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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地下或半地下式泵房应设排水设施,并有备用。

6.2水泵吸水条件

6.2.1水泵吸水井、进水流道及安装高度等应根据泵型、机组台数和当地自然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使用条件和维修要求,吸水井宜采用分格。

6.2.2非自灌充水水泵应分别设置吸水管。

设有3台或3台以上的自灌充水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其数量不宜少于两条,当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

6.2.3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水泵运行的要求。

6.2.4吸水井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流,且便于施工及维护。

大型混流泵、轴流泵宜采用正向进水,前池扩散角不宜大于40°

6.2.5水泵安装高度应满足不同工况下必需气蚀余量的要求。

6.2.6湿式安装的潜水泵最低水位应满足电机干运转的要求。

干式安装的潜水泵必须配备电机降温装置。

6.3管道流速

6.3.1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1吸水管:

直径小于250mm时,为1.0~1.2m/s;

直径在250~1000mm时,为1.2~1.6m/s;

直径大于1000mm时,为1.5~2.0m/s。

2出水管:

直径小于250mm时,为1.5~2.0m/s;

直径在250~1000mm时,为2.0~2.5m/s;

直径大于1000mm时,为2.0~3.0m/s。

6.4起重设备

6.4.1泵房内的起重设备,宜根据水泵或电动机重量按下列规定选用:

1起重量小于0.5t时,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起重量在0.5~3t时,采用手动或电动起重设备;

3起重量在3t以上时,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注:

起吊高度大、吊运距离长或起吊次数多的泵房,可适当提高起吊的操作水平。

6.5水泵机组布置

6.5.1水泵机组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运行、维护、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6.5.2卧式水泵及小叶轮立式水泵机组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单排布置时,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

电动机容量不大于55kW时,不小于1.0m;

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小于1.2m。

当机组竖向布置时,尚需满足相邻进、出水管道间净距不小于0.6m。

2双排布置时,进、出水管道与相邻机组间的净距宜为0.6~1.2m。

3当考虑就地检修时,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地下式泵房或活动式取水泵房以及电动机容量小于20kW时,水泵机组间距可适当减小。

6.5.3叶轮直径较大的立式水泵机组净距应不小于1.5m,并应满足进水流道的布置要求。

6.6泵房布置

6.6.1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6.6.2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

6.6.3 

泵房地面层的净高,除应考虑通风、采光等条件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净高不应小于3.0m;

2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应保持有0.5m以上的净距;

3当采用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遵守本条第2款规定外,还应考虑起重机安装和检修的需要。

4对地下式泵房,尚需满足吊运时吊起物底部与地面层地坪间净距不小于0.3m。

6.6.4设计装有立式水泵的泵房时,除应符合本节上述条文中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下列措施:

1尽量缩短水泵传动轴长度;

2水泵层的楼盖上设吊装孔;

3设置通向中间轴承的平台和爬梯。

6.6.5管井泵房内应设预润水供给装置。

泵房屋盖上应设吊装孔。

6.6.6泵房至少应设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2.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5.3流量与压力

5.3.1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应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8%~12%计算。

5.3.2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的规定。

5.3.3叠压供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考虑城镇供水管网可利用水压。

5.3.4高层建筑采用减压阀供水方式的系统,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5.3.5高位水池(箱)与最不利用水点的高差应满足用水点水压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5.4.1 

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规模在7000人以上时,小区二次供水管网宣布置成环状,与小区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的加压泵出水管不宜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

5.4.2二次供水泵房引入管宜从居住小区给水管网或条件许可的城镇供水管网单独引入。

5.4.3室外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不得污染生活用水,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的规定。

5.4.4小区和室内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的规定。

5.4.5二次供水的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5.4.6二次供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执行。

5.4.7叠压供水设备应预留消毒设施接口。

6.1水池(箱)

