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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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因素

  GB11659铅酸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37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AQ4201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22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3术语和定义

  3.1铅

  指金属铅、含铅10%以上的合金铅、铅盐以及无机铅化合物,但不包括其他有机铅化合物。

  3.2铅酸蓄电池

  铅酸蓄电池是指由使用铅电极、电解液、元件以及盛装它们的容器组成的,能够贮蓄化学能量,于接触用电回路释放出电能的一种可以充放电的电气化学设备。

一般由正负极板、隔板(隔膜)、电解液、电池槽、电池盖和接线端子组成。

  3.3铅烟

  铅烟指铅料熔化过程中,铅蒸气在空气中迅速凝集,形成的直径小于或等于0.1μm的氧化铅颗粒。

  3.4铅尘

  铅尘指在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漂浮于空气中的含铅固体微粒,其直径大于0.1μm。

  3.5硫酸雾

  硫酸雾指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的化成工序产生的含有硫氧化物废气的气雾。

  4基本要求

  4.1铅酸蓄电池企业选址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

企业应建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至居住区边界卫生防护距离必须符合GB11659要求。

企业的职工生活区域与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并设置门禁和一定距离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4.2铅酸蓄电池企业应采用无镉、无砷、内化成工艺等职业病危害程度低的技术和自动化程度高的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遵循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的选料原则;

做到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采用两级或两级以上处理技术,铅烟应采用静电除尘或布袋除尘加湿法(水幕或湿式旋风)除尘技术;

铅尘应采用布袋除尘、旋风除尘技术、湿法除尘技术,酸雾应采用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技术。

  4.3铅酸蓄电池企业产生铅尘、铅烟、酸雾和有机溶剂的生产设备和工段,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禁止采用手工铸板、人工输粉、人工灌粉(管式极板)、手工涂板、手工刷板(耳)、人工配酸(灌酸)、焊接式外化成、人工称板配组等工艺,禁止采用开口式铅粉机、开口式和膏机。

  4.4通风、排毒、除尘、屏蔽等卫生防护设施设置应符合GB/T16758和GBZ/T194要求。

  4.5铅酸蓄电池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产生铅尘、铅烟、酸雾的生产工序不能交叉设置。

做到制粉、合金与铸板、和膏、涂板与固化干燥、极板化成、修片(分、称、刷)、铅零件铸造、装配、充放电、包装等不同作业区间隔离;

做到产生铅烟、铅尘的作业、产生酸雾的作业与包装、成品库房等分车间设置,制铅粉车间应该设置在厂区的地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位置。

企业的辅助用室设置应符合GBZ1卫生要求。

  4.6铅酸蓄电池企业的车间,应有给排水设施,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易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

和膏、涂片、灌粉、化成等车间地面应保持湿润,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地面应不透水,设置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4.7铅酸蓄电池企业应收集本单位使用的粘合剂、硫酸等各种化学品的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其内容包括:

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组成、理化特性、对人体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

该说明书应建档保存。

企业更换或更新所使用的各种化学品时,应同时更换最新版本的化学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8铅酸蓄电池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9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同时向具有管辖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职业病防护设计卫生审查。

  4.10铅酸蓄电池企业必须保障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并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

  4.11铅酸蓄电池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

  5职业卫生管理

  5.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

负责识别和告知职业危害;

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

负责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人管理;

编制岗位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个人防护用品采购与发放等。

  5.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主要包括: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

  5.3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并在存在铅烟和铅尘的作业场所按照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和GBZ/T20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要求》设置铅危害告知卡和铅危害信息指南。

  5.4铅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及说明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标识牌。

  5.5应针对可能发生的铅中毒及其他事故,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应列明可实施急救的医疗单位,应定期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

  5.6用人单位应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5.7用人单位应对与铅、酸雾、噪声、有机溶剂接触者、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的内容包括: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铅作业劳动者个人生活中的保健方法,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常识和避免意外伤害的紧急应对方法,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

应做好培训记录并存档。

  针对在岗接触铅劳动者开展个人卫生习惯培训,使职工做到餐前、饮水前、如厕前彻底洗手。

  5.8履行告知

  5.8.1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遵守。

  5.8.2在醒目位置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结果。

  5.8.3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接触铅等职业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5.8.4按照GBZ188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5.9铅酸蓄电池企业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严禁在作业区饮水、进食、吸烟和休息。

  5.10严禁把工作服、防护用品带出厂外清洗。

  5.11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12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内容包括:

  5.12.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5.12.2建设项目预评价、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

  5.12.3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

  5.12.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制度;

  5.12.5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5.12.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

  5.12.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

  5.12.8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

  5.12.9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病人档案;

  5.12.10职业健康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

  5.12.11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5.12.12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5.13禁止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5.14企业应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持续改进职业卫生工作,不断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

  6工艺设备

  6.1熔铅锅、铸条、铸板、铅零件铸造必须设置密闭式排风装置和净化装置,熔铅锅必须设置自动控温或超温报警装置,铅液温度不得超过450℃。

  6.2板栅制造应采用连铸连轧、连冲、压铸、拉网设备或者集中供铅铸板机设备;

