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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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模板文档格式.docx

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应按生产规模和水文地质类型配备。

9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和中等的至少1人、复杂和极复杂的至少2人;

90万吨/年至300万吨/年煤矿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和中等的至少2人、复杂和极复杂的至少3人;

30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和中等的至少3人、复杂和极复杂的至少5人。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作业人员配备应满足矿井探放水工作需要。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作业人员应不少于5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0人。

探放水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每台探放水钻机单班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技术与管理制度: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明确水害防治相关岗位的具体分工及相应责任等;

(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明确所属煤矿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上报、审查、审批、存档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

煤矿企业每季度、煤矿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跟踪检查监督。

(三)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明确预测预报的主要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

每年、每月要分别对下一年度、下一月度采掘工作面水情进行预报;

采掘过程中依据实际可增加对采掘工作面下达临时预报。

(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炭企业、煤矿应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明确排查周期、范围、主要内容、闭合管理要求等;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每月须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每年应进行1次水害专家会诊。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每季度须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每3年应进行1次水害专家会诊。

若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采掘接续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开展水害专家会诊。

(五)探放水制度。

明确需要进行“两探”作业的情形,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单位、提出时限及审批要求,施工过程记录、现场动态管理、工程验收和总结、资料归档等要求。

(六)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及应急处置制度。

包括主要负责人应赋予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明确停产撤人情形(采掘作业或探放水出现突水预兆、暴雨洪水等)、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汇报程序等,水害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评审及演练要求等。

(七)防治水资金投入使用制度。

包括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资金来源、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要求等。

煤炭企业、煤矿须保障防治水资金投入,防治水费用应列入安全专项资金。

第十条煤矿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用探放水钻机和专用注浆泵、测斜仪等配套设备,并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煤矿应根据探放水设计要求,确定钻机型号及台数,每个需探放水的掘进工作面应至少配置钻机1台。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宜配备一台额定钻距300m以上的定向钻机。

第十一条煤矿应配备至少1台适合本矿水害特点且能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物探仪器,或与有物探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开展物探工作。

第十二条采用底板注浆加固改造含(隔)水层和裂隙带的煤矿应建立地面注浆站。

第十三条煤炭企业应分地区建立水质化验室或煤矿配备水质快速检测仪,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煤矿应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矿井应按地面井下相结合原则建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对矿井主要含水层、井下涌水点、主要泵房等水文信息进行长期动态观测,监测数据应接入监管监察部门监测系统。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的观测孔每层应不少于3个;

其它煤矿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的观测孔每层不少于1个。

观测孔布置应依据矿井条件及采掘规划确定。

第十五条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结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采用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及微震等监测技术,进行突水监测预警。

第十六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煤矿,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不具备形成独立潜水泵排水系统条件,与正常排水系统共用排水管路老矿井,必须安装控制阀门,实现管路间的快速切换。

第三章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应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报告、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报告、地质类型报告。

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应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新建煤矿竣工验收前应提交建井地质报告。

生产煤矿应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矿井地质报告修编。

第十八条煤炭企业、煤矿应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报告(5年),每年年底修订规划报告、编制下一年度防治水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采掘范围、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水害因素分析、水害治理方案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水害治理工程量、资金等。

第十九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并向煤矿安全日常监管部门报送。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

当矿井采掘接续盘区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类型报告进行修订。

近3年采掘工程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文地质类型应划分为复杂及以上:

(一)开采石炭二叠系煤层受底板水威胁,突水系数介于0.06MPa/m至0.1MPa/m,需对底板进行注浆改造加固或实施地面区域治理的;

(二)开采石炭二叠系煤层受高承压强含水层(治理前突水系数大于0.1MPa/m)威胁的;

(三)开采石炭二叠系煤层矿井带压开采区域发育有陷落柱或导水断层的;

(四)开采侏罗系煤层发生顶板离层突水、溃水溃沙、泥砂溃涌造成淹面停产或人员伤亡的;

(五)发生地表洪水溃入矿井的;

(六)单个工作面正常涌水量大于500m3/h的。

第二十条煤矿应按《煤矿防治水细则》编制水文地质图件、建立水文地质基础台账外,还应当根据实际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和基础台账:

(一)主要含(隔)水层等厚线图;

(二)开采煤层与主要含(隔)水层距离等值线图;

