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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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六)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

证复印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

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质量体系管理文

件:

《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对申请材

料真实性出具声明。

复印件应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加盖“与原件核

对无误专用章”。

第十条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应当内容齐全,手续完备。

省建设厅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如存在数据不全、资料不全、印鉴不全、填

报不规范或不真实、字迹难以辨认等,应在 

日内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资质的,

—4—

省建设厅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且 

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

质。

第十一条省建设厅在资质审批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

核查。

自资质申请受理之日起 

13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如要进行

现场核查的,2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在“江西建设

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有

异议的需进行核查。

公示和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

对符合资质标准的,由省建设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并在“江西建设网”上公布检测机构名单及检测资质和检测业务

范围。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

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执行

建设部统一样式,证号由省建设厅统一编码。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年。

资质证书

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 

30

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有关材料。

由省建设厅

在其资质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资质证书延期有效

期为 

—5—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

责人,应当在 

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中特殊检测项目需委托外省取得资质的检

测机构进赣进行检测的,应由委托方或检测机构到省建设厅办

理检测工程单项备案手续,符合备案要求后方可开展检测。

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计量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3)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4)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一览表、检测人员证书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备案表可在“江西建设网”()下载。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在法定有效的公众媒

体上声明作废后,可携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破产、撤销的检测机构,应在 

30 

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

设厅予以注销。

—6—

歇业的检测机构应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备

案,其资质证书应交回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复业的应报

经省建设厅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

第三章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获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

在其资质许可的检测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严禁无资质

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检测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

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和技术负责人签发,并

加盖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

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

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注明见证人员姓名及单位,并加

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检测报告应向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报验后,由施工

单位归档。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

认可的检测机构在争议当事方的见证下进行复检,所发生的复

检费用先由提出复检方垫付,待明确责任后,由责任方承担。

无法就复检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或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由

当事方共同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协调或直接向当地法

院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

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从事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经业务培训考核合

格,并经省质监总站备案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实行

动态管理,检测人员备案有效期为 

年,有效期届满 

个月之

内应向备案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备案机关复查合格后,方可

继续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 

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所承担检测工程项目不得与相关的建

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否则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

视为无效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向委托方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

—8—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如无特殊情况,委托方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

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如检测机构检测能力

能全部满足单位工程的检测要求,则委托方不得分包肢解检测

合同。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情况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在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

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

送检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

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执行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检测结果上报制度。

第四章 见证取样及送检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影

响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建筑材料和专项检

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项目,必须在见证

人员的见证下,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范标准,由

—9—

工程施工方与见证人员共同对检测项目取样和送样。

见证人员

对检测试件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法定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见证人员需经建设单位书面授权,

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每个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 

人,重要、大型工程的见证

人员不得少于 

人。

如建设单位无具备专业技术的见证人员,

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监

理单位另行商议。

见证人员应由熟悉工程质量检测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需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经省质监总站备案后,方可

从事取样送检的见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检测项目取样时,见证人员须对取样过程进

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

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认。

见证人员应作好见证记录,并

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 试样送检时,须由见证人员和施工方取样人

员共同送检,填写送检单,送检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

字。

检测机构收样时须查验见证人员有关证书和身份证,检查

送检单和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10—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

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配置、技术资料归档、检测质量

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或非法转包检测

业务;

(三)被检测工程项目是否与相关参建方有隶属关系;

(四)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签订检测合同;

(六)从事检测和见证人员以及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是否符合

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

法、公正、真实和准确;

(八)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的,仪器设备及环

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11—

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对检测问题投诉有依据的、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

果有疑异的,组织复检。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

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六)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没有

进行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进入市场,并按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应在做出相应处罚决

定 

个工作日之内,将书面材料报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可依

法对其资质做出相应处罚。

外省进赣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关条款的,其

检测结果无效,省建设厅作出暂停进入本省市场、一年内不予

办理进赣备案手续,并将情况通报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

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电子邮件信箱。

—12—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

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规定对检测

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 

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违反本规定,未

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未按规定签订检测合同的、未执行检

测合同和检测结果上报制度的、检测工程项目与相关参建方有

隶属关系的,责令整改,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

暂停进入市场。

检测方、委托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还应依据相关法规进

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江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 

2006 

年 

10 

月 

日起施行。

原赣建质字[1998]12

号文同时废止。

—13—

附件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见

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 

80 

万元人民币;

同时申请专项检测机构

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的,其注册资本不少于 

180 

万元

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

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人;

边远的县(区)的可不

少于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

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

—14—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

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名,其中 

人应当具备注册岩

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 

年以上并具有高

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人应当具备二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 

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

形检测工作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五)建筑节能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节能检测工作 

(六)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工作 

年以上并

—15—

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七)室内环境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 

(八)设备安装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工作 

年以上并具

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九)预拌商品混凝土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混凝土检测工作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

员中从事检测工作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

于 

名;

