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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五个方面规定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措施。

随后,国务院制定了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两个“36条”,即《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并于2009年制定颁发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发36号文”——《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至今,有关部门已出台了18个针对“国发36号文件”的配套文件,山东等11个省区市已出台了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

已有23个省区市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如江苏、浙江、辽宁等省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各部门与各地区在具体政策措施层面形成了非公经济发展、财税扶持、金融信贷、科技创新、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市场开拓等七大方面的扶持政策,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框架已经基本建立。

(二)我国中小企业政府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

我国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始于1986年3月在原国家经委内设立的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小组,专门的政府机构则源自于1998年原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的设立。

经过多年的改革调整,目前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如图1所示。

2009年12月,为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国务院成立了由张德江副总理任组长、16个部门组成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工信部中小企业司是全国中小企业工作的具体指导部门,其职能是“承担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此外,涉及中小企业工作的主要部委还有科技部等九个部门,职能各有侧重。

在地方政府层面,与工信部中小企业司相对应的有中小企业厅(局、处)等专门机构来负责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与科技部等九个部门相对应的地方政府相应机构,也参与了对中小企业的促进发展工作。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国务院高层领导挂帅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以工信部为主、科技部等其他九个部委各有侧重、地方政府省地县三级分别有相应机构的中小企业政府管理体制。

(三)各方面工作蓬勃开展,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着力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

国务院对160万件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其中限制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的6000多项(件)予以废除或修订。

有关部门组织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整治乱收费,减轻了企业负担。

2009年国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减免金额约360亿元;

2011年进一步取消31项行政性事业收费,每年可减免金额约50亿元。

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尤其是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影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4%统一降至3%,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等。

同时,各级政府不断增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投入,2010年全国直接扶持中小企业的财政投入达400多亿元。

努力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设立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社区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用担保公司等地区性中小金融机构也得到稳步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2000年的97家快速发展到2010年的5547家,累计担保112万户。

同时,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也不断拓宽。

2010年金融机构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实现了“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要确保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信贷投放的增量要确保不低于上年”的“两个不低于”目标。

金融机构面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相关部门利用资金补贴、税收减免、风险投资等手段,在创业孵化、技术研发、技术服务、设备采购、标准制定、产学研合作、新技术产业化等各个环节,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过去10年中央财政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累计投入76.5亿元,资助创新型中小企业1.2万家。

各级地方政府也普遍加大了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积极开展以创业带动就业。

国家自2003年开始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工作。

“十一五”期间,国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开展创业培训110万人次,引导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共计783万人,帮助93万名高校毕业生设立个体私营企业。

加快构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初步建立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构架,全国范围内政府扶持的服务机构已由2000年的33家发展到2009年的818家,近三分之一的省区市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政府服务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员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担保、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对外合作等服务。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有关部门加强了中小企业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重点关注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区域合作、展览展销、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的问题。

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开拓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赴境外参展、参会、宣传、市场考察、产品认证、电子商务等,2010年共支出18.8亿元,直接受益企业达到5万家。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尚存不足

虽然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主要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给予高度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阐述。

如美国的《联邦小企业法》指出“小企业实现完全竞争是保证公民创造性及个人价值甚至国家安全实现的重要保障”;

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把中小企业看成是“创造新产业、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市场竞争和搞活区域经济的主体”。

而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仅表明“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小企业定义中仅提到“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对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以及现行体制机制的制约,使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小企业还存有规模歧视和所有制歧视,偏好大企业、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直接影响了相关政策的执行及其效果,导致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视仍然不够,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的非公经济发展仍然存在“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

(二)现有政策法规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不足

现有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足,缺乏中长期、系统性的规划。

另一方面,目前的政策法规仍不完善,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许多条款在执行中难以把握,操作上有较大难度。

两个“非公经济36条”和“国发36号文”,总体上来说是比较原则的纲领性的政策文件,要确保国家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制定各领域的细化的法规政策。

此外,现有政策法规的针对性也有所不足。

例如,按照现行划型标准,我国企业构成的大部分是小企业,但各项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时,政策受益者往往是资产和盈利能力明显占优的中型企业,更需要资助的小型、微型企业则受益很少。

