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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文在分析拒绝支付劳动人民的报酬罪名的概念和特点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这一罪名在司法的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主要就是行为方式的问题,其支付的能力缺乏一定的标准型内容,还有就是支付的主体并不明确,管理的方式也不严谨,最后就是很多犯罪的行为都不能够满足社会具体的发展形势和发展动态。

根据上述这些问题,本文根据其中所包含的特点,完善了解决的对策,以期能够改善我国社会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使这一法律条例良好的应用到司法管理之中,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

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

司法;

适用困境;

对策

ThejudicialapplicationofthecrimeofrefusingtopaylaborremunerationandIts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Atthepresentstageinourcountrysociety,laborremunerationarrearsItisoftenseen.situation,mainlyisthemanagementofallaspectsofthefactorynowandengineeringlawexistscertainnegligenceisthemainlegalmanagementisnotstrict,evenmanylawsinChinaforrefusingtopaylaborremunerationcrimeisnotclearlydefinedinthis.Undertheconditionof"

criminallawamendment>

eighthaddedtothischarge,butinactualuseisnotwidespread.Sobasedontheanalysisoftheconceptandcharacteristicsofthebasicworkingpeoplepaypaymentchargesrefused,analyzedthechargesencounteredinthecourseofthejudicialdilemmaisthemainbehaviorsquareTheproblem,theabilitytopaythelackofstandardstocertaintypesofcontent,andthebodyispaidisnotclear,managementisnotstrict,finallyisthebehaviorofmanycrimesarenotabletomeetthespecificsocialdevelopmentsituationanddevelopmenttrend.Accordingtotheseproblems,accordingtothecharacteristicsofperfectthecountermeasures,inordertoimprovethephenomenonofrefusingtopaylaborremunerationinoursociety,thelegalregulationsappliedtojudicialadministration,makecontributionforthedevelopmentofthesociety.

Keywords:

refusaltopay;

laborremuneration;

justice;

applicablepredicament;

Countermeasures

目录

一、序言1

(一)选题背景1

(二)文献综述1

(三)研究方法2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及特点2

(一)罪名的概念2

(二)罪名的特点3

1、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3

2、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3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困境3

(一)行为人支付能力判定3

(二)责令支付的主体、送达方式和程序时效4

(三)犯罪数额的设定方式和行为次数4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中困境的解决对策5

(一)“支付能力”的合理判定5

1、支付能力判定的标准5

2、支付能力判定的时间5

(二)优化行政前置程序5

1、审慎认定“政府其他有关部门”5

2、严格责令支付的送达方式6

(三)细化入罪的标准6

1、改进“数额较大”的认定方式7

2、将行为次数引入定罪标准7

四、结语8

参考文献9

一、序言

(一)选题背景

现阶段在我国的社会之中,拖欠劳动人员薪资的情况,特别是恶意拖欠的情况已经成为很多工厂和工程恒侵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最为主要和突出的问题,这一情况直接的影响了社会未来的经济发展,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未来的安定和公平。

据2015年阶段的调查显示,已经有超过9.3%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返乡。

所以“讨薪难”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中最新的词汇,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造成劳资关系受到严重影响,更引起了跳楼、闹事等一系列影响社会正常发展的现象。

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社会为了避免恶意拖欠工人薪资的情况愈演愈烈,也为了弥补现阶段法律规章制度中存在的缺失,增加开设了与拒绝支付劳动人员薪酬的罪名。

所以本文也在这样的概念上,对于这一罪名进行特点的分析,了解到其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核心概念模糊,法律条例过于遵从原则的现象进行分析,以此对司法中的法律条例进行解读和分析,从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以此有效减少这一罪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境,这也是本文选题的主要背景。

(二)文献综述

杨俊(2016)在《论恶意欠薪行为的刑法规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的思考》一文中提出拒绝支付劳动人员的报酬在司法上属于一个最新的罪名,实际上在检索的过程中也能够发现,我国对于这项专题的研究著名作品内容并不多。

