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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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七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归集和共享等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管理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节点。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与应用,依托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归集和共享地理空间数据及服务,建设和管理粤政图平台。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生产、更新、管理本单位专题地理空间数据,无偿提交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形成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进行归集,并享有无偿使用其他单位共享的地理空间数据的权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归集与共享的工作机制,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建共享。

第三章 

数据生产

第九条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处理以及应用相关工作,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数据成果,不得重复建设;

现有地理空间数据成果无法满足专业工程需求,确需申请立项的,在项目立项前应征求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全省遥感影像统筹目录。

列入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的数据,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域范围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生产、统一分发。

对统筹目录以外的遥感影像数据需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第九条规定申请立项并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节点建设,统筹行政区域内遥感影像数据生产,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章 

数据归集

第十二条财政资金投入项目生产的地理空间数据成果,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完成后2个月内将成果提交至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

使用财政资金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验收完成后2个月内将成果提交至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归集工作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归集的地理空间数据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交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因建设、管理或者自然作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按要求归集。

第十四条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提交的数据质量负责,归集、更新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合法、完整、准确、规范。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归集专题地理空间数据提供技术指导。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地理空间数据,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提交前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限制范围、定密依据等内容。

第五章 

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目录,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发布并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归集的地理空间数据后1个月内发布数据目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工作。

地级以上市已建成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应与粤政图平台对接,实现省市数据互联互通。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提供公益性地图服务。

第十八条使用共享获取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注明数据来源,不得损害原权属单位的合法权益。

未经原权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数据,不得利用共享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地理空间数据的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理空间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安全审查机制。

第二十一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安全保障制度,指导、督促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做好在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归集、共享、使用等各环节涉及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开展地理空间数据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二十二条申请使用地理空间数据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与数据密级相应的保管条件,按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地理空间数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利用财政投入的地理空间数据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

(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空间数据丢失、损坏或者失密泄密。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底图服务和空间基准服务的数据,包括:

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地图、实景三维等各类基本比例尺地图及新型基础测绘成果,涵盖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要素。

专题地理空间数据:

是指为满足自然资源、农业、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行业需求,形成和产生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和范围密切相关的数据,通常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产生,着重表示一种或者数种自然、经济和社会要素。

遥感影像数据:

通过非接触性的探测技术,在天、空、地、海等不同平台上,搭载光学、微波等类型传感器,获取的包括可见光、多光谱、(超)高光谱、雷达等数据以及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加工处理形成的其他遥感影像成果。

空间基准:

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为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和生产提供统一的起算面和参考系。

粤政图平台:

是指广东省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及公共支撑平台,是全省统一的地理空间数据服务发布平台,运行于电子政务外网环境,实现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利用以及基于地理空间数据的应用服务与业务协同。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简称“天地图”,是自然资源部主导建设的网络化地理信息共享与服务门户,集成了来自国家、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资源。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出台文件的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0年)》(粤府〔2018〕1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库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299号)要求,我厅会同省政数局牵头建设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及公共支撑平台(下称“粤政图”平台)。

在“粤政图”平台的推广应用中,数据生产更新机制不健全、政府间地理空间数据标准不统一、地理空间数据重复生产等一系列问题凸显,为避免政府重复投入造成资源浪费,加强数据成果在政府各部门间的共享应用,我省急需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全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

二、开展地理空间数据管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二)《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基础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三)《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维护。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承担业务信息系统运营管理工作的政务部门,应当将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规定的数据报送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下级单位使用上级单位统一建设业务系统的,无需另行报送;

市、县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归集的数据汇聚到上一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归集和存储。

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向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政务数据申请,由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省级节点分发至地市分节点,市、县级政务部门可直接通过本地市分节点申请获取政务数据资源。

政务数据资源归集、申请的具体办法,由省、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对全省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形成集中统一管理的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数据项,必须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出台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促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建共享,切实解决“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问题。

为此,《办法》对广东省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的获取、处理、更新、汇集和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等活动进行规范化指引。

包括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府服务数据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的规定,明确地理空间数据获取、生产、归集、更新与数据共享的管理机制以及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措施。

(一)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办法》对各相关部门在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和共享应用中的职责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建设及空间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专题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建设,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作为“数字政府”改革的牵头部门,负责发布共享地理空间政务数据,为各部门提供基于地理空间数据的应用与业务协同等服务。

对于我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粤政图”平台的关系也进行了明确界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管理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节点;

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与应用,依托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归集和共享地理空间数据及服务,建设和管理粤政图平台。

(二)关于统筹管理和避免财政浪费。

同一种数据通过共享可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业务的需求,无需重复采集、采购和生产。

可是目前,地理空间数据共享不到位造成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浪费大量财政资金。

以遥感影像数据为例,由于缺乏共享和统筹,国家部委、省市县各级各部门存在大量重复采购。

为此,《办法》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涉及地理空间数据获取、生产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保证充分利用已有的地理空间数据成果。

同时还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对全省遥感影像的年度需求和数据资源实行统筹管理,建立数据统筹目录,实现数据的统一采购、统一生产、统一分发。

(三)关于地理空间数据的汇交和共享利用。

共享利用是《办法》重点研究解决的核心问题。

目前,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需要采集了大量地理空间数据,有的还开发建设了专业地理信息系统,但由于数据生产环节标准不统一,管理环节互相独立,条块分割自成体系,彼此之间难以跨部门、跨平台进行信息访问、数据整合,容易形成一个个彼此独立的“信息孤岛”和相互隔离的“数据鸿沟”,造成地理空间数据难以共享利用。

为此,《办法》规定了各地各部门生产的地理空间数据汇交更新要求,统一集成和整合,形成各部门共同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和信息丰富的一张图,并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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