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路基基层挡土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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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取人工开挖;

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3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下作业。

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1规定。

表1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安全最下距离

电压(KV)

<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安全距离

(m)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2.0

3.5

3.11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各种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

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3.12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

2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下强度值应符合下表2规定。

不应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

对液限大于50%、塑限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

C有机质烧矢量大于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用作路基填料。

表2路基填料强度(CBR)的最下值

填方类型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

最小强度(%)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其他等级道路

路床

0—30

8.0

路基

30—80

80—150

>

150

3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土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4路基填方高度应按照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

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

5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

6填土应分层进行。

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

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

7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料横坡宜为2%—3%,渗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

8渗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渗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

9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

10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

人工夯实虚铺厚度应小于20cm。

11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

12原地面横向坡度在1:

10—1:

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

原地面横向坡度陡于1:

5时应先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

在沙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

13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路基压实度标准

填挖类型

道路类型

压实度(%)

(重型击实)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填方

≥95

1000㎡

每层3点

环刀法、灌水法或灌沙法

次干路

≥93

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挖方

0—80

≥87

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

压路机最快速度不宜超过4km/h。

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

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明显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时进行。

其含水量偏差幅度经试验确定。

7)当管道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沟槽的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且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

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不大于50cm时,应对管道结构进行加固。

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在50—80cm时,路基压实过程中应对管道结构采取保护或加固措施。

3.13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水性较好的土壤。

4构筑物处理

4.1路基范围内存在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时,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根据管线等构筑物顶面与路床的高差,结合构筑物结构状况,分析、评估其受施工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构筑物拆改或加固保护处理措施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参加进行隐蔽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施工中,应保持构筑物的临时加固设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4对构筑物的永久性加固,应在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承受施工荷载。

4.2新建管线等构筑物间或新建管线与既有管线、构筑物间有矛盾时,应报请建设单位,由管线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措施,并形成文件,据以施工。

4.3沟槽回填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土应保证涵洞(管)、地下构筑物结构安全和外部防水层及保护层不受破坏。

2预置涵洞的现浇混凝土基础强度及预制件装配接缝的水泥浆强度达5MPa后,方可进行回填。

砌体涵洞应在砌体砂浆强度达到5MPa,且预制盖板安装后进行回填;

现浇钢筋混凝土涵洞,其胸腔回填土宜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进行,顶板以上填土应在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3涵洞两侧应同时回填,两侧填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

4对有防水层的涵洞靠防水层部位应回填细粒土,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石、碎砖及大于10cm的硬块。

5涵洞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顶部及两侧回填土应符合1.12的规定。

6土壤最佳含水量及最佳干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7回填过程不得劈槽取土,严禁掏洞取土。

5检验标准

5.1土方路基(路床)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3点

检验方法:

环刀法、灌沙法和灌水法。

2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每车道、每20m测1点。

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3土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土路基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范围(m)

路床纵断面高程(mm)

-20

+10

20

用水准仪测量

路床中线偏差(mm)

≤30

100

2

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

路床平整度(mm)

≤15

路宽(m)

9

用3m直尺和赛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

9—15

15

3

路床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B

40

用钢尺量

路床横坡

±

0.3%且不反坡

4

6

边坡

不陡于设计值

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

注:

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4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明显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

全数检查。

观察。

5.2路肩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项目

1肩线应顺畅、表面平整,不积水、不阻水。

2路肩,压实度应大于或者等于90%。

每100m,每侧各抽检一点。

环刀法、灌沙法或灌水法。

3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路肩允许偏差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规定

用钢尺量,每侧1点

横坡

1%且不反坡

用水准仪测量,每侧1点

硬质路肩应结合所用材料,按本规范第7—11章的有关规定,补充相应的检查项目。

5.3软土路基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填土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3.1条的有关规定。

2砂垫层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垫层的材料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

查检验报告。

2)砂垫层的压实度应大于等于90%。

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3点。

灌沙法。

3)砂垫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砂垫层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mm)

宽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B

厚度

200

路宽

5

B为必要附加宽度。

3反压护道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实度不应小于90%

每压实层,每200m检查3点。

2)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用尺量。

4粉喷桩处理软土地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的品种、级别及石灰、粉煤灰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桩长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查施工记录。

3)复合地基承载力应不小于设计规定值。

按总桩数的1%进行抽检,且不小于3处。

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4)粉喷桩成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粉喷桩允许偏差

强度(kPa)

不小于设计值

全部

抽查5%

切取试样或无损检测

桩距(mm)

抽查2%,且不少于2根

两桩间,用钢尺量,查施工记录

桩径(mm)

竖直度

≤1.5%H

H为桩长或孔深

基层

1.1石灰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30—45d完成施工,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15—30d完成施工。

1.2高填土路基与软土路基,应在沉降值符合设计规定且沉降稳定后,放可施工道路基层。

1.3稳定土类道路基层材料配合比中,石灰、水泥等稳定剂计量应以稳定剂质量占全部土(粒料)的干质量百分率表示。

1.4基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叫施工必要附加宽度。

1.5基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

1.6用沥青混合料、沥青贯入式、水泥混凝土做道路基层时,其施工应分别符合本规范8—10章有关规定。

2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

2.1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可作为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基层。

2.2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砂砾应质地坚硬,含泥量不应大于砂质量(粒径小于5mm)的10%,砾石颗粒中细长及扁平颗粒的含量不应超过20%。

2级配砾石做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底层时,级配中最大粒径应小于53mm,做基层时粒径不应大于37.5mm。

3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8的规定。

表8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的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

 

通过质量百分率(%)

底基层

砾石

砂砾

筛孔尺寸(mm

53

37.5

90—100

80—100

31.5

81—94

19.0

73—88

63—81

9.5

49—69

45—66

40—100

4.75

29—54

27—51

25—85

2.36

17—37

16—35

0.6

8—20

8—45

0.075

0—7②

0—15

液限(%)

28

塑性指数

6(或9①)

①示潮湿多雨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6,其他地区塑性指数小于9.

