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修订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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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修订文档格式.docx

【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要求,负责实施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的经营者。

标明其名称、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

监督受托人:

【委托人委任,负责监督限制性条件实施和义务履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标明其名称(姓名)、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

【签约背景和依据】

【】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年第【】号公告【附件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XX年XX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依据公告的标题填写】经营者集中一案。

根据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自行或通过监督受托人监督检查委托人实施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

【】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认委托人推荐的候选人【监督受托人名称】作为【依据公告的标题填写】经营者集中一案的监督受托人。

据此,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在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限制性条件实施和相关义务履行的监督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词语定义】

本委托协议中所使用的词语和术语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规定的下列具体含义:

1.履行方案是指委托人制订的,有关实施限制性条件和义务的详细操作方案,以及后续的相应修订。

2.监督计划是指监督受托人受任后制订的,有关监督限制性条件实施和相关义务履行的详细计划,以及后续的相应修订。

3.剥离受托人是指在受托剥离阶段,由委托人委托,负责找到被剥离业务适当的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专门管理人是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管理剥离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委托关系的建立

第二条【委托人委任】

委托人在此授权监督受托人,负责监督限制性条件的实施和相关义务的履行。

监督受托人同意接受该等委托事项。

第三条【监督受托人团队】

监督受托人团队是指由监督受托人指派的,负责执行本协议所规定受托事项的自然人。

监督受托人团队成员:

【标明监督受托人团队所有成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地点等】。

本协议生效期内,监督受托人应尽可能维持上述团队成员的稳定性,以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监督受托人团队负责人和首要联系人】

监督受托人指定【】作为监督受托人团队的负责人,负责领导监督受托人团队执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督事宜。

监督受托人指定【】作为监督受托人团队的首要联系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

【】的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联系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第五条【监督受托人提出变更团队成员】

本协议生效后,监督受托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换、增加或减少其团队成员的,应当向委托人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事先书面提出,经委托人同意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受托人方可更换、增加或减少受托人团队成员。

如果委托人拒绝监督受托人更换、增加或减少监督受托人团队成员的请求,双方同意提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予以协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听取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双方意见后,可以批准监督受托人的请求,或者不批准监督受托人的请求,双方一致同意将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决定。

第六条【委托人提出变更成员】

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监督受托人书面提出更换、增加或减少其团队成员,经监督受托人同意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监督受托人可更换、增加或减少受托人团队主要成员。

如果监督受托人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更换、增加或减少监督受托人团队成员的请求,双方同意提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予以协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听取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意见后,可以批准委托人的请求,或者不批准委托人的请求,双方一致同意将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决定。

第三章 监督受托人的工作依据及一般职责

第七条【监督受托人的工作依据】

监督受托人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应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监督计划,监督计划应涵盖限制性条件和义务的全部内容。

监督受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法规和规章、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监督计划及监督计划的后续修订,勤勉、尽职地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依据监督受托人或委托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向监督受托人团队作出工作指示。

非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委托人无权向监督受托人团队作出任何指示,委托人在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的情况下向监督受托人团队作出指示的,监督受托人团队应予明确拒绝。

第八条【监督受托人的督促检查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监督受托人有权对委托人实施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进展等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九条【监督受托人的评估鉴定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监督受托人有权对委托人实施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进展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告的要求进行评估,并独立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估意见。

第十条【监督受托人的建议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监督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提出遵守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的建议。

如果委托人未能在监督受托人确定的期限内采纳该等建议的,监督受托人应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十一条【监督受托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监督受托人应本着节约、经济的原则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督职责,尽可能地避免对委托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负担。

委托人与监督受托人就该等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在此一致同意将未来该等争议提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予以协调。

第四章 对业务剥离的监督

第十二条【业务剥离的监督原则】

在剥离业务交割之前,监督受托人依据本协议项下规定的职责,监督剥离业务的日常管理;

