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环境环保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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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5日,报告表20日,报告书50日

材料审核;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决定

市环境保护局3日内作出决定

准予许可

备注:

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

政务服务股2日内反馈行政许可申请人

政务服务股结案(立卷归档)

2.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污染防治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15日内完成审查

市环境保护局5日内作出决定

二、行政处罚类(第1-51项)

发现违法案件,监察大队立案调查

监察人员调查取证

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有关资料

监察人员填写调查终结报告或专题报告

不符合处罚条件或证据不足退回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律审核

案件审理小组集体审议

主管局长批示

政策法规股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监察大队送达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书面申辩(或听证)并作记录

政策法规股填写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罚审批表

案件审理小组集体审议重大案件提请局务会或局常务会研究同意

政策法规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1份监察大队填写送达回执当日或次日送政策法规股

监察大队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后督查

被处罚单位自觉履行开具收据被处罚人不服的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

收据复印件送政策法规科备案案件承办人移交执行室

政策法规股结案建档提出行政复议向法院起诉由执行室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归档政策法规股答辩政策法规股组织应诉

归档

执行室结案建档、填写卷宗登记表

三、行政强制类

1.责令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流程图

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市辐射环境管理股、市污染防治股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市辐射环境管理股、市污染防治股)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市辐射环境管理故、市污染防治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对辐射或者医疗事故场所需要进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起止时间,费用由辐射或医疗废物管理事故单位负担

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市辐射环境管理股、市污染防治股结案(立卷归档)

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解除强制措施

依法予以处置

2.责令恢复原状流程图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

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并送达当事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进行记录和复核

当事人履行义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

依法强制执行

依法中止执行

依法终结执行

达成执行协议

履行协议,执行完毕

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

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的恢复强制执行

结案(立卷归档)

3.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场所、有关工具和物品流程图

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市环境监察大队、市污染防治股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市环境监察大队、市污染防治股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市环境监察大队、市污染防治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

交付查封、扣押清单;

由行政相对人和市环境保护分别收执,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明示已实施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市环境监察大队、市污染防治股结案(立卷归档)

4.指定代为处置、治理污染流程图

5.责令强制拆除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流程图

6.对超标超总量排污、逃避监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等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流程图

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制措施的情形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或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采取措施

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或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不采取措施

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市环境监察支队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向当事人送达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决定书

对当事人履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当事人终止营业或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行终止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

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市环境监察支队在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

市环境监察大队结案(立卷归档)

四、行政征收类

1、排污费征收流程图

公告或书面告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种类、数量,以及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等

受理

市环境监察大队受理许昌市区范围排污者提供的纸质(或网络)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所需全部材料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核

市环境监察大队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按月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确定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决定

向排污者下达《排污量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进行公告

征收

按照《排污量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确定的金额征收排污费并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

催缴

对拒缴排污费的,下达《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书》,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环境监测等费用征收流程图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市环境监测站受理提交的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所需全部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审查应缴服务费的金额等,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

明确相关单位应缴服务费额度、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

按照确定的金额征收服务费并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

告知

监测完成后按告知时间通知当事人领取监测报告。

五、行政检查类

1.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活动、

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检查流程图

辐射环境管理股

制定方案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

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

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

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现场检查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单位,直接在现场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对存在一般环境问题的企业,将现场检查表、违法的相关佐证材料和处理建议整理后,形成监察报告,并根据检查情况,草拟监察通知、政府致函等行政文书送审;

对于存在较大环境问题的企业,应向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形成专项报告

事后处理

对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将现场检查记录表、不违法的相关佐证材料整理后送审

督促整改

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持续监管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2.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流程图

环境监察大队

3.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流程图

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股、环境监察大队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流程图

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

5.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局机关相关科室、环境监察大队

6.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大气污染防治股、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市公安局、交通局配合)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抽检不合格车辆,由公安机关没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标

组成检查组,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督促有关单位、个人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机动车不予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严禁上路行驶

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7.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维修单位、

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大气污染防治股、环境监察大队(市交通局配合)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向省环保厅形成书面汇报,由省环保厅依法予以处罚;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交通部门向省交通厅形成书面汇报,由省交通厅依法予以处罚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资料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

督促限期整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逾期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

环境监察大队、政务服务股(环境影响评价股)、综合规划股、污染防治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环境监测站

9.对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检查

污染防治股、环境监察大队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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