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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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了在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以监视为主要目的的民用闭路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系统的工程设计应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并便于施工、维护及操作。

1.0.4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系统的工程设计

2.1一般规定

2.1.1系统的制式宜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

2.1.2闭路监视电视宜采用黑白电视系统;当需要观察色彩信息时,可采用彩色电视系统。

2.1.3系统宜由摄像、传输、显示及控制等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当需要记录监视目标的图像时,应设置磁带录像装置。

在监视目标的同时,当需要监听声音时,可配置声音传输、监听和记录系统。

2.1.4系统设施的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

-40~+35℃;其它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

-10~+55℃;室内工作的设施:

-5~+40℃。

2.1.5系统的设备、部件、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1.5.1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2.1.5.2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音频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应为高阻抗或600Ω;

2.1.5.3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

2.1.6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闭路监视图像质量和系统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2.1.6.1图像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分;

2.1.6.2相对应4分图像质量的信噪比应符合表2.1.6-1的规定;

2.1.6.3图像水平清晰度黑白电视系统不应低于400线,彩色电视系统不应低于270线;

2.1.6.4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8级;

2.1.6.5系统的各路视频信号,在监视器输入端的电平值应为1Vp-p±3dBVBS;

2.1.6.6系统各部分信噪比指标分配应符合表2.1.6-2的规定;

2.1.6.7系统在低照度使用时,监视画面应达到可用图象,其系统信噪比不得低于25dB.

注:

①五级损伤制评分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表4.3.1-1的规定。

②VBS为图像信号、消隐脉冲和同步脉冲组成的全电视信号的英文缩写代号。

③可用图像是指在监视低照度画画时,能够辨认画面物体轮廓的图像。

2.1.7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2.1.7.1根据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确定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

2.1.7.2根据建筑平面或实地勘察,确定摄像机和其它设备的设置地点;

2.1.7.3根据监视目标和环境的条件,确定摄像机类型及防护措施;

2.1.7.4根据摄像机分布及环境条件,确定传输电(光)缆的线路路由。

2.2摄像部分

2.2.1应根据监视目标的照度选择不同灵敏度的摄像机。

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最低照度的10倍。

2.2.2摄像机镜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并按下式计算:

F=

图3.3.8光缆的余兜及引上线钢管保护

3.3.11光缆的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操作,接续时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它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接续后应做好接续保护,并安装好光缆接头护套。

3.3.12光缆敷设后,宜测量通道的总损耗,并用光时域反射计观察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

3.3.13在光缆的接续点和终端应作永久性标志。

3.4监控室

3.4.1机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1机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有困难时可根据电缆地槽和接线盒位置作适当调整;

3.4.1.2机架的底座应与地面固定;

3.4.1.3机架安装应竖直平稳,垂直偏差不得超过1‰;

3.4.1.4几个机架并排在一起,面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并与基准线平行,前后偏差不得大于3mm;两个机架中间缝隙不得大于3mm。

对于相互有一定间隔而排成一列的设备,其面板前后偏差不得大于5mm;

3.4.1.5机架内的设备、部件的安装,应在机架定位完毕并加固后进行,安装在机架内的设备应牢固、端正;

3.4.1.6机架上的固定螺丝、垫片和弹簧垫圈均应按要求紧固不得遗漏。

3.4.2控制台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4.2.1控制台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4.2.2控制台应安放竖直,台面水平;

3.4.2.3附件完整,无损伤,螺丝紧固,台面整洁无划痕;

3.4.2.4台内接插件和设备接触应可靠,安装应牢固;内部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扭曲脱落现象。

3.4.3监控室内,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3.4.3.1采用地槽或墙槽时,电缆应从机架、控制台底部引入,将电缆顺着所盘方向理直,按电缆的排列次序放入槽内;拐弯处应符合电缆曲率半径要求。