6.1.1 

当水箱选用不锈钢材料时,焊接材料应与水箱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6.1.2水池(箱)宜独立设置,且结构合理、内壁光洁、内拉筋无毛刺、不渗漏。

6.1.3水池(箱)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6.1.4水池(箱)应设置在维护方便、通风良好、不结冰的房间内。

室外设置的水池(箱)

及管道应有防冻、隔热措施。

6.1.5当水池(箱)容积大于50rri3时,宜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

6.1.6水池高度不宜超过3.5m,水箱高度不宜超过3m。

当水池(箱)高度大于1.5m时,水池(箱)内外应设置爬梯。

6.1.7建筑物内水池(箱)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

小于1.Om;

水池(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宜小于0.5m;

水池(箱)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宜小于0.8m;

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应具有排水条件。

6.1.8水池(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人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进水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2出水管管底应高于水池(箱)内底,高差不小于0.1m。

3进、出水管的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进、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水池(箱)宜设置水位监控和溢流报警装置。

5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宜采用水平喇叭口溢水,溢流管出口末端应设置耐腐蚀材料防护网,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6泄水管应设在水池(箱)底部,管径不应小于DN50。

水池(箱)底部宜有坡度,并坡向泄水管或集水坑。

泄水管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7通气管管径不应小于DN25,通气管口应采取防护措施。

8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带锁、封闭严密,人孔高出水池(箱)外顶不应小于0.1m。

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方型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0.6m。

6.3水泵

6.3.1 

居住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JB/T8098-1999中的B级要求;

振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

JB/T8097-1999中的B级要求。

6.3.2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8-1999中的C级要求;

JB/T8097-1999中的C级要求。

6.3.3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泵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l低噪声、节能、维修方便;

2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水泵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3用水量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多台水泵组合供水;

4应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6.3.4电机额定功率在llkW以下的水泵,宣采用成套水泵机组。

水泵机组应采取减振措施。

6.3.5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6.3.6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吸水管。

6.3.7水泵吸水口处变径宜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同心管件。

6.3.8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当因条件所限不能自灌吸水时应采取可靠的引水措施。

泵房

7.0.1 

室外设置的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的有关规定。

7.0.2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

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4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7.0.3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7.0.4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的要求。

7.0.5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

7.0.6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7.0.7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7.0.8泵房应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

7.0.9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Im。

7.0.10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当电机额定功率小于llkW或水泵吸水口直径小于65mm时,多台水泵可设在同一基础上;

基础周围应有宽度大于0.8m的通道;

不留通道的机组的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或相邻两台机组突出部分的净距应大于0.4m。

7.0.11 

泵房内应有设备维修的场地,宜有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

7.0.12泵房宜采用远程监控系统。

3.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

水池(箱)设置和管道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9~3.2.13条有关防止水质污染的规定。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周围2米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布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3.2.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2.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3.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倒流装置;

4.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应符合本规范第4.3.13条的规定

6.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3.2.13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7.2

小区生活用贮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生活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生活用水调节量和安全贮水量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水调节量应按流入量和供出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小区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的15%~20%确定;

2)安全贮水量应根据城镇供水制度、供水可靠程度及小区对供水的保证要求确定;

3)当生活用水贮水池贮存消防用水时,消防贮水量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2.贮水池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

(安全贮水量考虑因素:

一是最低水位不能见底,需留有一定水深的安全量,一般最低水位距池底不小于0.5m。

二是市政管网供水可靠性。

市政引入管根数、同侧引入与不同侧引入,可能发生事故时段的贮水量,如市政管道因爆管等原因,检修断水。

三是小区建筑用水的总要程度,如医院院区、不允许断水的工业、科技园区等。

安全贮水量一般由设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生活与消防合用的小区贮水池,消防用水的贮水量依据现行的消防规范确定。

贮水池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是为了清洗水池时可不停止供水。

3.7.3

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低位贮水池(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

当资料不足时,宜按建筑物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

2.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

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

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3贮水池(箱)不宜毗邻电气用房和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