(三)带压开采矿井应编制突水系数等值线和主要隔水层等厚线图;

(四)工作面涌水量与相关因素(进尺、采厚、水位等)观测台账。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

年度和月度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水害预测图由煤矿总工程师审签后送达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等部门,未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的采掘工作面不得作业。

第二十二条煤矿应建立水情定期分析制度。

由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水情月分析,由防治水部门组织开展水情周分析,综合分析主要含水层水位,各出水点水量、水温、水质和矿压监测等信息,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下发临时水害预测预报,并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作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勘探成果资料难以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采掘工程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强富水松散含水层下提高煤层开采上限或者强富水含水层上带压开采,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

(七)矿井井巷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

水文补勘应采用物探、钻探、水文地质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综合勘查,具备地震地质条件及地面施工条件的,应采用三维地震勘探全覆盖。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地表水防治

第二十四条受地表水体威胁近水体下开采,应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在松散含水层下开采时,应按照水体采动等级留设防水、防砂或者防塌等不同类型的防隔水煤(岩)柱。

水体下开采的,应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中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开采方案设计,确定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经有关专家论证,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试采。

采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陕北地区薄基岩下开采受地表水威胁时,可选用疏放水、河床改造、河流改道及降低采高等措施,经工作面采前防治水安全评价认为威胁消除后,方可回采。

第二十五条煤矿应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

每年5~6月份应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明确责任人,在雨季前全部整改完毕。

(一)对可能波及的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地表水体、水源井等进行调查,做好相应调查记录、更新台账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二)完善井口和工业场地防洪设施,对可能溃入井下的井口附近或塌陷区波及范围的地表水体采取防范措施,清理淤塞的河道、沟渠。

(三)对水泵、水管、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雨季前应全面检修1次;

做好排水系统的检修和水仓、水沟、沉淀池的清理工作;

雨季前完成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的联合排水试验工作。

(四)及时对地表采动裂缝及塌陷坑等进行充填压实治理。

(五)对于导水裂隙带可与地表沟谷沟通的地段,应避开雨季回采并建立暴雨停产撤人管理制度。

第二节顶板水防治

第二十六条对于影响采掘安全的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应采用超前疏放、注浆改造含水层、帷幕注浆、疏排、充填开采或者限制采高等方法防治。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煤矿应对顶板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实测。

第二十七条对煤层顶板砂岩含水层进行预疏放的,有条件的矿井可采用长距离定向钻疏放水,预疏放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应对采动影响范围内的含水层进行钻探疏放;

(二)疏放孔间距应根据含水层影响半径确定,对顶板富水区应局部加密布置;

(三)应结合工作面顶板物探成果、构造发育情况进行钻孔布设;

(四)疏放钻孔数量应依据工作面长度、疏放时间、推进速度等综合确定;

(五)工作面走向长度大于1000m的可分段疏放。

第二十八条采掘工作面顶板水文地质条件探查时,应针对褶皱、断层、物探异常区等进行布孔,并兼顾其它区段的探查。

应采取取芯、测井、窥视等手段,对煤层覆岩特征及岩性组合、水理力学性质等进行探查,并记录钻孔塌孔、卡钻、溃泥涌水等异常情况。

第二十九条黄陇煤田矿井应对顶板巨厚白垩系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精细探查,查明巨厚砂砾岩含水层垂向及平面水文地质参数变化特征,宜分段监测巨厚砂砾岩主要富水层段水位动态变化,应编制煤层与洛河、宜君组间距等值线图,洛河、宜君组厚度等值线图,主要隔水层等厚线图等。

黄陇煤田巨厚砂岩水害防治,应分析矿井涌水规律,预测涌水量发展变化趋势,提升矿井排水系统能力。

采区及工作面的布设应有利于矿井排水,矿井涌水强度较大时,宜布设采区或工作面专用泄水巷。

第三十条受溃水溃沙威胁的矿井,应查明松散含水沙层分布及水文特征,查清流沙层埋藏分布条件、富水性、水理性质,分析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水沙分离方法、跑沙休止角、安全水头、最小垂直距离等,应将松散含水层水位疏降至安全水头以下,若无法疏降至安全水头时应开展注浆固结、加强排水等综合治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陕北地区存在烧变岩水威胁的矿井,应采用地面磁法、瞬变电磁法等至少两种地面物探方法,结合钻探、化探、水文地质试验等方法,对烧变岩赋存、富水性特征及补给条件进行探查。