分板、刷板、称板应采用自动分板机、自动刷板机、自动称板机;

分片机、称片、包片、配片、灌粉工作台、自动焊机和手工焊台、装置工作台等必须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和净化装置。

  6.3球磨机必须整体密闭,并应采用两级以上收尘净化装置。

  6.4铅粉的收集和输送设备必须密闭,其进出料口必须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和净化装置。

  6.5合膏工序应采用湿法、自动称量和封闭输送工艺,湿法以外的方法必须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和净化装置。

  6.6硫酸溶液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和密闭式酸液输送、加酸系统;

化成酸槽必须设置上部排风罩或侧吸罩的局部排风和净化装置。

  6.7极板化成应采用无焊接化成法,管式极板应采用全自动挤膏机、造粒机;

  6.8装填过铅粉、铅膏的极板,吊装搬运时应设置铅粉收集装置。

  6.9所有原料和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确定的地点和收集铅粉尘的容器。

  6.10硫酸存放区、化成作业场所应设置泄险沟(堰)。

  6.11焊接应采用自动烧焊机或者自动铸焊机;

电池组间拼接鼓励采用不焊接的铜条螺口连接。

  6.12充放电场所应通风良好,并设置机械强制性通风措施,通风设备按照防爆要求设计。

  6.13热封和胶封、丝网印刷工序应设置局部通风装置,鼓励采用自动配胶和胶封装置。

  6.14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设备时应采取必要的减振措施。

  6.15产生辐射热的熔铅、铸板、铅零件铸造等设备应采取隔热处理,设置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方向的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位置,并设置适当的安全操作距离。

采取岗位送风方式降低岗位温度,禁止使用工业风扇。

  6.16铅酸蓄电池企业的熔铅、铸板、铅零件铸造、球磨机和收料工序应隔离整体密闭设置。

  6.17电池清洗应该采用自动清洗机。

  6.18应合理组织产生铅尘、铅烟作业岗位的通风换气,限制室内的空气流速,避免二次扬尘。

  7通风和净化

  7.1排风罩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GB/T16758的相关要求。

  7.2排风罩的选用

  7.2.1熔铅锅应采用整体密闭式或半密闭式排风罩。

  7.2.2球磨机应采用整体密闭式排风罩。

  7.2.3合膏机、灌粉机应采用局部密闭式排风罩。

  7.2.4铸板、零部件铸造、涂片机、化成槽宜采用上吸式排风罩。

  7.2.5焊接工作台宜采用侧吸式排风罩。

  7.2.6分片机、称片、包片、配片和装配线宜采用下吸式排风罩。

  7.3排风罩的设计原则

  7.3.1在产生铅烟、铅尘、硫酸雾污染的车间,排风系统的通风效果应保证车间作业场所铅烟、铅尘、硫酸的浓度符合本指南4.5的要求。

  7.3.2排风罩的形状及结构尺寸应符合GB/T16758的相关要求,伞形罩的面积不应小于有害物扩散区的水平面积,侧吸罩的罩口长度应不小于有害物扩散区的边长,应便于铅烟、铅尘的有效排出,排放铅烟的排毒罩口风速为1m/s~1.5m/s,铅尘除尘罩口风速为2.0m/s~2.5m/s。

  7.3.3 密闭罩应根据生产操作要求留有必要的检修门、操作孔和观察孔,但开孔应不影响其密封性能。

  7.3.4排毒罩口的空气流动路径,严禁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

  7.3.5排风罩应使用不燃烧材料制造。

  7.4通风管道

  7.4.1通风管道设计应符合GB50019的相关规定。

  7.4.2含铅烟、铅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敷设。

  7.4.3管道内输送含有蒸汽或者含酸雾气体时,应设排水装置,水平管道的安装应有合适的坡度。

  7.4.4管道应设置清灰孔,清灰孔不应漏风。

  7.4.5通风管道的制造应使用耐热不易燃烧材料。

  7.4.6通风管网的设计应尽量减少阻力,节能降耗。

  7.5铅烟、铅尘的净化装置

  7.5.1净化方法及设备设施应符合能耗低、运行成本低和易于维修的原则。

  7.5.2合膏机、灌粉机、分片机、装配台宜设置高效除尘净化装置。

  7.5.3铸板、零部件铸造、熔铅锅及其浇铸口宜设置湿式洗涤吸收净化装置。

  7.5.4球磨机与出料口、包装等设备排出气体的净化宜选用旋风和布袋二级除尘净化装置。

  7.5.5净化装置前、后应按相关标准设置检测净化效率和铅烟、铅尘排放浓度的取样孔。

采样孔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采样孔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

