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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习题二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诺成合同。

这也符合 

理论界的一般认识。

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1)《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排除A项。

  

(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5.「答案」A、B、C、D

  

(1) 

A项讲了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B、C、D项讲了特殊缔约方式。

  

(2)政府采购合同是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故A项正确。

  (3)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广告可以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是广告之一种,故B项正确。

  (4)招标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是竞争缔约方法,受《合同法》调整,故故C、D项正确。

  6.「答案」A、B、C

  依据《合同法》第366、406、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不约定租金,那么就成为借用合同了。

  7.「答案」A、C

  

(1)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

有对价的合同,如无特别规定均为诺成合同。

因此选择A项。

  

(2)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因此可以排除B项。

  (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都是有偿的、诺成性的。

因此选择C项。

  (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但《合同法》特别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此,排除D项。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所有合同均为双方法律行为,没有例外。

  赠与合同为无偿法律行为,无偿委托的无偿性题干已经交待。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 

合同:

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一样,是诺成 

性合同。

诺成 

性合同为一般状况,无偿性为特殊状况,合同法只对特殊状况作出规定,如无特殊规定,合同为诺成 

合同。

  根据以上三点,排除ABC,肯定D项。

  2.「答案」B

  

(1)《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

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

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A.

  3.「答案」B

  

(1)《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生效的时间。

因此5月8日送达是指受送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看到了承诺通知。

送达到相对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是送达的终点。

因此,该承诺应于5月8日生效。

  

(2)《合同法》第24条规定: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因此,承诺期限应以4月11日开始。

  综上,B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要约被撤回,阻止其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

  要约被拒绝,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

  要约的有效期届满,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

  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要约效力的消灭,故排除D项。

  2.「答案」B、C

  

(1)《合同法》第1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为准备工作。

”甲的要约中有承诺期限,因此可能被撤销。

故排除A项,肯定B项。

  

(2)根据《合同法》第25、26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故肯定C项。

  (3)合同生效,甲方拒绝履行,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的责任。

  3.「答案」A、C

  

(1)、二人之间未达成合意,两个表示意思不一致,即(要约与承诺不一致),合同未成立。

故肯定A,排除D项。

  

(2)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之间的合同根本未成立,因此排除B项。

  (3)某因自己的认识错误,产生了错误行为,构成过失侵权,因此肯定C项。

  4.「答案」A、B

  

(1)附条件的承诺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所附条件是非实质性条件。

  

(2)撤回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使承诺不能发生效力,因此选择B项。

  (3)撤回的通知晚于承诺的到达,受要约人应当承担此风险。

因此排除C项

  (4)D项自相矛盾,承诺不允许撤销,否则赋予当事人以任意撕毁合同的权利,因此排除D项。

  5.「答案」A、B、C

  

(1)《合同法》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故A、B、C项正确。

  

(2)悬赏广告要么为要约,要么为单独行为,一般不认为是要约邀请,(作者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故排除D项。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参考答案:

  

(1)A项正确,因为双方在合同中附有一个发生与不发生不确定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效力的丧失。

  

(2)B项错误,停止条件又称为生效条件,这与当事人的本意不符,当事人的本意在在何种情况下消灭合同的效力。

  (3)C项错误,延缓期限又称为生效期限,理由与第

(2)项相同。

  (4)题干所说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

期限必然届至,而某的儿子是否能考上大学是不确定的事实。

  1.「答案」B、C、D

  

(1)《合同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6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故C、D项正确。

  (3)题干交待的很清楚,周某与程某之间是“寿”字图的买卖,而非债权的转让,故排除A项。

  2.「答案」C、D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肯定C、D项。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

因此,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产生的合同,必然是无效合同。

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不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侵害了国家利益。

A项应当排除。

  (3)我国《合同法》允许有偿转让合同债权、债务,因此应排除B项。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

  《合同法解释

(一)》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故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E

  

(1)《合同法解释

(一)》第16条规定: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据此,肯定AB项。

  

(2)《合同法解释

(一)》第17条规定: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因此,肯定C项。

  (3)《合同法解释

(一)》第18条规定: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故肯定DE项。

  2.「答案」A、B、C

  

(1)中止履行,出自《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

  

(2)不安抗辩权中包括看“追回权”,故B、C项正确。

  (3)解除合同是行使不安抗辩无效最后的一种措施,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是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通常是债权人的行为。

 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参考答案:

  1.「答案」BCD

  债有两端,一端是债权人,一端是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这就是所谓的混同。

B项是两个法人的合并,产生混同的效果自无疑问。

有疑问的两个:

一是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是否引起混同的效果;

