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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

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公益性与补救性这三个特性,惩罚性决定了不能直接运用传统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而是应该设想出符合其自身性质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中心特征和其界定范围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中,排除危害,恢复原状,损失赔偿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三个主要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本文对排除危害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标准的认定,和它在适用中所存在的不足以及对不足提出的建议;

对恢复原状标准的界定,以及恢复原状存在的问题和它的解决途径;

对损失赔偿标准的认定和它能否成为一种独立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将损失赔偿,排除危害和恢复原状三者相结合后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这些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排除危害恢复原状损失赔偿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中心特征及界定范围

(2)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

(2)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和补救功能(3)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排除危害的责任承担方式(3)

(一)对侵害环境标准的认定(3)

(二)排除危害的适用中存在的不足(4)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4)

(一)对恢复原状的标准的界定(4)

(二)恢复原状所存在的问题(4)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损失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5)

(一)损失赔偿标准的认定(5)

(二)损失赔偿与恢复原状和排除危害的结合(5)

五、参考文献(7)

在我们国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型手段是是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将对已然造成毁坏的社会环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所以,环境的保护自然就成为大家所共同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样也需要人类自己对环境的保护加强重视。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中心特征及界定范围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

所谓公益,顾名思义,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种通俗的说法,在这个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社会法律对人们的生活越来越重要,公益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也越来越受重视,诉讼的公益性,就是指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他不是针对个人也不是针对自己,就是针对社会和国家一些不利的行为所提出的法律对抗,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是针对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等对现在社会环境遭到破坏所提起的诉讼,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环境的保护和爱护意识增强,从以前过度使用一次性产品到现在拒绝过度使用一次性产品,从以前大量发展加工工厂到现在的合理减排,其目的是好的,就是想让我们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能够逐渐变好,公益性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价值追求。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和补救功能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就像是小孩子要打预防针一样,它不是指孩子一定会的感冒或孩子被小狗咬伤后一定会的狂犬病,而是为了预防孩子的感冒或狂犬病而采取的预防措施,环境也是一样的,小到一个城市大到全世界,每个人有不同的生活方式,每个国家有不同的治理方式,而环境是我们共同所拥有的东西,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了避免环境被污染后所带来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我们必须有所预防,所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有预防性,同样,假如环境侵害的事实发生了,我们一定要有补救措施,环境是大家的我们生活在这里,但不可避免人类会对环境造成侵害来让自己可以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但他们不知道这样会对环境造成侵害,既然人们可以预防也一样可以补救,所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预防和补救功能。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

依目前的社会情况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还未具体确定,各个地方的司法机构在借鉴了外国的一些方式并加以创新后,也未形成国家的完全统一,所以,针对这些不确定因素,来分析一下不同情况的具体适用。

(一)对侵害环境标准的认定

对侵害环境标准的认定,到现在为止,司法部门对停止侵害的有关规定还不太确定,其中侵害环境的标准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侵害环境的标准既指人民法院对停止侵害的判决所要求的侵害环境所要达到的标准,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停止侵害”判决的执行表现为对环境侵害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禁止,并且要求环境侵害者不再出现类似毁坏环境等的行为出现,侵害环境的具体标准,没有详细的解释,但它却是检验社会环境是否受到损坏及毁坏的重要判定准则,所以,社会环境受到了不法侵害者的损坏,就其损坏程度,应该认定为不同的标准等级,再根据这个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惩罚赔偿,轻则警告,重则判决。

要让那些毁坏环境的侵害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二)排除危害责任的适用所存在的不足

对于排除危害责任的适用,这里就有一些不能协调的矛盾产生,就像我们大家所了解的,社会的发展是需要有各行各业的企业公司所支撑起来的,一个国家的企业发展强大,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也不会差,但是,可想而知,企业的发展也会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但我们将环境保护放在首位不发展经济也是很难实现的;

相等的,大量发展经济而忽略环境保护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这就是我们在排除危害责任的适用当中发现的不足,不能将两者相平衡,就会导致社会的经济和环境发展停滞不前。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对恢复原状的标准的界定

恢复原状,从生活方面简单来说,就是对已经毁坏的东西,小到玩具、瓷器,大到汽车、房子;

将其进行修复和装修,把这个东西恢复到它原来的样子,就是恢复原状,从环境的角度来说,恢复原状就是指把已经遭到毁坏或侵害的环境,一般都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将其进行恢复,是环境恢复其本身好的状态;

对于恢复原状的标准如何认定,如果它的侵害程度很深,能不能恢复,恢复之后会不会像以前那样运作,都是未知的答案,所以要界定恢复原状的标准,我们应该多方面界定,比如从它的使用程度,它原有的功能,相关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的认定等入手,看这个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在环境恢复后有没有达到,达到了就算是恢复原状。

