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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相当于公司助理主管级,由各单位管理。

(八)五级师。

职级相当于公司高级业务员级,由各单位管理。

各级师分为工程、经济(统计)、会计(审计)、政工等系列。

各级师职数确定由公司决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严格按条件和公司规定的数量执行,达不到任职要求的,应空缺。

第七条管理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原有的管理职务不再兼任;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职务后,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再兼任。

第八条

(一)公司首席专家在公司高级专家、公司副总师级及以上人员中聘任。

(二)公司高级专家在公司专家、公司中层正职级及以上人员中聘任。

(三)公司专家在一级师、公司中层副职级及以上人员中聘任。

(四)一级师在二级师、公司矿(厂)副总师级及以上人员中聘任。

(五)二级师在三级师、公司主管级及以上人员中聘任。

(六)三级师在四级师、公司助理主管级及以上人员中聘任。

(七)四级师在初级员、公司高级业务员及以上人员中聘任。

(八)五级师在公司技术员、业务员人员中聘任。

第九条公司首席专家只在核心专业聘任,公司高级专家和专家可在核心专业和重点专业聘任。

公司核心专业和重点专业的确定:

公司召开会议,按照集团公司确定的数量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研究提出公司核心专业和重点专业的建议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员工职业发展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公司发布各板块的核心专业和重点专业。

第三章岗位定位

第十条工程系列分工程技术岗位和技术管理岗位。

工程技术岗位是直接从事工程规划、设计、环保、生产安全、施工、信息化等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

技术管理岗位是指在计划、基建、生产、职业技能鉴定、化验、运输、物资、职工教育等部门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

第十一条经济岗位是指从事经济计划、经济管理、经济监督、人事、劳动工资及定额管理、计量、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等工作人员的岗位。

第十二条会计岗位是指专职从事财务工作人员的岗位。

第十三条政工岗位是指从事党务、政治思想、组织人事、工会、共青团、纪检监察、公安保卫、计划生育、信访等工作人员的岗位。

第十四条统计岗位是指从事经济计划统计、人力资源统计、生产技术指标统计等工作人员的岗位。

第十五条新闻岗位是指从事新闻采访、报纸编辑、新闻编播等工作人员的岗位。

第十六条图书、档案、资料岗位是指从事图书资料、技术资料、文书、文件档案、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人员的岗位。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岗位是指从事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护理、卫生技术及医务管理等工作人员的岗位。

第十八条职工教育岗位是指直接从事职工教学教育培训及教研工作人员的岗位。

第十九条审计岗位是指直接从事财务审计、基建审计、合同审计等工作人员的岗位。

第四章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勤于钻研,勇于创新,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能积极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按规定的政策和程序经过评审取得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经考试取得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需达到相应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年限;

(三)所从事的岗位与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系列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公司首席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业知识扎实,业务能力突出,在解决专业技术实际难题中能够提出权威意见,在公司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二)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15年。

(三)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含研究员、教授)任职资格,或取得高级工程师(含副研究员、副教授)任职资格满10年。

(四)主持过公司重大工程建设、科研攻关、生产运营等方面的项目,解决过公司生产运营过程中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近五年在国家二类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三篇(含)以上与本人现从事专业领域一致的论文,或出版过本专业的学术专著(第一作者)。

(六)近五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2.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项目或两项(含)以上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3.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或两项(含)以上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得两项(含)以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已在生产实践中通过开发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主要的专利发明人(一般应是前三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高级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知识扎实,业务能力强,能够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公司范围内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二)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12年。

(三)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含研究员、教授)任职资格,或取得高级工程师(含副研究员、副教授)任职资格满6年。

(四)主持过公司较大工程建设、科研攻关、生产运营等方面的项目,解决过公司生产运营过程中的较大技术难题,取得较大创新成果或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近五年在国家二类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二篇(含)以上与本人现从事专业领域一致的论文(第一作者)。

1.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两项(含)以上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得一项(含)以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已在生产实践中通过开发应用,取和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主要的专利发明人(一般应是前三名)。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基础好,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公司得到认可。

(二)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10年。

(三)取得高级工程师(含副研究员、副教授)任职资格满3年。

(四)近五年在国家二类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一篇(含)以上与本人现从事专业领域一致的论文(第一作者)。

(五)近五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在长期从事科研和技术应用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3.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过集团公司级或公司级重大科研项目且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证明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过公司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在项目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有重要技术创新,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长期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推广转化科研成果,吸收、消化、应用国内外高新技术方面有新突破,解决过关键性或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一级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基础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解决工作中突出的问题;

(二)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8年;

(三)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

(四)取得资格后,在国家二级(含)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与本人现从事专业领域一致,对生产经营实际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的论文(第一作者)。