二是非法人组织,是否可以混同。

  其一,很多学者认为,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产生混同的法律后果。

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

(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该方的财产。

婚前的财产,包括债务。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其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并,也可以产生债权债务混同的效果。

比如,一个合伙企业是另一个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两个合伙企业合并,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一些学者把混同看成法人的混同,显然是不符合实际和法理的。

  《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选择B、C项,排除A、D项。

  第八章其他规定

  A项是《合同法解释

(一)》第6条的规定。

原《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适用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合同法》未对技术合同争议单独规定诉讼时效,因此技术合同争议应当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B项是《合同法解释

(一)》第7条的规定。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原为2年,《合同法》改为四年。

《合同法解释

(一)》第8条规定:

“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故CDE正确。

第九章买卖合同参考答案:

  1.「答案」C

  《合同法》的140条规定了简易交付: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该条规定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2.「答案」A

  按照当前通行的理论,试用买卖是附条件的合同,即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

以一方的意志来使合同的条件成就,这样的条件成为随意条件。

试用期的约定,不是试用买卖的基本特征。

因为,合同所附期间,是用来控制合同效力的,试用期只是条件发生的期间,是为条件的发生与否设定的限制。

试用买卖控制效力的阀门主要是条件,因此选择A项,排除B项。

  试用是无偿试用,因此CD项错误。

  1.「答案」A、D

  

(1)《合同法》第163条规定: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13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中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人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由于某与某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故小牛属于所有权保留状态,A项正确,B项排除。

  

(2)《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肯定D项,排除C项。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参考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答案」A、D

  《合同法》第178条规定: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2.「答案」A、C

  

(1)“中止”不同于“终止”,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条文限定了“逾期不交付电费”,因此违约金是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选择C项,排除D项。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题

  1.「答案」B、D

  

(1)《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能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据此,赠与合同分为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和不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

  

(2)《合同法》第185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

只要是合同,就不可能是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与单方合同不是一回事。

故排除C项,保留D项。

  多项选择题

  2.「答案」A、B、C、D

  

(1)《合同法》第192条第1条款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据此精神,A、B、C均不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故排除A、B、C项。

(2)《合同法》第193条规定:

“因受赠人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行使”。

某已成植物人,无意思能力,由应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故排除D项。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参考答案:

  

(1)《合同法》第210条规定:

  

(2)《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故B项错误。

  (3)某控诉某不作为,举证义务在某,故C项错误。

  (4)定金不适用于借款合同,留置不能产生于借款合同,故D项错误。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参考答案:

  双方当事人存在继续租赁房屋的合意,故而排除ABC项。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以积极行为为要约和承诺,故肯定D项。

  

(1)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债权合同),物权优先于债权。

所以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的优先购买权。

作为共有人与标的物的联系更为紧密。

解题应注意的问题:

应当掌握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

  (3)本案的标的物是砖窑,而不是房屋,因此不发生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故肯定A项,排除其他各项。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参考答案:

 1「答案」B

  

(1)《合同法》第240条的规定: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故选择B项。

  

(2)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约定,属于索赔权的转让,是否发生效力,在我国尚无定论,故在单选题中应当排除A项。

  (3)C、D项错误,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参考答案:

  1.「答案」B

  《合同法》第254条的规定: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故乙与丙的合同有效,甲无权通知乙解除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参考答案:

 多项选择题

  「答案」A、C、D

  

(1)《合同法》第301条规定: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的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303条规定: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311条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排除B项,D项正确。

  (3)《合同法》第302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故C项正确。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参考答案:

  《合同法》第363条规定: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规定。

”故肯定A项,排除其他各项。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参考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

  

(1)《合同法》第377条规定: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故A项错误。

  

(2)《合同法》第366条规定: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按照61条规定的按习惯解释,农村保管家禽未约定报酬的,属于无偿保管,肯定B项,按上述规定的分析也可排除A项。

  (3)无偿保管人一般只是无偿提供保管劳务,而保管成本应由寄存人承担,这并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无偿性质,因此某有权要求某偿还20元的饲料费。

  (4)《合同法》第367条规定:

据此某可以在任何时间领取。

此规则应当在诚信原则指导下运用,某应当在回村后合理的时间领取,因某和某的合同是无偿的,其任意延长时间等于无端加重某的负担,故排除D项,如果某拒绝受领,某有权利提存。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参考答案:

  

(1)依据《合同法》第367条、382条的规定,A项正确。

  

(2)保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但也可以是有偿合同,故B项排除。

  (3)《合同法》第376条第1款规定: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391条规定: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故排除C项。

  (4)依据《合同法》第374条,无偿保管合同受托人轻过失免责,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故肯定D项。

  第二十一章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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