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飞金融网络管理制度作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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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负责向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及时反馈经销商金融服务网络使用的动态及经销商经营情况、对哈飞的资金投入情况、存在的风险隐患等。
4.1.8负责配合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公司财务审计部、计划调度科及第三方监管部门,协调经销商、协办行以及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及衔接。
4.1.9负责向公司财务审计部报送《经销商信用评价报表》。
4.1.10各服务中心将收到金融服务网络承兑汇票后应在收到当日将承兑汇票传真给销售公司金融服务室,并电话通知销售公司金融服务室指定联系人,同时在收到网络内汇票24小时内将承兑汇票背书并邮寄至销售公司。
4.2.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职责。
4.2.1负责审核各区域事业部传递的经销商加入金融服务网络申请,并结合营销发展计划对提出加入申请的经销商签署意见和推荐授信额度,报公司财务审计部审核。
4.2.2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规范金融服务网络的使用。
4.2.3负责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登记《三方协议融资汇票、车辆、合格证辅助台账》,将《银行承兑汇票送达通知书回执》反馈给协办行。
并将银行承兑汇票收取情况、使用情况反馈给公司财务审计部。
4.2.4负责核对经销商融资款余额情况。
4.2.5负责按照金融服务网络操作细则规定在订单及发票上注明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
4.2.6负责将审核后并注明上述相关信息的采购订单传递,并将该批网络内汇票对应的哈飞汽车合格证邮寄,登记《三方协议融资汇票、车辆、合格证辅助台账》中合格证寄送部分。
4.2.7负责收集协办行反馈的《哈飞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回执》并与已寄送的《哈飞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核对,如不一致应积极与协办行联系。
4.2.8负责督促各区域事业部对向协办行送达合格证的相关事项进行监控。
4.2.9负责每周周四报送截至每周三的金融服务网络收票台帐给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
每月15、30日向公司财务审计部指定专人报送《三方协议融资汇票、车辆、合格证辅助台账》;
负责对网络内银行承兑汇票开票日15日内仍未启票的经销商往来情况予以监控,并督促经销商及时启票。
4.3.公司财务审计部职责。
4.3.1负责审核、推荐经销商加入金融服务网络。
4.3.2负责签订金融服务网络合作协议;
负责《经销商信用评价报表》的审核,对经销商的考核将纳入销售分公司对经销商的全面考核之中,并参与对经销商的奖罚。
4.3.3负责检查、核对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登记的订单审核台帐。
4.3.4负责及时收集网络内汇票传递情况、网络内合格证传递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协办行。
4.3.5负责及时收集经销商网络内汇票使用情况,网络内汇票解汇情况,按照监控机制督促经销商及时还款。
4.3.6负责向协办行提供股份公司指定专人的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
4.3.7负责向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提供各协办行银行邮寄地址及相关信息。
4.3.8负责协调外部及内部单位工作衔接。
4.3.9负责完成金融服务网络新业务的洽谈、推广。
5.操作流程
5.1经销商加入金融服务网络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及细则。
5.1.1经销商加入金融服务网络须满足以下条件:
5.1.1.1加入哈飞汽车销售体系的时间必须在1年以上;
5.1.1.2月均销量达30辆以上;
5.1.1.3上季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
5.1.1.4销售哈飞汽车的自有资金必须达100万元以上;
5.1.1.5进入哈飞汽车销售体系以来无重大违规事件;
5.2经销商申请加入金融服务网络或申请调增授信额度时,需填写金融服务网络授信审批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5.3各区域事业部执行总监作为驻外机构中金融服务网络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该经销商的启票、回款、实销等情况并结合销售公司营销发展计划对经销商的资金状况、信用状况、销售和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查审核后,就以上各方面对经销商予以评价,并明确推荐授信额度报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
5.4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须就各区域事业部提供的资料及其审核意见落实、审核,并结合营销发展计划及对经销商的考核情况,对提出申请的经销商签署意见和推荐授信额度,报公司财务审计部审核。
5.5公司财务审计部须根据销售分公司审批部门的意见分析授信风险,在总授信额度指标内对达到哈飞授信标准的经销商进行授信额度推荐,并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