4贮水池内宜设有水泵吸水坑,吸水坑的大小和深度,应满足水泵或水泵吸水管的安装要求。

3.7.7

水塔、水池、水箱等构筑物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信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池(箱)设置和管道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9~3.2.13条有关防止水质污染的规定;

2.进、出水管宜分别设置,并应采取防止短路的措施;

3.当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压力直接进水时,应设置自动水位控制阀,控制阀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当采用直接作用式浮球阀时不宜少于两个,且进水管标高应一致。

4.当水箱采用水泵加压进水时,应设置水箱水位自动控制水泵开、停的装置。

当一组水泵供给多个水箱进水时,在进水管上宜装设电讯号控制阀,由水位监控设备实现自动控制;

5.溢流管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

喇叭口下的垂直管段不宜小于4倍溢流管管径。

溢流管的管径,应按能排泄水塔(池、箱)的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管径大一级;

6.泄水管的管径,应按水池(箱)泄空时间和泄水受体排泄能力确定。

当水池(箱)中的水不能以重力自流泄空时,应设置移动或固定的提升装置。

7.水塔、水池应设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水箱宜设置水位监视中心。

3.8.6

水泵宜自灌吸水,卧式离心泵的泵顶放气孔、立式多级离心泵吸水端第一级(段)泵体可置于最低设计水位标高以下,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从水池吸水的吸水管。

吸水管内的流速宜采用1.0m/s~1.2m/s;

吸水管口应设置喇叭口。

喇叭口宜向下,低于水池最低水位不宜小于0.3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被吸入的措施。

吸水管喇叭口至池底的净距,不应小于0.8倍吸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0.1m;

吸水管喇叭口边缘与池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5倍吸水管管径;

吸水管与吸水管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3.5倍吸水管管径(管径与相邻两者的平均值计)。

3.8.7

当每台水泵从水池吸水有困难时,可采用单独从吸水总管上自灌吸水,吸水总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吸水总管伸入水池的引水管不宜小于2条,当一条引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水管应能通过全部设计流量。

每条引水管上应设闸门;

水池有独立的两个及以上的分格,每格有一条引水管,可视为有两条以上引水管。

2.引水管宜设向下的喇叭口,喇叭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8.6条中吸水管喇叭口的相应规定,但喇叭口低于水池最低水位的距离不宜小于0.3m;

3.吸水总管内的流速应小于1.2m/s;

4.水泵吸水管与吸水总管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高出管顶连接。

3.8.8

自吸式水泵每台应设置独立从水池吸水的吸水管。

水泵以水池最低水位计算的允许安装高度,应根据当地的大气压力、最高水温时的饱和蒸汽压、水泵的汽蚀余量、水池最低水位和吸水管路的水头损失,经计算确定,并应有安全余量。

安全余量不小于0.3m。

3.8.9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符合多功能阀安装条件的出水管,可用多功能阀取代止回阀和阀门),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自灌式吸水的水泵吸水管上应装设阀门,并宜装设管道过滤器。

3.8.14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表3.8.14规定。

表3.8.14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与墙和相邻机组间的间距

电动机额定功率(kw)

水泵机组外廓面与墙面之间的最小间距(m)

相邻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之间最小距离(m)

≤22

0.8

0.4

>

22~<

55

1.0

≥55~≤160

1.2

1水泵侧面有管道时,外轮廓面计至管道外壁面。

2水泵机组是指水泵与电动机的联合体,或已安装在金属座驾上的多台水泵组合体。

3.8.15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高度应便于水泵安装,不应小于0.1m;

泵房内管道管外底距地面或管沟底面的距离,当管径小于等于150mm时,不应小于0.2m;

当管径大于等于200mm时,不应小于0.25。

3.8.16泵房内宜有检修水泵的场地,检修场地尺寸宜按水泵或电机外形尺寸四周有不小于0.7m的通道确定。

泵房内配电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泵房内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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