因此杨俊也针对这样的法律条例总结了与此有关的案件特点和原因,并且简单的介绍了有关这一内容的制度保障,以及我国对于这一罪名设立的具体情况,在这样的基础上,研究人员也重点针对检查和执法工作行为的衔接进行详细的论述,同时把这一罪名中适用的方式进行详细论述。

梅锦、何莹(2015)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当下适用之不足及完善——以2014年司法判例分析为视角》一文中提出,对于本文所研究的这一罪名,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实证调查,针对拖欠薪资的法律保障,以及资金的制度等内容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最终提出了与欠薪保障基金有关的立法内容,在这一制度上,梅锦、何莹主要就是表示这一制度不应该纳入刑法之中,这也是其所提出的与拖欠薪资相关法律有关的内容。

Brown(2014)在《Whythecrimeofaggressionwillnotreducethepracticeofaggression》一文中表示,国外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大多数都集中在学术论文之中,其中主要的核心内容就是对这一薪罪名进行分析,并且在核心的概念上针对这一法律内容进行详细的戒毒,但是其中所蕴含的基本理论内容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所以还需要国外的有关部门和法律机构对这一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

GonzaloCaballero和DavidSoto-Oñ

ate(2017)在《EnvironmentalcrimeandjudicialrectificationofthePrestigeoilspill:

Thepolluterpays》一文中表示,实际上薪酬拒不支付的这一罪名有着比较复杂的范畴,同时针对这一司法适用的问题,长久以来都停留在探讨的层面智商,并没有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证。

这样的情况能够看出,在国外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也需要在根本上进行研究,虽然部分研究内容比较浅显,甚至一带而过,但是国家依然对这一法律给予了一定的重视,这也是我国需要借鉴和学习的国外研究状况。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为了能够科学有效,并且系统的探讨和分析我国有关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罪名问题,在写作的过程中采用的多种多样的研究方式,首先就是文献的分析方法,选择中国知网、万方网络等按照本文的课题内容进行选择,研究前人对于这一罪名的研究成果,同时根据这些成果进行探讨和分析,对于这一罪名进行系统性的了解,以便于本文的内容找到最为有道理的论据和观点,以此保证正确的了解到这一罪名在立法中的规定。

其次就是针对所得出的理论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其中所包含刑法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针对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概念进行详细的分析,以此进行构成的分析。

最后就是案例的分析,根据我国已经出现的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进行列举,并且把相关的知识内容与知识点相互结合,以此提出拒绝支付劳动薪酬在司法中使用的完善建议。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及特点

(一)罪名的概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指的就是可以相互转移的财产,以及逃匿等方面避免向劳动人员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是有能力支付但是却没有支付劳动人员劳动报酬的情况。

实际上在字面含以上也能够看出,其所指的主要就是在劳动人员工作结束之后,拒绝给予其所应得的薪资情况。

其中出现犯罪的主要情况就是报酬的数额比较大,或者是在政府明文要求支付后依然不知福的情况。

实际上这一罪名就是对这一犯法行为的大层面概括。

而在这样的罪行中,拒不支付这一词语实际上也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相关的支付人员逃避不支付劳动者薪酬的情况,还有一方面进行行为人在相关政府部门给予明文规定之后,依然没有意向支付报酬的情况。

这些情况实际上已经触犯到法律的层面,因此还需要对这一情况进行分析,充分反映出其中所包含的客观性内容。

(二)罪名的特点

1、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

在本文所研究的这一罪名中,犯罪的客体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根据,实际上在刑法工作中认为,犯罪的客体与刑法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关系,并且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有着一定的数量,所以为了避免复杂还可以分成单一和复杂两个方面。

实际上本文所研究的罪行中,不仅仅侵犯了劳动人员的财产权利,并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经济秩序。

而在刑法中经常认为,犯罪属于一个客观的层面,其中主要指的就是刑法的规定,保证刑法规定能够保护社会中受到侵害的人员,这样也是但最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内容。

