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校园足球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修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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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维护和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意见和要求,积极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和业务指导;

(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承办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的校园足球相关事项,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供校园足球活动的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校园足球公益性活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足球文化建设;

(三)开展校园足球管理人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以及志愿者的培训工作;

(四)承办各级各类学校足球比赛和对外交流活动;

(五)宣传、推广并逐步普及校园足球运动,组织各类学生参加足球运动;

(六)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校园足球工作的开展;

(七)建设安徽省校园足球协会网站及新媒体等;

(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公办与民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愿意参与校园足球活动的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是指足球爱好者与关心校园足球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依法登记设立的从事校园足球运动、研究校园足球的相关事业与企业、社会团体的法人单位,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给予大力支持的单位。

个人会员:

(三)长期生活、学习、工作在安徽的热爱、支持、参与校园足球运动的积极分子,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足球运动爱好者;

(四)年满十八周岁。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初步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最终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请求本团体协助其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团体开展有关校园足球活动;

(七)严格按照本团体组织的赛事、活动、培训等项目规则参与项目活动,并接受本团体作出的奖惩规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合法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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