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化工工艺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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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艺指标、定额消耗情况要求符合标准。
(八)工艺事故处理情况要求符合工艺事故管理标准。
(九)工艺台帐要求健全、完整。
(十)化工岗位清洁文明要求达到标准。
(十一)各单位化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要求直接与单位效益挂钩,执行经济责任制标准。
(十二)生产技术部负责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化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考核结果汇总上报。
三、化工工艺纪律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对化工艺纪律执行情况采取巡回检查。
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查三种方式。
(二)巡回检查由各化工车间主管生产工艺的副主任负责进行.每周至少一次,负责本车间范围内所有化工岗位的检查,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操作者有权制止或停止其操作。
(三)不定期抽查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进行,每月最少四次。
检查范围包括本单位所有化工岗位。
对不符合本标准的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操作。
(四)定期全面检查由厂组织联合检查组负责进行,每季度一次。
范围包括所有化工岗位。
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操作,并责令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五)当班生产调度、生产班组长必须按点定时检查,生产调度随时抽查。
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者应及时纠正或停止其操作。
(六)每次检查必须有检查纪录,作为执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开停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开停车的计划性和严肃性,有效地增加生产时间,提高开车效率,使全系统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做到清理和检修工作安全、及时、高效、彻底,使各装置长周期、满负荷、连续、稳定运行,特制定复肥厂开停车管理制度。
一、复肥厂生产系统分为硫酸、磷酸过滤、浓缩、磷铵、一铵五个主统和氟钠、供电、供水、供汽(气)等辅助系统,除氟钠由磷酸车间根据每月的生产作业计划自主组织生产外,其它主辅系统的开停车,均纳入本制度之列。
二、计划开停车的管理制度
(一)辅助系统的开停车由调度室统一协调和指挥,而主系统的开停车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二)停车时间在1小时之内,由当班班长电话报告调度室,并经当班
调度长批准后执行。
当班班长为现场负责人,调度人员到现场协调组织,确保及时开车,调度室做好记录。
(三)停车在1小时至4小时之间,由车间填写《开停车计划申请单》,经车间主任签字,送总调度长批准后,提前2小时送调度室。
调度长接到计划申请单后,签发《开停车调度指令单》。
(四)停车在4小时至8小时之间,由车间填写《开停车计划申请单》,经车间主任签字,并根据主控项目是计划清理停车还是计划检修停车,报生产部或机动部签字,经生产部或机动部部长批准后,提前4小时送调度室。
由调度长填写《开停车调度指令单》,总调度长签字批准后执行。
(五)开停车在8小时以上.由车间填写《开停车计划申请单》,经车间主任签字,生产部或机动部部长签字同意,主管厂领导批准后,提前1天送调度室。
调度长填好《开停车调度指令单》,经总调度长签字,主管生产副厂长批准后执行。
(六)大检修期间开停车计划由生产部、机动部和安环共同制定,并编制开停车方案,经主管厂领导批准后,由调度室下达开停车指令。
(七)各车间在填写《开停车计划申请单》时,要有具体的开停车时间、现场负责人、停车原因、清理和检修内容、要求外单位搭车检修内容和安全注意事项等,要做到项目齐全,书写认真,本人签名,以便于检查和考核。
(八)在磷铵或硫酸系统停车时,各辅助系统应根据停车的时问,组织安排好备系统需搭车检修工作。
三、事故停车的管理制度
(一)无计划的意外停车在1小时以上者均应按事故停车处理。
属于工艺操作原因引起的,由生产部按事故四个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和处;
属于机械、电气、仪表等原因引起的,由机动部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和处理。
(二)事故停车后,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同时报告调度室。
调度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协同车间组织抢修或清理。
并预测停车时间的长短,签发开停车调度指令单,下达开车指令。
(三)事故停车出现在白班,由各车间统一组织和处理。
事故停车出现在白班之外时,无论是夜间还是节假日,预计在l小时之内,由调度室和各车间值班干部组织处理;
预计在2—4小时之间,根据工艺停车或设备停车,由车间生产主任或设备主任到现场组织处理;
停车在4小时以上,由调度室牵头,车间组织,主管部门协助,值班厂领导督办。
四、开停车的考核制度
(一)生产主系统必须严格将月计划停车次数和停车时间控制在《生产作业计划》中要求的指标之内,严密计划,合理安排,精心组织,有效配置和调拨资源,真正体现计划停车的严肃性,减少或杜绝非计划停车。
(二)无计划停车时间的水汽、电气、仪表等车间,要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保持备用设备完好备用,并积极做好搭车检修工作,随时向调度室上报搭车期间须检修的项目和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修任务。
(三)凡计划停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理或检修任务,按时开车。
若延缓开车,则每延缓1分钟扣责任单位l元,并累计考核。
其它辅助车间凡导致主系统停车者,每次扣责任单位100元,且每小时加罚50元。
(四)凡在停车期间未完成计划检修、清理任务或漏项开车,以及检修、清理质量差,达不到预期效果者扣责任单位100元。
(五)非计划停车4小时以上,相关的牵头、组织、协助、督办单位及人员均应在现场处理问题,必要时召开现场专题会。
对于20分钟以内不到现场的行为及形式上的参与,甚至全程不闻不问,不到现场,无论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均应受到相应处理或免去岗贴的处罚。
造成一定后果的遂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无论是计划停车,还是非计划停车,调度室均应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二)早7:
00一晚11:
00主系统的停车均应向主管部门领导和主管厂领导汇报。
其余夜间的停车时间预计在2小时之内者,由车间和调度室组织处理;
早7:
00后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预计在2小时以上者,向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