电缆离开机架和控制台时,应在距起弯点10mm处成捆空绑,根据电缆的数量应每隔100~200mm空绑一次。

3.4.3.2采用架槽时,架槽宜每隔一定距离留出线口。

电缆由出线口从机架上方引入,在引入机架时,应成捆绑扎。

3.4.3.3采用电缆走道时,电缆应从机架上方引入,并应在每个梯铁上进行绑扎。

3.4.3.4采用活动地板时,电缆在地板下可灵活布放,并应顺直无扭绞;在引入机架和控制台处还应成捆绑扎。

3.4.4在敷设的电缆两端应留适度余量,并标示明显的永久性标记。

3.4.5各种电缆和控制线插头的装设应符合产品生产厂的要求。

3.4.6引入、引出房屋的电(光)缆,在出入口处应加装防水罩,向上引入、引出的电(光)缆,在出入口处还应做滴水弯,其弯度不得小于电(光)缆的最小弯曲半径。

电(光)缆沿墙上下引入、引出时应设支持物。

电(光)缆应固定(绑扎)在支持物上,支持物的间隔距离不宜大于1m。

3.4.7监控室内光缆的敷设,在电缆走道上时,光端机上的光缆宜预留10m;余缆盘成圈后应妥善放置。

光缆至光端机的光纤连接器的耦合工艺,应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

3.4.8监视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4.8.1监视器可装设在固定的机架和柜上,也可装设在控制台操作柜上。

当装在柜内时,应采取通风散热措施;

3.4.8.2监视器的安装位置应使屏幕不受外来光直射,当有不可避免的光时,应加遮光罩遮挡;

3.4.8.3监视器的外部可调节部分,应暴露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可加保护盖。

3.5供电与接地

3.5.1摄像机宜采用集中供电;当供电线与控制线合用多芯线时,多芯线与电缆可一起敷设。

3.5.2所有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应进行测量;经测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长效降阻剂;当仍达不到要求时,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采取更换接地装置的措施。

3.5.3监控室内接地母线的路由、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5.3.1接地母线的表面应完整,无明显损伤和残余焊剂渣,铜带母线光滑无毛刺,绝缘线的绝缘层不得有老化龟裂现象;

3.5.3.2接地母线应铺放在地槽或电缆走道中央,并固定在架槽的外侧,母线应平整,不得有歪斜、弯曲。

母线与机架或机顶的连接应牢固端正;

3.5.3.3电缆走道上的铜带母线可采用螺丝固定;电缆走道上的铜绞线母线,应绑扎在横档上。

3.5.4系统的工程防雷接地安装,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接地安装应配合土建施工同时进行。

4系统的工程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本地区的系统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竣下图进行。

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4.1.2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4.1.3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4.1.3.1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4.1.3.2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4.1.3.3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

4.1.3.4图纸、资料的移交。

4.2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4.2.1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4.3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

4.3.1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4.3.1-1的规定。

4.3.1.2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项目应按表4.3.1-2的规定。

4.3.2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主观评价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

4.3.2.2主观评价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视器。

黑白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400线;彩色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270线。

4.3.2.3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的6倍,光线柔和。

4.3.2.4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

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4.3.3各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4.4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

4.4.1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书。

4.4.2系统清晰度,灰度可用综合测试卡进行抽测,抽查数不宜小于10%,其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2.1.6条的规定。

4.4.3当对主观评价的分级有争议时,可用仪器对系统的随机信噪比及各种信号的干扰进行测试,其指标应符合本规范表2.1.6-1的规定。

4.4.4对系统的各项功能应进行检测,其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检测表格宜符合表4.4.4的规定.

4.5竣工验收文件

4.5.1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施工单位存档。

4.5.1.1工程说明;

4.5.1.2综合系统图;

4.5.1.3线槽、管道布线图;

4.5.1.4设备配置图;

4.5.1.5设备连接系统图;

4.5.1.6设备概要说明书;

4.5.1.7设备器材一览表;

4.5.1.8主观评价表;

4.5.1.9客观测试表;

4.5.1.10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5.2竣工验收文件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详细,缮写清楚,数据准确,互相对应。

4.5.3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

验收证书的格式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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