(初次聘任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1.作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公司级科研项目且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具有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长期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推广转化科研成果,吸收、消化、应用国内外高新技术方面有新突破,解决过复杂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直接主持管理企业(成长型项目)主要经济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二级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6年;

(二)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三)取得资格后,在国家二级(含)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与本人现从事专业领域一致,对生产经营实际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的论文(第一作者)。

(四)近五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了公司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解决过工程技术中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复杂的生产问题,所取得的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取得了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长期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大的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三级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三)近三年取得较好的业绩或被评为公司级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四级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2年;

(二)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三)近三年取得较好的业绩或被评为本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二十八条五级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1年。

第二十九条符合较高职级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较低职级聘任。

第五章聘任与考核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首席专家、集团公司高级专家和公司首席专家的聘任程序:

个人申报、资格审核、集团组织评审、任职考察、会议研究、任前公示、办理聘任。

具体按集团公司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高级专家、专家的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填写《神华乌海能源公司高级专家、专家申报表》,并提交本人近五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材料,以及以下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近五年所获奖项的证书、所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原件等。

(二)资格审核。

申报人员所属单位人力资源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会议研究,机关总部部室人员报本部室同意后,在审批表同意申报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与本人提交的其它材料一起封装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交电子文档)。

(三)组织评审。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并按任职条件进行复审,根据申报情况,提出组织公司高级专家、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建议,报公司职业发展管理委员会审定,按照相应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组织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1.述职答辩。

召开评审会议,由申报人向评委会进行述职,述职内容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效益和个人的业务水平、能力为主;

结合申报人所从事专业及述职情况,评委会评委选择前沿问题或技术难题对其进行提问。

2.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委会2名评委介绍申报人的有关情况,评委会对申报人进行以业务水平、科研能力为主的充分讨论评议,进行无记名投票并排名,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四)确定职数。

组织评审后,对通过公司高级专家、专家评审的人选按排名报集团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员工职业发展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聘任职数。

(五)任职考察。

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确定的职数和人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考察组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进行考察。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

(六)会议研究。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申报、评审、考察等情况,按照集团公司确定的聘任职数,提出公司高级专家、专家的任职意见,经公司员工职业发展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

(七)任前公示。

根据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意见,对公司高级专家、专家人选进行公示。

(八)办理聘任。

任前公示无异议的,公司高级专家向集团公司履行任前备案后办理聘任;

公司专家向集团公司履行任后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一级师、二级师职务的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各单位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和任职条件进行,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一级师、二级师,申报人员填写《神华乌海能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申报表》(见附件)。

下属单位人力资源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并按任职条件进行复审。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按照相应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召开评审会议,由申报人向评委会进行述职,述职内容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成就、效益和个人的业务水平、能力为主;

结合申报人所从事专业及述职情况,评委会评委提出与申报人所从事工作相近的业务问题对其进行提问。

评委会1名评委介绍申报人的有关情况,评委会评委对申报人进行以业务水平、科研能力为主的充分讨论评议,进行无记名投票并排名,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组织评审后,对通过一级师、二级师评审的人员按排名报公司员工职业发展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职数。

(四)任职考察。

人力资源部组织考察组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进行考察。

考察采取打分的形式(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申报人单位的相关人员从德、能、勤、绩四方面打分)。

(五)会议研究。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申报、评审、考察等情况,提出一级师、二级师的任职意见,报公司员工职业发展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任前公示。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员工职业发展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对通过审议的一级师、二级师职务进行公示。

(七)办理聘任。

任前公示无异议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十三条公司三级师及以下职务的聘任,由本单位组织进行,下属中心和机关部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聘任职数严格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职数数量,评审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由单位进行聘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专家及以上职务的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者可续聘。

一级师及以下职务的聘期为三年。

第三十五条公司高级专家、专家、一级师、二级师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其中从公司以外聘请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中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人有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评委评审时应回避。

评审委员会分专业系列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

第三十六条考核的组织

(一)公司首席专家的考核由集团公司统一进行。

(二)公司高级专家、专家的考核由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一级师、二级师的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

三级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绩、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人力资源部协助各专业评委会依据上述内容制定考核细则。

高级专家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八条考核形式

(一)实施定性考核。

以个别谈话形式进行,定性考核为三个等级:

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

(二)每年年末,由被聘任人员填写年度考核表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三)单位领导审查,并填写评语和意见;

(四)对应的考核组织写出年度考核评语;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考核情况,一级师及以上职级的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公布考核结果;

一级师以下的由人力资源部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解聘:

(一)聘任期满;

(二)退休;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四)脱离专业技术岗位或脱离本专业;

(五)年度考核为不胜任;

(六)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七)泄露公司生产技术或经营机密者;

(八)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长期病假6个月以上);