当烧变岩有稳定补给时,可采用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帷幕截流等方法治理。

若烧变岩无稳定补给时,可采用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疏放水(抽水)等方法治理。

第三十二条黄陇煤田受离层水威胁的矿井,应采用地面或井下钻探等方法对煤层覆岩特征及其组合关系、力学性质等进行探查分析,总结水害发生规律,结合矿井实际条件进行水害防治。

离层水害可采取以下技术措施进行防治:

(一)采取地面主动泄水钻孔、井下顶板泄水钻孔等手段,进行离层积水的疏放,对于离层涌水周期性特征明显矿井,地面泄水孔应等间距布设,间距应不大于160m;

出水不规律矿井,地面泄水孔应针对工作面大见方、背向斜轴部、断层、含水层富水区等位置布设;

(二)矿井应总结本矿突水规律,选择合理的工作面采宽、采高及采速等参数,工作面应匀速推采;

(三)工作面出现停采滞采期间,应做好排水系统维护、突水监测等应对措施;

(四)对充水含水层水位、工作面水量、瓦斯涌出量及矿压等参数进行监测,结合矿井实际确定预警阈值,进行离层水害监测预警;

(五)工作面两侧顺槽应加强排水系统建设,排水能力可满足本矿或邻近矿井相似条件下工作面最大离层涌水量排水需要。

第三十三条黄陇煤田受泥砂溃涌灾害威胁的矿井,应探查分析覆岩岩性结构、岩石水理性质,确定易崩解泥化泥岩发育层位与厚度,可采用钻孔取芯、测井等手段探查,应采取顶板含水层预疏放、优选支架型号、加强工作面顶板支护及回采管理、控制采高采宽采速、加强煤泥管控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十四条采用冻结法施工的在建井筒,应制定专项措施治理冻结管水害隐患。

对于采用冻结法已施工完毕的井筒,应开展井筒冻结管水害威胁程度评价,监测井筒附近水情变化情况,对存在重大突水隐患井筒,应开展井筒冻结管水害隐患专项治理工程。

第三十五条立井井筒出水量大于6m3/h或井壁出现破损时,应采取加固井壁、壁后注浆等措施。

斜井井筒过富水松散沙层或基岩风化段出水携沙的应开展专项治理工程。

第三十六条对富水煤层影响采掘安全的,应在掘进工作面揭露富水煤层前,应采取长、短钻相结合的布孔方式,对煤层水进行超前预疏放,并在掘进巷道中心线及侧向20m范围布设专门的水文观测孔。

第三十七条矿井正常涌水量超过1500m3/h的矿井,宜开展矿井涌水减排及水资源利用技术研究。

第三节底板水防治

第三十八条受底板承压含水层水威胁的矿井,应编制开采可行性评价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可采用疏水降压、井下注浆加固改造煤层底板、地面区域超前治理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

防治方案应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十九条底板水害防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水层厚度小于底板扰动破坏深度的,应探查治理改造含水层顶部,增加底板隔水层厚度;

(二)突水系数T≤0.06MPa/m的,应对探明的导水通道制定专项措施治理;

(三)0.06MPa/m<突水系数T≤0.1MPa/m的,应对含水层进行改造,封堵导水通道;

(四)突水系数T>0.1MPa/m的,应对含水层全面注浆改造;

(五)应优先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井下底板注浆改造。

第四十条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煤层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疏水降压后突水系数T≤0.06MPa/m;

(二)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应疏降到隔水层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

(三)对可能突水的导水通道(断层带、陷落柱、封闭不良钻孔等)进行注浆封堵。

第四十一条采用井下注浆加固改造煤层底板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浆加固改造范围应按《煤矿防治水细则》附录六计算的安全煤(岩)柱厚度确定,开采边界外扩应不小于20m;

(二)注浆终压不小于静水压力值的1.5倍,终孔吸浆量不大于60L/min;

(三)对注浆效果应采用物探和钻探进行检验和评价。

第四十二条开采石炭二叠系煤层采用地面超前区域治理的矿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设计方案,报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二)采用地面定向钻探技术进行区域治理的,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治理目标层和布孔方式,根据注浆扩散半径确定合理孔间距,施工中应逢漏必注,循环钻进直至设计终孔位置,注浆终压不小于治理目标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达到探测、治理、验证“三位一体”的治理效果。