2、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

经过文章的研究能够看出,我国的刑法工作并没有引入客观的条件内容和理论内涵,所以在行为的设置以及这一罪名必要条件设置中都没有先例,因此在刑法修正过程中也不能突破这一情况。

同时在罪行的整体方面来看,只有构成客观的要素,才能够有效的按照这一情况进行规章制度的处罚。

如果没有这一条件构成主要的犯罪条例,那么在后期司法工作中就会形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这一点与立法的本意也有着非常严重的不符现象。

在刑法内容上,犯罪的主体主要指的就是这其中包含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要求自然人和单位共同承担。

在社会中不论哪一种但最行为都需要有主体内涵中的罪行实施,如果没有犯罪的主体人员,那么久没有犯罪的行为,最终也不存在犯罪的情况,这些就是犯罪的主体与主观的方面内容。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困境

(一)行为人支付能力判定

实际上行为人在支付的过程中,是否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判定也和上文所说的内容相似,尚未在分析客观方面的内容上,针对拒绝支付劳动人员的报酬情况,有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实际上不论哪一种,其中是否具有支付的能力都是前提条件。

但是在法律所规定的司法内涵中,没有支付能力的盘点实际上都有着一定的明确规定。

例如:

我国的苏州某针织企业公司,由于公司的管理人员没有给予公司良好的管理,了所以出现了经营不善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连续的亏损,而这一公司中的法人代表王先生也被到处举债,其在公司倒闭之后用各种各样的利用拖欠员工的工资,并且把死人账户上所具有的100万余元都转到私人账户上后外逃。

苏州地区的劳动局向被告人发出规定,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但是截至案件起诉,被告人依然拖欠员工90万余元左右。

这一案例就表明,行为人实际上在公司倒闭之后有能力支付员工的薪酬,但是行为人却把公款转入私人账户后潜逃,这就直接构成了犯罪。

(二)责令支付的主体、送达方式和程序时效

在实践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对于这一罪名和司法条例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同时也有相关的观点指出了其中所包含的狭义方面内涵和理解,并且很多部门政府也认为这一罪名进行了广义的理解,认为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各司其职,保证能够为这一罪名的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补偿,这样才能够保证人员在整个罪行开展中受到良好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某地区的制鞋厂,老板因为经营不善,拖欠员工的工资后潜逃,员工们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这种情况,相关的委员会先后两次做出决定,要求老板支付员工的工资,出逃的老板在得知这一通知之后,依然没有回到本地处理,这也造成了拖欠,因此当地判处被告1年6个月的刑罚,所以能够看出在这样的案例中,责令支付的主体就是当地相关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因此这也能够看出当地的责令支付主要就是主要的主体。

(三)犯罪数额的设定方式和行为次数

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之中,已经增加设定了与罪行有关的内容,这也导致了理论界对于这一司法内容的无所适从。

实际上这一司法内涵一直到近年来才正式恢复正。

但是经过本文的研究认为,这种数值的设定方式并不合理。

对于本文所研究的刑罚内容来看,其中主要的反应还在两个标准之上,其中一方面就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如果罪犯的数额不定,社会的财富总量就会不断增加,那么犯罪的人员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危害也会不断的减弱。

而另一个方面就是按照个人的收入和比例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劳动人员的薪酬越高,对于犯罪人员的财产权利和生命的威胁性就越大,所以这样的情况也由犯罪的决定,这种情况和劳动者的指标有着直接的关系。

同时犯罪的次数也直接危害到社会,其中具体的犯罪情况额犯罪内容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以此把欠薪的次数作为考量的根本内容。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中困境的解决对策

(一)“支付能力”的合理判定

1、支付能力判定的标准

在本文所研究的罪行之中,合理的对支付能力进行分析,了解到其中的判定标准,其中不仅是要把现实的生活中存在所有情况进行分析和罗列,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通过概括的方式对被告人员的支付能力进行具有理解性的判断和支付,这样也能够有效的减少和排除其中所蕴含的主观影响因素,以此保证法律的使用范围能够更加精准。

