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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编制说明

《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文《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附件九《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冶金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我国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三章:

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

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

100037)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号,邮政编码:

1000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3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的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

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人口规模在5万人及以下新建独立工矿企业生活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指标内容包括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的居住建筑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及其他用地。

第1.0.4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正确处理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5条生活区与生产区建设应统筹规划、同步建设。

生活区的建设应尽量依托所在的城镇;

改、扩建工程项目应依托老企业,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1.0.6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应根据工矿企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本地区城乡建设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0.2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应占用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2.0.3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近期建设应合理集中,分期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分期征用。

预留用地应严格控制。

第2.0.4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

应尽量采用先进合理的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节省建设用地。

第2.0.5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在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

第3.0.1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生活区人口规模划分为0.3~2万人、2~4万人、4~5万人三个档次。

二、平均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按50m2计;

平均每户按3.5人计。

三、居住津筑层数以多层(4~6层)为主。

四、居住建筑间距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执行。

五、居住建筑覆盖率:

4层不低于24%;

5层不低于22%;

6层不低于20%。

六、生活区道路主干道红线宽度为20一30m。

七、地形按平坦地形条件。

第3.0.2条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总用地和单项用地人均指标不宜超过表3.0.2规定。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冶金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规划研究总院、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经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7月16日以建标〔1993〕545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发布全国施行。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用地指标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1993年7月

第1.0.1条本条阐明编制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的目的。

1960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曾先后颁布了《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对新建城市、工矿区、卫星城和原有城市的新建区以及城市中居住区、小区用地指标作过规定,对工矿企业生活区的建设用地没有统一性指标。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的数量不断增多,工矿区的居住水平和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也都有所提高,用地亦需做相应的调整。

为了在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中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需要制订适应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需要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条阐明编制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

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是控制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水平的全国统一指标。

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总体规划方案建设用地合理性的尺度。

第1.0.3条本条阐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和指标所包括的内容。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发展、技术经济条件和工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在通常场地条件下各项建设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

适用于人口规模在5万人以下(含5万人)的各类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的建设。

人口规模指工矿企业生活区的总人口数。

由于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用地具有基本统一的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和要求进行本指标的编制,指标适用性强,覆盖面大,老工矿企业生活区的改建和扩建也可参照执行。

指标内容包括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其他用地。

其人口规模可以是单个项目独建计算,也可以是多个项目联建合计。

第1.0.4条本条阐明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同时要处理好工矿企业生活区的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

要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国情出发,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5条本条阐明生活区与生产区的建设应统筹规划,同步进行建设。

从规划工作开始就应考虑以后的发展。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生活区建设依托所在城镇的设施,减少项目内容,改扩建工程依托老的厂矿企业、充分利用原有设施,是节约用地的有效措施。

第1.0.6本条阐明本建设用地指标与其他现行标准、规范和指标的关系。

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居住、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的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2.0.1条新工矿企业生活区的建设,应根据工矿企业发展需要,分析生活区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规律,综合考虑本地区自然环境、文化历史、技术经济等各方面的城乡建设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0.2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建设用地选址是合理确定用地指标的前提。

生活区建设用地选址应与生产性建设用地选址同时进行,以合理安排生活区与生产、交通运输、水源及其他有关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2.0.3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近期建设用地合理集中是节约用地一条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利于居民生活设施配套建设,过于分散将给居民带来许多不便。

近期、远期需要的用地应进行合理组织,确定近期建设范围,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分期建设项目应分期征用,预留用地应严格控制。

第2.0.4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多方案比较。

总平面布置反映生活区各项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关系到生活区各组成部分之间是否合理组织,因此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在方案比较中,应尽量采用先进合理的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综合分析各方案的优缺点,得出一个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先进的方案,达到选优的效果,以节省建设用地。

第2.0.5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的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煤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合理布局和确定管线的走向。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统盘考虑管线的综合工作,避免管线与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在用地上的矛盾。

在满足安全、卫生条件下,尽量减少管线的长度,使管线线路短捷。

第3.0.1条本条阐明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的条件。

一、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人口规模划分为4~5万人、2~4万人、0.3~2万人三个档次。

