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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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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Word格式.docx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紧急救援: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的救护车费用;

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救援机构护送转院费用;

门诊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五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自住院之日起三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烧伤保险金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全面保障您的意外风险

小投入获得高保障:

只需很少支出,就能享受高额意外住院津贴给付。

转移风险呵护全家:

有效转移意外风险,给自己、给家人一个安心的守护。

重点风险重点保障:

针对意外风险事故,让您的投入有的放矢、重点呵护。

长久关爱高枕无忧:

最长可续保至70周岁,让您拥有轻松自由的未来生活。

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交费方式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骨折给付日数表》所对应的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遭受合同附表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骨折时,本公司只给付较高一项医疗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诊疗或者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贵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贵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瞩.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对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

只需很少支出,就能享受高额意外保障。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包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只需很少支出,就能享受高额意外住院费用报销的保障。

区分费率经济实惠:

对是否拥有社保及公费医疗在费率上进行区分,更实惠、更合理。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贵任: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瞩、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只需很少支出,就能享受高额意外残疾保障。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程度,按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包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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