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南京港集装箱发展奖励试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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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一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含)
以上的江海直达外贸内支线每周班航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一年的长江及支流其他港口集装箱在南京港中转的往返航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
2、对于在南京港从事集装箱重箱进出口代理业务且与南京港结算装卸费用的货代公司等,每年代理南京港进出集装箱重箱吞吐量达到1-2万(含)标箱的,增加重箱每箱奖励20元;
吞吐量达到2-4万(含)标箱的,增加重箱每箱奖励25元;
吞吐量达到4-10万(含)标箱的,增加重箱每箱奖励30元;
吞吐量达到10万标箱以上的,增加重箱每箱奖励35元;
其中:
中转箱每重箱奖励20元。
3、对南京市区域内生产、贸易企业,每年从南京港进出口重箱1000标箱以上的,每增加1标箱,奖励40元,增加箱量超过3000标箱的部分,每标箱奖励60元;
对南京市区域外的生产、贸易企业,每年从南京港进出口重箱500标箱以上的,每增加1标箱,奖励50元;
超过3000标箱的部分,每标箱奖励60元。
4、对进出南京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过南京境内过江通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给予不超过50元/次补助;
今后如实行年次票制,对集装箱运输车辆给予优惠。
5、对于在南京经营的集装箱码头经营企业,年吞吐量同比增幅每达到5%,奖励5万元。
第四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企业,须在次年一月底前提出申请,其中:
集装箱运输车辆过江通道通行费补助由集装箱码头经营企业垫付、申请。
申请单位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及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四)。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应当在次年二月集中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需详细审核的资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核准,企业凭核准意见书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对于已开辟的国际近洋、远洋航线、内贸直达航线、江海直达外贸内支线、长江及支流其他港口集装箱在南京港中转的往返航线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起一个月内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见附表五);
新开辟上述航线的企业应在新开辟航线一个月内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七条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若经发现采用
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补助,经查实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罚;
情节恶劣的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建立商审工作制度,相关工作经费在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
第九条本办法暂定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邮政编码
经营资格登记
工商机关登记
日期及文号
日期及证件号
航线名称
航线开辟时间年月日
航线性质
1、近、远洋2、内贸直达3、江海直达外贸4、在宁中转航线
航线路线
航班周期班/周
船名/承载能力
全年载运量
本年航次
上年航次
本年新增航次
本年箱量
上年箱量
本年新增箱量
申请金额
1、补助或补贴:
2、奖励:
小计:
航线运行情况:
集装箱码头经营企业意见:
(盖章)
年月曰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年月日
填表说明:
航线运行情况包括已开辟航线和新开辟航线实际运行情况、营运成本及风险
情况(不够可附页填报)。
附表二
集装箱重箱奖励申请表
企业类别
1、货代公司2、区域内生产贸易企业3、区域外生产贸易企业
(盖章)年月曰
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附表三
工商机关登记日期及证件号
申请奖励金额
码头企业运行情况:
填表说明:
1、码头企业运行情况须包括与奖励内容相关的经营情况、从南京港进出的集
装箱吞吐量逐月运量、来源及流向等详细情况(不够请附页填报)。
附表四
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过过江通道通行费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
通过过江通道次数
申请补助金额
注:
计算通过过江通道次数时,往返一次按两次
附表五
集装箱航线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备案登记表
登记单位(盖章)登记日期:
航线开辟时间
船名/承载
能力
其他情况
请将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作为附件同时报送。