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公司财务部编制《推荐额度表》报金融服务网络的主办行。
主办行受理后,负责将推荐的经销商额度传递到经销商所在当地的协办行。
协办行收到总行额度批复后通知经销商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签订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推荐额度)。
6.金融服务网络流程额度分解流程:
6.1经销商在收到协办行签订三方协议的通知后,须在经三方同意的授信额度内提出分解授信额度的申请,将书面申请报告交区域事业部审核。
6.2就该经销商的实际销售情况及销售资金使用需求签署书面意见后传至财务审计部领导签批。
6.3公司财务审计部领导审批同意后,公司财务审计部根据区域事业部意见对经销商在现有授信额度内进行分解,并出具授权书。
7.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资料传递流程:
7.1经销商、协办行、股份公司三方签定金融服务网络协议后,方可在协办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7.2经销商办理的金融服务网络协议内的银行承兑汇票须由协办行直接寄往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
7.3协办行在寄送银行承兑汇票当日将《银行承兑汇票送达通知书》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所指定的邮箱。
7.4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在收到协办行寄送的银行承兑汇票当日,须及时审核并与银行确认收到信息,登记“金融服务网络承兑汇票收取台账”。
应以书面传真方式发送《银行承兑汇票送达通知书回执》至协办行,同时应以电话通知协办行及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
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须于每月15日、30日将回执原件寄给协办行。
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根据所收到协办行寄送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通知计划调度科按经销商的车辆需求开票、发车。
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
人员根据收到的网络内银行承兑汇票审核订单,且须在订单上注明“融资车辆,合格证由(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寄银行,XX银行,票号:
XXXXXX#”字样,并将银行承兑汇票送到销售分公司销售管理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将订单传递给销售分公司计划调度科。
7.5销售分公司计划调度科收到订单后,按照订单要求配送车辆,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同时填写《哈飞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并将拟好的送达通知书一式三份交寄送部门或随车队直接交银行、监管公司或指定经销商,三份通知书用途:
一份交银行或监管公司、一份由银行或监管公司签章后返回邮寄部门、一份交公司质量保证部质监站。
7.6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将《哈飞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发送给公司质量保证部质检站,公司质量保证部质检站负责对融资车辆的合格证进行复印,并将合格证复印件随车发运给经销商,以便经销商届时与实际收到的车型及协办行取回的合格证原件核对。
7.7在发车后,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应核对融资车辆合格证并向协办行邮寄用此银行承兑汇票采购车辆的相应合格证及《哈飞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
7.8协办行应于合格证收到当日填写《哈飞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回执》并传真给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指定专人;
协办行须于每月15日、30日将《哈飞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回执》原件(应与之前甲方收到的回执传真件一致)寄给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作为协办行已收到哈飞汽车合格证的凭证。
回执必须存档保留,按月装订成册。
7.9协办行在收到合格证后须与经销商出具的《商品车运输交接单》进行现场核实,发现合格证与经销商收到车辆不一致的,应及时告知供应商和经销商,三方应进行核对,确实不一致的,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应协助调换合格证或车辆。
未经协办行书面同意,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不得为任何人(单位)补办《哈飞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上所载明的哈飞汽车合格证。
8.金融服务网络合格证管理办法。
8.1销售分公司金融管理室在融资车辆发运后24小时内将融资车辆的合格证及《哈飞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由专人寄送到各协办行。
8.2发运车辆在中心库时,由中心库指定专人,负责将融资车辆的合格证及《哈飞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寄往协办行(在寄送的同时须留一份备查)并登记合格证寄送台账,同时,在寄出当日须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哈飞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到协办行指定的邮箱内。