未达到的话,就还需继续恢复;

环境的功能有没有恢复,如果这个环境的原状依然成型,但它的原有使用功能却为达到,那也不算是恢复原状成功;

它的使用程度也是一样的。

所以从这几个方面考虑的话,就能界定出是否恢复原状了,笔者认为,只要是把环境原有的状态恢复过来或者把环境原有的社会功能恢复,就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恢复原状的标准的界定。

(二)恢复原状中存在的问题

恢复原状这个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方说不能完全恢复原状,可以恢复原状但是花费的资金过高。

对于解决恢复原状的适用问题,也是有助于环境的治理和恢复。

(1)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问题,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该如何判断,如果已经遭到侵害的环境由于一些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而做不到原状的恢复,那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无法执行下去,这样就对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而且也不能够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2)可以恢复原状课时耗费的资金过高的问题,恢复原状的资金本钱问题是恢复原状第二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如果在恢复原状的过程中,它的本钱过大,那么即使将原状恢复,经济却大大受损,反而弊大于利,但话又说回来,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如果它遭到了侵害者的侵害,但却因为担心了资金成本的问题而不去恢复,这样既便宜了侵害者也让社会公众的心理受到伤害并久久不能平复。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损失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损失赔偿标准的认定

损失赔偿,同样,从生活中考虑,就是指一个完好的物品,在经过某个人的破坏和损害后,物品受到了损坏,所以,侵害者就理所应当的对已损坏的物品进行赔偿;

从环境民事诉讼的方面考虑,损失赔偿就是指侵害者将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进行了破坏和毁坏,使得环境遭到破坏,我们应该就其通过法律方式让侵害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个损失赔偿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从由小到大的方面考虑,小到接受罚金的惩罚,大到不仅接受罚金处分,还要接受对环境恢复或者把已经损失的生态环境补偿回来。

(二)损失赔偿与恢复原状和排除危害的结合

对于损失赔偿而言,笔者已经证明其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承担方式,说明损失赔偿的适用是完全合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而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必须是要通过损失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危害三者相结合才能实现的,

排除危害是损失赔偿和恢复原状的前提,如果侵害者对环境造成的毁坏没有及时制止,那么,就要考虑到如何实现对环境的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要对环境的毁坏进行原状的恢复,也同样离不开损失赔偿的适用,如果不能恢复原状,人民法院就可以让侵害者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从而替代不能恢复原状这一适用;

由于环境遭到了侵害者的损害,所以要采取措施对环境的侵害加以制止,这样既达到了排除危害的适用,所以,排除危害是损失赔偿和恢复原状的前提条件,但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来说,还需要将排除危害、损失赔偿、恢复原状三者相结合,来使得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更加完整化。

这样一来,也使得人们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却来越强,不再一味地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损坏环境的利益。

希望以后我们的环境能越来越好;

天空能越来越蓝;

国家能越来越昌盛。

参考文献

【1】《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作者:

马培[D]复旦大学学位论文2009

【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作者:

余中根[N]《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4.10

【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研究》作者:

印辉[D]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论文2014

【4】《论民法中的民事责任》作者:

王跃生[J]《法治与社会》2008.11

【5】《论新闻侵权的非物质救济》作者:

于海涌、董珊[D]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2009.5.1

【6】《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作者:

付翠英[J]《河北法学》2008.4期

【7】《论虚假诉讼的民事责任》作者:

魏韬[D]湖南大学法学院会议论文2012.11.21

【8】《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作者:

陆丹[D]苏州大学学位论文2014

【9】《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研究》作者:

王宗梅[D]山东财经大学民商法学学位论文2011

【10】《论我国环境法中的排除危害责任》作者:

郭奎君[D]山东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位论文2010

【11】《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研究》作者:

陈菲[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12】《论我国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的路径选择》作者:

吴勇[J]《南京大学法学评论》2015.1期

【1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民原告资格》作者:

徐林[J]《集美大学学报》2010.1期

【14】《论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者:

米会娟[J]《青春岁月》2013.12期

【15】《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立法研判与规则构建》作者:

代杰[N]《渤海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期

【16】《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作者:

任权[D]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论文2009

【17】《向污染环境行为亮出法律之剑》作者:

节能与环保编辑部[J]节能与环保2014.7期

[①]《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作者:

[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作者:

[③]《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研究》作者:

[④]《论民法中的民事责任》作者:

[⑤]《论新闻侵权的非物质救济》作者:

[⑥]《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作者:

[⑦]《论虚假诉讼的民事责任》作者:

[⑧]《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作者:

[⑨]《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研究》作者:

王宗梅[D]山东财经大学民商法学学位论文2011

[⑩]《论我国环境法中的排除危害责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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