(三)一些涉及中小企业的基本制度建设还不健全

一是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仍不完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但与中小企业日益发展壮大的情况相脱节的是,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中小企业统计体系,有关部门也未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系统。

国家统计局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从产值500万元上调至2000万元,不利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

二是我国政府部门缺乏针对中小企业政策落实的追踪考核机制。

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利用政府机关和国会间的制衡关系来保证小企业政策实施效果,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署在各自的政策领域都设定了目标和绩效,并进行评价;

日本对政策进行事前和事后评估,并通过提高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透明度来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欧洲各国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定已进入常规化,欧盟1999年建立了外部评价机制,利用第三方机构实现对政策的客观性评价。

我国在这方面则存在明显欠缺。

三是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相当多的中小企业对国家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并不清楚,未能申请进而享受相关扶持,少数企业则长期享受优惠政策。

这其中既有中小企业能力不足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服务不到位。

(四)现有政策法规内容仍有缺失

一是缺乏中小企业区域政策。

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问题突出,但中小企业政策缺乏地域性、差别性。

而其他国家往往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如韩国的《地区均衡发展和促进地区中小企业法》和《地区担保基金》就通过促进地区性中小企业的发展,达到大城市和省之间的均衡发展等作了专门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二是缺乏规范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公平竞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大企业实力雄厚,竞争力强,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容易通过市场垄断来打压、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

而发达国家如日本就有专门限制大企业压制小企业发展的一些法律,包括为确保超市周围的中小商业经营活动能够正常发展而制定的《关于调整大规模零售店事业活动的法律》(俗称《大店法》)等,以此规范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五)现有政府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当前,在中小企业的管理上,从中央到地方还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政府管理体系。

在国家层面上,负责全国中小企业工作的机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相对其管理服务的对象——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来说,无论是机构规格、人员编制,还是职能设置都有待进一步理顺和加强。

从国际来看,很多国家的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力量都相当强,如美国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署有2000多人,仅小企业维权办公室就有40多人,该办公室的首席法律顾问由总统任命、参众两院确认[①美国相关情况根据美国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署高级经济师刘鹰女士介绍。

]。

与我国工信部中小企业司相比,日本中小企业厅在机构设置上不仅更为全面、具体,而且有相关课室使其更容易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如金融课等。

在人员编制上,日本中小企业厅有196人,是我国中小企业司24人的8倍多。

相比之下,我国工信部中小企业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都亟待加强(如下图所示)。

在地方层面,我国省、市、县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机构设置也存在机构不统一、协调不顺畅的问题。

在机构设置上,省区市一级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存在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厅(局)、中小企业厅(局)等不同设置;

在机构性质上,有政府组成部门,有政府直属机构,还有事业单位性质的;

在机构规格上,有正厅(局)建制,也有副厅(局)级别的。

市县区一级名称更多,除上面一些名称外,还有经贸局、经发局、工业局等等。

各级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上下不健全、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

此外,行政资源和管理、服务手段的不足,也制约了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图2中日两国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对比示意图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的建议

针对以上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尽早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中小企业的立法宗旨是充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自由进退、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使中小企业适应不断变化的运行环境,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和政府职能,切实为中小企业服务,从片面追求GDP总量向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转变,从减员增效向扩大就业和再就业转变,从重视大企业发展向大中小企业发展并重转变,从控制和管理向服务和支持转变。

二是尽快制定较为长远、系统、科学、稳定的中小企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配套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制定各领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细化的法规政策,弥补现有政策存在的缺失。

建议我国制定出台中小企业区域政策;

尽快出台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准入、融资、信贷等领域的竞争政策和规制垄断政策、基础设施和垄断领域公私合营特许经营(PPP)法律;

尽快出台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制定明确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三是进一步加强基础性工作,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和政策执行追踪考核机制,并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与服务力度。

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中小企业发展动态,为领导决策和社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我国政府部门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相应的政策执行追踪考核机制,加大对政策执行和反馈的监督力度,切实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此外,有关部门应加强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汇总相关信息,编写《中小企业服务资源手册》,向广大中小企业免费发放,明确告知广大中小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和服务,并明确告知申请流程和方式方法,并可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加以辅导。

四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管理体制。

按照进一步明确职责,改善协调机制、强化基础的原则,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政府管理体制,建立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

就此提出三点建议:

