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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与《简明合同格式》。

FIDIC合同条件侧重保护承包商的利益,我国合同范本因其内核是借鉴FIDIC条款,亦侧重保护承包商的利益。

结合两个案例,就其中涉及的工期问题、工程款等问题,分别依据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和新编FIDIC合同条件中相应规定分析如下:

一、关于工期问题

(一)工期顺延的法律及合同条件规定:

1.FIDIC合同条中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为:

(a)一项变更(除非已根据第款【变更程序】商定对竣工时间作出调整)或其他合同中包括的任何一项工程数量上的实质性变化;

(b)导致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长工期的延误原因;

(c)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d)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人员或货物的可获得的不可预见的短缺;

或(e)由雇主,雇主人员或现场中雇主的其他承包商直接造成的或认为属于其责任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

2.我国法律中关于工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

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时间。

3.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工期的规定,合同1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二)工期延误法律分析

无论是FIDIC合同条件,还是我国法律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为厘清工期延误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从前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导致承包方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包方因工程变更、开工条件不具备、未按时审批和支付工程款所引起的工期延误;

另一方面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

前一方面是由于发包方的过失或故意所导致的,理应由发包方承担工期延误的后果,而不应由承包方承担。

后一方面,由于不可抗力是不可归责于承包方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其后果亦不能由承包方承担。

尽管从理论层面分析是如此的清晰和明了,但在实践中由于导致工期的延误的原因力往往不是单纯来自发包方或承包方,从而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往往很难达成一致。

这一点从两个案例中亦可见一斑。

现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一(广州某有限公司诉某工程局工程纠纷仲裁一案)、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未能按时解决拆迁补偿问题以及由此引发被拆迁民众阻碍施工排水,是导致工期延误的两个主要原因。

而发包方认为,承包方因运送施工用砂石手续不全且未能解决好施工排水问题,是导致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

双方各执一词,最后,仲裁庭认定,是双方的混合过错导致工程延期,故由双方按份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安徽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上海枫叶置业有限公司工程纠纷一案)、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没有办妥相关手续,致工程处于半停工状态,并且,发包方将应当由承包方发包的水、电、煤气和消防项目擅自发包给他人,亦影响了整体工程的验收,也是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

另外,由于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的竣工资料后未能及时进行竣工验收亦是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

而发包方认为,发包方手续的不完备和将工程分包给别人均不构成工期延误的原因。

并坚持认为,工期结束日应以竣工验收日为准。

最终法院也是综合考虑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力后进行了责任划分。

总之,尽管有法律和合同条款关于工期顺延的详细规定,但仍无法穷尽各类情形。

因此,笔者认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应依据当时合同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分析出更易产生工期顺延的情形,将之写进合同的专用条款中,以利于定纷止

争。

另外,笔者认为,施工现场人员严格履行合同和有意进行证据保全的意识,同样有

利于双方分清责任和弥补合同约定的不足。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承包方是工期顺延的举证方,不仅应注意工期索赔证据的保全,还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索赔,否则,同样丧失工期顺延的权利。

二、工程款支付法律规定

(一)工程款结算的法律及合同条件规定

1、FIDIC条款12条测量和估价中详细了阐述了工程量确定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极具可操作性,亦避免了引用各国国内法而导致的司法冲突。

[2]

2、我国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规定

合同25、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

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二)、工程结算及支付法律分析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的工程实践,先确认工程量再以此为基础确认工程总价是普遍和通行的做法。

工程量的确认以双方经过确认的为准,如果双方有争议的,国内一般参照国家或地方计价方法进行结算。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款,以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并经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基础,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

对于工程量的确定各国均不仅尊重

双方在合同中达成的合意,而且尊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对某部分工程量或计价方式做出的约定,因为这同样是双方达成一致的合意,理应尊重。

即使是对合同的部分变更亦因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被尊重,不被司法所干涉。

各国为避免谈判的成本和发包方利用其优势地位造成合同失去公允,而最终导致危害到最终业主的利益,通行的做法是,就上述惯例以合同中通用条件的方式列明。

工程款的结算被誉为工程施工中的重大争议焦点之一,以下将结合两个工程案例分析之。

案例一(广州某有限公司诉某工程局工程纠纷仲裁一案)、该案中双方对已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量及计价方法均没有异议,但对双方未进行书面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各执己见。

承包人认为,增加的工程量(滑坡部分)一经发包方聘请的监理工程师认可便视为已征得发包方同意。

而发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权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确认,一是因为监理工程师只有在发包方有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此权利,而该案中监理工程师无此授权;

二是因为增加的工程量并不一定是由发包方的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而该案中滑坡部分的工程量是由于承包方施工不利导致增加的工程量,当然不应由发包方承担该责任。

仲裁庭采纳了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部分的工程量,但未采纳承包人主张的计价方法。

案例二(安徽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上海枫叶置业有限公司工程纠纷一案)、承包方认为,一、法院委托的工程结算鉴定机构少计算了施工中使用的钢材量;

二、对未经双方确认的隐蔽工程,坚持认为理应计算在已完工程量中;

三、由于发包方擅自将水、电、煤气和消防工程直接分包给他人,导致产生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之间的配合,从而主张发包方应给付配合费。

而发包方认为,工程结算鉴定机构多计算了工程中钢材的使用量,且认为,分包的工程并不影响发包方的工程施工,不同意支付配合费。

法院最终裁定,对于工程中使用的钢材量双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采纳工程鉴定机构的意见。