(三)区域超前治理工程结束后,对工程效果作出结论性评价,提交竣工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第四十三条煤矿应查明陷落柱的发育位置、范围、充填密实程度、导水等情况,可采用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注浆治理等手段治理。

进入陷落柱内的钻孔应封堵,注浆终压一般不小于所在位置灰岩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

第四节老空水防治

第四十四条煤矿应对老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进行调查,对老空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应采取井上下结合的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进行探查。

第四十五条煤矿应当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程度,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分区管理,并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区域划为可采区,否则划为缓采区。

缓采区由煤矿地测部门编制老空水探查设计,通过井上下探查手段查明老空积水情况,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转为可采区。

缓采区经治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开采的,划为禁采区。

第四十六条当老空有大量积水或者有稳定补给源时,应当优先选择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当老空积水量较小或者没有稳定补给源时,应当优先选择超前疏干(放)方法;

对于有潜在补给源的未充水老空区,应当采取切断可能补给水源或者修建防水闸墙等隔离措施。

第四十七条存在老空水威胁的矿井,当采用疏放措施时,应严格落实老空水探放“四步工作法”,即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标明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积水量等,空间探测范围要保证巷道掘进安全。

探放水前应确定如下参数:

(一)老空积水量、积水边界线、积水标高和水柱高度。

(二)探水线:

探查无可靠资料的老空水,应先确定可疑区域,再由可疑区域边界水平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探查有一定图纸资料作参考的较可靠的老空水,应由积水边界线向外水平外推80m作为探水线;

煤矿自己开采的老空位置准确、积水情况清楚时,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

(三)警戒线:

图纸资料可靠的探水线水平外推40m作为警戒线,图纸资料较可靠的探水线水平外推50m作为警戒线,图纸资料不可靠的探水线水平外推80m作为警戒线。

第五节探放水

第四十八条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有条件的矿井可采用长距离定向钻机进行探放水。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者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第四十九条探放老空水除满足《煤矿防治水细则》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常规钻探探放水时,严禁掘进和探放水平行作业;

(二)探放有补给水源的老空水,要选择在老空低洼处留设适量的放水钻孔,作为长期放水孔和观测孔,并保持放水畅通;

(三)下伏煤层回采前应对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的上覆煤层老空区水进行探查和疏干,探放钻孔应穿过上覆采空区底部岩石密实段;

(四)多煤层开采时,采掘范围内可能存在下伏老空区时,应对下伏老空水进行探放;

(五)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时,要加强观察工作。

在探放过程中若发现有突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采取措施。

第五十条沿空掘进的下山巷道需超前疏放相邻采空区积水的,在查明采空区积水范围、积水标高等情况后,可实行限压(水压小于0.01MPa)循环放水,但应制定专门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五十一条采掘工作面物探应进行专门设计,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至少选用一种物探方法(瞬变电磁、直流电法等),采煤工作面采前综合物探应至少采用两种探测方法,分别为电磁波法(直流电阻率电测深、瞬变电磁、音频电穿透等)和弹性波法(槽波、无线电坑透等),工作面外扩探查范围应满足安全需要。

探测环境应达到物探施工要求,现场施工期间应有具备专业经验的技术人员跟班。

第五十二条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现场标定探放水钻孔位置,与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钻探施工过程中的开孔、下孔口管、耐压试验、接近积水区及物探异常区等关键工序,应进行现场监督,每个钻孔终孔应由煤矿防治水等部门验收。

第五十三条煤矿应严格执行探放水通知单(两单)制度,由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停止掘进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由煤矿总工程师签发,发至掘进、调度、安检等部门,并严格执行。

停止掘进通知单内容主要包括停止掘进位置、水害情况及相关附图。

允许掘进通知单内容主要包括探测结果、允许掘进安全距离等。

第五十四条煤矿应严格执行探放水动态管理(两牌)制度,在钻(物)探施工位置处悬挂钻(物)探标志牌,标明钻孔个数、深度、倾角、方位角(物探成果)和允许掘进安全距离;

在掘进工作面适当位置悬挂动态管理牌,标明当班进尺、剩余允许掘进距离,交接班时由交班班长填写,由接班班长进行复核签字,并及时移至迎头附近适当位置。

在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视频录相,并作为验收资料之一。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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