  7.5.6 通风机应设置在净化装置的后面(净化装置为负压操作)。

当采用多级净化装置时,通风机可放在几级净化装置之间。

  7.6通风机噪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超标时应采取消声降噪措施。

  7.7安装在室外的通风机组,其电机应设防雨罩。

通风管道、消声器等附件的重量不应落在风机上。

  7.8用于湿式净化装置配套的通风机,应采用耐酸防腐风机。

  7.9板栅铸造、和膏和涂片、固化干燥、化成、加酸等产生热和酸雾的作业车间除采取局部通风外,车间顶棚应设置气楼或者其他通风口。

  7.10集中通风系统的通风进风口不得设在车间内。

  8个人防护用品和卫生保健

  8.1铅酸蓄电池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合格足量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尘或防酸工作服、防尘口罩、防毒(酸)口罩、护耳器、防护鞋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8.1.1呼吸道防护:

  作业场所存在铅烟、铅尘和粉末状添加剂时,作业时劳动者需使用机械过滤效率不小于95%防尘口罩;

作业工段存在酸雾、有机溶剂呈气体、蒸汽状态时,作业时劳动者应使用过滤效率不小于95%防毒口罩或防毒面罩。

  8.1.2噪声防护:

  存在噪声的作业场所,劳动者需使用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8.1.3其他防护:

  作业场所存在铅烟、铅尘或者需要手接触含铅物件的,劳动者配备防渗透手套;

作业工段存在硫酸的,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防酸防护服,佩戴防酸手套、护发帽和防酸眼镜。

  8.1.4个人防护用品应该保存在干燥、阴凉、无污染的场所,防尘、防毒口罩杜绝存放在生产场所。

  8.2铅酸蓄电池企业防护用品应符合GB11651、GB/T18664的要求。

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和安全标志标识“LA”。

  8.3用人单位必须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上岗时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8.4作业现场地面、墙壁、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沉降尘埃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作业现场的地面应采用湿法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从事清扫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戴防尘口罩等。

收集的铅粉尘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不应与其他垃圾等堆放在一起。

  8.5铅、酸危害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浴室、洗手池等设施。

休息室、浴室、公用衣柜等公共设施应经常打扫、冲洗。

便服与工作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该按照GBZ1要求设置集中浴池或单独在存在铅烟或者铅尘的作业车间设置车间淋浴室。

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8.6应设置专门容器收集接触铅的废旧劳保用品、工具,并交由专业废弃物处理机构进行处置。

  8.7铅酸蓄电池作业场所的更衣室内、盥洗室、饮水间(区)、以及涉铅车间出入口应设置盥洗水龙头,并宜采用感应式或脚踏式的水龙头,按照每20~30名职工1个洗手水龙头配置。

配置合适洗手去污用品,采用六步洗手法进行彻底清洗,以有效消除粘附在手上的铅粉。

饮水间(区)应远离产生铅尘、铅烟、酸的作业区,鼓励设置单独饮水间。

  8.8用人单位应该设置专用洗衣间(房),负责工作服清洗;

可进行清洗的个体防护用品也应由企业集中清洗并及时更换;

待清洗的工作服、个体防护用品应置于密闭容器储存,并设警示标识。

  8.9铅作业职工下班后必须洗澡、漱口、更换工作服后方可离开;

严禁劳动者穿班后工作服进入食堂、会议室、饮水间等生活场所或出厂。

  8.10给予从事接触铅、酸危害作业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

  9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

  9.1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硫酸(雾)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日对作业场所夏季高温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对作业场所的铅尘、铅烟、硫酸(雾)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监测,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9.2用人单位应定期委托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与评价工作。

至少每一个月对涉铅等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每年至少对非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日常监测或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9.3用人单位应确定检测岗位和应测点分布图,并存入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9.4日常监测和委托性检测、评价结果均应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应张贴在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场所、宣传栏,向劳动者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5防尘防毒设施的性能和净化效率应按相关规定做到每年至少检测一次,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检修或更换。

检测结果和维修纪录应整理归档。

  10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人的管理

  10.1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委托具备铅作业检查能力的职业健康体检资质机构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符合GBZ188的有关规定,涉铅岗位可根据情况每年适当增加血铅项目的检查频次。

  10.2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相关作业,检查发现铅中毒或者可疑铅中毒者应按照职业病诊断有关要求给于诊断、治疗,并报告辖区安全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治疗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0.3劳动者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0.4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GBZ188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根据有关病案的保密原则,保护隐私权。

应对借阅做出规定,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借阅和复印权限,用人单位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借阅,并做好借阅登记和复印记录。

  10.5在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该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

  10.6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当劳动者者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资料。

职业卫生资料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接触史、上岗前与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结果、应急健康检查结果等资料。

  10.7经诊断为铅中毒者必须暂时脱离工作岗位进行驱铅治疗,轻度者治疗后可以恢复铅作业;

但重度铅中毒者,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医治或康复疗养。

  10.8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应报上级有关部门按GB/T16180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0.9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管理档案。

  11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1.1存在铅、酸、有机溶剂的作业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说明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示牌。

工作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11.2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气体的电池充放电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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