(1)在现行管理体制架构下,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作用,在各部门“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职责,重点加强和完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2)在借鉴国际经验和考虑我国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国情的基础上,将现有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充实力量,加强中小企业工作。

(3)时机成熟时,可考虑设立高规格、有权威的专门机构,专司全国中小企业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引导推动各地理顺中小企业的政府管理体制,从而建立起国家、省、市、县上下统一、协调一致、运转高效的中小企业管理体系。

论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

【摘要】在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的相关立法构成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体系,新颁布的《反垄断法》在公平市场秩序、垄断行为规制、豁免制度等方面丰富了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

但是,与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比较,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欧盟、意大利、日本等国在中小企业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沿,借鉴其相关立法以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中小企业;

反垄断;

法律保护

  OntheLegalProtectionofSmallandMediumEnterprisesinChina

  【英文摘要】Asthingsstandinpresent—dayChina,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thePromotionofMedium—sizedandSmallEnterprisesandsomeotherrelevantlawsconstitutethesystemoflegalprotectionformedium.sizedandsmallenterprises,withtheformeratthecore.Meanwhile,thenewly—issuedAnti—DumpingLawgivesmedium,sizedandsmallenterprisesmoreprotectionagainstirregularmarketorder.tradingmonopolyandunjusttreatment.soonandsoforth,Nevertheless,thelegalprotectionenjoyedbyourenterprisescannotstandamoment’scomparisonwiththatofourcounterpartsindevelopedcountries.Intheprotectionofmedium—sizedandsmallenterpdses.theworldisledbyEuropean,Italy,Japan,etc,whoseexperiencewecanuseforreferenceinthehopeoffacilitatingthebuildingofourownlegalsystem.

  【英文关键词】medium—sizedandsmallenterprises;

anti—dumping;

legalprotection

  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主体地位的平等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

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企业不断出现,其经济实力的巨大性导致了交易中特殊权益的滋生。

打破了市场主体间的“平等地位”状态。

国家必然通过特殊的救济法律,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才能从法律层面的不对等,实现经济交易状态下的平等。

在发达国家,一般会通过竞争法及中小企业特殊保护立法对此加以规制,确保市场经济在健康有序的状态下发展。

  一、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

  在我国原有的经济模式中,立法更多地关注国营企业,特别是关注国营大型企业的发展,相对而言,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没有成为社会经济构成中聚焦的重点,相关的法律保护刚刚起步。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以下法律及政策体现:

  针对性强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

知识产权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中也有涉及。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中的基本法,对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明确了立法目的:

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并将“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1]作为指导思想,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空间。

  政策在我国中小企业保护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在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已取得明显进展的情况下国家出台的重要经济政策。

《意见》从大力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和加强组织领导等8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作出了25条原则规定与具体要求。

《意见》还规定:

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创业资助等方面;

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并对纳入全国试点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

进行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等。

2000年10月正式组建了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证监会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内的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2000年12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会议决定陆续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关于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意见》、《关于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意见》、《关于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意见》等配套文件,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005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决定》明确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具体领域。

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在市场准入、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简化审批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意见。

国家民航总局对非公有资本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空管系统、民航相关项目领域的市场准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铁道部在铁路建设运营、客运货运、铁路装备制造、多元化经营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提出了具体意见。

商务部公布《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设立成品油企业的主体资格没有明确限制,为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成品油流通领域提供了制度保障;

电监会出台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明确了从项目核准、技术标准和经营资质三方面审核电力业务。

2006年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这一规定保障了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相关法律、政策在中小企业融资、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以往的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中,虽然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市场秩序的公平性还存在诸多不足。

我国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反垄断法》,对规范交易秩序、建立并保护良好的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中参与竞争,其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等都将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通过豁免规定特别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合并行为,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一)市场公平秩序的确立,从主体地位角度奠定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反垄断法》确定了“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的整体立法目的,该目标确保了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基础,奠定了竞争中的规范秩序,从而从法律地位层面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平等发展。

  

(二)垄断行为的禁止,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三大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3],使中小企业与大型(含特大型)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避免了竞争中的天然劣势,确保了中小企业良好的发展空间[4].

  (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间接提升了中小企业的地位

  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仅仅从原则层面进行了规制,特别是在执法中仍停留在《反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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