区加以控制(难以控制总量,不能顾及整个区域)
浓度控制:
控制排放污染物的百分比(难以控制总量)
末端控制:
限制污染产生后进入环境的阶段,并没有控制污染的产生
命令控制(至今仍为主要手段):
容易打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命令之间的相互冲突
2.第二阶段:
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
相继修改已制定的法律,并制定了噪声法和固体废物法。
浓度控制+总量控制
区域控制:
在特定区域加以控制,如流域、林场等
命令控制+市场经济手段:
排污交纳排污费
3.第三阶段:
90年代后期
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过程控制:
清洁的原料,清洁的生产技术,清洁的产品
源头控制
4.第四个阶段:
现在
公众参与,公益诉讼,信息公开,违法成本加重,生态红线
公益诉讼:
环保法58条,诉讼时效三年
五、环境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
1.环境法体系(见前)
2.调整明确的社会关系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利益冲突),借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环保与经济,当前与长远,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3.有行政管理机构:
权力和职责不断扩大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建设部环保局—环保局、国务院环保委—环保总局—环保部及派出机构
六、环境法的特点
1.科技性
2.共同性
3.社会性
4.动态性:
随着科技发展变化迅速
2.环境法基本原则
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概念:
保护环境从而保护人的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是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环境优先与环境保护优先的区别:
环境优先是不可以为经济破坏环境,环境优先于经济;
环境保护优先是考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展会给环境带来多大损害,有否补救的可能。
(1)产生
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人类的行为导致环境灾难频发,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不再有舒适的生活。
环境保护提上议事日程,探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
悲观的观点认为,经济必须零增长,环境优先。
人口成几何级数增长、粮食至多成线性增长、土地固定,使污染成几何级数增长极快,一旦突然达到极限则不可逆转。
乐观的观点认为,可以先污染后治理,因为人类不断发现新能源,总可以解决能源环境问题。
(2)提出
国际社会:
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提出协调发展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1992年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当代人需求与后代人需求)
国内法:
环保法1条、4条
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会议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
具体内容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3)贯彻
是否需要不计成本控制污染?
选择污染控制目标必须可行;
目标一旦确定,取得目标的制度手段应尽可能达到控制成本最小化;
取得的利益应该高于投入,但在环境保护方面计算成本和投入有困难。
2.公众参与原则
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
1969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的要求。
自此以后,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及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公众参与作为一原则写进法律之中。
中国大陆主要的环境法律法规都有公众参与的条款:
如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均规定,“环境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单位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
“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2014环保法53条规定了公众监督参与、获得信息的权利。
(2)公众参与原则的渊源
宪法渊源: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当代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理论来自于霍布斯和洛克。
霍布斯认为,一群自由、平等的人在他们没有任何外部权力限制的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唯一的“权利”就是自我保护的权利,每个人在其欲望、激情、野心的支配下,要么在从事侵犯他之邻人的行为,要么在被迫自卫。
自然状态下的生命是孤独的、贫困的、污浊的、野蛮的和短暂的(任何自然状态都有自己的规则)。
于是人们签订两个条约:
第一个条约是结束自然状态,组成国家;
第二个条约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霍布斯认为人们应该将自由财产权利交给绝对的主权者,主权者对他们提供保护。
洛克修正了霍布斯的理论,首先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在理性的控制下,可以平静而和谐的生活,但桶里的坏苹果导致了人类从自然状态下转向公民社会。
其次,人们组成了国家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这些权利不能转让给主权者,政府应该有限政府,应受到约束,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3)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与特点
公众参与原则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但由于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其核心内涵是公众参与到与环境有关的政府决策与管理活动中去。
但不限于这些活动,也包括公民自行参与的环境活动。
传统上,政府实现公共利益的活动公民无法参与,通过议会、权力机关监督,只有利益遭到侵害才能参与监督(行政诉讼)。
与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相对应,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在于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
与环境诉讼不同,公众参与要求政府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予以适当的考虑。
它不仅给予公众直接参与政府决策,自由发表反对意见的机会,同时还要求对政府即将作出的决定进行公开讨论,探讨其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公众参与及其形成的压力是环境法发展的强大动力;
中国大陆环境法是从上到下的发展路径。
公众参与还有广纳资讯和集思广益的功能。
政府不一定收集到全面的信息,可能作出错误决策,公众参与可能避免。
再者,公众参与是说服和平息反对者,赢得公众支持的有效手段。
众全程了解可以减弱反对声浪。
政府要通过给予公众充分的信息数据与民众进行充分沟通。
(4)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与传统民主政治的区别
传统民主的所谓参与表现为间接性和事后性,而公众参与则不仅有间接、事后的参与,还包括前置性参与。
传统民主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由人民选举的代表进行参与、监督,或事后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传统民主主要表现在政治活动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
