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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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期限,自学生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集体、个人损失的,除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相应处分外,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调查部门查证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法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诚恳,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事实,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纪人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者破学校声誉的;
(二)态度恶劣,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重要情节、伪造证据、互相串供、诬陷他人的;
(三)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恐吓、威胁、打击报复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
(六)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为首者;
(七)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或破学校环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时间喧闹、乱扔物品,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内乱贴、乱挂、乱放物品,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在学校公共场所乱倒污水,抛扔、焚烧物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扰乱课堂、会场、食堂、考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妨碍学校或有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包庇违法违纪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集体宗教活动,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散布谣言、传播有害信息,扰乱校园安全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侮辱、诽谤、辱骂、造、恐吓、陷害他人者:
(一)侮辱、诽谤、辱骂、造、恐吓、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侮辱、诽谤、辱骂、造、恐吓、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盗窃、诈骗、集体、个人财物者:
(一)作案价值不满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以上,15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四)对于采用撬门、撬窗、撬锁等作案方式进行盗窃者,按上述条款从重处分;
(五)盗用或伪造他人证件冒领邮寄的钱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案两次以上者,视情节从重处分;
(七)经学校保卫处或公安确认作案未遂,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为盗窃提供方便以及包庇、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用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或者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毁公共或他人财物,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策动打架者:
(一)尚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已造成打架,但后果较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已造成打架,并形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动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按上述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条 打架者:
(一)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致他人轻微伤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肇事者、首先打人者和持械打人者,按上述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者:
(一)造成后果较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群架(双方均有三人以上),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按第二十条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非法私藏、携带管制器具者,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酗酒、打麻将、赌博、吸毒、藏毒、运毒、贩毒、制毒者:
(一)酗酒及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校期间,学生一律不准打麻将;
违反者首次没收麻将并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赌具或场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一旦发现有藏毒、运毒、贩毒、制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转借、涂改、伪造及谎报冒领证件、证卡者:
(一)转借学生证、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或者其它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证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章者,视造成的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上述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以上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举止不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者:
(一)擅自攀爬学校建筑物、构筑物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在校园公共场所与异性有过度亲密行为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到社会上的酒吧、舞厅陪酒、陪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偷看、传播、制作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猥亵、玩弄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或公民道德规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寓存放、使用违禁物品,除没收违规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寓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危险品(如液化气罐、鞭炮、酒精、煤油、汽油、硫酸、硝酸等),除没收危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酒精灯、蜡烛等),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拉电线或私用学校禁用电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火灾或伤亡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一学期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晚间不按时回公寓者,给予警告处分;
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公寓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
在公寓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公寓留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无正当理拒不服从学校寝室及床位安排,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公寓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在公寓内从事经商营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一)因违反公寓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参加校外活动者:
(一)私自到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游泳场所或江河、水塘中游泳、洗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擅自以组织的名义到校外游览、参观或到外单位进行联谊和参加演出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一学期内,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以旷课论处。
累计旷课达到下列者: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6-3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36-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再次受纪律处分,参照本规定的第三十四条执行
学生旷课,一般按课程表上的课时数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实习、实践、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每天以五学时计算。
第三十条 违反学生“五按时”管理办法或违反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已经受过处分又违纪者:
(一)已受记过以下处分又违纪(不含开除学籍的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已受留校察看处分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纪律处分期限以最后一次处分期限为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其它管理规定和制度者,如其规定或制度已明确处分等级,根据其规定或制度中明确的处分等级,按有关程序给予处分;
如其规定或制度中未明确处分等级,或者有本规定没有列举但确实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三十六条 处分调查程序
(一)发现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调查笔录,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须详细写明学生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结论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与态度。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结论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并由学生本人在材料上签署意见;
(二)涉及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以保卫处为主进行调查,并由保卫处提供调查报告;
(三)涉及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等行为,教务处应及时公示,并由教务处提供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报告;
(四)涉及学生其他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应以学院为主进行调查,并由学院提供调查报告;
(五)如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事实的认定有异议时,在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或学生工作处认为有必要时,可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成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学院在内的联合调查组进行复查,由学生工作处形成复查报告;
(六)调查报告提供单位应当将相关调查过程材料(含调查笔录、旁证材料、学生申辩材料等)连同调查报告一并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程序
(一)由学院召开政联席会议形成处分意见,填写《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
(二)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召开处务会研究,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决定;
(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召开处务会研究,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召开处务会研究,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请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五)学生处分决定的文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起草,学校行文,内容包括:
①学生的基本信息;
②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③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④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⑤其他必要内容。
该文件由校领导审核后签发,印发后并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第三十八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察其平时表现,加强教育,对其后期政治思想、学习、组织纪律及生活等方面情况作出鉴定,在学生毕业前,填写《XXX大学受处分学生考察鉴定表》,交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九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应当在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五章处分决定书送达程序
第四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按程序及时下发和送达处分决定书。
(一)学生工作处将处分决定通知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
(二)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亲属,并由其签收。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学院应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及时书面报学生工作处。
第六章处分申诉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按《XXX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受理的学生申诉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原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原处分决定事实、依据、程序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改变原决定。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按《XXX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复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省教育厅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解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并且没有再发生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处分期满后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解除纪律处分程序:
(一)学生处分期满后10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并填写《XXX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辅导员应对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如实进行评价。
(二)学院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连同学生思想汇报一并递交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提交的解除处分的材料召开处务会进行审议,将审议意见提请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解除处分的文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起草,以学校名义行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八章处分与解除处分文书报送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与解除处分决定书,应抄送学校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须报XX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指“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XXXX年X月X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