并定期电传至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指定专人。
8.3销售分公司、中心库需于每月15、30日向公司财务审计部指定专人报送《合格证寄送台帐》,并对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8.4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在车证核对不一致时负责办理车证移置事宜。
8.5大客户服务中心须指定专人负责金融服务网络车辆合格证的补办及移置工作,具体如下:
8.5.1已加入哈飞汽车金融服务网络的经销商,按照公司规定如需补办合格证,必须经协办行书面确认并盖章后方可给其办理合格证补办事宜,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8.5.2大客户服务中心需根据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复核后的经销商合格证补办申请及协办行确认的补办证明才可办理合格证补办事宜。
8.5.3哈飞汽车合格证为一车一证,已加入哈飞汽车金融服务网络的经销商,按照公司规定如需补办合格证,必须经协办行书面确认并盖章后方可给其办理合格证补办事宜,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8.5.4财务审计部负责对经销商合格证补办申请进行复核,核实其是否为金融服务网络内经销商,若为金融服务网络内经销商须协办行出具书面确认,否则不得为其补办。
8.5.5此流程仅适用于经销商融资车辆合格证的遗失补办事宜。
4、寄送部门收到物流发运部门传递的合格证后,按照合格证送达通知书的要素核对合格证、无误后,按照各主办行提供的邮寄地址,邮寄给各协办行,同时发传真给各协办行指定专人予以提示,待邮件寄出3日后,与银行确认收到情况,并要求现将回执传真存档。
每月15、30日,收取协办行寄回的回执并与登记台帐核对后存档,对有差异的应及时反映。
三、金融服务网络合格证补办流程。
9.金融服务网络报表报送细则。
金融服务网络操作过程需报送报表的单位及各单位需报送的报表如下:
9.1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网室指定专人需报送周转车银行承兑汇票相关信息、收取异常情况包括汇票由经销商邮寄、存在垫付情况、未标注使用融资款启票等,以备考核。
(格式见表1)
表1:
9.2、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指定专人需报送金融服务网络内承兑汇票收取、订单审核、合格证邮寄情况台帐。
(格式见表2)
表2:
10.风险监控
10.1在金融服务网络操作过程中,销售分公司存在着如下风险:
10.1.1在销售分公司收到金融服务网络银行承兑汇票后并且汽车合格证未交付给协办行以前,销售分公司对该部分银行承兑汇票所涉及金额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1.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0日,协办行(指签订金融服务网络协议的乙方)仍未收到对应的哈飞汽车合格证的,各承兑汇票收款人应主动将银行承兑汇票未到合格证部分余额退回银行。
10.1.3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各承兑汇票收款人须对《哈飞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列明且银行持有的合格证对应的经销商仍未销售的车辆承担回购责任。
10.2授信额度的测算标准及监控。
10.2.1初次加入金融服务网络经销商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00万。
10.2.2按照经销商本年在申请日之前各月的累计销量,按照信用评价等级给予的支持方案给予授信,单车按照3.5万元/辆,综合其资信状况测算可以给予的金融服务网络授信额度。
用此额度与区域事业部推荐额度对比,取其低值。
信用等级
得分
信用等级评定
金融服务网络
授信限额
AAA
90-100
极佳
月均销量的3倍
AA
80-89
良好
A
70-79
较好
月均销量的2.5倍
BBB
60-69
尚可
BB
50-59
一般
月均销量的1倍
B
40-49
欠佳
C
0-39
不良
不推荐
NR
缺数据
数据不充分
不能做出评价,不建议
10.2.3公司给予经销商授信额度推荐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即自授信额度推荐给主办行之日起6个月内未签订三方协议的,此推荐额度自动失效。
10.2.4授信额度一经批复签署协议后,有效期为一年。
10.2.5由公司决定调减授信额度的,在收到调减通知的当月必须办理重签协议手续,否则终止金融服务网络协议。
10.2.6经销商加入金融服务网络后,须严格按照所签订的三方协议执行,否则销售分公司将降低该经销商的信用等级、终止协议,并且对区域事业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0.2.7各区域事业部不得擅自与经销商签署任何有关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的协议。
11.金融服务网络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要求。
11.1金融服务网络银行承兑汇票一经开具须由协办行直接交(寄)公司授权的金融服务网络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不得由经销商邮寄。
各经销商收到金融服务网络承兑汇票后只可背书给销售分公司。
11.2金融服务网络银行承兑汇票只可用于直接向指定收款人启票,用于新购进车辆,不可用于垫付款项、偿还承诺回款和销售代销车回款等。
11.3金融服务网络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与发票、采购订单、发运通知单及送车交接单对应。
11.4在收到金融服务网络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先用此类银行承兑汇票启票,待汇票金额使用完毕,再使用现款启票。