(九)受聘者在聘期内出国、事假、脱产学习连续1年以上者;

(十)集团公司和乌海能源公司认为应解聘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首席专家、高级专家、专家、一级师及以下职务聘任期满后拟续聘的,须重新履行聘任程序。

第六章职责及待遇

第四十一条公司首席专家在完成好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还要在公司总工程师或指定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年度和任期内的公司首席专家目标任务;

(二)按要求参加集团公司及本公司技术研究工作会议、学术交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动态跟踪、考察本专业国内外的进展情况,每年末以专题或综合评估报告的形式就其专业的发展、最新科研成果、对本公司工作的影响等方面向公司及集团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承担本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任务,并从专业方向的选择、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具体指导;

(五)负责本专业领域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在本单位的推广和应用;

(六)按照公司的安排,每年至少作两次大型学术讲座;

(七)保守集团公司和本公司专业技术秘密。

第四十二条公司高级专家、专家在完成好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还要在副总师(总助)或指定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年度和任期内公司高级专家、专家目标任务;

(二)按要求参加公司技术研究工作会议、学术交流活动,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公司首席专家对本专业领域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在本单位进行推广和应用。

第四十三条一级师及以下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好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还要在所在单位领导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所在单位的上一级管理人员解决专业技术疑难问题;

(二)研究本专业技术资料和技术数据,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四十四条公司首席专家在聘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薪酬一般按照公司总师级人员标准的80--90%核定,实际发放的薪酬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

(二)优先申请集团公司科研课题;

(三)在集团公司内网专栏中推介个人简历及研究成果;

(四)推荐参加省部级以上各类专家人才的评选;

(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参照公司总师级的标准执行;

(六)安排参加健康疗养等;

(七)享受公司规定的其它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公司高级专家、专家在聘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薪酬按照对应职级管理人员的80--90%核定,实际发放的薪酬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

(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标准参照公司副总师(总助)、中层正职执行;

(三)享受公司规定的其它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一级师及以下职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对应职级岗位工资的80--90%;

(二)享受公司规定的其它福利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自解聘之日起,其所享受待遇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管理试行办法》(神乌发[2009]168号)中的内容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神华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企业发展要求的技能操作人才队伍,拓展技能操作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逐步完善员工职业发展体系,实现技能岗位员工的科学管理,根据《神华集团公司技能操作人才职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乌海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技能操作人才职业发展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注重操作技能和工作实绩的原则。

(二)发挥重点激励的原则。

(三)向生产一线重点职业、主体工种倾斜的原则。

(四)严格遴选、择优聘任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公司成立技能操作人才职业发展管理委员会,领导本公司的技能操作人才职业发展管理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技能操作人才职业发展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有关管理制度、办法,具体组织相关工作。

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及管理权限

第五条职业技能等级在技能操作岗位聘任。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公司首席技能大师、技能大师、一级技能师、二级技能师、三级技能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初级技工。

职业技能等级称谓统一规范为:

乌海能源公司×

×

(职业)首席技能大师

(职业)技能大师

(职业)一级技能师

(职业)二级技能师

(职业)三级技能师

(职业)高级技工

(职业)中级技工

(职业)初级技工

第七条首席技能大师、技能大师、一级技能师、二级技能师、三级技能师由公司负责管理,高级技工及以下职级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八条首席技能大师只在重点职业中的主体工种设置;

技能大师在重点职业中设置。

重点职业和主体工种按以下程序确定:

公司召开会议,按照集团公司确定的数量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提出重点职业和主体工种建议(主体工种须包含在重点职业中),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职业和工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名称申报。

重点职业和主体工种经集团公司员工职业发展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予以确定。

第九条一级技能师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的设置不受行业及职业限制,公司将根据各单位的特点、企业规模、技术工种复杂程度、技能人才数量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设置的范围、数量及比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应热爱神华事业,爱岗敬业,勤于钻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一条公司首席技能大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业知识扎实,掌握核心操作技术,能在实际工作中创造性地独立解决重大、关键性操作技术难题。

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设备的消化使用中,发挥重大作用。

具有权威性,得到公司范围内本职业领域广泛认可。

(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满4年,且申报的职业、现从事的职业与证书的职业相一致。

(三)具有组织、指导本职业领域技师进行技术攻关的能力。

在培养技能操作骨干和带动技能操作人才队伍发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四)能够将所掌握的操作技能知识和经验进行系统化总结,具备培训本职业高级技能人才的能力。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2.获得过国家、国资委、行业举办的本职业技术比武前二名。

3.近五年获得两项(含)以上相关职业发明专利,已在生产实践中通过开发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主要的专利发明人(一般应是前三名)。

4.近三年在公司技术改进、创新中,获得个人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十二条公司技能大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能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关键性操作技能难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改进等方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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