而公众参与则是参与到行政活动中,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应听取考虑公众的意见后再作出行政决策,但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否则会导致公务无法进行。
公众参与是传统民主的发展延伸,原因是随着民主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公众参与机制已显露出无法弥补的缺陷。
20世纪后民主宪政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不再满足于其在议会中的代表对政府的监督,要求亲自参与;
政府的职能发生巨大的变化,从消极政府走向积极政府,人们不再满足于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还希望政府合理行政。
(5)公众参与原则与环境问题的特点
公众参与之所以成为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由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的。
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
人类要生存也要发展就必须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如果禁止人们利用环境资源,经济发展就会停滞,人类就会消亡。
因此,环境保护不是禁止利用环境资源的问题,而是如何合理、节制地使用环境资源的问题。
生态规律告诉我们,从自然界中取出各种原料,不得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
在一个社会里,人们使用环境资源的行为是否合理、节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与时间、地点、社会条件、使用的资源种类等具体情况密切相关。
具体情况不同,对合理,节制的要求就会不同。
几百年前,杀死一头老虎是一种值得夸耀的英雄行为,而在今天却是应接受谴责和惩罚的行为;
再比如污染物的排放,城市地区环境基底较高,人口密集,工业集中,对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更加严格的限制,而在边远地区,人口稀少,环境基底较低,就可以放宽对污染物排放的限制。
针对一般的人和一般的事是法律的最主要特征,这一特点决定法律一般不可能考虑特殊情况,而合理、节制使用环境资源却必须要考虑实情具体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
立法机关制定的大多数环境法律只能作原则性规定,“环境法充满行政许可”,并通过各种制度授权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如林木砍伐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环境问题的另外一个特点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
这一特点对立法机关影响甚为巨大。
其一是没有能力制定某些法律法规而授权给政府机关,其二是难以提前立法。
因此行政机关获得的权力无限大。
环境问题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由于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相当于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监督的传统方式难以制约自由裁量权。
因此,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并使之成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自然之义。
政府的决策已经影响公民的环境权益,公民可以提出反对意见。
(6)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①公共委托理论:
将国有财产分为两部分,一是纯粹的政府所有的财产,二是属于全体公民所有而委托给政府管理的财产——此种委托政府不能拒绝、放弃,不能放弃受托人的职责。
a.起源:
罗马法、英国法、美国法
罗马:
海岸能不能私有
英国:
英王与议会的斗争,土地名义上归国王所有,实际上国王无处置权,属于公共所有、人民所有,议会有处置权。
美国:
海岸、河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自然资源属于公民所有,委托给国家管理,形式上属于联邦、州政府。
如果政府所有,政府可以任意处置,将会回到奴隶社会——因此处置要按照人民意志。
公共委托作为一种公共权利,公共委托与依法行政共同约束政府:
资源是全民所有,委托给政府管理;
有一些财产是上帝赐予所有人,政府不能任意处理用以营利,任何人有权使用。
公共委托不违反传统行政法理论。
②环境权理论:
人民拥有适宜的环境权利
a.环境权的性质:
宪法权利、人权?
是否可以转让。
实体权利:
是否具有排它性、具体内容?
共有权:
全民共有等于“全民没有”
不可转让
b.法律规定
宪法中明文规定:
韩国,少见
政策宣示
宪法解释:
推导
其他法律规定
c.环境权理论提出的原因
民间普遍的不安全感:
核威胁、污染等
政府机关未掌握环境问题的实质:
束手无策
d.环境权理论没落的原因
法院不承认:
何为适宜,何为“清洁”,概念不确定导致权利的内容不确定,会使所有土地所有者无所适从。
且人人享有环境权,相互冲突。
政府逐渐明白环境污染的实质,着手建立具体制度,规定环境权国家的环境状况并不优于未规定的国家。
因此只能从宪法层面提出环境权,但不能作为实体权利。
3.预防原则
(1)预防与救济相对应:
预防是防患未然,救济是补偿已然。
预防包括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
损害预防,系指建立在科学确定及通常的认知条件下的损害预防;
风险预防,系指对是否发生不确定、存在可能性或一定概率的损害后果的预防。
预防不仅需要公民个人采取行动,也需要社会采取行动。
(2)预防原则的产生
预防原则既包括损害预防,又包括风险预防,但风险预防是其核心。
西方发生国家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与此同时,科学在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时,常常无法给出确定的结论,这突出表现在臭氧层空洞、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减少、转基因物质等领域。
因此其逐步从“病重求医、末端治理”的反应性政策转变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预期性政策。
风险预防原则应运而生成为环境立法与实践中的热门词汇。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首次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
序言中规定:
“决定采取公平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保护臭氧层”
1992年《里约宣言》第15项表达了原则的核心内容: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的能力。
广泛地采取预先防范性措施。
当存在严重的损害威胁成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具有不可道转的性质时,缺少充分的科学依据,不能成为推迟采取费用合理的预防环境恶化措施的理由。
”
(3)由风险评估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预防措施依据:
成本效益分析,经济与技术可行性分析,毒物兴奋效益理论。
4.污染者负担原则
(1)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产生
污染者负担原则又称污染者付费原则,它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国际自由贸易、投资公平竞争的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中认识到各国环境管制水平不一,一些国家和地区使用公共资金于污染治理和控制,导致污染者生产的产品的价格不能反应真实成本,导致变相的国家补贴,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和投资。
1972年经合组织理会颁布的《关于球境政策国际层面指导原则的建议》中,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
建议指出,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目的是,指导分配预防和控制污染措施的费用,以鼓励稀缺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扭曲:
污染者应承担由公共机构决定实施的污染制理和控制措施的费用,这些费用必须反应在商品和服务造成的污染生产和消费成本中。