监督委托人确保维持剥离业务的经济存活性、可售性和竞争性。

第十三条【对拆分被剥离业务的监督】

剥离业务交割之前,对于需要将剥离业务从委托人或其关联企业拥有的整体业务中拆分的,监督受托人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监督职责:

1.委托人或关联企业是否按照公告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对其保留业务与剥离业务进行分配;

2.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剥离业务与保留业务的关键人员名单及人员分配情况,并提出评估意见;

3.委托人是否对剥离业务与保留业务之间共享的竞争性信息、办公资源、技术中心、网络和其他设施等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或者对上述相应的资源进行重建或复制使得剥离业务和保留业务已经分别使用各自独立的前述资源;

4.鉴于拆分过程的复杂性,并非所有需要拆分的要素均在委托人的预料或履行方案之中,监督受托人可以建议委托人按照剥离业务的经济存活性、可售性和竞争性标准对剥离业务予以进一步拆分;

5.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依据剥离业务的具体情况约定的其他监督事宜。

第十四条【监督剥离业务的日常管理】

被剥离业务交割之前,对于其日常管理或运营,监督受托人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监督职责:

1.委托人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实施可能对剥离业务的价值、管理或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者可能对剥离业务的经营性质和范围、产业或商业战略、投资政策造成改变的行为;

2.委托人继续延续当前的商业计划,为剥离业务的发展提供必需的充足资源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会计及财务、法务、采购、行政等支持;

3.委托人拟采取适宜激励措施,以鼓励或确保关键人员继续留在剥离业务之中;

4.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依据剥离业务的具体情况约定的其他监督事宜。

第十五条【监督剥离业务的独立运营】

剥离业务交割之前,需要与委托人或其关联企业的保留业务相互独立运营的,或者需要任命专门管理人负责剥离业务运营和管理的,监督受托人除履行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监督职责外,亦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监督职责:

1.剥离业务的主要人员(任命专门管理人的应包括专门管理人)不得参与委托人的保留业务,反之亦然;

2.委托人不得获取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

监督受托人可以审核剥离业务需要向委托人或其关联企业披露信息的事项和范围;

3.对委托人任命的专门管理人予以评估,有权建议委托人更换专门管理人;

4.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依据剥离业务的具体情况约定的其他监督事宜。

第十六条【自行剥离阶段的监督】

在自行剥离期阶段,监督受托人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监督职责:

  1.要求委托人汇报剥离过程的进展情况,并对剥离过程是否符合公告的要求进行评估,出具相应的评估意见;

  2.要求委托人提供潜在买方的信息、报价等情况;

对委托人推荐的买方人选进行评估,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评估意见。

该评估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买方的合适性和独立性;

出售完成后被剥离业务的存活性;

买方购买剥离业务是否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等;

  3.与潜在买方进行联系,核实潜在的买方是否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以便潜在买方能够评估剥离业务的价值、范围和商业潜力;

4.评估委托人与买方之间拟签署的剥离业务出售协议及相关协议,出具相应的评估意见。

如果购买剥离业务需要取得其他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评估买方是否具备取得其他监管机构批准的条件,并提出评估意见;

5.协调委托人与潜在买方就剥离事宜产生的争议,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6.监督委托人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和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第十七条【受托剥离阶段的监督】

进入受托剥离阶段后,监督受托人除履行本协议第十六条规定的监督职责外,应当与剥离受托人密切合作,以确保受托剥离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对支持义务的监督】

在剥离业务向买方移交后,根据买方的要求,或者维持剥离业务存活性的需要,委托人需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的,监督受托人应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1.评估委托人与买方之间签署的支持协议,出具相应的评估意见;

 2.对委托人的支持和帮助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委托人与买方就支持和帮助事宜产生的争议,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五章 其他限制性条件履行的监督

第十九条【其他限制性条件监督事宜的约定】

其他限制性条件是指公告附加的除剥离以外的限制性条件和义务。

对于其他限制性条件和义务的监督,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应根据限制性条件和义务的类型及内容,在本条具体约定监督事宜。

