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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

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江苏省和

苏州市及工业园区的地方法规、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第四条图纸

发包人在压桩施工前10天(分批)向承包人提供现场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图、临近建筑及桩基区域旧基础等障碍资料、地质勘察资料各壹份,测量控制资料壹份,桩位图叁份,并进行技术交底。

第五条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5.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指派蒲晓东同志为驻工地项目代表, 

职务:

副总经理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1)协调工程项目以外发包人和外部各单位关系;

(2)以书面形式批复监理人提交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审查意见和报告;

(3)对监理人提交的工程款付款意见进行确认并签署付款凭证;

(4)对监理人的各项现场签证进行审核,签署确认或否决意见;

(5)参加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6)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商品砼桩、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7)检查、监督承包人施工合同履行情况。

5.2发包人委托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杜宗明为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1)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2)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

(3)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4)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5)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拥有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6)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核和签署付款意见,对工程结算进行复核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7)监理人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并因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8)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9)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法院裁判时,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六条发包人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6.1发包人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合同约定的部分职权,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承包人。

6.2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员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发包人代表委派人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发包人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发包人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规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七条项目经理

7.1承包人任命刘伯峰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人,监理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总监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总监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的三天内完成更换人员工作。

第八条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进场施工前一周保证施工场地具备水通、电通、路通的施工条件要求;

(2)将施工所需300千瓦动力电及生活用水接至施工场地围墙内;

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按实际用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3)进场施工前二周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4)施工前三天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

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5)提供工程轴线及复测用的坐标,标高基准点各二点以上;

(6)进场施工前一周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协助承包方要求供货方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合格商品砼桩。

8.2发包人未能履行8.l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

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九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进场施工前四天提供压桩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各项证件资料;

(2)按《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办理好有关施工管

理手续;

(3)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做好文明施工工作,特别是生活区卫生和噪声

控制(做好落手清工作,不许污染周边市政道路。

若因上述因素造成不良影响,发包

人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5)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负责测放桩位,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复核验收,合

格后方准压桩施工;

压桩施工中若遇有特种情况需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后继续施

工;

若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管

理。

(6)承包人必须提前5日上报当月压桩的规格、数量,以便发包人协助承包人组织供货。

(7)桩基承包人负责压桩施工期间的现场管理工作,对施工区域内安全及文明施工负全责。

承包人对周边道路、管线、建构筑物的安全提供围护措施方案,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方案实施后若不能达到安全要求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本工程总工期为40日历天,承包人必须配足设备和劳动力,以适应发包人赶工的要求,

否则,发包人有权将部分工作量另行发包。

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四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发包人在3天内予以审批。

10.2承包人应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各单体工程的施工进度也应满足进度计划要求。

10.3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总包单位的检

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提出改进措施,经总监和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

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一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

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征求发包人代表意见后以书面形式

答复承包人。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不同意承包

人要求,工期不顺延。

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

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征求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

期。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

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

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

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征求发包人代表的意见并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

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

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发包人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并征得发包人意见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

出修改意见,视为不同意顺延工期。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

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

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14.4竣工后7天内应及时提供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

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3承包人所打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按以下标准给发包人赔偿:

发生偏位超规范,则每根偏位桩向发包人赔偿500元;

标高超规范,每根桩赔偿500元;

出现Ⅲ类桩,每根Ⅲ类桩赔偿500元;

出现Ⅳ类桩,每根Ⅳ类桩赔偿10000元。

(非压桩原因造成的偏位及标高超规范,并已经监理人确认的,可不赔偿)

第十六条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

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

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

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

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

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施工前压力表必须校验,精度符合要求;

焊条质量及焊接质量符合要求,焊缝每条感

官检查;

压桩记录资料应真实并及时上报;

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

必须无条件返工且负一切责任;

桩基隐验时间记录要精确到小时、分钟。

检查验收不

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不经中间验收不许隐蔽。

第十七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17.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

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2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

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安全防护

18.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得到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九条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

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二十条工程量的确认

2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监理工程师

接到报告征求发包人代表意见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

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

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2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

结果无效。

20.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二十一条商品桩供应

21.1开工前7天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要求排出商品桩供应

表(明确名称、规格、型号、桩长、根数、供货日期、卸货地点)提交发包人,发包

人协助承包人组织供货。

21.2商品桩到工地,由承包人组织监理、供货商、总包、发包人对桩的质量验收,以承包

人为主对桩进行质量验收和数量清点,承包人签字确认后,对桩的数量和质量问题承担验收责任,如因承包人的过失所引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1.3发包人运到工地的商品桩,承包人签字收货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商品桩的毁损或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责任。

21.4商品桩不计入承包工程直接费,承包人免收管理配合费。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

22.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主要是电焊条等辅助材料,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采购,并提供

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的质量负责。

2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由承包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

23.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

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监理工

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

延。

2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

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

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24.1基坑开挖、素砼垫层施工完毕,建筑轴线弹出后,检查桩顶标高及桩位偏差,进行动

测和静载试验,由发包方组织,承包商、监理单位、总包方及发包人共同验收,各方

签字盖章后,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中如发现桩位偏差过大,桩顶标高偏差过大或

桩身质量太差,设计认为需加固或补桩,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竣工验收后

一周内按苏州市城建档案馆要求提供完整桩基验收资料贰套。

24.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

的结算资料。

监理人14天内审核完成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递交的竣工结

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

人按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无偿返工至合格外,还应赔偿

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

续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条索赔

2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

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

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并征求发包方意见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并征求发包方意见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

包人可按2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第二十七条争议

2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

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

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2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

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

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

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

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

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

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持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斯间,承包人应发包人代表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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