由此,经合组织提出的污染者负担原则是一个贸易原则。
(2)污染者负担原则从贸易原则到法律原则:
1国际层面:
生态倾销理论
欧美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针对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一个概念。
它与一般产品倾销不同,一般产品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或地区的行为。
而生态倾销则是指当产品生产成本没有包括环境成本,那么其价格就比包括了环境成本的产品低,即构成倾销。
产生原因:
各国环境管制标准不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保护生态环境和安全的需要。
南北的不同观点:
发达国家认为,环境标准不同使发展中国家产品享有不公正的成本优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环境不能降低标准来与发展中国家持平,认为低环境标准构成生态倾销,必须制定各种贸易措施保护环境。
发展中国家认为,各国发展水平不同,严格的环境标准发达国家很容易实现,而发展中国家将付出极大的代价才可能实现。
如允许发达国家单边实施各种环境贸易措施将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是发达国家实施的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环境负担从进口的发达国家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
各种环境贸易措施:
生态税收、产品标准、PPM标准、绿色标志、绿色包装
2国家层面的污染者负担原则
在国家层面上没有争议,成为大多数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因为它与法律的一般精神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相符。
理论基础:
a.符合社会正义和公平: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许多国家对于环境的保护都设立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企业违反将进行制裁;
排污者只要未造成具体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环境污染的治理及控制都由国家投入公共资金来实施。
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及公共资金投入的增加,引发思考:
公共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用纳税人的钱为污染者买单不公平,因为环境污染是排污者在追求利润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用纳税人的钱为之买单,有悖于“利之所生,损之所归”的法律信条。
b.外部性理论:
在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社会其它主体产生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影响。
环境污染是一个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即排污者在追求利润的活动中,将污染成本转嫁给社会和其他人承担,对社会及他人产生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不会计入产品成本,反应在产品的价格中,那么市场对扭曲价格信号的反应将导致资源的低效利用——市场失灵。
这些外部成本应该内部化,纳入产品成本。
c.使用者付费理论:
公共物品或公共设施的使用者,必须在付费后才能使用。
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是一个社会每个成员都有权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及非竞争性。
分类:
纯公共物品,即严格意义的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又分为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
俱乐部物品排他,但没有竞争性;
公共池塘资源物品有竞争性,但是没有排他性。
使用者付费的依据是:
准公共物品具有拥挤性的特点,为使公共物品能最大限度发挥效用,应该收费。
另外基于公平性,也应收费。
最后,使用环境资源收费的前提条件:
自然性的准公共物品,在使用以前没有收过费,属于全民所有,个别单位或企业使用必须收费,具有拥挤性特点。
使用者付费存在的技术问题:
如何收费才合理,如何管理和使用所得款项。
(3)中国大陆的规定:
环保法损害担责原则,
损害担责的范围:
遵守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
付费,包括排污费、废物处理费;
赔偿损害。
3.环境法基本制度
一、概述
为了实现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由调整特定、重要的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
组成某个环境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以特定的形式组合起来并且彼此相互联系,组成以特定的结构统一性;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最重要和关键的环境法律制度,其是在环境法中占主导地位、起重要作用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
环境法律制度是环境法规范体系的特殊组成部分,环境法基本制度本身具有原则性,以行政管制措施为主。
2.特征:
具体性,普适性,系统性,程序性,约束性
二、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是通过立法对环境资源规划的编制、管理等确立的一套规范体系。
环境规划系指根据国家或各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活动进行的总体安排。
环保法4条、12条,海洋环境保护法7条
2.环境规划制度的范围
按照规划时间分为:
长期环境规划,是一种战略规划,期限在十年以上;
中期环境规划,主要指五年规划,是长期规划的实施性计划,如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短期环境规划,主要指年度计划,是具体落实长期规划、中期规划的行为计划。
按照规划内容分为:
国民经济和社会整体规划中相应安排的环境资源规划
国土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
自然资源规划
按照规划层级分为:
国家规划、区域规划、部门规划
3.规划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
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进入烦扰问题
污染企业建立时,周边并无居民存在;
后来的居民是主动接受烦扰,污染是居民主动接受造成的。
5.中国大陆规定的四大主体功能区
优化开发区域:
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
重点开发区域: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
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
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三、环境标准制度
为维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国家依法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和。
2.性质
(1)技术规范,依照自然科学制定
(2)由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有约束力:
地方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质量对企业无直接约束力,企业并无义务知道其他企业的排污情况,只有排污标准约束每个企业——以定量化的数据约束不同主体。
(3)绝大多数是授权立法,委托制定: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经常变化。
3.环境标准体系:
五类两级
(1)环境质量标准:
关于环境品质的标准
规定环境中各种有害物质或某种有害物质在一定空间内的最高允许含量。
如农田水质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定污染源排污口各种有害物质或某种有害物质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