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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E.甄克斯写的这本书出版于1900年,仅隔三年,曾因翻译《天演论》传播西方新思想而享有盛名的翻译家严复就将这部书翻译过来介绍给国人。

甄克斯在这本书中,用历史发展阶段的观点,把历史描绘成从图腾社会向宗法社会、再向军国社会发展的过程。

甄克斯认为,在军国社会里,个人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人民是平等的;

而在宗法社会中,社会细胞由家族构成,个人归各自的宗族统辖,并受到祖法的约束,没有自由。

受甄克斯这种进化史观的影响,严复认为当时的中国终于进入军国社会阶段,属于七分宗法、三分军国性质的国家。

这里的宗法具有消极、反动的含义。

日本着名学者沟口雄三在对此问题考察后指出:

“严复自己在序言中也将宗法与封建合在一起使用,自那以后,将封建社会等同于宗法社会,并看做是历史发展阶段中一个落后社会的认识得以迅速扩散。

  严译《社会通诠》在青年知识分子中产生很大反响,影响了新文化运动。

沟口雄三指出,在五四运动中领导了文化革命的《新青年》受到《社会通诠》的深刻影响,《新青年》曾热衷于掀起打倒宗法社会的运动。

主编陈独秀在《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中说:

“东洋民族虽从游牧社会进入宗法,但情形至今仍未改变。

虽从酋长政治步入封建政治,至今亦无变化。

宗法社会以家族为核心,个人无权。

……尊家长、重阶级,故提倡孝。

在宗法社会的政治里,……尊元首、重阶级,故提倡忠。

忠孝是宗法社会、封建时代的道德,也是半开化东洋民族的一贯之精神。

”他又在《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中说孔子所提倡的道德在“数千年前的宗法时代、封建时代也仅仅通行于公、卿、大夫、士的人伦日用之处,在庶人阶层则全无市场。

在数千年后之今天,在此共和、国家时代,如何还怎能得以通行呢?

”陈独秀照搬了《社会通诠》的理论及严复的案语,视儒家思想为落后的宗法社会的产物。

  对宗族的否定不仅是理论界的倾向,还来自革命者的实践活动。

1927年青年毛泽东在中国社会面临各种严重危机之时,对阶级斗争尖锐的湖南农村进行调查后,写下了着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指出“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阶级,是几千年专制政治的基础”,又说代表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四种权力,它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其中族权是“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族系统”构成,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第15、31页。

)。

毛泽东提出了“族权”的概念,并将族权以及控制者土豪劣绅、不法地主作为中国革命的对象,以解决社会危机,建立新的社会秩序。

  1927年国共合作的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后,发生了由如何认识中国社会性质引发的社会史大论战,作为论战的延续,抗战时期有学者提出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问题。

有的学者把宗族作为“停滞”的原因之一,代表性的观点如李达《中国社会发展迟滞的原因》指出:

宗法遗制是巩固整个社会的强有力的纽带,杂有血统关系、聚族而居的村落公社建立于农业与手工业之家庭的合一基础之上,在经济上很少与城市发生联系,在政治上除完纳田粮外,几乎不与国家接触,这种狭隘的生产关系,难以孕育出新的生产力。

蒙达坦《与李达先生论中国社会发生迟滞的原因》也说:

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族,大都有“蒸尝田”、“学田”、“庙田”之类同生产不发生关系的共有财产,这种纯消费导致社会财富的大量毁灭。

上述认识一直影响至今。

  以上的观点是否定宗族的代表性看法。

值得注意的是本世纪初也有利用宗族实行地方自治的主张,如民权论者何启在《新政变通》中说:

“绅耆父老无官之名,但有官之实。

这就是族治。

……如果新政在乡邑实行的话,保国之法可得;

如果新法在宗族实行的话,富民之法可得。

”后来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也将宗族结合为纽带的“国族”的统一作为国民的具体形象,把宗族作为民权的基础。

  上述两种观点在本世纪上半期均有相当的社会基础,在理论界前者较为流行,在政治实践上,二者成为国共两党不同的政治主张,并对历史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