第二十条【出具初步解释意见的权利】

本协议生效期内,委托人对其他限制性条件和义务的相关概念、词句的含义或适用等发生理解上分歧的,监督受托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告、本协议相关条款、以及相关市场状况对该等概念和词句提出初步解释意见,并及时提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与第三方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生效期内,委托人因实施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的,监督受托人应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该等争议情况。

监督受托人可以对该等争议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委托人承诺尽最大可能及时、快速地解决该等争议。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第六章 监督受托人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

对于业务剥离的监督,监督受托人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个案确定】时间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定期书面报告。

定期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剥离业务在剥离期间内的运营和财务状况;

剥离业务保持经济存活性、可售性和竞争性的情况;

剥离业务和委托人及其关联企业保留业务之间的资产分离和人员分配情况;

剥离程序的进展情况,包括潜在买受人名单、与潜在买受人商谈的进展等;

委托人和剥离业务未遵守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的任何情况;

预计未来的时间表,以及对监督计划的修订;

监督计划中列明的其他事项。

对于其他限制性条件的监督,监督受托人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个案确定】时间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应包括委托人遵守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监督受托人执行本协议项下监督职责的情况、监督计划的修订和监督计划中列明的其他事项。

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监督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出具该等报告的非保密版本或非保密内容。

委托人对监督受托人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

监督受托人依需要可以自行决定,或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或口头报告本协议项下的监督事宜。

第二十五条【最终报告】

委托人实施、履行完毕公告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和义务后,在本协议终止前,监督受托人应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关于本协议项下监督事宜的最终报告。

第七章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责任一般条款】

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及时地实施公告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委托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受托人实施本协议项下的监督职责,并对监督受托人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提交履行方案】

委托人应及时制订限制性条件和义务的履行方案,并在本协议生效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期限】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该方案。

委托人应将上述履行方案同时抄送监督受托人。

监督受托人可以对履行方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委托人及其关联企业应及时向监督受托人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需要的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监督受托人提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或问询相关信息的,委托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相关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监督受托人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属于在本协议生效前委托人与第三方已约定的保密范围内的,委托人应尽合理努力说服第三方同意提供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三方拒绝提供的,受托人应及时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与第三人约定相关保密条款的,应告知第三方该等保密信息为实施公告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之目的,可能需向监督受托人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披露。

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无法就查阅和复制的资料和文件的范围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在此一致同意将未来该等争议提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配合访谈的义务】

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督职责,监督受托人有权访谈委托人的相关雇员,

或者访谈其他企业、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监督受托人提出需要访谈的委托人雇员名单后,委托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第三十条【委托人相关会议的通知义务】

监督受托人可以列席委托人召开的与实施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有关的董事会会议或其他会议。

委托人召开与实施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有关的董事会会议或其他会议的,委托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日内将会议召开日期和议程通知监督受托人。

监督受托人未参加的,委托人应在董事会结束后【】日内向其提供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的副本。

第三十一条【参加监督受托人会议的义务】

监督受托人举行与限制性条件和义务监督相关的会议,监督受托人要求委托人参加的,委托人应当指派代表参加,接受监督受托人的询问,并应监督受托人的要求提供与会议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提供工作场所条件义务】

本协议生效期内,为支持和便利监督受托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督职责,在监督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委托人同意无偿为监督受托人提供【临时或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三十三条【指派联系人】

委托人应指派熟悉相关情况的固定联系人,负责与监督受托人联系本协议项下的监督事宜。

委托人指派的国内联系人:

【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指派的国外联系人:

委托人更换上述联系人的,应在【】日内通知监督受托人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章 利益冲突

第三十四条【监督受托人受任前利益冲突披露】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监督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团队成员及监督受托人关联企业与委托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系、商业服务关系、雇佣关系、财产转让关系)已完整、真实的披露【附件2:

监督受托人与委托人关系披露】。

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在此确认,监督受托人及其团队成员和关联企业独立于委托人及其关联企业,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客观、公正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的利害关系。