实际上这一点和上文中分析的内容也有着直接的关系,其中客观性的内容已经提出,劳动的报酬也需要按照人员的权利属性进行价值的分析,这样才能够保证其享受到最佳的权利内容,实际上这才是判断人员支付能力的主要前提内容。

所以在分析和判断的过程中,想要保证合理的支付其中的劳动人员薪酬,还需要了解到用人单位的最优秀状态,以此保证经济效益满足劳动报酬内容,这才是支付能力的合理判定。

2、支付能力判定的时间

在劳动的薪酬支付能力判定阶段,整个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不能够被回避,也就是说在判定的过程中,还需要了解到用人单位所具有的支付能力,因为支付的能力并不是在最开始就不会改变的,例如:

在某个体商户中,户主的手下有着多名工作人员,而商户的户主和雇佣的人员约定每个月的30日发放工资,员工的工资一共10万元左右,因为经营的情况比较好,在某月的1日期间,这一个体户的老板纯收入已经达到了百万元以上,但是结果因为户主自身的不良嗜好,赌博等情况,在短期内把所有的资金都挥霍一空,在月底无法支付劳动人员的工资,在政府等有关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后,户主也没有其他资金进行支付,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户主则被认定没有处罚拒绝支付劳动人员薪酬的情况。

所以在这样的例子中也能够看出,对于支付人员的能力判定过程中需要在事发后进行详细的分析,不能按照一时的判定决定是否触犯罪行。

(二)优化行政前置程序

1、审慎认定“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认为,政府等其他的有关部门这样的表述实际上整个词语中的关键词和内涵有两种,一个就是政府部门,还有一个就是有关部门,所以在判定的过程中也需要把这两种要素相互结合,这样才能够保证最终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首先在判定的过程中,接受判定的部门需要是政府的部门,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直接排除法院和劳动仲裁等方面的判定。

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这一部门的处理和劳动的案件都是由这一部门进行处理。

实际上虽然法院和其他的部门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职权处理,但是由于其并不属于政府的部门,因此还需要排除其中所具有的决定权利。

因此宪法还需要明确其中所具有的地位,把法院和政府部门相互区分。

其次就是在法院确定其工作的事实之后,还需要处理其中所具有的劳动和劳资纠纷。

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看,有着责令支付的权利部门就是法院,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欧法院的判定支付劳动人员在劳动之后应得的报酬,其中触犯的也是另一种罪名。

所以劳动争议仲裁人员也并不是政府或者有关的部门。

还有一种就是上文中所提到的部门必须能够维护劳动人员的关系,同时也需需要稳定劳动的秩序和工作的职能。

在行政机关的权利和法律内容中,合法的办法条例就是其中主体中最主要的内涵。

因此在具体的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内涵上看,行政主体中所涉及到的部门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和秩序的维护工作上。

所以在文章中也了解到由于司法实践工作中核心概念模糊,法律条例过于遵从原则的现象进行分析,以此对司法中的法律条例进行解读和分析,从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以此有效减少这一罪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境。

2、严格责令支付的送达方式

责令支付的书面内容实际上是按照这种形式进行直接关系的表达,其中行为人员也能够明确的了解到相关部门的责令支付,以及行政的工作行为能力。

实际上在有关的条例内容中也规定了两种方式,一种就是直接送达的方式,还有一种就是置留的形式。

在无法授予权利的情况下,送达的方式也不能够因为原则的情况而肆意扩张。

因此结合实践的内容能够看出,因为没有明确的支付主体,还需要找到最佳的支付方式,并且把事实情况按照证明给于大量的认证,以此保证整个罪行的判定过程中具有更大的关联性,以此有效的把责令支付的方式送达,有效降低其中所包含的证明难度。