  以上种种对宗族的看法,表达了进化、革命或改良的思想,程度不同地表现出变革社会的政治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受当时新兴的功能主义影响,人类学者林耀华从纯学术的兴趣对福建的义序黄姓宗族进行了田野调查,撰写了15万言的学位论文,开辟了认识中国宗族的新视野。

1936年他发表《从人类学的观点考察中国宗族乡村》,提出研究宗族的新方法,他指出:

“宗族乡村乃是乡村的一种。

宗族是家族的伸展,同一祖宗繁衍而来的子孙称为宗族,村为自然结合的地缘团体,乡乃集村而成的政治团体;

今宗族乡村四字连用,乃采取血缘与地缘兼有的团体的意义,即社区的观念。

”这是一个适合单姓族村的概念,表达的是一种从学理上透过宗族对社会结构的认识。

林耀华把宗族作为一个功能团体,从祠堂入手探讨了多方面的作用,“特别注意于功能的结构,由此窥见各方面的关系”。

林耀华探讨宗族的基本单位家族,从探讨家族到宗族的结构把握宗族,并探讨家族背景下的个人生活,以认识个人地位和家族结构甚至和宗族结构的关系。

林耀华的研究有助于客观地认识现代社会中的宗族形态。

  宗族史的研究

  稍晚于为宗族定位、定性的理论思考,一些历史学者也开始了对宗族史的研究。

  首先对中国宗族制度进行通贯研究的是吕思勉,他撰写的《中国宗族制度小史》,是第一部中国宗族简史。

该书试图抓住宗族制度的主要内容来探讨其变化,作者从宗与族的概念入手,论述了大小宗、祭祀、姓氏、谱牒、合族而居、族长与族产、立后等问题,有筚路蓝缕之功。

通贯性研究还有后继者,陶希圣在《婚姻与家族》一书中论述了宗法及宗法之下的婚姻、妇女及父子,大家族的形成、分解、没落,提出家族制度的分期说:

西周到春秋是宗法时代,战国到五代是亲属组织的族居制度,宋以后渐变为家长制的家族制度,20世纪为夫妇制之家族制度。

高达观《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从社会学视野研究了周、宋、清三个时期的家族,并将古今家族制度进行了比较。

高着侧重家庭,对宗族着墨很少,但也提出了个别值得注意的见解,如宋代家族社会特点是宗族制度民众化等。

  更多的学者分历史时期探讨宗族问题。

曾謇在《食货》杂志连续发表论文,论述先秦宗法社会形态问题。

《殷周之际的农业的发达与宗法社会的产生》认为,所谓宗法社会,实际就是氏族的关系犹存而又发展到了父系家长制阶段的自然产物。

父系家长制特征是家族财产共有,这种家族出现在周初,宗法社会是伴随分封产生的。

《周金文中的宗法纪录》进而考释金文,指出有着极普遍而且极典型的宗法组织是在家产共有制下由嫡长子承继制度形成的。

《古代宗法社会与儒家思想的发展——中国宗法社会研究导论》进一步指出,宗法形态的特点一是家族财产公有,其管理和分配权操之于家长;

二是嫡长子一支承继制的确立;

三是一夫多妻制的实行。

曾謇的研究借鉴了西方民族学的理论,并使用了金文资料,这是其超出前人之处,但他考察的多是宗法社会的产生、特点等大问题,科学的实证研究尚不充分。

还有学者利用甲骨文对商代宗法制度进行研究。

王国维于1917年发表了着名论文《殷周制度论》,断定商人无宗法制与嫡庶制。

近人以甲骨卜辞钟鼎文字考论宗法起源者,有丁山的《宗法考源》根据商晚期康丁后已传位于长子,提出宗法在殷代已萌芽。

先秦宗族研究的专着,有刘节编着《中国古代宗族移植史论》一书,论述了宗族的涵义、世与代、图腾层创观等问题。

  研究秦汉宗族制的专着有1947年出版的吕思勉《秦汉史》,该书论述社会组织的部分专设“族制”一节。

杨联陞《东汉的豪族》一文,是论述豪族的重要论文。

陈啸江《魏晋时代之“族”》系统研究了魏晋时期的宗族,论述了“族”的来源及魏晋时代重视宗族的原因、势族和寒门、宗族内部生活状态、魏晋人重视宗族的一般情况及入族与出族问题。