11.5金融服务网络银行承兑汇票启票余额不足一辆车启票时,可并入现款启票,不用对应相应合格证,但必须注明为相应启票通知单号码及使用金额。
12.金融服务网络流程监控。
为保证金融服务网络的规范运行,协调哈飞内部各相关部门工作,降低公司潜在风险,由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区域事业部执行总监、区域事业部内金融服务网络授权委托人、财务审计部共同组成金融服务网络监控体系,并要求各授权委托人向财务审计部报送相关材料,区域事业部执行总监、授权委托人负责融资车辆及银行监管合格证的监控。
12.1在经销商协议签订后:
销售分公司必须按金融服务网络管理办法及三方协议要求严格履行汇票的接收、合格证的送达、金融服务网络监控等职责。
按“三方协议”要求,将融资车辆合格证交给银行指定人员,是我方的应尽义务。
若没按此操作,公司将承担巨大风险,而取得银行指定人员签署(盖章)的《哈飞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回执)》是证明公司已履行此义务的唯一凭证。
故要求销售分公司必须取得银行指定人员签署(盖章)的《哈飞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回执)》。
12.2区域事业部必须密切监控经销商融资车辆的销售情况及银行抵押合格证剩余情况,即:
经销商将融资车辆销售后,区域事业部要督促经销商将货款及时划到出票银行的指定账户;
并向银行取得所作抵押的剩余合格证情况。
12.3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需按照“分时段分级监控”要求,及时掌握经销商融资车辆销售情况、银行剩余合格证情况,并及时向财务部资金管理科反馈。
建立分时段分级监控机制。
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对经销商网络内车辆销售情况要做到:
1、对汇票到期前1-3个月的车辆进行四级监控,按正常销售对待,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掌握销售资料;
2、对汇票到期前16天-1个月的车辆进行三级监控,按正常销售对待,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掌握销售资料;
3、对汇票到期前8-15天的车辆进行二级监控,提请区域事业部协助加快销售,对车辆分类型监控,区域事业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汇报,并由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科,每隔三天向财务部电话汇报监控情况;
4、对汇票到期前1-7天的车辆进行一级监控,区域事业部协助并督促加快销售,对车辆实行单车监控,尽量让经销商一次性将欠款划入出票银行,区域事业部总经理直接负责,并由销售分公司金融服务室每日向财务审计部电话汇报监控情况。
12.4区域事业部发现银行向经销商开出的融资汇票,超出三方协议授信额度时,应及时向财务审计部汇报。
12.5区域事业部要密切注意已加入金融服务网络经销商的经营情况,当经销商出现运作困难、资金周转不畅、法律纠纷等情况时,应及时向财务审计部汇报,以便公司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12.6自经销商与销售分公司签订金融服务网络从属协议并收到开具的融资汇票之日起,授权委托人开始按照规定行使监控职责,若经销商连续三个月未开具新的融资汇票,在得到银行确认该经销商所有融资汇票已结清后,区域事业部授权委托人可暂停监控。
各区域事业部应认真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监控,公司将严格考核。
13.金融服务网络特别注意事项。
13.1各授权委托人是现阶段金融服务网络的具体操作者,需对授权委托的概念予以明确。
若由于授权委托人不参与、不监控造成的金融服务网络损失,须承担法律责任。
13.2对已签订哈飞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三方协议的经销商,如果因经销商自身原因而连续六个月未使用授信额度开立周转车银行承兑汇票的,将视同自动终止协议,并于次月起做取消授信额度处理。
各区域事业部须及时督促经销商到协办行办理终止协议手续,并寄回财务审计部。
13.3已签订哈飞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三方协议的经销商在使用金融服务网络开出的承兑汇票启票时需在启票单上备注使用哪种融资方式付款。
13.4融服务网络授权委托人工作发生变动后,区域事业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财务审计部,并出具二次授权委托书,办理授权委托人变更事宜。
若区域事业部未及时出具二次授权委托书造成金融服务网络操作不规范的,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服务网络管理风险和损失由区域事业部执行总监全权负责,公司将对此种情况给予严厉处罚。
区域事业部执行总监或执行副总监及授权委托人在移交工作时,应对金融服务网络相关资料和事宜作为重点工作进行移交,经营巡查人员将进行巡查。
14.考核与评估
14.1金融服务网络考核与评估
为了客观的评价各经销商金融服务网络的执行情况,公司将采用如下几个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14.1.1授信额度使用率
经销商加入金融服务网络后,申请签订协议的授信额度需充分利用,每月末授信额度的使用率不得低于60%。
若授信额度年平均使用率未达到60%,则在下一年度按照本年授信额度平均使用率测算授信额度签订协议。
14.1.2授信额度年周转次数。
经销商授信额度的年周转次数不得低于3次,若授信额度年周转次数低于3次的,在下一年度降低授信额度。
14.1.3金融服务网络违规操作。
经销商加入金融服务网络后须严格按照金融服务网络管理办法、签订的三方协议运作,若有违规行为,将纳入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商运营评价系统(简称C-DOS系统)中哈飞汽车营销服务终端行为规范细则中进行严格考核。
15.附则
15.1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
15.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