在送达的过程中,其责令支付的原则还需要把直接送达的情况作为主要原则,并且把直接的送达手段作为直接性的处理方式。

这样在受害者不能够支付的情况下,还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以此有效的增加人员在有关部门责令行为的可能性。

其中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多,这种送达的行为有:

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等,实际上也就是过程中的送达方式进行了转换,最终的目的还是要保证责令送达的行为能够明确的下达指令,同时保证责任人能够亲自接受到其中所提出的要求,如果不能够按照要求执行,则被判定触犯了法律条例和内容。

(三)细化入罪的标准

1、改进“数额较大”的认定方式

实际上目前在本文所研究的罪行之中,对于资金金额比较大的罪名,如果能够纳入这样的标准,其认定的方式还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情况,不能够被全面评价拒绝支付劳动人员薪酬的情况会产生社会危害,因此在数额比较大的资金方面上,首先就应该在了解到劳动报酬的总额基础上进行比例的认定。

也就是对于拒绝支付劳动报酬资金的数额,如果能够达到劳动报酬的总数,并且具有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就能够被定义为数额比较大。

这种情况实际上在我国所设定完成的《刑法》中已经有一定的先例,例如:

在逃税的罪名之中,如果犯罪的数额表达,甚至达到了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那么就会触犯刑法。

而本文所研究的劳动报酬直接关系到劳动人员家庭的生存,所以如果仅仅是拖欠很小的一部分,对其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不会造成死亡或者是人员受伤的现状,那么这种情况则很少被认定为大数额的拖欠。

但是如果直接威胁到劳动人员的生命情况,甚至影响到其整个家庭,那么则被认为是数额比较大,这种情况则不能被认定为本文所研究的罪行。

这样的情况下再对于这一罪行进行判定就能够有效的减少判定不公的情况,也能够保证社会的经济水平稳定发展,减少因为劳动报酬所收到的侵害威胁社会的安危。

2、将行为次数引入定罪标准

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罪行,被我国设定在《刑法》中的第五章内容,其中主要的内容就是侵犯财产的罪行,犯罪的数额实际上也是整个量刑中最为基本和标准型的内容,但是在其他的财产犯罪类型之中,其行为出现的次数也成为罪犯罪行成立的最主要和决定性的因素。

实际上在《刑法》之中已经对盗窃罪等方面的两种罪状进行分析,盗窃的财务比较大,或者是出现行凶的行为后,就是按照数额进行犯罪标准的考量,因此本文所研究的罪名内容中也能够看出,被告人员拖欠薪酬数额比较大的状况也需要相关部门和法律进行重新规划,以此保证被告人员受到正确的法律处理,同时也能够让受害人得到良好的安抚。

四、结语

根据以上探讨和分析得出的结果能够看出,在我国的社会中,拒绝支付劳动人员的薪酬罪名已经被列入了我国的《刑法》内容,在这样的法律内容之中已经充分的体现出立法人员对于劳动人员权益的重要保护和尊重。

在这样的情况下情况看出,对于具有行为支付能力的情况,行为人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如果没有按照要求支付劳动人员薪酬,则在根本上触犯了我国相关的法律内容。

所以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根据司法内容对相关的法律条例上进行跟进,这也为这一罪名提供了最大的支持和指导。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立法规定还并不完善,因此法律的条例和理解程度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中条文内容理解偏差,或者是不科学等问题,都导致这一罪名在司法实践的具体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文也针对这一情况找到最佳的解决对策,以此有效促进我国法律进步的同时,为我国劳动人民安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杨俊.论恶意欠薪行为的刑法规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的思考[J].江苏社会科学,2016,(04):

111-120.[2017-08-08].

[2]梅锦,何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当下适用之不足及完善——以2014年司法判例分析为视角[J].中国劳动,2015,(12):

65-69.[2017-08-08].

[3]王鹏飞.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政府有关部门”——以对劳动法律规范的考察为切入[J].理论月刊,2015,(06):

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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