专门研究魏晋宗族的论文至今仍然少见。

曾謇《三国时代的社会》考察了当时豪宗大族的活动,认为三国政权的建立,都基于大族的势力。

孟晖《东晋的豪族》也论述了豪族问题。

  有关南北朝门阀士族的研究较多。

武仙卿在《南朝大族的鼎盛与衰落》一文中指出:

东吴至陈六朝是大族的统治时期,东晋宋齐梁四代是侨姓大族占优势、江南大族受排斥的时期,陈朝是士豪大族崛起的时期,隋时大族衰落。

还有一些学者发表了有关南北朝宗族问题的论述,多是短篇,重要的有杨廷贤《南北朝之士族》、蒙思明《六朝士族形成的经过》、谷霁光《六朝门阀》等。

着作方面,杨筠如的《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一书探讨了九品中正制度与六朝门阀的关系。

王伊同的《五朝门第》一书分总论、氏族、高门在政治上之优遇、私门政治之盛衰、高门在经济上之垄断、附属高门之奴客、高门之风范、高门之习俗八章,附论“五朝谱学”,并制有高门权门世系婚姻表,全面探讨了门阀士族,资料扎实。

  宋以后宗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30年代,刘兴唐在探讨中国社会发展停滞问题上,认为作为普遍存在的农村社会共同体的血族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对血族进行了考察。

他在《宋代的血族公有财产》一文中指出,由于血族的杂处,使原始的氏族结合不能维持,于是血族开始有了正式的组织;

《福建的血族组织》主要依据陈盛韶的《问俗录》,并结合地方志资料,对清代福建宗族的祠庙和财产、械斗进行了探讨,强调指出血族对于弱小族人的保护和对政府以及官僚的对抗。

他还在《河南的血族组织》中论述了近代血族的衰颓。

对于近代以来的南方械斗,郎擎霄发表了《中国南方械斗之原因及其组织》、《近三百年来中国南部之民间械斗》、《清代粤东械斗史实》等论文,其中涉及宗族械斗问题。

潘光旦是现代家谱研究的倡导者,他的《家谱与宗法》一文探讨了谱法与宗法的关系,说明家谱是宗族制度的组成部分。

他重视优生学和人才学,并将之引入宗族研究,所着《明清两代嘉兴望族》,通过对嘉兴望族血系分图、血缘网络图,世泽流衍图的制作,统计出每个血系的世泽流衍到世,嘉兴的望族平均大约能维持200余年,认为世家大族兴废盛衰的关键在于遗传、教育这些祖宗的力量以及移徙、婚姻、夭寿的状况。

  二、50年代至70年代的史学热点与宗族研究

  1949年后,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地位的确立,探讨社会形态、社会性质成为史学研究时尚。

50年代及60年代初,受中国古代史分期探讨、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讨论的影响,一些学者重新探讨先秦宗法制度,尤其关注宗法制度与社会形态的关系。

在上述学术背景下,先秦以后的宗族研究也有所开展。

50年代历史学界的政治化和理论僵化尚不如后来严重,先秦和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宗族形态与宋以后的“族权”形态不同,与政治和现实社会的联系不强,因此还能出现如张政烺、金景芳、唐长孺的学术性很强的实证性论着。

