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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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摘要:

随着现代信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个人信息作为重要的数据资源,其价值不断的被挖掘和释放,同时也容易被不法分子非法取得用来进行交易,极大的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的利益。

在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是共同面临的大挑战,现今已有上百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不单只要求公民提高信息保护意识,更要求由国家承担主要的保护责任,加强对立法、社会、司法等层面各类措施的完善,法律的惩罚制度,增加犯罪成本,从而达到公民信息保护的目的。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Onthelegalprotectionofpersonalinformationintheeraofbigdata

Abstract:

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moderninformation,theeraofbigdatahascome.Asanimportantdataresource,personalinformationisconstantlybeingminedandreleased,andisalsoeasytobeillegallyobtainedbycriminalsfortrading,greatlydamagingtheimmediateinterestsofthemasses.Inmanycountriesandregionsaroundtheworld,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isacommonchallenge.Atpresent,morethan100countrieshaveenactedandimplemented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laws.For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lawmustbebasedonChina'snationalconditions,notonlyrequirescitizensinformationprotectionawareness,morerequirementsshallbebornebythecountry'smainresponsibilitytoprotectandstrengthenthelegislative,theimprovementofthelevelofvariouskindsofmeasuressuchassociety,judicial,legalpunishmentsystem,increasethecostofcrime,soastoachievetheaimofcivilinformationprotection.

Keywords:

bigdataera;personalinformation;legalprotection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概述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当今时代众多国家中日益受到重视,对于个人信息的称号每个国家(地区)都有着不一样的叫法,有的国家称为“个人隐私”、有的学者称“个人数据”或者“个人资料”,我国的学术界更倾向于将其称为“个人信息”,笔者认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文化的见解,对于任何事物的命名都有其存在的道理,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名称,我觉得更适合我国的国情,正如齐爱民教授说的更适合我国的法律语境的表达,更便于人民群众对于“个人信息的”的理解。

虽然对个人信息的名称有所差异,但是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内容是一致的。

[2]

我国《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出的定义“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二)个人信息的分类

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在传统意义上是可以定位到具体的个人,但是个人信息

的所涵盖的内容甚多,在法律上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很难面面俱到,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可以将个人信息大体分为三类:

直接与间接的个人信息、电子类与非电子类的个人信息、一般与特殊的个人信息。

1.直接与间接的个人信息

直接的个人信息是指可以直接通过一种个人的信息便能识别出信息的主体,例如通过指纹、DNA、身份证号码等这些具体的信息便能精确到某一自然人。

而间接的个人信息,是指不能仅由单一的信息便能识别出信息主体,还需要其他信息辅助,再进行推演才能确定到该信息主体,例如:

姓名、工作单位、人生事迹等。

虽然间接的个人信息不能直接得出信息主体的详情,但间接的个人信息与直接个人信息都被法律做保护。

2.电子与非电子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一种独立的存在,被记载于一种载体中,时代的不断发展,对于个人信息记载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电子个人信息与非电子个人信息,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这两种个人信息在一定的条件下也能相互转化。

个人信息的记载依附于移动互联设备就称为电子个人信息,反之未依附于移动互联设备的个人信息被称为非电子个人信息,最具代表的就是纸质档案。

将个人信息分为电子与非电子个人信息,主要是为了扩大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范围,防止在法律保护上出现漏洞,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3.一般与特殊的个人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的私密程度,可以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的个人信息和特殊的个人信息。

一般的个人信息是指信息主体最基本的个人信息,该类个人信息并不涉及信息主体个人隐私的问题,不会对信息主体产生实际的影响,并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并合理使用,例如上网查找名人的信息。

特殊的个人信息是指信息主体不愿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例如:

银行密码、就医记录、酒店入住记录等。

法律对于特殊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大于一般个人信息的保护,如使用特殊个人信息需要经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通过信息主体的同意。

[3]

个人信息的种类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将其分为这三类更有利于全面的涵盖对信息主体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扩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维度。

(三)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1.所有权说

坚持个人信息所有权说的学者认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具有所有权,个人信息可以为信息主体带来财产性收益。

首次提出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客体说”,是来自于美国波斯纳的隐私经济学理论,但是在我国这种学说不能成立,有学者认为,一方面个人信息不具有商业价值,个人信息不能当做商品,不可随意的出卖和转让,另一方面个人信息除了具有财产价值还具有人格性利益,把个人信息归属于所有权,是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限制。

[4]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中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合法的搜集个人信息并加以利用。

2.隐私权说

在我国对于隐私权的规定分类为空间的隐私权(如:

在他卧室内安装摄像头)和资讯的隐私权(如:

人肉搜索)两方面,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涵盖的范围不单只有这两方面,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外延相对于隐私权来说大很多,若将个人信息的侵害都归属于隐私权的保护,那么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法律的保护范围具有局限性,违背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目的。

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两者在救济的方法和保护的途径上应该有所区别,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单只要有事后的保护措施,还需要事前的防御措施,若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将会给公民带来极大的后患,应从各个方面进行保护。

3.财产权说

个人信息被许多大陆学者认为其属于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学者认为,第一,个信息具备财产的有用性,具有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以在大数据时代用于经济的交易,属于法律上个人财产的范畴;[5]第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在各方面得到广泛的运用,在完成信息采集和使用后,会形成一个数据库将海量信息进行存储,许多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花费高价进行购买客户的个人信息,为信息主体带来财产性收益,体现出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权法律属性。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对于个人信息的属性界定过于狭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均有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体现,个人信息应当是一种包含财产利益的人格权。

因为在大数据时代,可以通过特定的个人信息识别出信息主体的身份,例如,通过信息主体的身份证号码便能识别出信息主体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个人信息的收集的过程中,会涉及信息主体的人格和尊严,符合人格权法保护的宗旨。

但是将个人信息仅归为人格权进行保护是不足的,其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在商业化的过程中个人信息体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一定情况下,特定人格权具有财产权性质,例如肖像权。

所以,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的界定,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不但具有人格权的法律属性,同时还具有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即认为看待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应运用人格权和财产权二元属性说。

二、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二十一世纪,我国的高新技术在快速的发展,我们生活在网络时代中,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高新技术以不同的形式发展和运用中,不断的在推进着人类社会走向大数据时代。

如今的在生活随处可见大数据的存在,数据资料在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人才的培养、社会的管理等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社会也都提高了对个人数据的重视,我国的立法也意识到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我国面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并非无法可依,在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中。

1、在宪法中的保护

虽然我国的宪法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但是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虽然该规定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保护”等字眼,但是个人信息的利用往往成为侵犯人格权的手段,即很多不法分子常常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来损害当事人的人格权,例如许多不法分子通过人肉搜索得到公民个人信息,然后进行公开甚至添加污蔑,从而使得某位公民的名誉或精神等方面遭受重大损害。

应当将该条款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将宪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视为对公民人格权保护的宪法保护手段,使得任何人都不能以宪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藉口而利用个人信息去进行不法活动。

2、在民法中的保护

面对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在民法上的立法逐渐在细化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二十七条都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作出详细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增加了对隐私权的规定,隐私权也强调个人信息不可侵犯,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依据。

2012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议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201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面的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要,我国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在完善,对于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断的在进步和细化,我相信当今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难的问题一定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3、在刑法上的保护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获取方式相对于更容易。

个人信息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价值,为此新型的犯罪层出不穷,不法分子通过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的案例屡屡皆是,例如:

一名准大学生因为信息诈骗,最终抑郁而死。

为了惩罚网络信息侵权,刑法加强了对于信息侵权的保护。

在2015年,我国对《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更进一提高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2017年,公布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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