第三十五条【监督受托人受任期间的利益冲突处理】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监督受托人承诺,监督受托人及其团队成员和关联企业与委托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不产生任何可能影响受托人及其团队成员独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的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监督受托人获悉或者应当获悉,监督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团队成员、监督受托人关联企业与委托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产生该等利益冲突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受托人承诺立即消除该等利益冲突。

如果监督受托人不能消除该等利益冲突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委托人获悉或者应当获悉,监督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团队成员、监督受托人关联企业与委托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产生该等利益冲突的,应及时告知监督受托人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受托人承诺立即消除该等利益冲突。

如果监督受托人不能消除该等利益冲突的,委托人应依照本协议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委托协议终止后的利益冲突处理】

本委托协议终止后【】日内,监督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团队成员不得接受委托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雇佣、财产转让,或者向其提供商业服务;

监督受托人的关联企业,在上述期限内,与委托人及其关联企业产生利益冲突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七条【与剥离业务买受人或潜在买受人利益冲突处理】

如果监督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团队成员、监督受托人关联企业与剥离业务的潜在买受人或实际买受人之间,存在可能影响监督受托人及其团队成员独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的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监督受托人应及时报告委托人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消除该等利益冲突。

如果监督受托人不能消除该等利益冲突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报酬

第三十八条【报酬的支付及原则】

监督受托人的报酬由委托人支付。

有关监督受托人的报酬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参照行业惯例合理确定,且不影响监督受托人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具体报酬条款】

委托人与监督受托人就具体报酬事宜约定如下:

【列明相关人员名单、费用收取标准或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税费承担等报酬事宜】

第四十条【报酬支付的备案】

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一致同意每半年将报酬的支付情况分别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报酬的变更】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有关报酬事宜的任何调整均应当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

另行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且不得与本协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相冲突。

第四十二条【报酬争议】

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双方因报酬事宜产生争议的,委托人不得妨碍监督受托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督职责。

监督受托人亦不得迟延或停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督职责。

第十章 保密条款

第四十三条【保密信息的范围约定】

本条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委托人或其关联企业向监督受托人及其团队成员披露的且本身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相关商业或技术信息和资料,以及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报告和获取的信息,且该报告和信息含有或衍生于与上述委托人和委托人关联企业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和资料。

涉及业务剥离的,上述保密信息亦包括监督受托人及其团队成员直接从剥离业务买受人或潜在买受人获取的有关买受人或潜在买受人的信息。

【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有关保密信息范围的其他约定】。

第四十四条【禁止监督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保密信息】

监督受托人及监督受托人团队成员承诺,并将促使监督受托人聘请的顾问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保密信息,但就该等信息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报告的情形除外。

【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有关保密信息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章 监督受托人的免责

第四十五条【免责主体及例外】

委托人及其关联企业承诺,监督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团队成员、监督受托人聘请的顾问因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督职责免于赔偿其损失,但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禁止另行约定】

监督受托人及其团队成员和委托人一致同意不签订除本协议项下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免责条款或协议。

第十二章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期间,委托人与监督受托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修改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生效。

本协议其他条款涉及协议变更事宜的,其他条款优先适用。

本协议项下的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监督受托人请求提前解除协议】

监督受托人基于合理理由,请求提前解除委托协议的,监督受托人须事先书面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委托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同意后监督受托人方可与委托人协商解除本协议。

新任监督受托人委任前和监督受托人未向新任监督受托人充分移交所有资料及相关信息前,监督受托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职责。

第四十九条【委托人请求提前解除协议】

委托人基于合理理由,请求解除委托协议的,委托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监督受托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同意后委托人方可与监督受托人协商解除本协议。

新任监督受托人委任前和监督受托人未向新任监督受托人充分移交所有资料及相关信息前,监督受托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职责,委托人有义务继续配合。

第五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前解除协议】

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一致同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因监督受托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督职责等原因要求委托人撤换监督受托人的,双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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