  宋以降宗族的研究,是在60年代批判“族权”以肃清封建主义影响、制止宗族活动的刺激下开展的。

这一时期的历史研究片面强调阶级斗争,严重影响了宗族研究的学术性。

  “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族研究陷入停顿状态。

  先秦宗族研究一书和朱凤瀚《近百年来的殷墟甲骨文研究》一文有关内容。

  通论性宗族研究的代表作是杨宽着《试论西周春秋间宗法制度和贵族组织》,作者系统论述了周代贵族宗族组织,并深入剖析了宗庙、族墓、姓氏、名字、婚制等宗族制度内容。

  商代家族研究。

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一书,勾画了商代氏族组织形态以及经济制度。

张政烺撰《古代中国的十进制氏族组织》,据卜辞和金文资料,论述了军事和生产合一的氏族形态与功能。

又在《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中指出殷代时一族百家,属于农业共同体。

林沄在60年代完成的论文《从武丁时代的几种“子卜辞”试论商代的家族形态》,将卜辞中的“子”释为当时对男姓贵族的尊称,同时指出几种非王卜辞占卜主体的家族属商人父权家族,并论述了几种家族的构成、族长权力、经济情况等。

李学勤《论殷代亲族制度》一文,探讨了殷代的亲称、日名的意义、继承法、亲族制度。

  宗法制度。

金景芳《论宗法制度》一文不同意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所说天子实为天下大宗之说,认为宗统和君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关系本质上是矛盾的,还认为宗法制度仅实行于大夫士阶层。

这一新的看法,引起了后来学者们的争论。

有关宗法制与社会性质的关系引人注目,叶国庆《论西周宗法封建制的本质》认为宗法制体现的是农村公社中的封建关系,而非氏族制社会的产物,并论述了先秦时代宗法宗族制的基本状况。

黄子通《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是不是封建制度的特征?

》认为,宗法制度非中国所独有,人类社会途程中必然会有“亲族”这样一个历史阶段。

他指出,宗族就是家长制大家庭。

宗法是因为儿子继承父权家长而产生的,也就是继承宗子而产生的。

宗族或家长制大家庭是氏族社会和个体家庭之间的一个阶段。

童书业不同意黄子通所持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并非封建社会特征的观点,以西周春秋和魏晋南北朝时代“宗法”为例,认为中国上古、中古的“宗法”制以及等级制,都是主要和封建制经济相结合的。

还有学者从一个国家来探讨宗法制,如常正光《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在晋国的开始解体与晋国争霸的关系》,论述了晋国宗法制的解体问题。

  魏晋南北朝宗族与士族研究

  唐长孺是这一领域的重要奠基者。

1955年三联书店所刊唐先生的《魏晋南北朝论丛》收入这方面研究的两篇论文。

其中《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与山越》一文提出:

宗部的意义是以宗族为核心的武装组织。

宗族组织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除了防止与镇压起义之外,也抗拒政府的无限度的征发,特别是徭役的征发。

山越是山居的江南土着,山民是由大族控制的,这些大族组成的宗部往往于山险之地据守,因此,山越与宗部构成密切关系。

孙吴建国乃是以孙氏为首的若干宗族对于另外各个宗族集团宗部的胜利。

因此,孙氏建立了宗族间分配利益的领兵与复客制度,这种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分封制度;

孙氏统治集团以若干大族与将领为代表拥有世袭的军队,占有大量的田客与土地,有的还享有食邑与委任食邑长官的权力,这样就构成南方大族的经济基础及其政治特权。

对于唐长孺的观点,贺昌群发表《关于宗族、宗部的商榷》,批评唐文忽视了对于宗族的社会阶级性质的分析,把宗族与西汉末东汉初兴起的封建家族、门阀混淆起来,认为宗族是东汉时期封建生产关系发展上一种落后的旧集团。

因此,孙吴和魏晋建国不是若干宗族联盟对敌对宗族联盟的胜利,而是地主阶级统一战争的结果。

该文的批评有不太尊重实证研究、迷信理论和概念的缺点,对唐文有些苛求,但从宏观视野对宗族社会演变的分析,还是有一定价值的。

唐氏第二篇论文是《九品中正制度试释》,补充和说明了以往对该制度研究的不足之处,认为九品中正制配合汉代门阀的发展而起了巩固门阀制度的作用,但在门阀制度业已确立并为士庶区别制造了理论根据之后,这一制度已不重要,只是例行公事而已。

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了唐长孺的《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收集的论文多系1958—1963年起草经1981年至1982年间修改补缀而成。

集中的几篇论文探讨了士族的形成和发展问题。

《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指出,东汉以来培养滋长的大姓、名士是构成魏晋士族的基础。