②示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接近高限。

4集料压碎值应符合本3.11—2的规定。

2.3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

每层摊铺虚厚度不应超过30cm。

2砂砾应摊铺均匀一致,发生粗、细骨料集中或离析现象时,应及时搅拌均匀。

3摊铺长度至少为一个碾压段30—50m。

2.4碾压成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碾压前应洒水,洒水量应使全部砂砾湿润,且不导致其层下翻浆。

2碾压过程中应保持砂砾湿润。

3碾压时应自路边向路中倒轴碾压。

采用12t以上压路机进行,初始碾压速度宜为25—30m/min;

砂砾初步稳定后,碾压速度应控制在30—40m/min。

碾压至轮迹不应大于5mm,沙石表面应平整、坚实,无松散和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4上层铺筑前,不得开放交通。

3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

3.1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轧制碎石的材料可为各种类型的岩石(软质岩石除外)、砾石。

轧制碎石的砾石粒径应为碎石最大粒径的3倍以上,碎石中不应由黏土块、植物根叶、腐殖质等有害物质。

2碎石中针片状颗粒的总含量不应超过20%。

3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的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

次干路及以下道路

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

筛孔尺寸(mm)

85—100

69—88

83—100

40—65

54—84

52—74

19—43

29—59

10—30

17—45

8—25

11—35

6—18

6—21

0—10

③示底基层所列为未筛分碎石颗粒组成范围。

4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石料的压碎值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压碎值

压碎值

26%

30%

35%

次干路以下道路

40%

5碎石或碎砾石应为多棱角块体,软弱颗粒含量应小于5%;

扁平细长碎石含量应小于20%。

3.2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机械摊铺符合级配要求的厂拌级配碎石或级配碎石砾石。

2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人工摊铺宜为1.40—1.50;

机械摊铺宜为1.25—1.35.

3摊铺碎石每层应按虚厚一次铺齐,颗粒分布均匀,厚度一致,不得多次找补。

4已摊平的碎石,碾压前应断绝交通,保持摊铺层清洁。

3.3碾压除应遵守3.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碾压前和碾压中应适量洒水。

2碾压中对有过碾现象的部位,应进行换填处理。

3.4成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压实后及成活后应适量洒水。

2视压实碎石的缝隙情况撒布嵌石料。

3宜采用12t以上的压路机碾压成活,碾压至缝隙嵌挤应密实,稳定坚实,表面平整,轮迹小于5mm。

4未铺装上层前,对已成活的碎石基层应保持养护,不得开通。

3.5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材料质量检验引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

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水泥储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土类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及煤矸石、粒状矿渣等都可做粒料原料。

②当做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应超过37.5mm。

③宜选用粗粒土、中粒土。

3)粒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材料可做粒状原料;

②当做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

③当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

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应超过37.5mm;

对此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应超过53mm;

④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规范规定。

⑤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

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层不应大于30%;

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应大于30%,对底基层不应大于35%;

⑥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应超过2%;

⑦集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应超过0.25%;

4)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杂质的中性水,PH值宜为6—8。

按不同材料进厂批次,每批抽检1次;

查检验报告、复验。

2基层、底层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等于97%;

底基层大于等于95%。

2)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等于95%;

底基层大于等于93%。

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1点。

灌沙法或灌水法。

3基层、底基层7d的无侧限抗压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每2000㎡抽检1组(6块)。

现场取样检查。

4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平整,无明显粗、细料集中现象,无推移、裂缝、粘皮、松散、浮料。

5基层及底基层的偏差应符合3.1的规定。

人行地道结构

1.1人行地道宜整幅施工。

分幅施工时,临时道路的宽度应满足现状交通的要求,且边坡稳定。

需支护时,应在施工前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

1.2人行地道地基承载力必须符合实际要求,。

地基承载力应经检验确认合格。

1.3人行地道两侧的回填土,应在主体结构防水层的保护层完成,且保护层砌筑砂浆强度达到3MPa后方可进行。

地道两侧填土应对称进行,高度不宜超过30cm。

1.4为人行地道服务的地下管线,应与人行地道主体机构同步配合施工,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

2.1基础结构下应设混凝土垫层。

垫层混凝土宜为C15级,厚度宜为10—15cm。

2.2人行地道外防水层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品质、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机构底部防水层应在垫层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后铺设,且与地道结构粘贴牢固。

3防水材料纵横向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cm,应粘贴密实、牢固。

4人行地道基础施工不得破坏防水层。

地道侧墙与顶板防水层铺设完成后,应在其外侧做保护层。

2.3模板制作、安装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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