(三)停车在4小时以上者,向厂长和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工艺操作事故管理制度
一、工艺操作事故的管理范围
在生产操作中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法、操作不当、指挥有误或责任心不强,不遵守劳动纪律,当工艺不正常时判断有误,发现处理不及时等造成损失,如原料、半成品、产品跑冒或不合格以及报废,使生产波动而减产或停车等,均称工艺操作事故。
工艺操作事故由生产技术部门管理。
二、工艺操作事故的分类、分析、报告
工艺操作事故分为重大、一般和微小三类。
各类事故发生后都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认真地调查和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一)微小事故
微小事故届车间管理。
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由生产主任组织工艺技术员、当班操作人员进行分析,查清原因,两日内南Ij艺技术员写出事故报告,生产主任做出处理,在当月生产小结中报生产部,并在车间工艺操作事故台帐中登记。
凡性质恶劣、造成系统停车的微小事故,应按一般事故程序进行分析、上报。
(二)—般事故
一般事故属生产部管理。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生产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向生产部长报告,并向安环、机动及各主管厂长汇报事故发生后24小时之内必须召开事故分析会,如事故范围仅限于一个单位,由该单位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生产部长和专职lT程师参加;
如发生事故牵扯到多个单位,由生产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发生后三日内由事故单位工艺技术品埴写好“事故报告单”。
主任审批签字后报生产部、安环部。
由生产部审查后报主管厂长做出处理。
生产部填人生产操作事故台帐。
(三)重大车故
重大事故属公司主管厂长管理。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生产调度室报告,如若需要,可直接通知医院、消防队前来抢救。
调度室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向生产部长、安环部长、机动部长、主管生产、设备、安全的厂长及厂长汇报,主管生产、安全的厂长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由主管生产、安全的厂长组织生产部、安环部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立即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五日内召开事故分析会。
由发生事故单位的生产主任写出事故报告,主任审核签字后报生产部、安环部、生产部和安环部十日内按“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格式写出书。
面报告,经主管生产、安全的厂长审批,厂长审核后报上级机关。
三、工艺操作事故程度的划分
(一)重大事故
1、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者;
2、间接损失:
日作业计划50%以上者;
3、主要工艺指标在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正常或产品质量连续24小时不合格者。
1、直接损失0.5—5万元者;
日作业计划l0%以上,50%以下者;
3、主要工艺指标在16~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正常,或产品质量存在8-24小时之内不合格者。
(三)凡构成事故不在重大和—般范围内的均属微小事故。
四、事故损失计算
(一)直接损失;
即修复费用、包括检修设备所需材料费、工时费、劳务费、能源费。
(二)间接损失:
即产量损失。
计算产量损失,从事故发生时起,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时止泼备修复后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
(三)损失总金额=直接损失十间接损失=产量损失金额十修复费。
五、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凡发生事故都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分析事故原因,确定性质,核实损失,落实事故责任者,提出改进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和责任者的态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级、降薪、撤职、送待岗中心、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刑事处分。
生产
(四)凡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原因仅限于事故单位的,由事故单位调查;
若事故原因牵扯多个单位,由生产部组织调查分析。
(五)微小事故主要由车间组织调查处理,牵扯多个单位的由生产部组织调查。
(六)凡工艺操作事故,有关人员必须参加事故分析会,不得抵触或借故不参加,事故分析会上有关事故人员和单位领导必须对各类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程度负责,不允许隐瞒不报,虚报和迟报,否则要承担事故责任
六、各类事故的处罚标准
(一)微小事故
1、车间对事故责任者一次性处罚范围为50~200元,扣除月奖范围10%~50%。
2、车间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技术员、工段长应给予一次性处罚的范围为30~80元。
3、生产部对微小事故进行月考核,每发生一次微小事故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中扣除100元。
同一微小事故在同一单位每重复发生一次,扣该单位200元。
4、若不按规定召开事故分析会,或虚报、不报事故报告单者,扣事故单位200元。
(二)一般事故
1、对事故责任者一次性处罚范围为100—500元,扣除月奖范围为1~3个月,由车间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生产部审定,主管厂长批准。
2、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生产主任、技术员、工段长一次性处罚30—100元,由所在车间提出,生产部审批。
3、对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主任、生产部长、专职员应给予一次性处罚,处罚范围20—50元,由生产部提出意见,主管厂长审批。
4、生产部对一般事故进行考核,每发生一次一般事故,在当月经济责任制中扣除车间500元。
,若同一般事故在同一车间重复出现一次,扣该车1000元
(三)重大事故
1、对事故责任者一次性处罚范围为300~1000元,扣除月奖的范围3一12个月,特别严重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给予下岗、辞退或交付司法机关处理。
2、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领导和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部室领导及技术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范围为50一200元。
3、所有处罚决定由主管厂长负责的事故调查组提出,厂长审核批准。
4、生产部在当月经济责任制中进行考核,每发生一重大事故扣车间当1月奖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