争议的隐蔽工程应推定为承包方施工,工程量计算以工程结算鉴定机构的测算为准。

承包人主张的配合费因在一审中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而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不难看出工程量的结算因采用不同的方法而产生相当的差距,因此,在合同中约定计算的方法,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全证据,充分协商确定已完工程量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对已交付的工程很难采用实际测量的方法,如果双方再没有当时工程量增减的依据,工程鉴定机构只能依据图纸进行测

篇二:

施工合同: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点)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因施工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

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赔偿承包人损失和实际费用。

(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价款。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

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篇三:

承包经营合同范本(通用版)

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基于叙永县丽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及管理需要,与乙方协商一致,将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乙方以供经营。

为了厘清双方权利义务,特于XX年4月2日签订此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包事项:

公司所有与经营管理相关的事宜。

第二条承包经营的方式:

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全部经营权发包给承包方。

承包经营期间,由承包方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章承包的期限、费用

第四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为5年,即从XX年4月2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

第五条承包费为60000元/年(大写:

人民币每年陆万元)。

承包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完毕。

第六条承包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事故、房屋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宽带费、电话费等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方支付。

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承包事项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组建公司的管理团队、聘任公司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建公司领导机构。

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部分人员的安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有权决定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合同终止后,由承包方出资购买的设备和资产归承包方所有。

第七条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在承包经营期间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条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的义务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用工、按期如数缴纳承包事项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方承担对公司的处罚,发包方可向承包方追偿,并可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需维护公司形象、保护公司资产,不得作出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若承包方作出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必须按期足额支付合同中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延期支付的,经发包方催告后仍不履行,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履行。

否则视为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所缴纳的承包费不再退还。

承包经营期间因承包经营事项的经营行为造成的后果均由承包方承担。

由发包方或公司承担的可向承包方追偿。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的权利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有权监督公司的实施情况。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享有监督权。

有权在本合同届满前30日组织审计机构对承包情况进行审核,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十一条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应尽的义务不得干涉承包事项的经营管理,但损害公司利益的除外。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为承包方开展承包事项提供协助和便利,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他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内容,对方有权合同解除。

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承包方已缴纳的承包费用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

承包方解除合同的,发包方除退剩余的承包费用外,还应按承包费的6%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每章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设置,标题不作为合同内容使用,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有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文字为中文,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

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土石方工程(范围以发包方提供的平场红线图为准)。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

工程承包方式:

土石方施工总承包,工程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价款。

工程单价:

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平基土石方工程内容的综合含税包干单价:

(人民币),大写:

发包方留存建筑用毛(片)石方综合含税包干单价:

元/m3,大写:

【此价格包括毛(片)石的挑选、装运至发

包方指定地点,并堆码整齐等工作内容】。

平基土石方工程量以发包人提供的原始地形图和施工平场图计算的开挖量为准;

发包方留存的建筑用毛(片)石量以实际堆码量为

准。

二、工程内容及要求

工程内容:

自行组织土石方(不分土石方成分、不分开挖及回填深度)机械(含人工配合)开挖、爆破、土石方

场内转运、弃渣回填、回填土石方碾压及平整场地至设计标高和地界范围;

以及与此相关的施工安全技术等措施(如临

时边坡围护、排水、爆破边坡采取的可靠安全防护等)和对

外协调;

设计变更;

发包方委托新增的零星工作内容。

工程要求:

以发包方所提供的施工图、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变更、相关技术规范和发包方的要求为准。

土石方平场后与设计值的偏差不超过+10cm至-20cm;

地块场地平整应按《场地平整施工规范》分层碾压,碾压密实度达到85%以上;

发包方留存的建筑用毛(片)石块径应不小于20cm且不大于40cm,具体留存方量以发包方通知为准。

本工程执行的相

关规范为:

《工程测量规范》、《爆破与土石方施工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场地平整施工规范》等。

三、工期要求(以日历天计)

工程总工期天,开工时间以发包方开工指令签发次日起计算。

指令发出后7日内承包方没有进场施工,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工程总工期已充分考虑了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下雨、下雪、停水、停电、节假日、高温天气、扰民和民扰、周边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

除不可抗力、发包方提交的施工图时间延后、政府要求停工及民扰造成整体停工1日以上的情况外,工期一律不顺延。

以上影响工期的情况发生后,承包方应在事件发生的

第一时间通知发包方并在

次日以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书面确认后工期才得以顺延。

否则,即使以上情况确有发生但承包方未能及时书面通知并获得发包方认可,工期也不得顺延。

若承包方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造成工期延长,则每延长一天对承包方处以壹仟元的罚款,该罚款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

如果延期超过一个月,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将后续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其它施工单位。

由此终止本合同时,承包方应在两天内将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等撤出施工现场,并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方工期每提前一天竣工,给予壹仟元奖励。

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工程开工指令后,承包方指定的项目经理拒绝签字,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

四、工程价款

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确认:

本工程包干单价已综合考虑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序(包括完成全部工序需采取的安全等各项措施)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为全费用包干单价。

本工程土石方综合包干单价

内容包括:

承包方(不分土石方成分、开挖高度、回填深度)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的费用和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各类钻孔、减震带设臵、爆破(含雷管、炸药等配送费用)、机械及人工破碎、管线保护、开挖、上车、降尘(场区内外)密闭运输、(场区内、外)倾倒处臵、回填

区土石方的分层摊铺和碾压(密实度85%以上)、场区出入口保洁(包括建临时洗车场)、对周边造成的炮震及炮损、环卫、交通堵塞、周边协调,民扰停工损失等。

平整场地至设计标高和边界等土石方工程施工应包括的所有正常施工环节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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