人口规模大于5万人的可视为独立新兴城市,按照城市规划标准建设。

人口规模小于3000人的,取0.3一2万人档次各项用地指标的下限,其中人口规模尚不足1000人的,按居住建筑用地指标执行。

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的总人口数是根据新建工矿企业项目的职工数及带眷情况计算得出的,其计算公式为:

总人口数=带眷职工人数×

(l+带眷系数)+单身职工

带眷职工人数宜取总职工数的30%一35%,单身职工人数宜取总职工数的60%。

二、平均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按50m2计。

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字第401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确定的。

规定中要求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建设面积标准“八五”期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仍然是低标准,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应以中小型户(一至二居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按50m2控制。

每户人口按3.5人计算。

三、居住建筑层数以多层为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1~3层为低层;

4~6层为多层,我国住宅建设几十年来的实践表明,低层住宅可以采用地方建筑材料,就地取材,建筑结构简单,因而现有许多工矿企业生活区的住宅为低层甚至建筑大量的平房。

但低层住宅在同样建筑面积密度下占用土地多,一般平房比五层住宅用地大三倍。

因此,为提高土地使用率,适当提高建筑层数是必要的。

我国有些大城市为解决用地日趋紧张的状况,修建了高层住宅,但高层住宅结构复杂,造价大幅度提高,需增设电梯、供水、防火设备,整个住宅的建筑造价比多层住宅要高一倍,广泛采用是不现实的,因此,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以多层为主。

四、房屋间距由住宅建筑布局形式、通风、日照、防火、防噪音、卫生等多方面因素决定。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日照所需间距应按照当地条件、地理位置及建筑布局综合考虑确定。

不同地区的日照间距需符合1987年城乡建设保护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的日照标准,即“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的规定。

为节约用地或受用地条件约束,住宅建筑也可采取其他布局形式但应保证居民户必要的阳光需要。

五、居住建筑覆盖率四层不低于24%,五层不低于22%,六层不低于20%。

是根据大量实践资料确定的。

居住建筑覆盖率与房屋的间距、建筑的层数和房屋排列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保持同样的间距条件下,住宅的层数越高,居住建筑覆盖率越低。

根据对全国化工、石油、纺织、石化、冶金等系统的调查,全国各地建筑覆盖率高低相差悬殊。

为科学合理确定居住建筑覆盖率我们采取了以典型实例分析与进行模拟设计相结合的方法提出了居住建筑覆盖率的指标。

实际应用中,在特殊困难条件下,或采取合理的节约用地技术措施后,可适当提高建筑覆盖率.

六、生活区道路主干道红线宽度为20~30m,是根据一般地形条件下为解决工矿生活区各种交通的需要,通常采用的宽度,由于各地地形条件的不同,道路的宽度和总建设用地指标也不相同。

因此,本项指标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3.0.2条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居住建筑用地是指宿舍和住宅基底占地与相邻的建筑间距,小路和院落等所占用的土地。

公共建筑用地包括有独立用地的公建专用地、为公共建筑合理使用需要而退让道路红线的用地以及公建与其他建筑共建综合楼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的公共建筑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包括生活区道路红线范围内的道路面积,回车场、停车场、公共人行广场和交通广场用地等。

公共绿地包括生活区内供公众使用的公园,小游园等各种绿地。

单位自用绿地、道路绿化地、住宅正常间距里的绿化以及生活区外的防风林、风景游览区都不应计入。

其他用地为不属上述四项,但又直接为本生活区服务的建设用地,如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从全国冶金、石化、有色、机械电子、电力、建材等工业系统的33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工矿生活区用地现状调查结果看,33个生活区中除两头大小有较大差异外,多数生活区人均用地大小相近。

33个生活区中有29个生活区人均建设用地在17~30m2之间(约占90%)。

对全国煤碳系统18个生活区的用地现状调查,亦有同样情况,人均建设用地大小两头相差悬殊,18个生活区当中有12个生活区人均建设用地在20~30m2 

之间(占70%)。

本条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是在实际调查资料研究分析并总结我国生活区多年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3.0.1条模拟测算,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的。

人均建设总用地取值为16~29m2/人。

其中0.3~2万人口规模人均建设用地取值16~23m2 

/人,2~4万人口规模取值19~26m2 

/人,4~5万人口规模取值22~29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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