《士族的形成和升降》指出,士族形成在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保证了士族的世袭特权,对于士族和士族中高低序列基本上不决定于“冢中枯骨”,而决定于眼前的权势,即显贵家族最有资格成为士族。

《士人荫族权和士族队伍的扩大》指出,晋灭吴后制订的户调式规定按品官荫族、荫客和占田,基本精神是保证当代各级官僚贵族的特权,有关“士人子孙”的补充规定,确立了士人的荫族特权,从而确立了士之为族,士族的名称也就是此时开始出现。

确立士人的条件是凡“父、祖、伯、叔、兄弟仕州”即任州从事以下均荫及期亲。

这一标志导致寒门地主和富裕商人为了取得免役特权,改窜户籍上的履历,以使自己的家族符合于上述规定。

《论北魏孝文帝定姓族》指出,孝文帝按照当代官爵和魏晋士籍,定门阀为四等,按等级享受免役、荫族和入官权利,建立了新的门阀序列和体制,它具有明确、具体的官爵标准和明确的四级区分,而这在两晋南朝至多是习惯上的并不是法律上的。

以朝廷的权威采取法律形式来制定门阀序列,北魏孝文帝定士族是第一次。

  宋元明清宗族的研究

  60年代,为配合打击日渐活跃的宗族活动,理论界也开始批判“族权”,一些报纸和学报刊登了有关文章。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出的族权,是宋以来宗族形态的延续,所以批判族权刺激了人们对宋以后宗族形态的关注。

当时发表的文章中,有的纯属批判性的政论,如胡玉衡《试论封建家族的反动阶级本质》,简修炜、艾周昌《论封建族权的反动本质》。

也有的学者开始从学术上关注宗族问题,如邱汉生《批判“家训”“宗规”里反映的地主哲学和宗法思想》结合一些宋至清的族规家训论述宗法思想问题。

广隶《祠堂——地主阶级压迫、剥削、欺骗农民的工具》,利用家谱中的资料对清代一个宗族祠堂进行了阶级分析。

傅衣凌《论乡族势力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干涉》一文,从族权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长期迟滞问题,他注意到宗族是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的结合,使用了“乡族”的概念,把宗族作为地域社会结构的一部分看待。

左云鹏《祠堂族长族权的形成及其作用试说》一文实证性强,这在当时很难得。

该文认为族权要素是祠堂、族产、族规和族长,指出宋元时代已有把祠堂和祭田相结合的事实,族权在明中后期完备,士民不得立家庙的禁限在明中期被打破,到清代宗族组织已经极为普遍,雍正四年清政府设族正,政权和族权直接结合。

太平天国兴起,族权就更普遍地和政权直接结合在一起了。

该文无论从问题的提出、资料的搜集,还是对宗族发展史的考察,都有创造性,对后来的宗族研究影响较大。

  三、80年代以来宗族研究的深化

  80年代以后我国学术研究进入空前活跃和繁荣的阶段,宗族史研究迈入新的历史时期。

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时代背景下,学者开始反思封建专制主义的社会基础问题,发表了一些有关宗族问题的史论文章,如郑昌淦《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关履权《宗法伦理思想与封建专制统治》、《宗法统治与中国封建社会》,刘修明《家族宗法制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李桂海《略论封建社会的宗法家长制》等,认为宗法宗族制严重阻碍了中国历史的发展,诸害流传现代社会。

另有一些学者则进行宗族问题的实证研究。

新时期的宗族研究伴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方兴未艾,取得众多学术成果,成为历史学最富有成绩的领域之一。

  宗族通史和通论

  新时期宗族史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几部篇幅较大的通史性专着问世。

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一书依据自己的观点对中国家族史进行了分期。

他认为中国的家族制度,从原始社会末期产生,到本世纪50年代初彻底消灭,共经历了先后承继、递相蝉联的四种不同形式:

原始社会末期的父家长家族、殷周时期的宗法式家族、魏晋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家族、宋以后的近代封建家族。

