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知识题库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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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知识题库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0.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

) 

11.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12.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止生产是有时间限制的。

13.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14.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  

1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

16.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7.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 

1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19.煤矿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20.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1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并带班制度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2.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   

23.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  

24.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之规定:

对决定关闭的煤矿,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2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6.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7.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8.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9.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3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3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32.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33.煤矿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3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  

36.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

37.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38.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  

39.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  

40.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41.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 

42.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43.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中不包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4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45.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事物隐患。

46.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47.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8.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49.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50.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1.停产整顿的矿井验收合格经批准的,由验收组织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52.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对煤矿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53.煤矿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予以关闭。

54.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55.关闭的煤矿,要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

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6.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煤矿企业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 

57.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新建矿井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58.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59.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60.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61.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6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6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64.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66.《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6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6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69.《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7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71.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可以通过内部工作分工,确定其只部分负责。

72.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7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74.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75.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76.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

7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78.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79.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80.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81.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8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8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8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85.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8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是一种民事行为,生产经营单可以自主决定。

87.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组建成立的,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法律责任。

88.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

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89.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短期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90.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9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是否享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92.《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四项:

即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93.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94.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5年内不得再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9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9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97.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98.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等形式具体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

9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一般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更换维修制度。

102.工会不能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10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104.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任免,不用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0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106.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10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8.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重大事故的源头,所以两者的概念是等同的。

109.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

110.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由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即可。

111.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11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属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13.《矿山安全法》规定: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1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15.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首次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岗位从业人员可以直接上岗作业。

(×

116.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但可以再经考核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可以继续担任其他煤矿的矿长(×

117.《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11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单回路供电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6.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127.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128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129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关闭的煤矿,要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

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13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131煤矿带班下井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132.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处1万元的罚款。

133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罚款。

134《安全生产法》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5.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13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3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3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3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140.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141.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可以上岗作业。

142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43.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14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无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145.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146.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147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48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49.根据安全系统工程学的观点,事故仅来源于人的不安全行为。

150.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151.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15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153.为做好煤矿粉尘监测工作,煤矿企业应设立测尘组织机构,建立测尘管理制度和测尘数据报告制度,并配备专职测尘人员。

154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155.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

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156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15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58.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59.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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