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 

—16—

项目名称

检测方法

主要仪器设备

1

★地基承载

力静载检测

★浅层平板静载荷试验

☆1000KN 

千斤顶 

☆10mm 

以上量程百分表 

☆最大受荷 

1000KN 

成套主、付

梁 

★深层平板静载荷试验

★岩基载荷试验

★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

2

★桩的承载

力检测

★单桩竖向抗

压静载荷试验

☆同型号千斤顶总吨位不低于

12000KN

☆最大受荷不低于 

10000KN 

成套主、付梁 

☆静载自动测试仪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荷试验

最大受荷不低于 

主梁 

单桩水平静载荷试验

带承台桩水平静载荷试验

高应变动力检测

100KN 

以上整体大锤 

拟合法软件 

3

★桩身完整

性检测

★低应变反射波法

☆动测仪 

声波透射法

☆声波检测仪 

钻芯法

☆100m 

钻芯机 

4

★锚杆锁定

★土层锚杆抗拔试验

穿心千斤顶 

岩石锚杆抗拔试验

5

静力、动力

触探检测

静力触探仪、动力触探仪

附件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范围和主要仪器设备

   

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2、☆”项为必备设备

3、10000KN 

成套主、付梁必须有正规设计图纸,并标明最大受荷

—17—

★混凝土强度检测

★回弹法

回弹仪

超声-回弹综合法

超声波测试仪、回弹仪

★钻芯法

钻芯机、压力机

拔出法

抗拔仪

★砂浆强度检测

贯入法

贯入仪

推出法

推出仪

筒压法

压力机

射钉法

射钉枪

★砌体强度检测

★原位轴压法

原位压力机

扁顶法

扁式液压千斤顶

原位单剪法

千斤顶、压力表

原位单砖双剪法

原位剪切仪

★钢筋保护层

★无损检测法

钢筋保护层测定仪

破损检测法

★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

载荷试验法

荷载、百分表

6

★后置埋件抗拔试验

抗拔试验

拉拨仪、百分表

7

建筑物变形观测

沉降观测

精密水准仪

倾斜观测

经纬仪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注:

“★”项为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18—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

风压变形性能、平面变形性能

检测

★静压风洞气密试验

幕墙自动检测仪

★静压风洞水密试验

★静压风洞抗风压试验

★平面层间位移试验

★硅酮胶相容性检测

★相容性试验方法

电子拉力试验机、

水紫外线辐照试

验箱

硅酮胶剥离粘结性试验

剥离粘结性试验方法

★硅酮胶标准条件下的拉伸试

★拉伸粘结性的测定

电子拉力试验机

★硅酮胶邵式硬度

★硫化橡胶邵式 

硬度

试验方法

邵式橡胶硬度机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试件高度应包括一个半层高,试件必须包括典型的垂直接缝和水平接缝。

2、★”项为建筑幕墙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19—

★钢结构焊接质

量无损检测

外观质量

目测

焊接检验尺、目测

★表面缺陷

渗透探伤法

渗透剂

磁粉探伤法

磁粉探伤仪

★内部缺陷

射线探伤

射线探伤机

★超声波探伤

超声波探伤仪

★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测厚法

覆层测厚仪

★轻钢结构

高强度螺栓楔负载

拉伸试验

万能材料试验机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扭

矩系数或预拉力

轴力-扭矩

法电动扳

轴力测试仪、扭矩测

试仪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

面的抗滑移系数

★钢网

架结构

★螺栓

球节点

网架螺栓表面硬度

硬度法

硬度计

★杆件承载力

★螺栓球最大螺孔承载

★焊接

★试件承载力

钢网架结构的挠度检测

下弦挠度

精密水准仪、经纬仪

钢材、钢铸件力学性能

弯曲试验

焊接材料性能检测

力学性能

化学分析

万能材料试验机等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项为钢结构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20—

建筑材料节能性能

★导热系统

导热系数测定仪

密度

含水率

强度

建筑构件热阻或传热系数

防护热箱法

防护热箱

★热流计法

热流计

建筑外门、外窗气密性检测和保温性能检

测(K 

值)

门窗物理性能检测仪

围护结构

围护结构热阻或传热系数

围护结构热工缺陷

红外摄像法

红外摄像仪

外墙外保温

系统及其组

成材料性能

耐候性

耐候性试验设备

抗风荷载性能

抗冲击性能

重物荷载

★拉伸粘结强度

★系统热阻试验

耐冻融性能

冻融箱

吸水量

天平、磅称

★抗拉强度

拉力试验机

抹面层不透水性

压力水槽

水蒸气渗透性能

试验箱

玻纤网耐碱拉伸试验

拉伸试验机

(五)建筑节能检测

注“★”项为建筑节能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21—

★室内环境污染物

现场检测法

测氡仪

活性炭盒法

低本底多道 

γ 

能谱

游离甲醛

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分光光度计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仪

甲醛测定仪

靛酚蓝分光光度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离子计

总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

带热解吸装置的气

相色谱仪

土壤中氡浓度

现场检测

(六)室内环境检测

“★”项为室内环境检测专项资质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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