徐着的特点是注意宏观把握家族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整体形态,紧密地联系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特点,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尤其是同国家政权的关系,说明家族制度,使用阶级分析方法,强调家族制度对中国历史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阻碍作用。

  冯尔康等合着《中国宗族社会》,提出宗族发展史的三条标准,即宗族领导权掌握在何种社会身分集团手中,宗族的内部结构及其成员的民众性,宗族生活中宗法原则的变化。

据此认为从殷周到现代,宗族经历了五个阶段的变化:

先秦典型宗族制,秦唐间世族、士族宗族制,宋元间大官僚宗族制,明清绅衿富人宗族制,近现代宗族变异时代。

宗族制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削弱、民众化,政治功能减弱、社会功能转强。

该书特点是在注意宗族本身的内在结构,强调宗族对社会的适应力和生命力。

冯尔康又在《中国古代的宗族和祠堂》一书中,对前书绪论中提出宗族发展变化的前四个阶段进一步说明,并论述了祠堂的祭祖、教化,族人的经济、政治生活,宗族的谱牒编纂。

  常建华撰《宗族志》一书,兼顾宗族制度的结构形态和功能形态,全面系统地论述了中国宗族制度的基本内容:

祖先祭祀与家庙祠堂、宗族结构与组织、族谱、族产、族学、族规。

该书注意以下关系的处理:

风俗习惯与宗族制度、宗族制度的规则与实际运作、宗族内部规范和外部政策法令、宗族与政治、宗族制度与思想文化。

在宗族祭祖制度、宗族结构、族谱的形态及演变、族学、国家与宗族的关系方面进行的研究,改变了以往研究的薄弱状况。

本书另辟一章,分世族宗族制、士族宗族制、科举制下祠堂族长宗族制、近现代社会巨变中的宗族制度四大阶段论述了中国宗族制度的演变。

  柯昌基《中国古代农村公社史》一书虽非宗族通史,但有相当篇幅特别是宋以后部分论述宗族问题,在宗族史分期方面,他依据马克思农村公社及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提出独特的观点。

他认为中国古代农村大约有三种形式:

一是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亚细亚公社,二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家族公社,三是作为封建土地所有制附生物的宗法公社。

亚细亚公社存在于唐以前,家族公社衰落于宋以后,宗法公社产生于宋代,因此,宋代是三种公社的交叉点。

事实上,柯文的家族公社是指累世同居家族,而宗法公社则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宗族。

  李文治《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与宗法宗族制》是一篇关于宗族制发展变化的专论。

作者从土地关系入手分析了宗法宗族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形式和性质,将中国古代宗法宗族的发展变化划分为三个阶段:

上古西周时期,在封建领主制下实行爵位与地权合一的宗子类型宗法制;

中古时期,包括东汉魏晋南北朝至唐代中期,在门阀世族地主经济制约下出现严格等级性宗法宗族制;

封建社会后期主要是明清时代,伴随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宗法宗族制逐渐推行于庶民之家,宗族组织变成为封建社会的基层社会组织;

宋代则是由前者向后者过渡时期。

他认为封建社会时期,宗法宗族制的发展变化为封建土地关系的发展变化所制约。

  在研究方法上做出重大改变、重新诠释宗族制度的着作,是钱杭《中国宗族制度新探》一书。

作者运用社会人类学田野调查、主位研究的方法,彻底改变以往宗族研究功能探讨为本体结构的研究,指出从宗族派生出来的历史感、归属感、道德感和责任感这四种心理需求是汉族宗族存在的根本原因。

对汉人宗族的范畴、规模、宗法制度、谱牒、家庙和祠堂、现代化与汉人宗族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见解。

  新时期对少数民族和客家的宗族制度也开展了研究,并取得不小的成绩。

孔永松、李小平《客家宗族社会》探讨了客家宗族的形成与发展、结构、功能与裂变。

钱宗范、梁颖等着《广西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一书,论述了汉、壮、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仡佬、水诸族的宗法制度。

作者认为,宗法制度是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全书以此立论展开论述。

杨茂盛在考察中国历史上不同民族的宗族制基础上,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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